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文件管理工作制度

  工程文件管理工作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总则1.1本工作制度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国家和行业行政规章制度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有关规定制订。1.2.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单位、监理单位(监理机构)及承包商之间所有工程文件的传递与...

1.总则
1.1本工作制度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国家和行业行政规章制度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有关规定制订。
1.2.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单位、监理单位(监理机构)及承包商之间所有工程文件的传递与管理。
1.3.工程文件分类及其组成。
1.3.1设计文件。指由设计单位通过建设单位提供,或由建设单位提供,或按承建合同规定由承包商提供可用于工程实施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技术要求、技术标准以及其相应的设计修改通知,或按合同规定可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批示等文件。
1.3.2施工文件。指承包商根据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或根据监理文件要求必须报送监理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工程检测试验报告、合同支付报表、合同索赔与合同商务文件、各种工程施工问题请示以及与工程实施、竣工、维护等一切工程承建活动有关的各种图纸、报告、图片和原始记录、报表、材料与资料等。所有反映工程承建合同过程与工程承建活动的文件。
其中由分包施工承包商盖章并由承包商授权签发的施工文件属于二级施工文件。
1.3.3监理文件。指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单位授权和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所编制发布的文件,以及有关工程建设活动的批复、简报、通报、通知、规定、签证以及协调会议纪要等,所有反映工程承包与建设监理合同履行过程和建设监理过程的文件。
1.3.4建设单位指示。指经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依照工程承建合同和建设监理文件规定签发、下达、批转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纪要、简报、通报、通知、规定、批复、批转、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文图、函件等。
1.4.具有合同效力的一切工程文件,均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在二日内补发书面文件。
1.5.除非建设单位另有指示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不符合文件传递程序的文件,可能被视为非正式文件或无效文件而不具有合同所赋于的效力。由此所造成的工程延误与合同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2.设计文件管理
2.1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均为一式十八份,监理审核备查及监理工作留存二份,其中四份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批转承包商执行
2.2设计文件应根据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的供图计划,按时提供给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于收到建设单位设计文件后七天内组织完成审核工作。对于需要修改的设计文件,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建设单位转达回设计单位研究处理;审核合格图纸,交承包商执行。
2.3承包商对收到的设计文件应进行仔细阅读和检查(包括核对所有的尺寸、高程和数量),对发现的或在作业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中存在的缺陷或错误,应在3天内以书面通知监理单位,供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前或该项作业实施前作出修改和补充,避免由此引起返工和造成损失。
2.4正式施工前设计文件必须经过会审。
2.5施工过程中,若地形、地质或其他自然条件发生了与设计文件不符的重大变化,承包商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提出处理或变更建议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6施工期间,监理公司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建设单位授权所签发的施工变更指示,承包商应予执行。
2.7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或监理文件另有要求,否则经监理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监理公司签发的施工变更指示),在送达承包商6小时后生效。
2.8承包商可根据施工需要自行复制所需数量的设计文件,也可通过监理公司向建设单位申请追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此支付其费用。
2.9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所提供的设计文件,承包商不得用于本合同项目范围以外或转给第三方。
3.施工文件管理
3.1承包商应依照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和监理文件要求,报送或递交工程活动全过程的施工文件。施工文件的报送期限、内容、格式和细节应符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的要求。
3.2对于已经批准的施工文件,若因自然条件或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必须对施工文件作实质性的变更,承包商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提出书面文件重新报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审批。
3.3合同文件规定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必须于开工十四天以前,一式四份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4承包商(含二级单位)编制的施工文件均应一式四份递交监理公司,并由监理公司资料员负责签收。经建设单位审批的施工文件或其审签意见单也由承包商指定的资料员向监理公司资料员领取。
3.5对于应报送审批并业已送达的施工文件,监理公司将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或“已审阅”四种。返回承包商的施工文件审签或批复意见若为“修改后重新报送”。承包商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后重新报送,并承担由此所造成施工延误及经济损失等的合同责任。
3.6施工文件的报送期限以监理公司或指定签收人的签收日期为准。该报送期限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若合同文件未明确规定时,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工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3.7监理公司超过审批期限仍未完成对施工文件的审批,可认为该报审文件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同意。事后,监理仍有权对该报审文件提出异议和批复,承包商应予执行。
4.建设单位指示或向建设单位单位报送的文件
4.1除非建设单位中有指示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文件都必须主送监理公司,并经监理公司审核和转达。
4.2除非建设单位另有指示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都将通过监理公司向承包商下达实施。
5.监理文件管理
5.1监理文件的送达时间以承包商授权部门与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签收人的签收时间为准。
5.2承包商对收到的监理文件有异议,可于接到该监理文件的3天内或合同规定时限内,向监理公司提出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监理公司在7天内或合同规定时限内对承建单位提出的确认或变更要求作出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表示监理公司对原指令予以确认。
5.3承包商如对监理文件或监理公司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该文件或确认意见送达后的3天内向建设单位单位申请复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5.4若承包商对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的确认意见)或建设单位的指示(包括其复议意见)有异议,应首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下,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全面解决。
若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任何一方均可依据合同规定进行仲裁或提交法律程序,但应事先将此意向通报监理单位
5.5除非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复议指示或合同争议评审组或通过仲裁程序对监理文件已作出撤消、变更或修改,否则在复议、评审或仲裁期间,原已送达的监理文件继续有效。
6.工程文件传递与受理
6.1工程文件传递流程图:

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指示
监理单位
监理文件
承包商
施工文件

主导流向
反馈流向
6.2属紧急工程文件,必须在其左上角一个明显位置加盖“急件”章,受理方应在一个合理的短时间内作出处理。在非常情况下,还可以先通过电话或口头传递文件内容要点,并在随后的8小时内补送书面正式文件。
6.3为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和工程建设合同的切实履行,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应在14天(对于急件,应在一个更短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建设单位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期限监理方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建设单位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建设单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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