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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2024-04-20 阅读 9825

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警示标识的相关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施工现场和办公场所。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82《安全色》

GB2894—88《安全标志》

3?职责

3.1?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科对警示标识的设置实行监督管理。

3.2?项目部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规定在本项目的实施。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设置原则

?a)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识;

?b)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识;

?c)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识;

d)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指示标识

4.2?设置要求

a)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b)对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辩;

c)安全警示标识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d)安全警示标识的几何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8《安全标志》的规定。

4.3?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4.3.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前,由项目安全员结合实际提出安全警示标识配置需求,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并统一购置、配备。

4.3.2?在日常工作、检查、审核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购置。

4.3.3?安全警示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各项目部负责安装和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4.3.4?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废品处理。

5?记录

安全警示标识发放记录

(安全主管部门设置格式,使用保存,保存期限三年)

编辑:www.qiquhA.com.com

篇2:化工安全警示标识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教育培训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员工,并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作业场所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标识的提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安委会及车间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

6.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三级教育、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

6.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6.3、定期对员工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6.4、车间要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7、警示

7.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

7.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7.3、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7.4、警示标识的设置

7.4.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7.4.2、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7.4.3、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7.4.4、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7.4.5、设备警示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7.4.6、消防安全标志

7.4.5.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7.4.5.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8、使用的警示标识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

9、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9.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9.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9.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9.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9.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度。

9.2.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9.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10、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所在部门应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公司安委会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篇3:井下安全警示标识牌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矿区各矿井井下所有场所的安全警示、标识牌板管理,本着规范、实用、节俭及便于日常管理原则,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牌板的设置、吊挂一般规定

各种牌板按要求进行设置、吊挂,吊挂高度为巷道腰高的1.5米处。

(一)、工程牌板的设置

1、采、掘、修工程牌板设在巷道入口处安全地段帮上,并吊挂在横杆上。

2、各岗位点的工程牌板设置在便于人员观看的位置,相邻牌板的吊挂高度保持一致且水平垂直。

(二)、安全标识牌的设置

1、各岗位点的电话、灭火器、消防水管、急救箱等提示牌必须吊挂在相应设施位置的巷道帮上,吊挂符合安全及人机工程的要求,易于人员发现。

2、高压危险、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有人工作禁止启动等牌板设置在靠近高压设备的入口或围栏上,有人工作牌临时设置在检修的开关上。

3、配电重地闲人莫入、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等牌设置在机房、硐室入口处。

4、禁止车辆进入等综合警示牌,设在禁止人员及车辆进入生产区域的边界处,使用必须到位。

5、规格尺寸相同的提示牌或其它安全标示牌如在同一位置设置时,应保持一个平面进行吊挂,不同规格的标识牌不得并排安装,相邻标志牌不得相互阻挡视线,多个相同的标志牌并行安装时,高度要一致,间距为零。

(三)、路标牌板的设置

1、巷道指向、工作面指向、井下巷道说明、丁字交叉或十字交叉巷道指向牌,设置在巷道交叉顶板正中间,拐弯处指向牌设置在拐点前10米顶板正中间。

2、地点指向牌设置在巷道对正位置,进出两个方面均能看见。

3、禁止通行牌板或非防爆车辆禁止入内牌板吊挂在巷道正中间。

(四)、其它牌板的位置

1、主要巷道交叉点,工作面及采区巷道交叉点必须安设避灾路线牌,避灾路线指示牌板必须指明避灾方向,大巷避灾路线指示牌在巷道直线段每隔500米设一个,且保持水平垂直。

2、管路标识牌设置在管路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

3、设备责任牌、五小电器责任牌、阀门标识牌设置在易于观察的部位。

4、电缆标识牌,直径大于50mm的电缆粘贴带箭头的红色反光贴,箭头方向为供电方向,标明电缆电压、用途及维护人。直径小于50mm电缆采用挂牌标识,对于频繁移动的电缆只标出供电方向即可,电缆标识间隔距离为300-500米。

5、安全确认牌:绞车道等固定安全确认牌吊挂在作业点,采、掘、修等移动式安全确认牌吊挂在距离作业点10米外,随工程进度即时移动。

6、安全文化牌板吊挂在光线明亮,安全可靠的位置,要求四角固定在巷帮,上下边平行底板。

7、机电硐室门口要求吊挂硐室名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和“高压危险”牌,硐室内吊挂各种设备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系统图,吊挂时要求先固定外框,再和外帮固定。

8、材料牌吊挂,要求吊挂在巷道内位于材料上方的中间。

9、一通三防牌: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各瓦斯测量点人行道一侧,测风牌,吊挂在各测风站人行道一侧,局部通风机牌,要求吊挂在各局部通风机前5米范围内,通风设施牌,吊挂在风门、密闭处,要求四角固定,内容填写清楚、准确。

10、探水牌板,钻探工程施工牌,掘进工作面先探后掘巷道施工牌等牌板,要求吊挂距工作面50米处,每班填写,内容填写清楚、正确。

11、其它牌板如通风系统图,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巷道布置图,供电系统图等,根据实际内容制定,吊挂在适当位置,要求整洁大方,内容符合实际,需填写的项目要填写清楚、正确。

三、牌板管理

(一)、牌板管理一般规定

1、矿区负责各矿井所有牌板管理,各矿井负责人负责管辖矿井范围内的牌板管理,值班长、安全员负责所辖工作范围内的牌板管理、检查和维护,各专业岗人员负责所在岗位牌板的管理。

具体责任人:矿区由安全矿长总负责,矿井由矿井负责人及当班值班长负责,各作业点由安全员、班组长负责,各专业牌板由主管领导负责,岗位牌板由所在岗位人员负责。

2、矿区对各矿井使用中的牌板建立《井下牌板管理台帐》明确牌板数量,设置地点、管理责任人及使用、更换期限等,有新增加、位置变更、回收、损坏、维修的图牌板及时记录到管理台帐上(标明日期)备查,损坏、丢失的按规定考核到个人。

3、各矿井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的警示标识及牌板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掉落或歪斜的,当天要按排人员重生吊挂。

4、各矿井根据作业场所的环境,随时对各类标示及牌板进行卫生清理,保持标示、牌板清洁完好。

(二)、牌板使用及回收

1、标识牌板使用年限:所有反光标识牌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上,一通三防牌板、路标牌、避灾路线牌、安全警示牌板、安全确认牌板,使用期限2年以上,采、掘、修安全警示牌、工程标识牌板使用期限1年以上,机电硐室各类牌板使用期限4年以上,大巷安全文化牌板、绞车房制度等管理牌板视制作材料,使用期限在2-4年,开关、电缆、水泵等管理或标识牌板使用期限1年以上。

2、搬家、倒面时,原有的图牌板要由负责单位全部回收,除工程牌水溶性需粘贴纸内容外,要求其它标识、牌板重新利用,没有全部回收利用造成丢失损坏的,按标识牌板价格的30%处罚相关管理人员,按标识牌板价格的50%处罚牌板管理责任人,牌板制作费用由责任矿井承担

3、矿区要设立标识牌板库房,回收的标识牌板应存放在矿区库房内。

4、对于必须回收利用的,由于矿井责任人的损坏、丢失的,除考核相关责任人外,重新制作费用由各责任矿井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

(三)、牌板检查、监督、考核

1、公司救护队各安全监察小组会按分管矿井区块,负责对井下牌板的监督、检查、考核。各矿井相关负责人按职责范围负责牌板的维护、监督、检查、考核。

2、牌板使用过程中,要保证牌板整洁、干净、完好,不得人为破坏,由于放炮、巷道变形等因素可能对牌板造成损坏的,要及时回收或移动牌板,故意损坏牌板的,按双倍价格处罚责任人。

3、因人为因素造成图、牌板损坏或丢失的,制作和修复费用由责任矿井自行支付,所在矿井落到责任人。

4、矿区建立标识牌板管理制度和台帐,负责本矿区矿井内所有牌板的管理,相关责任人经常对牌板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其它

因各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需临时制作的地面各类管理牌板,由矿区提出申请或公司统一参照以上规定制作。

篇4: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管理规定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张挂

1、施工现场必须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统一规划,绘制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平面图,并严格按平面图进行布置并制定管理办法。

2、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作业区、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钢支撑、“四口五边”、高空拼装作业区、动火作业区、机械设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和电器设施、机械设备检修等作业。

3、盖板、操作平台踢脚板应涂刷黄黑相间的安全色,脚手架各杆件、临边防护栏杆应涂刷红白相间的安全色。现场安全色的使用应符合GB2893-20**《安全色》标准。

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于醒目、明亮的地点,保证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见。特殊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应加设照明。

6、多个标志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7、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指定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责任人,专门负责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2、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一经张挂,未经管理责任人或项目经理许可,严禁覆盖、遮挡、更换、变动和拆除。任何人都不允许在安全警示标志上涂抹、修改、张贴其他物品。

3、管理责任人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警示标志张挂牢固可靠,清洁醒目。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篇5:高线厂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警示标识的相关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高线厂施工现场和办公场所。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82《安全色》

GB2894—88《安全标志》

3职责

3.1厂部安全办对警示标识的设置实行监督管理。

3.2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规定在本项目的实施。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设置原则

a)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识;

b)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识;

c)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识;

d)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指示标识。

4.2设置要求

a)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b)对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辩;

c)安全警示标识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d)安全警示标识的几何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8《安全标志》的规定。

4.3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4.3.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前,由项目安全员结合实际提出安全警示标识配置需求,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并统一购置、配备。

4.3.2在日常工作、检查、审核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购置。

4.3.3安全警示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各项目部负责安装和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4.3.4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废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