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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2024-04-20 阅读 1566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1、发生工伤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和领导、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隐患没有消除不放过。

2、发生轻伤事故,工地要组织人员按四不放过处理整改,并于当天上报分公司。

3、发生重伤事故工地,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保护好现场,施工队组人员调查,上报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时内上报总公司。

4、发生重大作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工地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分公司立即上报主管机关,劳动局、检察院、总工会等上级组织等候处理,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

5、各种事故均必须填写伤亡事故记录表,重大事故必须在20天内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并上报。

6、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7、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的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做好工伤事故档案资料保管工作。

9、对事故要分明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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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范本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规定。遵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以上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于1小时内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需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等保护措施。

4、轻伤事故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书面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重伤事故如果县安监部门委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时监督检查执行并书面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伤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单位组织落实整改。

7、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全体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篇3: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范本

一、发生伤亡事故,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对伤亡人员进行抢救。

二、轻、重伤事故,矿山应立即组织工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有关部门报告。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开展现场安全教育。

五、对事故隐瞒不报或长期拖延处理、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法人的责任。

篇4: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广大员工提高安全生产自觉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司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责任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或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人员伤害的事故责任者。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对发生的责任事故应按国家规定程序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再按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按事故的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为: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设计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的确定者负责。

(四)因缺少安全管理制度,职工无章可循,或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点未能及时解决、控制或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

(五)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六)因生产作业现场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安全信号、警告标志而造成事故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

(七)不按规定发给职工劳保用品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

(八)因设备、设施严重失修,严重超期、超负荷运转(使用)而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九)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决定者负责。

(十)因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操作错误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

(十一)明知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事故隐患已经上报有关部门,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负责。

(十二)曾经发生过事故,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

(十三)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由当事者负责。

(十四)按国家规定拨付安全措施经费,或挪用安全措施经费,致使一些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决策者和计划部门负责。

(十五)由于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足,致使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事故不断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

(十六)在工伤事故抢救中,因抢救不及时或领导组织不得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领导负责;医务人员在抢救中有延误抢救时间,违反抢救规程,采取抢救措施不当,以及因玩忽职守,草率从事或误诊误治造成伤势加重以致死亡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负责。

第五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包括:待岗、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听劝阻、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100~5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强迫他人冒险作业,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指挥者警告处分;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违章指挥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200~10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100~5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他人违章作业,不劝阻,不制止,以致造成事故的,除给予违章者处分外,对检查人员或当事者也要给予处分;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安全投入不足或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者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因设计、制造、安装、检修错误或缺陷,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设计、制造、安装、检修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

(八)因采购假、冒、伪、劣劳动保护用品、工具、原料、材料、配品备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在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的同时,可对责任者处以罚款或经济赔偿。对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2000元罚款;对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视损失大小控制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20%;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者降薪一个月、三个月和半年,降薪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

第八条?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处以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或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伤亡事故的处理中,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发生1人死亡事故、2人重伤事故或5~9人多人伤害事故时,行政正职到集团公司作检查;当年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10人以上多人伤害事故或多人伤害事故中重伤超过3人、累计因工死亡3人时,集团公司视事故责任大小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处分;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50人以上多人伤害的重大事故或累计因工死亡4人时,集团公司将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部室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在进行上述责任追究的同时,还可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对被追究人员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部室。

第十一条?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工程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和部门。

2、工程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受伤者,对受伤者的受伤部位作出判断,有选择地送往专业医院抢救,同时要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分包工程项目经理要同时向总包项目经理报告。

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和有关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组织人力和物力保护好事故现场。

4、事故报告的内容:

⑴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⑵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

⑶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⑸同时准备好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5、事故发生以后,项目要立即成立有有关领导参加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对事故发生过程的调查分析与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事故的真实情况,配合其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事故发生以后项目各级管理人员,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教训,搞好整改措施,杜绝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