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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举报奖励条例

2024-04-20 阅读 5781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举报奖励条例

1总则

1.1根据总部2010年三季度办公会精神,为增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鼓励员工积极举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促进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1.2本条例之奖励不适合公司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1.3本条例中对“物的不安全状态”举报不适合已列入公司隐患整改或公司已悉知但限于条件暂未列入整改之隐患。

2举报范畴界定

2.1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系指:

a)操作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b)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或工艺处于不安全状态,对设备及人员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

c)野蛮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的;

d)手工代替工具操作或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冒险作业的;

e)机械运转时加油、维修、清扫的;

f)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h)人的不安全行为发生时,在场最高领导(班长以上)不予制止的。

2.2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包括:

a)防护不合适,如防护装置高度和强度不合要求的;

b)防护设施缺少或损坏的;

c)机器工具的设计不安全的;

d)设备布局不合理,整理工作未做好的;

e)照明不足或强光刺眼的;

f)工作场地脏乱差、安全通道不畅的。

3举报须知

a)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举报需有一定证据(照片、证人、或经核实认可);

b)举报形式不论照片、书面或口头均可;

c)公司员工、第三方人员均有权参与举报;

d)安委会办公室为举报受理单位,安委办对所有举报事项均须予以核实、登记。

4奖励

4.1所有举报一经核实有效即给予一定物资奖励(现金支付)。

4.2奖励一律实行“当日举报、当日核实、当日奖励”的原则。

4.3奖励标准为10元、20元,重大隐患举报另行奖励。

5附则

5.1本条例从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5.2本条例解释权属安委会办公室。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会馆监督举报制度

休闲会馆监督举报制度

为保证公司利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凡对有以下行为者举报的,本公司在对举报人绝对保密的同时,按比例给予经济奖励。

1.利用职务之变,对其亲属、朋友、少开单甚至不开单,造成漏单或跑单现象的;

2.私自占用、使用公私财物,甚至因食用公司设施而影响到客人正常消费(例如:长时间占用内线电话、实用易耗品、在休息大厅睡觉等);

3.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随意蹿岗、离岗、在岗上吸烟、睡觉、打扑克,工作时间随便休息、吃零食、闲谈等;

4.向客人索取小费、随意收取贿赂,从而用公共财物为客人提供方便,导致公司财产蒙受损失的;

5.聚众赌博、喝酒、滋事斗殴等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以及搞不正当男女关系、串寝、造成不良影响的;

6.偷盗客人的财务、偷吃客人的菜品,私藏客人落下物品的;

7.私配各处钥匙的;

8.破坏公用设施,用公用设施打闹,特别是破坏消毒、消防设施的;

9.肆意谩骂客人、对宾客进行威胁、恫吓或其它猥亵行为以及留藏、扩散淫秽刊物和音像制品的;

10.工作玩忽职守,造成安全隐患的;

11.造谣诽谤他人,煽动不良思想的。

篇3:县某项目办监督举报制度

县项目办监督举报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法律公正和权威,确保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办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运用水平和能力,依法行政,公正严明。

二、全办工作人员应当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日常工作、业务服务之中,在全县树立依法行政、文明行政的良好形象。

三、对有下列违纪违法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本着对国家、对法律、对工作负责的精神,为维护广大群众和当事人的权益,积极予以举报。

1、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要钱财,以吃喝、钓鱼等为名索、拿、卡、要;对没有达到个人目的而故意刁难、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

2、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收受贿赂、徇私枉法而导致履职不公、损害当事人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3、乱收费的行为;

4、在非公务活动中,有损国家公务员形象行为;

5、在公务活动中明显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6、不认真履行职责,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7、对重大问题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举报办法

举报电话:****举报箱:县行政中心主楼*楼县项目办办公室

主管责任人:

姓名:Z职务:主任

同时,欢迎到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和举报。

四、查处答复

1、凡属署名举报的上述问题,提供线索比较清楚的,在一周之内安排人员调查处理。对举报人的姓名,凡要求保密的,严格予以保密。匿名举报的,凡属有具体的时间、地点、有被举报人姓名和具体违法事实的,在一周内安排人员查处。

2、对举报的问题,事实比较清楚,与举报内容出入不大,容易认定性质的,自调查之日起,一周之内答复;对情况比较复杂、与举报内容出入较大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举报情况调查属实的,将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向当事人赔礼道歉,退还所得钱物,有赔偿责任的负责赔偿;

(2)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3)停止履行岗位职责、待岗、辞退、开除公职;

(4)给予党内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5)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6)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领导责任

对不能依据上述规定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收货部制度

篇4: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格式

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以及《关于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的说明》,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严格遵守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预防与查处并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的受理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各部处、院系、附属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的检举、控告;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党员、党组织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申诉。

第五条、涉及校(厅)级领导的信访件,如需报告,由校党委或校纪委上报省纪委、监察厅或省教育工委处理;涉及处级干部的信访件,由校纪委、监察室直接办理;涉及科级及以下人员的信访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转其所属党总支或主管部门办理,并在办理完结后向纪委、监察室报其结果。

涉及直属附属医院二级机构负责人及以下人员的信访件,除不宜转办的外,一般转附属医院纪委办理。

如涉及干部处理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协同相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承办人在收到来信后,要当日拆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戳的完整,并认真细致地阅信和登记,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件,填写《z医科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签批单》(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同时提出承办意见,报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批示。

对上级部门或学校党委、校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访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要单独建立登记本,按归口办理原则,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第七条、来信(含电子邮件)处理完毕后,对于署名举报且能联系其本人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通报处理情况,并听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八条、接待来访。接待初次来访者,接待人员要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的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的,予以登记,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接谈时一般要保证两人以上参加,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字,作为查办材料。对于反映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以外问题的,要将来访者介绍到有关单位或部门。

对于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来访者,在接谈后,应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第九条、纪委、监察室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负责接待党员、群众的电话举报。纪委、监察室每次负责接听举报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举报电话的第一受理人,接听人要对所举报的内容认真记录,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向举报人核对清楚,避免出现错漏。

第十条、纪委、监察室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件直接予以直查快办。

第十一条、由学校信访办和纪委、监察室同时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确定由一方主办,处理结果也由主办方负责答复举报人,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另一方。

第十二条、需转办的信访件,要进行登记,经纪委、监察室的领导批示后,直接转有关部门或党组织办理,并注明交办时间。

上级单位指定不得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下转。必要时,应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原信的摘抄件予以转办。

第十三条、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需要被检举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给被检举人作出说明。

承办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严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第十四条、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承办人员不得歧视、刁难和压制检举、控告、申诉人。

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行为,应予严肃追究。

第十五条、对诬告的,要追究诬告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对诬告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各级组织和负责人,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得不负责任地拖延不办,或为有关人员开脱、说情,更不得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校纪委、监察室要加强转办信访的督办,凡转有关单位或部门查处并要求报查处结果的信访件,逾期一个月,应说明原因。对于多次督办,仍然久拖不决的信访件,纪委、监察室可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做好信息收集、筛选、分析工作和信访举报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批准,在登记后销毁。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要有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关心群众、严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篇5:某交运管理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交运管理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促进运政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内容

(一)不能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造成服务对象办事不便的。

(二)对服务对象所申办的事项拖延不办,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完毕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刁难、索拿卡要的。

(四)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失公平,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五)其它违反规定违反承诺、不予兑现的。

二、投诉举报电话

(一)拨打举报电话:***投诉举报。

(二)将所投诉、举报的内容用信函的形式投入举报箱内或直接送州处办公室。

(三)向运政处负责人口头投诉。

三、受理程序

(一)州处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的投诉,认真记录投诉的事实、原由、投诉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州处办公室向投诉者予以回复。

(三)对投诉问题的调查,按科室管理的原则,具体业务的处理由具体业务科室负责,处理结果报处领导班子会议审核。

四、处理办法

经查证属实的,根据被投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取消当年评选和晋职资格。累计被投诉三次以上的,须在全体职工会议上做出检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处理。对执法过错后果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