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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罚管理制度

2024-04-20 阅读 1412

安全奖罚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更强、更高地实现安全生产,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奖惩,以政治思想工作为基础,以安全生产为主导。在奖励上,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处罚上,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并辅之于思想教育的原则进行处罚。

一、奖励:

1、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洗煤厂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与措施,在安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工伤事故危害程度的。

3、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安全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推广安全新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4、在抢救事故中有功的。

5、在安全工作中及其它方面显著成绩的。

6、奖励分为:奖金、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生产(工作)者模范称号,晋级则由厂上报公司审核批准。

二、处罚

安全罚款统一由厂主管部门执行,各科室、各专业,对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需要罚款时,要填写“三违”登记表,报厂安技科,由安技科按照厂处罚规定,对“三违”人员或单位,出具“三违”罚款通知单。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严重“三违”),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者。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对安全隐患既不采取有效措施,又不及时报告,发生重大生产和伤亡事故的。

(3)对制止违章违纪的工作人员:安全员进行刁难、辱骂、殴打、报复的。

(4)对无理取闹、谩骂殴打安全员或对揭发违章、违纪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或不按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作业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8)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9)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10)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11)破坏安全设施的。

(12)擅自甩掉保护装置的。

(13)不及时落实防治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

(14)抢救事故不及时,不服从分配,造成严重后果的。

(15)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过程中,擅自离开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在生产过程中,多人指挥,没有统一性而发生事故的。

(17)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

(18)现场检查不认真,未发现事故隐患,离开现场后发生事故的。

(19)不停电挂牌,不设专人监护,钻入机械设备或溜槽内作业的。

(20)酒后上岗作业的。

(21)私自存放雷管等易爆物,未及时上交有关部门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视情节和后果给当事人及责任者记大过并处以50?00元罚款。

(1)倒闸送电、启动设备未按操作规程执行。

(2)进入特殊场所和特殊作业区,未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或未用专用防护工具的。

(3)用手或铁锹、撬棍等工具触摸、擦拭、清刮运行中的转动部位。

(4)皮带压住后用草袋、砖头、笤帚等物垫滚筒强行启动。

(5)非本岗位人员擅自开停设备或信号。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7)在禁火区、特殊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无防护措施,吸烟、焚烧杂物的。

(8)带电作业,明火操作及带电移挪电器设备或用水冲洗、擦拭电气设备的。

(9)甩掉电器安全保护不用保险丝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恢复的。

(10)在皮带上站、行、座、卧或用皮带运输机运送工具及其它物件的。

(11)在刮板运行中处理故障的。

(12)在工作时间内,不坚守岗位,脱岗、窜岗造成生产事故的。

(13)不按规定着装的。

(14)从窗口、房顶、提升口、楼梯口等处向下扔东西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5)汽车驾驶员发生撞人撞车事故的。

(16)科室业务人员因脱岗造成影响生产的。

(17)户外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网、安全带、安全护栏等防护设施的。

(18)未执行“停电挂牌”制度进行检修的。

(19)停送电手续不全的。

(20)跨越运行中设备的

(21)不听调度指挥、随意开停车的

(22)未经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而随意打洞、拆卸保护装置而留下安全隐患的。

(23)非电气人员(检查人员除外)持配电室钥匙进出或随意开关、配电箱(柜)门的。

(24)拆除、起吊、运输、安装作业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设专人指挥的。

(25)停送电未按规程规定操作的。

(26)打开闭锁强行送电,就地解锁启动设备的。

(27)皮带、刮板及其它机械运转部位,不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的。

3、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在本规定中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都将视情节和后果的不同程度,给予当事人和责任者适当的处罚和处分。

4、对科室或集体处罚按照《选煤厂安全监察处罚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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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增强各参建人员的安全、文明意识,充分发挥其工作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遵章守纪。进一步规范人行为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综合保障能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及和项目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适用范围

*****工程。

考核小组

由项目办主任任组长,总监理工程师任副组长、各单位安全负责人任成员。

考核方式

每月组织对监理内业、施工单位内业、外业工作进行考核。安全月度考核结果按考核总得分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为四个等级,总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得分80~90分为良好,总得分70~80分为合格,总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临界分数就高的一个等级)。

每季度考核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为四个等级。本季度三个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则本季度考核为优秀;本季度两个月考核为优秀,一个月考核为良好的,则本季度考核为良好;本季度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则本季度考核为不合格;其余情况本季度考核为合格。

在季度评比中获得优秀的施工单位奖励项目部3000元,安全负责人800元;在季度评比中获得优秀的监理单位奖励监理组1500元,安全负责人500元;另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科研、革新、改造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的个人;在预防事故、消除险情或积极控制事故、及时组织抢险的有功人员;制止违章行为、及时反映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200元~500元的个人奖。(奖励资金来源为按比例从各施工单位安全专项资金提出)考核内容见下表:

附表1:监理单位考核表

考核单位

抽查

指标

扣分标准

满分

评分

监?理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

未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扣20分;未按规定定期对施工单位考核评价,扣10-19分;考核评价走过场,资料不真实,扣5-10分。

20

安全保障体系

未定制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扣10分;无针对性或未落实,扣5-9分;无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扣3-5分;未定期召开项目安全例会,或会议记录不全,扣2-3分。

10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1、未制定各类安全专项方案审查制度,扣10分;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扣5-9分;不及时审查或不签字,扣3-5分;

2、未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扣10分;审查不全、不及时审查或未签字,扣3-7分;

10

督促隐患整改

1、未制定安全检查、隐患督促整改制度;扣10分;

2、未按制度开展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扣10分;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发停工令,或施工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未报主管部门,扣10分;

3、发现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扣5-9;

4、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或书面指令记录不详实、不可操作;扣3-5分。

10

注:每项最多扣至0分

监理单位得分=实得分/总分×100%。

附表2:施工单位考核表?(内业)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

未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扣30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自评价,扣20-29分;考核评价走过场,资料不真实,扣15-20分。

30

安全保障体系

1、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或未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扣10分;

2、未成立安全组织机构,或无相关文件,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数量,扣5-9;

3、未有效开展三阶段风险分析与预防,“一校一会一志”,扣5-9分;未建立例会制度,未定期开展安全例会,或纪要不全面,或流于形式。扣3-5分。

20

安全生产检查

1、未制定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制度,扣10分;

2、未制定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或未按规定开展督办工作,扣10分;

3、未制定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或未按规定开展督办工作,扣10分;

4、未按制度定期开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或工作流于形式扣5-9分;未建立安全检查台帐,或检查内容针对性不强,检查记录不闭合,未记录整改复查情况,扣3-5分;

5、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非标设备未分组织专家验收的,扣5分;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扣3-5分;

20

风险

管理

1、未对本工程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扣10分;危险源识别无针对性,扣4-10分;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施管理,扣7-10分;

2、未落实风险告知制度,扣10分;未书面告知作业人员,扣7-10分;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未及时更新,未组织演练,扣4-6分。

10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方案

1、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扣10分;措施不全、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扣4-8分;

2、无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扣10分;方案未报批,扣3-6分;方案不全,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或不可操作,扣4-6分;

3、未安规定制定临时用电方案,扣10分;无电工巡视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连续的,扣1-3分。

10

危险品及消防管理

1、未制定危险品管理制度,或未建立危险品出入库台帐,扣10分;

2、制度流于形式或台帐记录不全,扣7-9分;

3、爆破工程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扣5-9分;

4、未编制爆破作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书,扣3-5;

5、无消防管理制度,无消防器材使用台帐扣5分,其他视情况酌情扣分。

10

(外业)

现场布置和防护

1、临边、临水、洞口、陡壁等危险作业区域无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规定,没发现一处扣除2-5分;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每发现一处扣1分;

2、未按规定配置消防灭火器材,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扣2-6分;

3、施工现场未进行交通渠化,扣2-4分;

4、危险品存放、使用、管理等不符合规定,扣5-10分;

5、单元预警牌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每处扣3-5分;

6、个人安全防护不符合规定,每处发现一人扣1分。

10

临时用电

1、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线路过道无保护,扣5-7分;

2、临时用电未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每发现一处扣2分;

3、配电箱开关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电闸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扣2-6分;

4、潮湿作业现场照明未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每发现一处扣2分。

10

模版、支架及脚手架

1、大型模版、支架和脚手架安装与拆除违反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扣5-10分;

2、大型模版存放无防倾倒措施,扣3-5分;

3、支架未经预压而投入使用,扣7-10分;

4、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立剪刀撑,扣4-6分;

5、脚手架10m以上未设置缆风绳,每发现一处扣4分。

10

施工机具

1、设备用电未按“一机、一闸、一保护”安装,未做接零(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器,1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设备工作完毕未拉闸断电,每发现一处扣2分;

2、预应力张拉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站人扣4-6分;

3、外露传动部位无安全防护罩,露天设备无防雨设施,扣1-3分;

4、乙炔瓶、氧气瓶之间安全距离小于规定,扣2分,乙炔瓶、氧气瓶与明火之间安全距离小于规定,扣4分;

5、钢筋机械冷拉作业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的,扣4-6分;

6、拌和机等设备作业和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3分。

10

垂直升降设备

1、垂直升降设备无验收合格证书,扣10分;

2、附体附着装置不稳定牢固,扣8分;

3、设备承载超过额定承载重量,扣5分;

4、吊笼出入口未设置防护设施,扣5分;

5、司机无证上岗,扣5分;无联络工具或联络不畅通,每发现一处扣3分。

10

起重作业

1、塔吊基础不符合要求,扣7分;

2、起重设施未取得准用证,扣5分

3、轨道式起重机无有效限位或保险装置,未作业时不使用夹轨钳,扣2分;

4、使用起重设备运送人员,扣5分;起重臂下站人,扣2分;

5、大型构件空中停留操作人员离开,每发现一处扣5分;

6、司机无证上岗,扣5分;无信号传递,没发现一处扣3分。

10

高处作业

1、作业平台脚手架不铺满或存在翘头板,无专设通道或爬梯,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扣4-6分;

2、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带无牢靠悬挂点,每发现一处扣2分。

10

基坑作业

1、基坑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基坑边沿堆物小于安全距离,每发现一处扣2-5分;

2、基坑未按规定采取排降水措施,扣3-6分;基坑支护未按规定观测或支护设施产生变形,每发现一处扣5分;

3、基坑未按规定设置上下通道或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扣3分;

4、有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扣3分。

10

水上、水下作业

1、无水上水下作业许可,扣10分;

2、风力超过船舶核定抗风等级仍继续作业,扣7分;

3、施工船的牵牛缆、摆动缆活动范围内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无人值守或有人逗留,水上各类作业平台或人行通道不符合搭设要求,扣1-6分;

4、水下安装、电焊、切割、爆破时,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扣7-10分;

5、潜水员无证上岗,潜水员未按规程下潜,值班人员脱岗,每发现一处扣2分。

10

注:每项最多扣至0分

施工单位得分=实得分/总分×100%。

处罚

1、对发生因工重伤、死亡、火灾等事故,或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临时用电、机械设备、消防等不断出现重大隐患的,按照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对相关集体和个人进行处罚;

2、各种违规行为,首次发现进行批评教育,再次发现则进行经济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发现一次处罚一次;

3、各种违章行为,涉及到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4、没有安全生产目标、重大危险清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安全技术交底、事故应急预案、每月安全检查记录、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和召开班前会的,罚安全员及安全负责人200~500元;

5、项目经理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罚项目经理1000元;

6、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责令限期整改,并罚项目经理2000元,安全主管1000元;因安全投入不符合要求造成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处2-5倍罚款;

7、未进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乱放杂物、不上锁等;使用损坏的插头(座)或不用插头;电源线随意放在地上、泡在水里等违反用电规定的,视情节处罚50-100元/次;

8、施工单位如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一经发现,严格查处,罚责任人单位500-3000元,并且因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行负责;

9、高空作业、临时用电、深基坑开挖、大型结构、设施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塔吊基础,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并按方案验收投入使用的,施工单位3000-5000元;

10、高处作业为正确使用安全带、无安全网;随意从高空投丢东西,下面无隔离区,且无专人看守,罚50-500元/次;

11、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罚500元/人、次;

12、发生各类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报的,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

13、打架、斗殴、打击报复等,一次罚款10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吊车作业违章起吊及违章指挥,罚50-200元/次;

1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差,材料、工具摆放杂乱,建设垃圾不及时清理的,罚款200元/次;

16、其他各种违章,视情节罚20-50元/人、次。

篇3:公交集团安全奖罚制度

一、建立安全会议制度

为分析总结前段时间安全工作和布置下段安全工作,公司推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我,每月公司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驾驶员安全培训学习会议。

二、教育与培训制度

对于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每年受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检查规定:为定期和不定期的路检和站场检两种,定期检即是每年星期天和节假日上路检查,路查主要是查超速,查司机驾驶作风,不定期即是站场所抽检,抽检重点主要检查车容和车辆的技术部分。公司对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重点部位、人员、路线进行重点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安全资金保障制度

每年投入一定的安全资金,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配备通讯、勘察、交通工具等必要设备专款专用。

五、事故报告、事故处理及事故统计

1、事故报告: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必须迅速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并报告本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做好防火、防爆、防盗工作和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得伪造和逃离现场。其它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在行车途中遇见行车事故,亦应积极协助抢救工作。

2、事故处理: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凡发生重大或特大行车事故公司应同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为教育肇事者和广大驾驶员,公司对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

3、事故统计:公司必须按交通部安监发[1992]64号“关于发布《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准确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报表》上报。

六、回场必检制度

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汽车客运站交管所管理暂行规定》,客运车辆回到起止站要通过回场必检工作,具体要求对车况及性能逐一检查,车辆检查合格的发给《车辆回场检查合格证》后方可准予报班,不合格的不准营运,直至使车辆维修保养好后方可准予营运。

七、司机作息制度及车辆运行制度

1、司机每班车到达终点站休息10分钟。

2、到时间行走的车如有突发事件不能接上,应由下一班车接上,以免影响正常运作。

对司机的安全行车和车辆的技术及牌证,线路要建立档案,实行台帐管理,要求做到一人一档,一车一档。内容、项目填写要真实准确齐全。车辆技术、司机安全行车档案由安全技术科负责管理,牌证、线路档案由公司负责管理。

九、健全人车保险制度

为了统一管理,进一步做好公交客运车辆购保赔保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1、我司所有车辆必须按有关投保金额规定购买保险。

2、保单原件由公司保管。

十、建立考核制度

凡聘用司机都要过关:一是验证关(即是有无驾驶证和上岗证);二是岗前技术考核关,考核办法:可定期不定期,可集中可不集中,可整体可分散进行考核。

十一、建立“四不放过”制度

车辆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要及时报告。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派员协同交-警人员到现场勘察处理,先安置好伤员,后找当事司机谈话,了解乘客伤员情况,对事故的处理要认真对待,正确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是:事故不查清放过,责任不处理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十二、报废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经长期使用技术性能变坏,消耗增加,维修费高,经济效果差,安全性能不可靠的老旧车辆必须执行国经贸委等六单位国经贸委(1997)456文号文件规定,申请报废处理。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报废车辆处理证明必须存档。

十三、驾驶员询问告知制度

公司每日出车前,车队调度问询和告知驾驶员有关注意和隐患事项。如:防止司机疲劳,酒后或带病上岗,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预报情况及时告知司机。

篇4:铁矿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干部职工从业行为,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结合《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和《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一安全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遵章守纪,制止和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和抢救事故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并给200—5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者。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材料免遭损失,其直接经济价值达万元以上者。

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认真负责,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难者,使其避免了死亡的有功人员。

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建议被采纳或革新项目经处有关部门鉴定,确实对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人(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视贡献大小,每次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从而避免了事故的,或检举“三违”人员者。

2、检举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或设备者。

3、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三)具备获奖条件的人员,一般由各项目部进行表彰和嘉奖,报处安监处备案。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由各项目部上报处审定,由处表彰和奖励。

(四)各队每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罚,按照项目部与队签订的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执行。

二、安全处罚:原则上依据上级安全处罚办法标准执行,对违反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按照项目部管理制度处罚。

(一)对“三违”人员上报安监处,依照《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职工扣除安全技能帐户,管理人员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二)个人在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直接违章或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及处管理办法上报党委工作部给予行政处分,甚至撤职。

(三)对“三违”人员处理,按照停班学习、谈话帮教、现身说法、曝光亮相、行政处罚、业务考核、张榜公示、建档立卡的程序进行。

(四)凡因违章被罚或事故责任受处理的人员,年内不得入党、参加评先、转正、提拔。

附:《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一、“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第一章?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二条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把钩工、当事人、井口运输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50元、100元。

第三条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四条携带烟草(火种)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条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100元。

第六条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100元。

第七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九条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十条在岗位上干私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

第十一条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三条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四条?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吊桶(吊笼、罐笼、箕斗、矿车、物件、空钩)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工作或穿过(跨越轨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200元。

第十八条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三条下井(施工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提升容器(吊桶、吊笼、罐笼、人行车)超定员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对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七条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二十八条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九条?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条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20元、50元、80元。

第三十一条?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三条?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五条?电器设备没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对当事人、司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对司机罚款40元。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十八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对项目经理、队长、班长、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第三十九条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一条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四十二条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未签订师徒协议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四十四条不按照《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对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六条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八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对责任人、队长、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九条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条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第五十一条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五十二条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五十三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队长、当事人分别罚款80元、80元、50元、50元。

第三章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五十四条吊盘升降时工作人员未系好保险带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吊盘信号工分别罚款200元、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五条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在吊盘(固定盘、井架)上工作不戴保险带的、工具不栓绳或不用工具袋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七条在吊盘与工作盘平行作业未编制或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五十八条吊盘(固定盘、封口盘)孔洞封闭不严的、斜井(巷)超过25度无人员防坠措施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九条吊盘至井底工作面无专用信号的、设置信号不使用的、工作面未设专职信号把钩工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班长、带班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条固定吊盘木楔不用铁皮包裹的、不用钢丝绳拴牢的、吊盘没有找正固实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一条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盘的、下吊盘上未设软梯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六十三条伞钻夺钩时所用绳套(卸扣)小于6.5倍安全系数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使用井口起吊设备(伞钻起重梁、电动葫芦、卸扣、钢丝绳)未进行检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立井掘进工作面空帮超过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对队长、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200元。

第六十六条冻结法凿井未接到试挖通知书而强行试挖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300元、500元。

第六十七条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对技术经理、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150元、200元。

第六十八条干打眼的(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岩层掘进除外),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六十九条边打眼边装药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500元、500元。

第七十条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一条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二条掘进工作面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三条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00元、300元。

第七十四条砌碹(木棚、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对班长、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七十五条斜井(巷)施工没按设计规定设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设红灯警示的,对技术经理、机电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七十六条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八条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投光灯或照明不足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九条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八十条未及时清理吊桶(吊桶底附着物)的,对井底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一条吊盘升降后未试空罐而提升运行的,对吊盘信号工、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二条吊盘上与工作面未按规定带4盏以上矿灯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十三条吊盘至工作面照明不足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八十四条抓岩机在每班使用前未对四个L型卡螺栓检查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五条抓岩机钢丝绳未始终悬吊抓岩机起保险作用的(伞钻夺钩和打眼期间除外),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六条耙矸机电缆(启动按钮)吊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十七条耙矸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的,对责任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20元、40元、50元。

第八十八条现场使用回柱绞车安全保护设施不全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八十九条综掘机(皮带机、溜子)开机前不发走钩信号的、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九十条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下有人作业(穿过)的,对当事人罚款40元。

第九十一条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九十二条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九十三条?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四条?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扩散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六条?一个采区内同时布置超过5个掘进工作面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七条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九十八条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九条?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装设“三专两闭锁”的、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不能自动切换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条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一条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强行作业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未及时汇报(处理)重大通防隐患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四条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通防人员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操作规定操作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六条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一百零七条没有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局扇没设专人管理的、没挂牌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停风不设置临时栅栏的、不揭示警标的、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局扇部件不齐全的、吸风口无护罩和消音器的、高压部位无衬垫漏风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局扇吊挂或垫座不牢固的、离地高度小于0.3米的、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使用1台局扇向2个工作面供风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使用不阻燃不抗静电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用绞车拉矿车过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维修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未设专人看管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密闭栅栏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周围5米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或电气设备(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的、停放车辆的、用做工具房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风筒破损严重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停风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对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并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的,对瓦检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瓦检员不在现场(或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不及时填写手册与牌板的、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不执行“三对口”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对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然使用的,对瓦检员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管理的、未定期检查瓦斯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瓦斯报表未按规定审阅签字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瓦斯探头安装数量不足的、位置不当的、挪移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对瓦检员、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通防仪器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风筒悬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拐弯未设弯头的、异径风筒未使用过渡节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风筒接头不严密的、有反接头的、软质风筒未反压边的、硬质风筒未加垫或未上紧螺丝的、风筒有破口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风筒穿过墙体未使用硬质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报表的、字迹不清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装岩(煤)前、放炮前(后)不洒水的、不喷雾降尘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3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戴瓦斯便携仪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巷道未定期洒水冲洗的、风筒未定期除尘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工作面水幕未封闭全断面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设置数量不足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条不按规定定期测尘的、浓度超标不采取措施的、记录不认真不全的、报表造假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五章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对发放人员、放炮员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火工品与人同罐(吊桶、人行车)运送的,对放炮员、押运人员、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对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条立井施工放炮后电源箱不落锁的、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对库管员、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200元、3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对放炮员、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雷管没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的、无导通记录的,对保管员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的、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对保管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井筒内运输火工品未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对放炮员、信号工、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保管员分别罚款50元。

第六章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置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置的、防过速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不按规定安装过负荷和欠电压装置的、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条不按规定安装限速装置的、限速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的、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闸间隙保护的、不起作用或闸间隙调整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不按规定安装松绳保护装置的、松绳保护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不按规定安装减速功能保护装置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没有示警信号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绞车未安装后备保护的、虽安装但不起作用的、安装不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绞车高低压供电没有双回路或未实现内环供电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超限仍然使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提升吊挂系统检查未做到“双把关”的、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条立井提升未实行“双信号”的、斜井使用人行车没有急停信号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斜井(巷)“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斜井(巷)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挂矿车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斜井(巷)提升斜长超过100米没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没使用机械运送人员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斜井(巷)人车没有防跑车装置的、串车提升没设防脱钩(防跳销)装置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运输途中扒车蹬钩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上下罐(吊桶)不排队抢上抢下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罐笼未停稳擅自拉开罐帘(罐门、安全门)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条提升大型物件(超宽、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绑不牢靠的,对把钩工、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300元、300元、4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提升容器内人货混装的,对当事人、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力推车放飞车的、下坡蹬车的、斜巷使用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人力推车(电瓶车)过风门、过弯道或前方有人时不喊保安口号(鸣号)的、不减速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电瓶车超速行驶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电瓶车运输时无跟车工的,对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电瓶车无灯无铃的、制动闸失灵的、无撒沙装置的、井下电瓶车电器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对责任人、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电瓶车停车不刹车的、开关不打零位的、操作手把不随身携带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使用罐笼提升时井上下口进出车侧不按规定设置阻车器的,对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立井施工钩头未设双保险的、保险没按规定锁住的、摘挂钩头未实行双监护的,对把钩工、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井下使用座底罐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提升绞车运转时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连续开车超过规定时间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提升绞车未安装信号闭锁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罐笼提升未安装防坠装置的、未安装防撞梁的、无防坠试验报告的、罐笼内档车器损坏的、罐帘不符合规定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绞车高压换向室的栅栏门未安装电气闭锁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提升绞车未安装润滑油欠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新安装的提升绞车未经有资质部门进行性能测试合格使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提升绞车制动盘左右偏摆超过0.5mm的、表面有污垢的、液压站油泵运转不正常的、残压超过0.5MPa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吊盘升降后未通知绞车司机重新做吊盘及井筒工作面标记的,对吊盘信号工、井口信号工、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条提升吊挂装置在使用前(事故后、日久不用、超过探伤有效期)各主件未探伤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零一条使用钢丝绳没有出厂质保书的、无质量检验报告的、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400元。

第二百零二条提升信号声光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三条把钩工不及时拉井口安全门、罐帘的,对把钩工罚款50元。

第二百零四条斜井(巷)运输的地滚(架绳轮)不按规定装设的、地滚(架绳轮)损坏(不转)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零五条电瓶车的电瓶充电时未旋开盖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二百零六条用矿车顶撞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七条用绞车拉空钩头无人牵钩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零八条在斜井(巷)中用机械(电绞、电瓶车)牵引拿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九条矿车(吊桶、箕斗)装矸石(土、砂、石)满度超过规定的、不完好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一十条绞车运行前不认真检查的、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井下与井口(井口与绞车房)未装直通电话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天轮轴瓦未按规定加油的、加油记录不真实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二百一十三条双吊桶提升时同时打开井盖门的,对信号工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提升绞车液压站各电磁阀(蓄能器)动作不灵活可靠的、位置不正确的、油量不足的、油质不符合标准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井架二平台(翻矸口)周围没有围栏和档板的、安装不牢固可靠的、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80元。

第七章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井下低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班长、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条井下接线不符合规定的、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或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皮带、齿轮等)没有护罩或护栏的,对班长、机电队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没有使用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胶垫)的、绝缘用具失效的,对当事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放不符合规定矿灯或自救器的、自救器不按规定做称重和气密性试验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井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条使用保险丝(片、管)或熔断器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对当事人、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用馈线作为动力线的、用于移动用电器电源线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条稳车的地脚螺栓不符合规定的、未安装闸闭锁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活塞式压风机无断水(润滑油欠压、超温、超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活塞式压风机安全阀未定期试验的、试验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风包无释压阀的、释压阀失效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钢筋切断机工作时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钢筋头或杂物的、切断机未正常运转切料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在钢筋弯曲机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使用圆盘锯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操作人员站在或面对锯片离心力方向操作的、手跨越锯片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没按规定设局部接地的,对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电缆悬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机电设备安设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损坏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条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检修电器设备开关没闭锁的、没挂警示牌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高压系统供电不执行“两票三制”的、低压系统供电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检修高压开关(变压器)时断开断路器后未拉开隔离开关的、拉开后不闭锁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四十四条照明信号综保装置不按规定试验的、不完好的,对责任人罚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操作转动设备(车床、钻床、铣床、滚丝机、手电钻、平面刨、手压刨等)戴手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操作有飞溅物产生的设备(车床、钻床、铣床、磨床、砂轮机等)不戴防护镜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机械或电气设备运行时在运动或带电部位清扫(擦拭、注油)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剪板机(卷板机、皮带机等)带负荷起动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安装或使用砂轮机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条龙门吊作业未锁紧夹轨器的,对责任人罚款80元。

第二百五十一条要害场所未设置应急照明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二条供电系统图未会签的、与实际不符的、损毁的,对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元。

第二百五十三条稳车地脚螺栓未使用双螺帽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五十四条稳车制动闸不完好的、无急停开关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五条稳车电控不齐全不完好的、电控部分无防淋雨设施的、接地不良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六条稳车钢丝绳层间不按规定装设隔绳板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七条安装与拆除井筒电缆时未设专人统一指挥的,对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避雷针接地电阻大于10Ω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九条天轮平台周围没设围栏的、没有检修行走通道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六十条井筒有淋水吊盘电器设备无防水措施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章?安装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起吊或搬运大物件现场没有专人指挥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条起重工具(卡具、索具等)每次使用前不认真检查的,对当事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条起吊过程中站在起吊物上的、起吊作业时站在起重臂下、物件下或重物运行范围内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400元、5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起重机械超负荷起吊的、斜拉斜吊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条起吊作业时用手直接校正张紧的吊绳吊具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在恶劣天气强行起重作业或登高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七条使用滚杠搬运物件直接用手调整滚杠方位的、手在物件下面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条利用三脚架起吊物没指定专人看护支撑腿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九条被牵拉物件牵引水平角度偏大直接用撬杠强行导向调整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条使用螺杆千斤顶伸出长度超过螺杆全长三分之二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斜巷安装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没设警示标志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坡度大于15度的工作场所平行作业没制定安全措施的,对技术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立井(斜井巷超过15度)电缆下放没有留绳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四条在罐笼(箕斗)上施工作业未制订专项措施的、没按措施执行的,对当事人、班长、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设备安装后没按要求逐项检查的、没按规定盘车进行试车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检修供电系统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搬运铁器等易伤手物件没戴防护手套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高空作业时未用吊绳传递物件的、抛掷物件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夜间作业照明不足的、吊装运行范围无防撞红灯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九章?土建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八十条在高空作业不系保险带的、穿鞋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条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没设防护栏或安全网的,对班长、生产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二条现场“四口五临边”没有防护设施的、无明显警示标志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起重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或附近作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规定作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用机械挖掘作业距埋设缆线1米内的、靠近高压线路未采取措施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挖掘基坑未按规定放坡的、没按规定进行边坡支护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在雨季进行基坑开挖无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搭设脚手架未及时设置连墙件或临时连接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八条脚手架上人员过于集中的、实际使用荷载超过规定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条人员在脚手架上嬉闹奔跑的、坐栏杆上的、倒退拉车的、匆忙上下架的、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架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条立杆基础支垫不牢的、局部悬空的、下沉的、无扫地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一条立杆间排距(纵距>2米、横距>1.8米)无可靠性验算的,对班长、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二条作业层外围未按要求设置栏杆(挡脚板、封闭围护)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九十三条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或整体性拉结杆件使整个构造不稳定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四条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的、斜道板上无防滑措施的、出现活跳板(探头板)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五条悬挑脚手架挑支件(撑拉件、挑支构造)制作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六条擅自拆动施工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条脚手架拆除时过早拆除连墙件的、已松开连接杆件未及时取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八条拆除脚手架部分构架基本杆件和连墙件而未采取弥补措施的、作业过后未及时恢复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九十九条拆除脚手架(模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高空抛物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条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刚度(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支撑物支撑能力)不够的,对技术员、技术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三百零一条塔吊吊物越档位操作的、急开急停的、电动机未停止转动就转换运转方向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二条塔吊超重荷载限制(起重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等)保护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三条井字架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缆风绳拉在脚手架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四条人员上下攀爬井架或乘料盘上下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五条搅拌机进料时将头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查看情况的、搅拌机运转中将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六条将垂直管道直接装在砼输送泵出口上的、出口前水平管路小于10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七条支设独立梁模不设临时工作台站的、在柱模上操作的、在梁底模上行走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八条大片整体撬动拆除楼板底模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九条使用电动振动棒不穿绝缘靴的、不戴绝缘手套、不安设漏电保护装置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条使用插入式振动棒用力硬插斜推使钢筋夹住棒头的、将棒头全部插入砼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混凝土浇筑不均?,对模板和支撑架造成过大的集中荷载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在砼未达到规定强度前过早拆除支撑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三条砌墙高度超过4米或多层建筑时,安全网或防护挡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四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五条施工没有实行“三相五线制”供电的、过流(欠压、漏电)保护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六条提升架(龙门架)料盘未作安全封闭的、未安设安全门的、限位停层等安全保险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罚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机动翻斗车向基坑卸料时未与坑边保持安全距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八条料斗(砖笼)等结构启闭装置不合格的、吊绳不均?的、索具不牢靠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九条开关无人监管从事检修的、调试高压电气设备作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二十条雨天或潮湿环境进行高压电气作业不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二十一条冷拉钢筋时,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有无关人员停留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二条堆土的高度和边坡坡度超过安全规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三条在高空或深基坑内绑扎钢筋(安装骨架)不设脚手架(马道、人行梯)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长钢筋(弯折钢筋)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绑扎立柱或墙体钢筋站在钢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模板立式存放、稳固和支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脚手架立杆垂直度(平杆水平度、节点构造、连接)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在脚手架上设置模板支撑或缆风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九条使用不合格手动起重装置的、手扳葫芦自锁夹锁装置不可靠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条焊机外露带电部分的绝缘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焊把线绝缘不符合要求的、有破皮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三十一条电焊作业时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金属结构(管道、金属搭接)作导线使用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运输车辆在坡道停车时未将车轮楔牢的,对司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电气焊(割)作业不使用电焊帽(电焊手套、防护镜)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起重吊装人员进入吊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照明采用自耦变压器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冬季违反规定用电炉的、用自装电热丝取暖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架体高度≥2米作业层铺板宽度里脚手架小于500mm的、外脚手架小于750mm的,对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三十八条移动电焊机时没有切断电源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十章后勤服务(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百三十九条安排有传染病者从事食堂工作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条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加工出售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有害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加工出售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加工出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加工出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在集体宿舍留住闲杂人员的、聚众赌博的、酗酒闹事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等)严重传染病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锅炉安全阀未检验的、未按规定时间做开启试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服务人员衣帽不规范的、不整洁的、不佩带胸卡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不使用专用工具的、货款不分开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营业时嬉闹、吸烟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三百五十二条炊具餐具使用后未经冲洗(刷)消毒继续使用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30元、5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蔬菜(禽蛋、肉类等)在使用前未清洗干净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三百五十四条未实行生熟食分开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浴池没按规定换水的、没进行消毒杀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六条食堂(操作间、食品库)未设挡鼠板的、无纱门纱窗的、有蚊蝇(老鼠、蟑螂)未进行捕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七条厕所不清洁卫生的、污水外溢的、垃圾乱堆乱倒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八条未建立职工活动室的、职工活动室不按时开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锅炉及附属设备异常未处理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六十条茶(锅)炉房内无灭火装置的、不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附则

第三百六十一条?本界定范围未录入的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各种行为,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违章行为均为“三违”行为。各单位在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中,应及时收集与施工相关的“三违”行为并上报到公司安监局,由安监局进行统一整理界定,下发合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本“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与《关于今冬明春开展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中煤五公司安监〔2006〕321号)合并执行,解释权属公司。

篇5: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奖罚考核办法

一、?机电设备完好率考核办法:设备完好率达到考核标准(90%)的区队,标准化降一级,罚该区队全体任职干部每人100元,并降该区队工资总额的5%,直接扣回财务部。二、?井下防爆电气安全考核办法:1、查出一处失爆,罚所属区队长200元,机电区队长500元,包机责任者500元,跟班队长300元,当班区干部跟班干部500元。并降该队工资总额2%,直接扣回财务部。2、在一个月检查中,累计出现2台(处)失爆,罚该区队所有队长每人1000元,包机责任人1000元,并且包机人、跟班队长、跟班干部,待岗培训学习一周(每天8小时),并降该队工资总额4%,直接扣回财务部。3、在一次检查中,该区队出现了3台(处)以上包括3处失爆,区队长、机电队长就地免职,并按以上2条规定累计处罚。4、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查出的失爆问题,按上述条款并加倍处罚。5、井下坚决消灭失爆,在各类检查中,发现有失爆的区队,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勒令该区队停产整顿,直至消灭失爆,并经机电科防爆组复查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6、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发现一处不接地或者接地不合格,罚队长、机电队长各500元,包机责任者500元,每增一处,累计罚款。7、发现带电检修的,罚检修工500元,待岗培训一周(每天学习8小时)。8、过流保护整定装置(包括短路整定的选择),每查出一台不合格或无整定值,按照设备管理责任归属,罚所属单位机电区队长50元。包机责任者100元。多者累计罚款。9、查出一台开关用铜、铝、铅丝代替熔丝,罚包机责任者100元,发现多台,加倍罚款。10、?井下发现有明火操作现象,给予区队长、机电队长撤职处分,并罚区队长500元,机电队长500元,操作者500元并调离岗位。11、?电动机综合保护(JDB)必须按规定装设齐全、整定合格,动作灵敏,未装或不起作用的,发现一次,机电队长待岗学习一个月,第二次发现,机电队长免职,其他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12、?坚持使用漏电保护,如发现人为甩掉不用或漏电保护开关失效不能及时排除故障和更换的,罚指挥者100元,包机责任人100元。13、?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保护不起作用或人为甩掉不用的,每发现一台,罚区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14、?井下各掘进巷道,必须按规定装设“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对未按规定装设配齐或擅自甩掉风电、挖点闭锁、切换装置(包括动作失效)的,罚区队长100元,机电队长100元,并责令停产整顿,报调度室追究该队领导人责任。15、?开关整定值和标志牌标志的整定值不一致,或无标志牌,每发现一台罚责任者50元。16、?井下开关电机等接线有压胶,毛刺、烫发头、防爆面油脏等缺陷,每查出一处,罚包机责任者50元。17、?再生产过程中将电气设备防爆外壳损伤而导致失爆,罚责任者500元。18、?井下开关必须上架,五小件必须上板。发现一台不上架或者不上板,罚区队长50元,机电队长50元,包机责任人50元,多台累计罚款。19、?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粘贴“四证”(入井证、防爆合格证、设备完好证、责任标志证),防爆组未粘贴四证的罚包片人20元,防爆组组长20元。防爆组粘贴齐全后,每缺一处罚机电队长、包机责任人各20元。20、?矿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查出失爆问题,按照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条例规定执行。21、?发出的矿灯必须做到完好无失爆,发现一盏失爆,罚区队长、主管区长各500元,灯房小队长5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出现多盏失爆,累计处罚。22、?局扇专用供电线路,严禁接入其他动力负荷,每查出一处罚指挥者100元,操作者100元。23、?凡井下高低压供电线路和变电所电气设备施工时,必须持经批准的电气工作票进行,违反者罚负责人和操作者各50元。24、?井下变电峒室值班人员不按规定对漏电保护进行试验(按记录考核)和填写,罚责任者50元。三、?电缆管理考核办法:1、加强电缆编码管理,每发现一趟电缆未按标准化要求编码或标识不详,罚所属队组区队长100元,机电区队长100元,包机责任人100元;2、各区队因放炮、挑顶、扩帮、开切眼等造成电缆损伤的罚施工队3000元,队长500元、责任人500元;3、电缆不按规定吊顶(包括用铅丝吊顶)、或电缆落地,发现一处吊顶不合格或一处落地,罚区队长,机电队长、包机责任人各30元,多处不合格或多处落地加倍罚款;4、电缆不得有破口或“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发现一处罚区队长500元,机电队长500元,包机责任人500元,发现多处累计罚款;5、新电缆入井前必须登记入账、编码,旧电缆出井后交电缆组修理、销账、销号;四、?井下皮带机管理考核办法:1、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的缺一处罚责任人50元,罚队长100元;2、机头侧护网缺一片罚队长50元,有侧护网但不安装的罚队责任人50元;3、在有人经常跨越的地方不设过桥的罚队长100元,机电队长100元,集体1000元;4、皮带机必须按规定装设综合保护,每缺一项或安装不起作用,罚机电队长300元,队长300元;5、皮带机每缺一串或一个托辊,罚队长、机电队长各50元;6、拉紧车钢丝绳缠绕圈数少于3圈,罚机电队长100元,包机者50元,钢丝绳不完好有断股、死结或绳轮不转者,罚机电队长200元,包机者100元;7、各类支撑滚筒、托辊每发现一次不转,罚机电队长20元,包机者20元;8、各转载点洒水装置不装者,罚队长100元,集体300元,不雾化或不装水嘴长流水,罚责任人50元;9、发现有跑偏现象,造成皮带磨边和托辊挂毛,每发现一处,罚集体500元,队长300元、机电队长200元,包机者100元;10、?各挡煤装置,发现不牢固或漏煤现象严重,罚机电队长100元,包机者50元;11、?主滚筒胶层磨损严重逾期不处理,罚队长200元,集体500元;12、?信号钟铃保持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13、?各队组不得使用皮带机运输物料,否则发现一次罚队长300元,跟班队长300元,责任人200元;14、?对于井下存放物料必须选好存放地点,不得发生损坏,埋没或淋水,否则罚队长100元,按损坏程度,追究集体责任;15、?凡用纵梁杆抬撬等作其他非皮带用途的,每发现责任人50元,队长100元,集体500元;16、?发现托辊脱槽或缺皮带肖,罚机电队长100元,包机者50元;17、?因跑偏造成H架磨损严重的发现一处,罚包机者50元,罚机电队长100元,罚队长200元,罚集体500元;18、?严禁乘坐皮带,如发现一次罚当事人3000元,队长1000元;19、?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如发现缺一项罚队长100元;20、?皮带安装清煤器,未安装罚队长100元,机电队长100元;21、?皮带卡子必须保持完好,发现卡子损坏超过1/3,罚集体3000元,皮带维修工300元,机电队长300元,队长300元,卡子穿棍不许用铅丝代替,否则罚机电队长100元,包机人100元;22、?回收的胶带必须按规定的原长度回收,严禁私自割断,否则每次罚队长、机电队长各200元;23、?发现皮带机头、中、尾的浮煤多,罚队长300元,机电队长200元,包机人100元;五、?井下运输绞车管理考核办法:1、对各盘区用绞车必须台台建档,并做好检修记录,否则罚机电队长100元,队长100元,记录不认真罚责任者100元;2、交车档案内容要求:轿车型号、编号、起始作用时间、使用地点、包机人、检修记录(按检修要求自制表格)对未按检修要求经行检修的罚队长100元,责任者100元;3、所有绞车绳必须有绳皮,否则罚包机者50元,机电队长100元;4、绞车的压绳板必须正常使用,否则每缺一块或不起作用者罚包机者100元;5、各类手把无变形或在限定日期内整改或更换,否则罚队长100元、包机人50元;6、各类销子齐全,合乎要求,否则罚责任者50元;7、各注油部位定期注油,若现场检查无油或无记录,罚责任者100元;8、各机构连接部位转动灵活不锈死,否则罚包机人50元;9、闸皮完好不断裂,闸皮磨损不超标,否则罚机电队长、包机人各100元;10、?护绳板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者100元;11、?对轮有护罩、完好,对轮销齐全,正常使用,否则罚包机人50元;12、?电机风叶、风叶罩完好、牢固,否则罚包机人100元;13、?滚筒有裂纹时及时更换,否则罚队长100元,包机人100元;14、?地脚螺栓牢固不松动,否则罚包机人100元;15、?牙轮罩紧固,保证正常使用,齿轮润滑良好,否则罚包机人50元;16、?斜井绞车,必须有保险绳并且长度合乎规定车辆长度,无断股,否则罚队长100元,包机人50元;17、?绞车信号声光具备,保持正常使用,否则罚机电队长50元,包机人50元;18、?所有绞车钢丝绳无断股,无死结,滚筒边缘高出钢丝绳最外层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否则罚包机者100元,机电队长50元;19、?所有绞车操作按钮必须上牌板,发现一处未上牌板,罚队长100元、机电队长100元;20、?所有操作绞车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否则按“三违”论处;21、?任何人不得强行反拉否则罚责任者100元;22、?提空钩时,必须设专人跟钩以免因扳卡拉坏绳皮或拉坏道等其他设施,否则发现一次按“三违”论处;23、?在使用绞车时,无论任何原因对损坏绞车部件者,一律按部件原价处罚。24、?任何人不得超拉超挂(重车不多于6辆,空车不多于8辆),否则按事故组织追查;25、?盘曲正巷绞车不准起吊,或自设反绳装置,拉其他巷道的物料,否则罚责任者100元。26、?任何队组在使用盘区绞车后,遗留的安全隐患问题,如短绳、滚筒脱绳、断股严重等,必须向矿调度或盘区管理单位汇报,以便及时处理否则经盘管区落实,按事故论处;27、?松绳时,滚筒上应缠留三圈以上绳不得放脱,否则罚责任者100元;28、?各队组不得使用绞车拉落道车,一经发现给予单位集体300元,责任人100元的罚款;29、?所有绞车安装处必须装挂司机操作规程,如发现一处不装挂,罚集体300元,责任者100元;30、?发现逼绳架缺一根逼绳滚,罚包机人50元,机电队长50元,队长50元;六、?液压支架管理考核办法:1、综采队必须坚持四检制度,否则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2、液压系统要完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如检查中发现一处,罚包机责任者50元,发现多处累计罚款;3、自动配液机如不使用,发现一次罚综采队500元;4、乳化液配比浓度必须符合要求(3%-5%),配比浓度不够,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5、乳化液箱外,要保持干净,液箱上不能有油垢,液箱盖要盖严,检查中不按上述要求罚开泵工50元;6、乳化液泵润滑池不能缺油,发现一次罚开泵工50元;7、工作面遇特殊情况需放震动炮时,必须对液压支架的大立柱采取专门安全保护措施,否则,每损坏一根大柱,罚队组15000元,相关责任人每人500元,损坏多根累计罚款;8、液箱压力表要做到灵敏可靠,在不开泵时刻度要归到零位,如发现一次不归零位,罚开泵工50元;9、因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液管损伤的,罚包机者50元;10、?泵站压力达到28Mpa以上,初撑力不低于规定的80%,发现一次不达标,罚拉架工100元。七、?综采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管理考核办法:1、刮板机、转载机必须安装使用紧链器,发现未使用紧链器,罚队长200元,机电队长2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2、刮板必须安装齐全,发现每缺一根刮板,罚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开溜工各30元;3、联接环要按规定上好螺丝,拧紧螺母,发现一处不上螺丝,罚队长、机电队长、开溜工各20元;4、联接罩上的螺丝必须配齐拧紧,若发现联接罩缺一条螺丝,罚机电队长100元,包机责任者100元;5、减速器与机头、机尾的联接螺丝必须配齐拧紧,每缺一条或没拧紧,罚队长、机电队长、开溜工各100元;6、机头过渡槽、机尾过渡槽与机头机尾的联接螺丝必须配齐拧紧,每缺一条或没拧紧,罚队长、机电队长、开溜工各100元;八、?掘进机管理考核办法:1、检查发现无证上机操作的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操作者150元;2、检查发现掘进机带病运转或截齿不全或附属设施不全,继续运转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要按事故经行追查、根据追查情况给予相应处理;3、不按矿制定的“四检”制经行检修的,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4、仪表损坏或不全的,每缺一件,罚队长50元,包机人100元;5、各注油部位不按说明书规定的周期经行注油,罚责任人100元;6、安装使用急停开关,未安装使用急停开关或急停开关不起作用,罚队长、机电队长各200元。九、?采煤机管理考核办法:1、采煤机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未安装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罚队长、机电队长各200元;2、采煤机必须装设机载断电仪,未装的,罚队长、机电队长各200元;3、滚筒不能缺齿使用,每缺一个,罚当班司机50元,缺多个,累计罚款;4、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发现无证操作的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操作者200元;5、不按矿制定“四检”制经行检修的,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6、仪表损坏或不全的,每缺一件,罚队长50元,包机人100元;7、各注油部位不按说明书规定周期经行注油,罚责任人100元;十、SGW-40T型刮板输送机管理考核办法:1、凡使用40T刮板输送机的队组,在供电正常情况下,使用四部以下(含四部)每月允许烧电机一台,使用六部(含六部)每月允许烧电机两台。40T型减速器的使用与电机相同,各队组每月超出规定台数一台,按修理价50%处罚,超出2台以上(含2台),按修理价100%处罚。如是新设备,按原价的50%和100%处罚;2、刮板必须安装齐全,发现每缺一根刮板,U型环螺丝松,罚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开溜工各50元;3、联接环要规定上好螺丝,拧紧螺母加弹簧垫,发现一处不上螺丝或或弹簧垫,罚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各20元,开溜工10元,却多处累计罚款;4、联轴器完好,柱肖及柱肖胶套安装齐全,每缺一个柱肖或柱肖胶套,罚机电队长、开溜工各50元,超出三个者,加倍处罚;5、联接罩上的螺丝必须配齐拧紧,间隙均匀,如间隙超出4-5mm,每发现一次,罚队长、机电队长、开溜工各50元,发现联接罩缺螺丝,每缺一条罚机电队长100元,包机责任者100元;6、机头的分链器、护轴板要完好,不允许使用皮带代替护轴发现每缺一块板导致拉回煤,罚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各200元;7、盲轴、压链器必须配齐联接螺丝并紧固,发现缺一条螺丝或未拧紧,罚机电队长、开溜工各50元,未安装压链器,罚队长、机电队长各200元;8、电机风叶、风叶罩,连接螺丝必须安装配齐,每缺一个风叶,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每缺一个风叶罩,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每缺一条螺丝,罚机电队长、开溜工各50元,缺多个螺丝累计罚款,如发现风叶用铁丝木楔固定的,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9、机尾轴的轴承损坏后要及时更换,若将尾滚轴磨断,或滚筒严重磨损,罚该队队长、机电队长、本班跟班队长、包机人各100元,发现滚尾不转,不能及时更换的,发现一次,罚队长、机电队长、包机人各100元;10、减速机与机头架联接螺丝必须配齐紧固,每缺一条或没拧紧,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开溜工100元;11、检查时发现电机联接键用道钉代替的,罚队长500元,机电队长、包机责任人各200元;12、检查时发现刮板机漂链,罚机电队长、开溜工各100元;13、机头机尾必须用压杠,发现未安装压杠,罚队长100元;14、检查时发现减速机漏油,罚机电队长200元,包机人100元;15、发现输送机负荷过大,要采取相应措施减轻负荷,不得超负荷运行,拉不动时,不得强行多次启动,每发现一次罚开溜工100元;16、检查时发现刮板机不平直,每发现一次罚机电队长200元;17、检查时发现减速器、对轮联轴节、电机等机件附近是否清洁,否则罚开溜工100元,机电队长100元;18、发现用刮板机运输设备和物料的,罚队长500元,机电队长300元,跟班队长300元,开溜工200元;十一、机电设备及配件丢失或损坏处罚办法:1、使用区队必须管好用好自己的机电设备,发现有丢失机电设备的区队,新进设备按设备原价经行处罚,旧设备按原价50%经行处罚,罚款从该区队总工资中扣除;2、设备出井后,必须经机电部设备组、机修队或电气队检查、验收,并会同生产使用队组分析损坏原因,属于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对使用单位进行相应处罚,罚款金额从该队总工资中扣除;属于修理质量问题的,处罚修理单位(若为外委修理设备,必须通知修理单位返修)。十二、井下责任牌管理考核办法井下每台设备必须挂包机责任牌,牌上应注明设备型号、安装地点、安装使用时间、包机责任人姓名。(移动小型防爆电器不可挂牌,但应指定人员负责),检查发现缺一块责任牌,罚队长、机电队长、包机责任人各20元,缺多块累计处罚。十三、检查制度:1、由机电部防爆组、设备组每月经行四次全面大检查,四次累计台数计算每月检查结果。2、机电防爆组、设备组每次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当天填写《存在问题通知单》通知被查单位并作出三定处理,跟踪反馈处理意见,并留有详细反馈记录。定期处理不了的,必须向机电部长、机电矿长说明情况。3、按照每月四次检查结果累计台数经行统计,计算设备完好率,失爆率,及设备配件丢失损坏情况等。4、每月21日准时将考核结果报告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调度主任、机电副总、计考办、标准化办公室各一份,由机电部根据考核办法进行处罚。5、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大检查,查出机电问题仍按第二条执行。对区队的罚款按照考核办法之规定由机电部进行处罚。6、具体检查考核内容,以机电部防爆组、设备组、上级检查组检查内容为准。7、机电部负责人、安检站、标准办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大检查查出失爆问题,按照谁包片、谁负责的原则,对包片的防爆检查员、设备管理员给予200元的罚款。十四、奖励评比办法:1、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奖励,对考核区队进行综合评比,从中选出优秀区队两个,对获奖区队区队长、机电队长、包机责任人、机电部防爆员、设备管理员包片人员各奖励500元。2、每半年对所有包机责任单位、个人以及机电设备组、防爆包片人经行考核,考核期内责任区域未出现失爆且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标准化动态达标一级的,区队队长、机电队长、包机人各奖励500元,机电部设备组、防爆组各奖励300元。3、机电部检查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奖励,机电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评比,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和责任心,能够认真检查,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发现问题的,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从相应罚款中提取30%进行奖励,发现徇私舞弊,取消评比资格。4、机电部每月将《罚款通知单》通知受罚单位和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经营部,所有罚款由财务部扣回建立专账,经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5、财务部建立罚款专账,每季度及年终奖励在机电管理中做出贡献的干部、职工,机电部动用该专款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出据获奖单位或个人名单,经矿长、机电矿长审核,方可支付。6、作为奖励款项来源,由每月罚款中解决。十五、罚款使用办法:(一)、个人罚款1、对于个人罚款,受罚个人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先将罚款交回机电部,机电部每月统一上交财务部,财务部从当月个人罚款总额中按30%的提成比例返还给机电部作为当月机电部防爆组、设备组检查人员的奖励兑现,由机电部统一制表,经分管机电矿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发放,剩余70%罚款作为机电管理奖励基金由财务部进行专账专人管理。2、机电管理奖励基金用于开展机电各项活动或表彰在机电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不得挪作他用。3、对在机电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由分管机电副矿长提名,几点专项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奖励,对在几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分管机电副矿长审核确认后实施奖励,以上奖励均从机电奖励基金中列支,基金不足部分从集体罚款转账内列支。(二)、集体罚款对于区队集体罚款,由机电部出具相关罚款依据,受罚区队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经机电部长、机电副矿长签字批准,交经营部和财务部从受罚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所罚款项均由财务部统一保管,建立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