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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

2024-04-20 阅读 7863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推进目标管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依照国家和各级地方安全生产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事故调查小组

根据事故的等级和发生的属地,厂除接受政府部门倒查外,建立以厂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明确事故调查和责任倒查的责任人和成员。

二、事故责任倒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部门及相关人员、详细经过、伤亡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置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2、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包括事故现场的勘察和取证,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相关检验鉴定报告、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论断,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等内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认定:主要包括认定的依据、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确定,责任主次关系划分等内容。

(1)直接责任人是指由于当事人与事故及其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以及导致一系列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2)领导责任人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领导监管、教育不力而导致的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

(3)、间接责任人是指当事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提出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5、厂长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准,落实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整改措施。

6、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三、事故责任

厂各级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部室、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建立接受群众监督管理体系。

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五、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八、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九、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十、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和厂一系列安全管理办法真人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十一、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十二、事故倒查责任追究责任部室和责任人的处理

1、凡发生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的,对负有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作1000元扣款处理,对第二责任人作800元扣款处理,对第三责任人作500元扣款处理,对直接责任人作1000元违约金处理,并均取消当年度评先进资格。

2、凡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对负有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作2000元扣款处理,对第二责任人作1800元扣款处理,对第三责任人作1600元扣款处理,对直接责任人作2000元违约处理,并均取消当年度评先进资格。

3、其他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第一、二、三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降级、撤职等行政处理。

4、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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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阳新小学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新阳小学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对安全事故的预防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责任,防范于未然,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事故责任人的对象为:

1、课堂:科任老师第一责任人,班主任第二责任人。

2、课间:值日老师、班主任同为第一责任人。

3、宿舍:生活老师第一责任人,班主任第二责任人。

4、乡镇接送:车长为第一责任人;城区接送,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5、饮食安全:食堂相关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6、进出校园:保卫科为第一责任人。

二、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1、学校各班级、各任课教师,要针对学生年龄特点,认识能力及实际情况,利用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班主任为各班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教育经常深入地开展。

2、每位教师有权利和义务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发现安全隐患,能处理的要立即排除,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应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校园内外,教师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都应及时制止、教育,并反映给学生的班主任、辅导员,继续加强教育。

4、课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现场任课教师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先救助受伤害学生,同时,联系班主任。班主任接到通知后积极参与救治,并及时同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同时与分管领导联系。情况严重的,要迅速上报校长。

5、值日教师要切实加强课间巡视,排查一切不安全因素,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应积极救治并与班主任联系,情况严重的,迅速上报分管校长。

6、晚寝时,如遇学生生病,生活老师应及时与值夜班老师联系,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责任事故的追究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追究相应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教师并无不当行为或无过错造成事故的:

1、因学生自身行为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及教师原则上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现场教师有义务当即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如因学生相互行为造成的,班主任、辅导员有义务协调双方家长解决问题。如不能解决,学校协助处理。

2、因其他因素,确需学校承担有关责任的,由学校解决。

(二)因教师不当行为或过错造成事故的

1、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他故意行为直接造成学生伤害且需要经济赔偿的,由当事教师完全负责,学校对此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2、因教师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根据事故的性质、轻重,划分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本办法自2014年2月实施。

ZZ市**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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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企业公司工伤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企业(公司)工伤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以达到预防、减少乃至杜绝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特对工伤责任事故作如下处罚规定:

一、制造部为工伤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工伤事故进行如实的调查核实,明确工伤事故责任(1、非本人责任;2、本人负次要责任;3、本人负主要责任)

二、工伤程度的界定:

1、轻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200元以下;

2、中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200---5000元;

3、重大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

三、对发生的工伤责任事故处罚为

(一)非员工本人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10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50元/次。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

3、重大工伤事故: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4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0元/次。

(二)员工本人负次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8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20%予以罚款。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5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30%予以罚款。

3、重大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6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40%予以罚款。

(三)员工本人负主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2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元/次;对负主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80%予以罚款。

2、中度工伤事故: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3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元/次;对负主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

3、重大工伤事故: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4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负主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60%予以罚款。

四、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篇4:某食品公司工伤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食品公司工伤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以达到预防、减少乃至杜绝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特对工伤责任事故作如下处罚规定:

一、制造部为工伤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工伤事故进行如实的调查核实,明确工伤事故责任(1、非本人责任;2、本人负次要责任;3、本人负主要责任)

二、工伤程度的界定:

1、轻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200元以下;

2、中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200---5000元;

3、重大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

三、对发生的工伤责任事故处罚为

(一)非员工本人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10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50元/次。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

3、重大工伤事故: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4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0元/次。

(二)员工本人负次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8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20%予以罚款。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5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30%予以罚款。

3、重大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6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40%予以罚款。

(三)员工本人负主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2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元/次;对负主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80%予以罚款。

2、中度工伤事故: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3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元/次;对负主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

3、重大工伤事故: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4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100元/次,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负主要责任方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60%予以罚款。

四、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篇5: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应急检验工作程序

1.目的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工作,保证结果的及时、准确,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相关检验。

3.职责

3.1食品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理及相关样品采集

3.2卫检部负责样品的受理、报告的发放

3.3相关检测实验室负责样品的检测

3.4质量管理部负责突发事件中相关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

3.5质管科、总务科负责实验设备和耗材保障供应

3.6中心主管领导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

4.程序

4.1应急检测工作机制

4.1.1中心领导应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监督所、相关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科、总务科协调配合,从检测工作所涉及的试剂采购、设备管理、合同评审、样品接受和方法确认等一系列环节,能够保持高效运转、反映迅速。

4.1.2各检测部门应将应急检测工作作为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4.1.3各相关不们应按指着建立起完善的文件化的应急检测工作作业指导书

4.2应急检测技术储备

4.2.1信息搜集

4.2.1.1各检测部门应密切跟踪国内外相关技术法规的最新要求和先进的检测方法,尤其是对有毒有害无知的快速检测、疫情疫病的快速鉴定等。必要时,有真对性的将这些技术方法进行移植和开发,成为自己实验室的技术储备,在需要时则能够迅速开展检测工作。

4.2.1.2各检测部门应随时关注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的相关信息或警示通报。根据国内、外爆发疫情疫病、安全卫生时间、我国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问题等,以及时掌握应急检测工作的最新动态。

4.2.1.3样品受理部门应加强与卫生监督部门及有关委托方的联系与沟通,事先了解其对实验室检测工作的要求

4.2.1.4各检测部门应对本实验室开展食品风险检测结果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出检测项目的潜在要求。如某一种食品存在某种缺陷,同类的或相关的食品也可能存在问题,以便进行迅速有效的准备。上述信息收集分析的结果应及时记录、保存,必要时应提交到主管领导参考,或者为决策依据。

4.2.2技术储备

4.2.2.1各检测本门应指定业务骨干组成技术小组,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的技术储备,如检测方法、设备设施以及试剂耗材等必要的检测资源。

4.2.2.2应关注相关国内外新发布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技术性法规、指令或制度,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和需求分析,尤其是关键技术应用以及快速检测技术的研究。

4.2.2.3将需求分析和方法研究的结果作为实验室能力建设、科研开发和设备配置的依据,具备条件后可以开展检测。

4.2.2.4对检测人员进行技术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实验室应对突发事件的响应能力与检测工作质量。

4.2.2.5加强与省市疾控中心或高水平检测、科研机构及技术专家的联系与技术的交流,确保实验室得到外部持续不断的技术支持。

4.3检测工作

4.3.1样品采集原则

4.3.1.1采集样品是与中毒可能有关的所有样品。应注意采样要有典型性。采样容器和采样工具的材质不能干扰测定,采样操作要防止污染,采集足够的样品量;

样品运输和保存中要确保不发生降解和变质。对那些可能有环境和生物本底的毒物,要采集对照样品。样品要尽快送检,样品应密封,并贴上载明样品名称、来源、数量、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对样品的处理等信息的标签。

4.3.2样品的保存和运输

样品应低温保存,尽快送检分析测定,并防止运输过程中样品交叉污染及外环境对样品的污染。

4.3.3样品受理

应急检测样品可直接送到相关检测实验室,先进行样品检测,后补办受理登记手续。

4.3.4方法的选择

选择时宜的检测方法及时进行检测,包括快速检测、动物试验、化学分析和仪器分析定性定量等方法。应急样品检测遵循先定性,后定量的原则。分析方法的选用要考虑待测物(原形、代谢物)、分析要求(定性、定量)、样品类型、样品数量、实验室条件,分析目的、检测结果的时效性、准确性。一些毒物有定性结果即可说明问题,而对于那些有环境或内源性本底的毒物,或需评价处理和治疗效果,以及进行临床治疗检测,则必须进行定量分析。方法选择执行《检测方法选择使用和确认程序Q*CDCP1403-2011》。

4.3.5结果判断

应科学运用毒物分析结果,对于阳性结果,要考虑所使用的方法的特异性(专一性)、机体存在干扰的可能、检测过程操作正确与否、是否有环境和生物本底、是否为正常的饮食和药物摄入、是否为样品变质的分解产物。对于阴性结果则要考虑方法的灵敏度和准确度,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是否正确,并要给出检测下限。并结合临床症状、治疗情况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做综合分析判断。

4.3.6检测报告

应急样品检测完成后,实验人员按规范做好检测原始记录,相关检测人员进行复核,检测报告交指定审核人审核,送授权签字人签发。按《检测报告管理程序》(Q*CDCP1901-2011)执行。

4.4应急检测工作的质量保证

4.4.1参与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4.4.2应急检测工作必须2人以上检测人员同时进行检测,且结果具一致性。

4.4.3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的工作程序,包括对检测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保证所有的检测过程是在符合相关检测标准的状态下进行的。

4.4.4检测报告交指定审核人审核,送授权签字人签发

4.4.5经常参加权威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活动

4.5检测物品的处置

4.5.1样品检测完毕后,剩余样品按要求留存(对样品量极少,盛放样品的器皿及样品处理过程中用到首先接触样品的器皿,一并留存),样品留存至该事件处理完毕。

4.5.2实验室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微生物等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前禁止直接对外界排放。检测物品的处置执行《环境保护和废弃物处理程序》Q*CDCP1303-2011

5相关文件

5.1《检测工作偏离程序或标准(规范)的列外许可程序》(Q*CDCP1404-2011)

5.2《检测方法选择使用和确认程序》(Q*CDCP1403-2011)

5.3《环境保护和废弃物处理程序》(Q*CDCP1303-2011)

5.4《检测报告管理程序》(Q*CDCP190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