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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2024-04-20 阅读 5174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

3、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

(1)、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

(2)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

(3)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

(4)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4、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5、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防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200元罚款。

(1)拒报、谎报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3)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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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煤矿生产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露天矿噪声源主要来自穿孔、采掘、运输、推土机和压气等设备的运转和爆破作业。设计采取以下降噪措施:

(1)采场爆破噪声及振动污染控制措施:根据岩性和开采参数,本设计采用先进爆破技术,以毫秒级的时间间隔,按一定顺序分段起爆,从而减少炸药消耗量,降低爆破振动,并可有效降低采场穿孔爆破产生的噪声、振动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禁止夜间起爆。

(2)在总体布置时工业场地尽量远离采掘场、排土场及矿山道路沿线布置;考虑工业场地内厂房、车间产生高噪声源的特点,工程设计时将产生高强声级的厂房车间相对集中布置。同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和增设辅助车间(仓库等)对噪声传播起到遮挡作用。

(3)机电产品选用时,除考虑满足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外,选型还必须考虑产品具备良好的声学特性(高效低噪),向供货制造设备厂方提出限制噪声要求。

(4)利用绿化的多种环境功能,增加绿化面积,加强绿化的维护,通过绿化带的隔离,使环境噪声达到标准要求。

(5)高噪声设备尽量放置在厂房内,并尽量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厂房门窗做好隔声措施,局部作隔声处理,如对锅炉引风机作局部隔声。

(6)当对某些声源采取上述措施后,噪声仍未达到规定标准以下时,可设操作人员隔声值班室,操作人员可实行轮换工作制,以减少与噪声的接触时间,同时给操作人员配发劳保用品,如耳塞、护耳器等,以降低噪声对人耳的损伤。

篇3:防治环境污染措施

(1)妥善处理泥砂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得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脱离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用密封式的圈筒管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处废气物,严禁由高处向下抛撒。

(4)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施工现场的有毒有害弃卫生所应做妥善处理,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做土方回填。

(6)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和职业危害。

(7)运输散体、流体建筑材料或清运垃圾等,载体要严密,装运要适量,运输中不得撒漏飞扬,污染市容。建筑垃圾要清运到当地规定的地点卸放。

(8)于受技术、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