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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

2024-04-20 阅读 5507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

为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工作,科学评估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二、依据及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

三、评估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情况为依据,评估流程向企业公开,评估内容公平,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二)简单实用、便于操作原则。在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的前提下,精炼评估指标和内容,简化评估计算方法,力求简单实用、便于操作。

(三)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原则。评估指标和内容设计兼顾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注重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和实效的评估,引导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评估实施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五、评估周期

绩效评估周期分为季度评估和年度评估。

(一)季度评估。每季度按照评估表中设置的指标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二)年度评估。将四个季度评估值进行平均,直接计算分数。

评估工作在评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结果在评估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企业公布,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六、评估指标及内容

(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报告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企业端报告备查。

2.指标依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指标计算方法:该指标包括“制度报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安全隐患排查频次”等三个项目,在信息系统中按要求报告则取得相应分数。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判断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的报告情况,并对“企业(公司)、车间(分厂)、班组安全检查或安全隐患排查周期、频次”进行检索,根据检索结果判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或“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中是否对“安全隐患排查频次”进行了规定。

(二)隐患按时报告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指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报告本单位排查出的隐患。

2.指标依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通报的通知》(安委办〔2012〕23号)。

3.指标计算方法:企业在规定报告周期内报告隐患的次数与评估周期的月份数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企业隐患报告的按时率。只考察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报告周期内报告隐患,如当月在规定报告时间内报告一次或多次的,记为1;如未进行报告的,或者是在规定报告时间外报告的,记为0。评估周期为季度的,月份数为3,评估周期为年度的,月份数为12。

(三)隐患按时整改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指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情况。

2.指标依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指标计算方法: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与隐患总数量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企业隐患整改工作的按时率。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包括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和未当场完成整改但在整改周期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之和;隐患总数量指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报告的隐患数量。

(四)班组全员自查隐患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查企业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班组人员数量。

2.指标依据:“一岗双责”。

3.指标计算方法: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班组人员数量与企业班组总人数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参与排查人数与企业班组人数的比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通过统计安全隐患排查人员的信息,计算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班组人员数量;企业班组总人数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由企业自行报告。

(五)隐患频发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某类隐患多发、频发的情况。

2.指标依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指标计算方法:某类隐患的数量与排查发现的隐患总量之间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两者之间的比值。工贸行业安全隐患的分类依据为《工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3〕149号),其他行业参照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统计隐患分类的第二级类别。

(六)重大隐患报告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是否按规定评估、处置、报告重大隐患。

2.指标依据: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指标计算方法:该指标有两项,一是重大隐患报告率,为企业已发现报告的重大隐患个数与实际存在的重大隐患个数之间的比值;二是重大隐患整改完项率,重大隐患整改模块中,“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个选项的完成数量与重大隐患数量的5倍之间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获得。实际存在的重大隐患个数,指企业发现并报告的重大隐患、企业发现未报告的重大隐患和企业未发现但实际存在(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发现或社会举报)的重大隐患数量之和。

(七)隐患检查举报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被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的隐患情况。

2.指标依据: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指标计算方法:政府机构检查或社会、社会举报发现的隐患数量与企业自身排查报告的隐患数量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两者之间的比值。政府机构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发现的隐患数量,指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和社会、个人举报的隐患数量之和。如果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未发现存有隐患,或者没有社会、个人对该企业进行隐患举报,则政府机构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发现的隐患数量为零。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

2.指标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3.指标计算方法:该指标分为两项,一是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评定四类;二是扣分项整改率,为企业已整改完成的扣分项数与所有的扣分项数之间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判断企业的安全标准化等级,并根据扣分项的整改情况,计算扣分项整改率。

(九)事故发生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在每个评估周期内发生的事故情况。

2.指标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指标计算方法:计算企业报告的事故等级和数量。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统计分析企业事故发生情况。

以上评估指标具体的评估内容、分值、权重以及评估说明见附表。

七、评估实施

(一)安全监管部门向企业宣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时,应对本《办法》进行介绍和说明。

(二)根据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照评估内容的要求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三)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记录,并向企业公布。

八、评估结果

根据“附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评估表”,对各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打分。

实得分=应得分×权重。

总分=各项评估内容的实得分之和。

评估工作的满分为10分,最低得分为0分。根据企业的评估分数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A级:考评得分≥9分,超过预期要求。模范遵守工作要求,工作积极,业绩突出。

B级:8分≤考评得分<9分,达到要求或部分超过预期要求。自觉遵守工作要求,工作负责,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C级:6分≤考评得分<8分,基本达到预期要求。工作较为负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D级:考评得分<6分,未达到预期要求,明显存在不足。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九、评估结果的使用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绩效评估结果可作为衡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工作,并可作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和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重点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安全事故隐患,按其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3类:1、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2、特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第三条各项目部要及时向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本辖区的重大隐患,并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第四条隐患的初评各项目部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局指挥部部安全质量部,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评,确定其是否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若初评认定属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制发隐患整改指令书,并报集团公司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隐患进行技术评估,确定级次。第五条隐患的整改隐患整治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实施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任务。安全质量部负责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期完成隐患整改任务。如到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由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依据有关安全法规实施处罚。第六条隐患整改后的验收隐患整改单位完成隐患整改后,应书面向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申请验收。各相关部门和安全质量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整改。第七条隐患整改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2、影响范围;3、可能影响程度;4、事故隐患等级;5、整改目标;6、整改措施;7、整改资金来源;8、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9、整改单位和责任人(由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10、监管单位和责任人(由隐患整治单位的主管部门领导负责)。第八条隐患整改单位的责任:隐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整改方案,筹措整改资金,组织实施整改,保证整改力量,并对整改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完成整改后,报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验收。第九条隐患监管单位的责任:隐患整改监管单位对隐患整改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负责督促检查隐患整改单位是否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实施整改,协调整改过程中的外部关系,组织隐患整改后的验收。第十条按计划组织实施各级部门确认的隐患整改项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经费,确保按期完成。第十一条对及时发现、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项目部应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第十三条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及时采取隐患监控措施的项目部,由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第十四条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重特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其它未尽事宜以国家、铁道部、郑开城际铁路工程指挥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制度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