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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评审专家职责

2024-04-20 阅读 2140

安全标准化评审专家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评审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做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6、被选定为申请企业评审专家,且已接受邀请,无正当理由不得影响评审工作且必须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

7、在评审工作中,不得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的;

8、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9、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企业内部需要保密信息;

10、在评审工作中所提供分数正确、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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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驾驶员安全行驶百万公里评审奖励实施办法

为了强化安全环保管理,提高员工安全环保意识,牢固树立全体驾驶员争先创优、爱他人、爱自己、爱岗位、以人为本的思想,公司开展驾驶员安全行车百万公里评比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参与评审的范围及条件

1、范围

凡驾驶本公司机械设备的员工均属考评范围。

2、条件

(1)、参评驾驶员、操作手的安全行驶里程累计达到100万公里以上。

(2)、参评周期内无任何事故。

(3)、参评周期内无任何违章记录。

(4)、参评周期内,能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各类安全学习和活动,认真执行“三交”制度,无任何被处罚记录。

(5)、遵纪守法,未参与过群体*和非法宗教及“法*”等非法活动,参评周期内未受纪律和法律的处罚。

二、评审程序与奖项设置

1、评审程序

(1)、对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的评审、奖励工作,每2年开展1次,于年初进行。届时,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各分公司按季度上报的驾驶员、操作手安全行驶里程累计数进行统计、初选。

(2)、对安全行驶里程累计数达到评选标准的驾驶员、操作手,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依据参评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3)、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驾驶员、操作手,所在单位须按照相应的受奖等级,整理、填报相关材料上报生产安全技术办,提请公司安委会审核。

2、奖项设置

(1)、“安全行驶百万公里标兵”,奖金3000元。

(2)、“安全行驶百万公里驾驶员”,奖金1500元。

3、奖项设置说明

(1)、“安全行驶百万公里标兵”,评比条件:

①、安全行驶里程累计100万公里(包括100万公里)以上;

②、在安全行驶100万公里(包括100万公里)以上的参评驾驶员中,在评选周期内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红旗设备”评审,在评选周期内的“红旗设备”评审中,能连续2次获得“红旗设备”奖励,且评审得分累计最高。

(2)、“安全行驶100万公里”奖条件:

安全行驶里程累计100万公里(包括100万公里)及以上。

(3)、参评驾驶员1次只能接受1个奖项的奖励,不得重复受奖。

三、运行要求

1、开展驾驶员安全行车百万公里评比活动,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无论是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数据的收集统计,还是初选、资格审查,都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标准规定和制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以事实为依据,以数据为准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2、对不在评审范围和达不到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不能降低标准、放宽尺度,要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对在评审中的舞弊行为,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在一个评审周期的各年度内不得参与安全环保管理先进单位的评选,并给予通报批评。

3、公司各单位要认真稽核、折算、填写驾驶员的公里或路单小时数,并按季度向公司生产安全技术办上报驾驶员的安全公里累计报表。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公司生产安全技术办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资料,为每一位驾驶员、操作手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对其进行维护。

篇3:涂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

附件6涂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A级要素B级要素补充的内容达标要求评审扣分项3风险管理3.1范围与评价方法(小型企业评审标准为3.1风险评价)风险评价的范围应重点但不局限于对以下生产工艺过程、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评价:(1)树脂、基料、固化剂的生产工艺过程,包括合成或热炼、稀释、压滤、检验、上槽(入库);(2)成漆生产工艺过程,包括配料混合、分散研磨、调漆(色)、检验、过滤、包装、入库;(3)硝化棉、固体树脂溶解工艺过程;(4)稀释剂、辅助材料的配制工艺过程;(5)树脂储罐区、溶剂储罐区的物料储存、物料进出(或装卸)过程;(6)硝化棉、甲苯-2,4-二异氰酸酯(下简称TDI)及其他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的储运过程;(7)有机热载体炉、蒸汽锅炉、电热棒加热、电感应加热等系统;(8)停水、停电、停蒸汽;(9)停仪表风气源;(10)工艺参数偏差等。未列入风险评价范围,缺1项扣1分。3.5重大危险源(小型企业评审标准为3.4)确认重大危险源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应特别注意对以下危险化学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硝化纤维素、甲醇、乙醇、丙酮、松节油、乙酸正丁酯、过氧化甲乙酮、过氧化(二)异丁酰、苯、甲基苯、甲苯-2,4-二异氰酸酯等。4管理制度4.2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编制的操作规程应涵盖下列岗位:(1)漂油、脱酸、脱色岗位;(2)树脂,如醇酸、聚酯、丙烯酸、聚氨酯、环氧酯、氨基等合成岗位;(3)基料,如油脂基料、天然树脂基料、酚醛树脂基料、沥青基料等热炼岗位;(4)固体树脂,如硝化棉、改性松香树脂、环氧树脂、丙烯酸树脂、乙烯树脂、氯化橡胶等溶解岗位;(5)树脂、基料压滤,如使用板框式压滤机、油水分离机、高速离心机、袋式过滤机、纸芯过滤机、过滤塔筛等设备的岗位;(6)研磨,包括使用搅拌机、高速分散机、砂磨机、三辊机、球磨机等分散设备的岗位;(7)色漆、清漆配料岗位;(8)调漆、调色岗位;(9)辅助材料配制岗位;(10)包装岗位;(11)仓储岗位。未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扣40分(B级否决项)。操作规程不符合规定要求,1项扣1分。企业编制但不局限于下列通用设备的操作规程:(1)输送系统,包括气动式隔膜泵、齿轮泵、真空泵、转子泵、离心泵、空气压缩机等;(2)起重设备,包括电梯、电动葫芦、吊车、升降机、液压升降平台等;(3)加热系统,包括有机热载体炉、锅炉、电热棒加热、电感应加热等。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正常开、停车操作程序;(2)各种操作参数、指标的控制;(3)安全注意事项和异常处理方法;(4)事故应急处理措施;(5)急停车操作程序;(6)接触化学品的危险性;(7)个体安全防护措施。6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6.2安全设施1.检测报警设施的配备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散发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等有毒区域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探头宜在可燃气体、可燃蒸汽释放源处安装;(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仪,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0.6m;(3)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1.应当配备的安全设施,缺1项扣2分;2.配备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1项扣2分。其他设备设施:(1)输送泵宜配置压力表;(2)密闭式砂磨机配置压力、温度安全联锁装置;(3)溶剂储罐应配置压力表、呼吸阀、液位计。玻璃管液位计加护套保护措施,易燃易爆液体不宜使用玻璃管液位计,储罐液位计指示宜为电子液位显示并设置液位高低限报警,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4)蒸汽锅炉配置压力表、温度计及水位计;(5)树脂反应釜的超温报警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如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等完整、齐全、有效;(6)属特种设备的树脂反应釜(工作压力≥0.1mpa表压;负压或真空下工作;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等),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定期校验、检修、记录;(7)有机热载体炉配置液位计、温度计、安全阀、膨胀器、自动调节保护装置;(8)单体聚合釜设置防爆膜及溢沫槽。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1)防护栏、安全梯、平台的设置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2)各种外露的机械转动设备和皮带传动部位,设置便于观察的安全防护装置,防护罩符合GB/T8196要求;(3)分散机、搅拌机的转盘或转叶使用时,置于移动分散缸内的中央位置,分散缸设置固定装置。3.防爆设施的配备(1)易燃易爆场所按GB50058规定配置防爆型电气设备;(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的起重设备和电梯为液压升降平台或防爆型电梯和防爆型电动起动设备;(3)甲乙类厂房、仓库采用防爆工具;(4)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按照GB50016第3.6.6条款规定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地面;(5)在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采用防爆型电子台秤,即防爆型称重显示控制器;(6)砂磨机、分散机、包装机、树脂反应釜、树脂过滤装置等安装静电接地装置;(7)电线、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或防火电缆槽盒铺设。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1)企业按照GB50057规定设置防雷设施;(2)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5.控制事故的安全设施泄压和止逆设施:(1)树脂、固化剂反应釜设置用于泄压的阀门、防爆膜(片)、溢位槽、放空管等设施;(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应按照GB50016第3.6条款规定设置泄压设施;(3)工艺上需要排空的设备,如树脂反应釜、容器、物料储罐(槽等)均安装排空管,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易燃、易爆液体的储罐(槽)的排空管应设有阻火器,并加装伞盖。紧急处理设施:(1)配备紧急备用电源;(2)树脂反应釜配置通入氮气封闭液面设施;(3)密闭砂磨机设定限温、限压的紧急停车、仪表联锁设施。6.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的安全设施防止火灾蔓延设施:(1)当必需在间墙、楼梯间开门时,按照GB50016的规定采用防火门;防火墙上不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设置固定的或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在甲乙类车间、仓库防火分区的间墙、楼梯间按照GB50016第7.4和7.5条款规定设置防火门;(3)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按照GB50016、GB50351的规定设置防火堤;(4)甲、乙、丙类液体仓库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如墁坡;(5)甲、乙类厂房内部或顶层(即天台)不设置溶剂储罐及储罐区。如工艺需要设置高位储槽时,其储量不超过一昼夜的用量,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6)进入生产厂区、罐区及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危险化学品作业区范围的机动车辆在排气管出口处,佩带防火罩;(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火堤出口处的含油污水排水管应设置安全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灭火设施:(1)按照GB50140、GB50016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防栓、给水管道、灭火器材、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等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2)在易燃液体储罐区、甲类可燃液体桶装堆场、溶解硝化棉的厂房设置喷淋装置;(3)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仓库设置喷淋灭火系统;(4)树脂反应釜、热炼锅应采用热载体加热,不应采用明火直接釜底加热工艺;有机热载体炉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及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装置符合《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根据规定配置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包括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的急救箱、担架等医疗抢救装备。逃生避难设施:按照GB50016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设置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和安全出口。6.3特种设备涉及的特种设备涂料企业涉及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压力容器,含储存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的容器、压力管道;(2)锅炉、有机热载体炉;(3)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吊车、垂直升降机、电动葫芦等;(4)企业内机动车辆。未建立台帐或档案,扣5分,台帐和档案内容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6.4工艺安全1.装置停车要求生产装置停车满足下列要求:(1)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规定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2)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3)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4)设备、容器卸压时,应按规定排放和散发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化学品,防止造成事故;(5)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1.未制定停车方案,扣3分;停车方案内容,1项不符合扣1分;2.停车未执行操作规程和停车方案,1次扣3分;3.有关人员不清楚停车要求,1人次扣1分。2.装置紧急情况处理要求企业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1)发生紧急情况,应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3)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4)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5)如果有,企业有机热载体炉新加的导热油不得马上加热运转,宜慢慢升温,将导热油中的水分逐渐蒸发出去后才能正式运转传热。(6)砂磨机、三辊机、分散机、搅拌机,除短时间调试、洗机外不得空转。分散机运转时,禁止用油刀和铁棒接触搅拌轴。分散机由低速转向高速时不宜一步到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1.操作规程中未制定发生紧急情况及异常情况时的处理措施,1项扣2分;2.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处理,1次扣3分;3.操作人员不清楚紧急及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和上报程序,1人次扣1分。6.5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确定关键装置包括但不局限于:树脂合成装置;固化剂合成装置;有机热载体炉;蒸汽锅炉;研磨机,主要为三辊机、砂磨机;高速分散机或搅拌机;稀释剂配制釜。确定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少1处扣2分。重点部位包括但不局限于:溶剂储罐区;硝化棉仓库;TDI仓库;甲、乙类物品仓库;硝化棉溶解、稀释剂包装工序;树脂溶解锅;发电机房和变电站等。9危险化学品管理9.7储存和运输(小型企业评审标准为9.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1)涂料用硝化棉按照GB15603附录b条款规定,专库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严禁与氧化剂、碱类等性质不同的物品混存;(2)铝粉按照GB17914第3.3.2.4条款规定单独储存;(3)甲醇、乙醇、丙酮等按照GB17914第3.3.2.3条款规定专库储存;(4)有机过氧化物与还原剂按照GB17914第3.3.2.7条款规定分别储存;(5)过氧化苯甲酰(含稳定剂)、过氧化甲乙酮的储存环境符合GB17914第3.5.1条款规定。(6)剧毒化学品,如TDI,按照GB17916第3.2.4条款的规定专库储存或存放在间隔的单间内,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不符合规定要求,1处扣2分。

篇4: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评审修订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加油站范围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3职责3.1安全领导小组应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评审组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3.2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由安全领导小组审批。4控制程序4.1评审和修订的时机4.1.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4.1.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4.1.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4.1.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4.1.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4.1.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4.1.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4.1.8其它相关事项。4.2评审和修订的频次应每两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适用性评审工作。4.3评审和修订4.3.1制度评审和修订的原则;a.制度评审的区别包括:目的、适用范围、术语、责任、控制要点及方法、相关/支持文件、相关记录。b.注意把上级制度评审与部门制度评审相结合,将上级制度和部门制度评审结合起来,做到“审点带面”,从而推动制度的健全有效和经营管理手段的科学完善。c.注意制度评审意见的建设性,不仅要找出制度制定、执行中的漏洞,更关键的是要提出客观、科学的建设性意见,要体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d.注意制度评审的科学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完善制度。4.3.2评审组的组成评审组应由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4.3.3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对本单位相关制度出具修订草案,提交领导审批。4.3.4领导审批后,评审组将相关制度制定成册,注明生效日期,并下发各部门。4.3.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后,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5相关文件无。6相关记录6.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评审修订记录》AQBZH-JL/4-16.2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发布文件AQBZH-WJ/4-16.3关于《操作规程》的发布文件AQBZH-WJ/4-2

篇5: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

1.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标准。

3.拟定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承担评审人员培训工作。

4.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十三)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十五)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十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十七)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自评与申请

(十八)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十九)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二十)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十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十二)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四、受理与评审

(二十三)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十四)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二十五)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二十六)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七)评审计分方法: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审核与发证

(三十)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三十一)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十二)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六、监督管理

(三十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三十四)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十五)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三十六)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三十七)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三十八)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七、附则

(四十)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四十一)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十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评审实施细则。

(四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