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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检验实施细则制度

2024-04-20 阅读 9014

成品检验实施细则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严格把关产品质量,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实现质量目标。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成品的检验。

第三条职责

(一)技术研发部检验员负责各种成品的相关项目的检验工作。

(二)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检验的审核、分析和报告。

第四条检验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一)检验员的配置应符合公司及相关部门要求,经试用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二)检验设备应经过官方检定部门进行检定,确认合格后,方能用于检验工作,严禁不合格设备投入试用,影响检验的准确度和精确度。

第五条抽样方法及依据

产品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标准按照GB/T2828.1-2003执行。

第六条检验内容及依据

(一)检验依据应采用公司企业标准或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

(二)检验项目应包括企业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的项目。

第七条记录与报告

(一)化验员应作好检验原始记录,且保持记录清晰、完整、准确无误。

(二)化验员应根据检验结果客观、公正的出具“检验报告单”,签字确认。必要时加盖检验专用章。

(三)需要出具“出厂检验报告单”时,经技术研发部负责人审核,技术总监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数据传递

(一)当检验结果为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准予放行。

(二)当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加严抽样检验一次,加严检验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准予放行。当加严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第九条附则

(一)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2010年1月1日总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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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厂制品半成品过程检验试验控制程序

工厂制品、半成品过程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1.目的

对制造过程进行监控,防止不合格品的产生和流转,并及时对其进行纠正,避免造成更多损失。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的在制品、半成品的检验和试验的控制要求。

3.定义

4.职责

4.1质保部检验室负责过程检验和试验控制的归口管理及检验规程的会签。

4.2技术开发部负责检验规程的编制、审批。

4.3生产部班组长和操作者负责对在制品进行连续自检、互检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

4.4专职检验人员和班组长均应及时对检验信息进行收集、传递、反馈、上报,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手段加以控制。

5.工作程序

5.1强调人人设卡,道道把关的原则,执行内部顾客导向意识,下道工序检验上道工序的质量,防止缺陷流入下工序。

5.2首件三检

首件三检指工人自检、班组长互检,检验员专检。

5.2.1下列情况必须进行首件三检:

a.每班工作开始,加工的第一件产品;

b.每道工序调试后正式加工的第一件产品;

c.更换或调整生产设备或工装模具夹具时或工艺更改后正式加工的第一件产品。

d.更换操作者。

5.2.2符合下列条件方能进行首件三检:

a.有现行有效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和标准样件;

b.生产、试验设备和工艺装备已检定合格;

c.使用经确认合格的原材料;

d.工作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e.上道工序完工,且工艺流水卡填写完整。

5.2.3首件三检时,检验员应按工艺规程和检验规程进行检验,确认合格后,在首件三检卡片上盖章后贴在首件产品上以作标识,并将实际尺寸和结果填写在首件三检记录表上。

5.2.4只有首件三检合格的产品方可进行正式批量生产。

5.2.5首件三检不合格时,由检验员通知操作者停止生产,操作者应对设备或工装作调整或采取其他措施,直至合格为止。

5.3巡回检验(巡回检验由检验人员进行)

5.3.1检验人员按工艺规程和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频次、数量进行巡回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填写《检验记录表》。记录方式应能识别发展趋势,并有针对性采取措施。

5.3.2巡回检验的重点是工序质量控制点,发现异常立即通知操作者停止生产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

5.3.3生产班组操作工人应按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中的规定进行自检,并作好自检记录,填写《自检记录表》。

5.4完工检验(完工检验由检验员进行)

5.4.1批量加工完成后,由专职检验人员对该批产品进行质量确认,把结果记录在工艺流水卡片上并盖检验章。接收判定值C=0。

5.4.2完工检验不合格时,应对前面加工的产品进行追踪复核,寻找原因,并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反馈至相关部门,由其作出评价和处置意见。

5.4.3上道工序完工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序,检验结果必须能追溯到检验员。

5.5由检验员对生产中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统计,划分缺陷种类,填写《缺陷收集卡》,根据控制计划要求采用相应的统计控制,防止缺陷的重复出现。

5.6对来不及检验而放行或例外转序的产品按《进货检验和试验》5.3条控制要求执行。

5.7在过程出现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对返工产品必须制定相应的返工作业指导书,经返工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

6.相关文件和记录

QR/10.02-01《检验记录表》

QR/10.02-02《自检记录表》

QR/10.02-03《缺陷收集卡》

QR/13.01-01《不合格品通知单》

篇3:半成品成品入库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半成品、成品入库、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1.总则:

对半品、成品的质量进行控制,保证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产品不流入下道工序及出厂。

2.半成品检验:

2.1生产车间应对装配过程、密封条焊接过程、撞角过程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对过程参数及半成品和成品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并做好质量记录。

2.2当装配结束后应对铝合金门窗进行检验。

2.3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3.成品检验:

3.1成品检验应按GB/T8479-2003《铝合金门窗》及本公司成品检验规程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检验。

3.2质检员应校对生产过程中各项检验是否齐全,对缺少检验项目的产品,质检员不得进行出厂检验,并退回缺少检验项目的工序重新检验。

3.3出厂检验后,根据成品检验规程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在检验单上注明,并签质检员姓名,生产日期和编号,方可进行包装,在产品包装塑料薄膜上贴合格证、加盖出厂日期,标识产品颜色等方可入库。

3.4在产品检验过程中,不准对产品进行调整或修理。

3.5仓库管理员凭质检员的入库通知单入库。

批准审核编制

日期日期日期

篇4:工程材料和半成品质量检验验收制度

工程材料和半成品质量检验验收制度

1、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进场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如不具备或对检验证明有怀疑时,应补作检验。

2、工程中所有各种构件,必须具有厂家批号和出厂合格证。钢筋砼的预应力,钢筋砼构件,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验。由于运输、安装等原因出现的构件质量问题,应分析研究,经处理鉴定后方能使用。

3、凡标志不清或认为质量有问题的材料;对质量保证资料有怀疑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一般材料;由工程重要程度决定,应进行一定比例试验的材料,需要进行追踪检验,以控制和保证其质量的材料等,均应进行抽检。对于进口的材料设备和重要工程或关键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则应进行全部检验。

4、材料质量抽样和检验的方法,应符合《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要能反应该批材料的质量性能,对于重要构件或非匀质的材料,还应酌情增加采样的数量。

5、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砼、砂浆、防水材料、防腐材料、绝缘材料、保温材料等的配合比,应先提出试配要求,经试配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6、对进口材料、设备应会同商检局检验,如核对凭证发现问题,应取得供方和商检人员签署的商务记录,按期提出索赔。

7、高压电缆、电压绝缘材料、要进行耐压试验。

8、要重视材料的使用认证,以防错用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篇5:五金制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五金制品公司原辅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采购的原辅料、过程产品、成品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满足,确保未经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不投入生产、不转入下道工序、不交付。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购原辅料、过程产品和最终产品检验检疫过程。

3.职责

3.1品管部是产品实施检验疫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检疫,负责检疫人员必须具务厂检员资格。

3.2其他部门实施产品的检验和检疫。

4.控制程序

4.1品管人员应经过相关能力的培训并考核才合格,这种培训可包括外部培训和内在培训,检疫实施人员应获得检验检疫局厂检员资格。

4.2品管员应按相关的检验规程和制度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检疫,并对产品作出检验和检疫的状态标识。

4.3采购物资的监视和测量

4.3.1根据检验文件规定对对供方质量的控制程度,确定合适的测量方法,按规定实施或检疫,并做好有关记录;所有用于产品的采购物资进入公司内,未经检验和试验或验证合格不得入库或投入使用。

4.3.2原材料、板材、油漆的检验和检疫

验收标准:

品质要求:长度、尺寸符合规定要求,不能折磨;无虫孔、虫子,木纹无栉子、裂缝,无霉斑,横切纹路符合质规定要求。

检疫要求:无霉斑,残皮、虫子等。

取样、检疫等要求按《按宁波地区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员工作程序》执行。检验结果形成“原料进货检验记录”。

4.3.3木制品配件和化工原料的验收

验收标准:

尺寸、色泽、规格、数量与规定的相一致,木制品配件无虫孔等现象。能提供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中,木制品中砷和五氯苯酚不得检出,人造板甲醛释放量≤1.5MG/L油漆涂层总铅应≤600MG/L纺织材料中,不得检了含有偶氮,检验结果形成“辅料进货检验记录”。

4.3.4验收标准: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并提供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其中,木材粘合剂符合GB/T14732-2006和GB18580-20**和GB18583-20**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果形成“辅料进货检验记录”。企业对油漆、粘合剂要进行检测验证。

4.3.5检验合格,出仓库保管员根据送货单及提供的质保或产品合格证,对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标识等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4.4过程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4.4.1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转序或入库存,过程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分首检、运检和抽检。

4.4.2首检

在生产过程中下列情况应由专门品管员负责按规定要求实施首检,检验合格可以继续生产,对检验后发现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对已产生的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予以处置:

A、对连续加工的首批产品进行取样检验;

B、当生产的工艺条件发生变化时的首批产品;

C、当配方或原辅材料发生变化的首批产品。

4.3.3巡检

对生产过程中在制品由专门品管员负责按规定要求对在制品进行巡回抽样检验、检验合格中以继续生产,在巡检中发现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立即要求操作工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特别是影响检疫质量安全卫生时,应立即停止生产。会同车间查清并消除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对已产生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予以处置。

4.4成品的检验疫

4.4.1产品完工后由品管员实施检验检疫,产品的最弱检验应在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全部完成后,且结果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人员在确认规定的检验和检疫均完成,结果满足规定的验收要求,可成品检验报告单上签字确认方可入库和放行。检验不合格的按的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4.4.2委托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必要时,委托检验疫局进行有害物质的检测,检疫均完成,结果满足规定的验收要求,可成品检验报告单上签字确认入库放行。检验不合格的按《不合格品控制和召回制度》执行。

4.4.3出运前检疫和出具厂检记录单

在集装箱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卫生检查,检查项目包括:箱体密封性检查、虫害情况检查、违禁检查。

检验方法和操作要求按《宁波地区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员工作程序》执行,检查结果形成《集装箱装运前检验检疫记录》

根据该批次出品产品从原辅料验收情况:贮存、加工、包装直至成品各阶段卫生防疫情况;半成品、成品检验检疫情况等。如实填写《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检验疫局。

5.相关文件

不合格品控制和召回制度

6.记录

原料进货检验记录

辅料进货检验记录

辅料进货检验记录

卫生、防疫、规范作业检查记录

成品检验记录

出境竹木制品厂检记录单

宁波古德汉木家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