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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三违安全通则

2024-04-20 阅读 8544

反三违安全通则

今年以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处于平稳状态,但个别单位的零星事故、未遂事故却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关键还是因为“三违”作祟造成的。

目前对"三违"现象的治理只是一味的简单处罚,结果只能是光治标,不治本。早在元末明初,我国便有了“治乱世须用重典”的治世思想,将其引用到现在的安全管理上也不为过。

目的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证,是企业的头等大事。企业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和经济效益、关系到职工及家属的切身利益。通过扎实开展“反三违”工作,夯实安全管理工作基础,规范从业人员安全行为,强化生产作业现场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三违定义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各类事故的罪魁祸首。违章就是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

危害性及后果

违章不一定出事(故),出事(故)必是违章。这句话很好地诠释了事故与违章的关系。根据对全国每年上百万起事故原因进行的分析证明,95%以上的事故是由于违章导致的。违章是发生事故的起因,事故是违章导致的后果。

事故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会对个人、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对企业、社会、国家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要保障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幸福,要保障企业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就要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而控制事故发生的关键就是杜绝违章。

反“三违”是各行各业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是安全生产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违具体现象

一、下列为违章作业行为:

1、作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而安排其上岗作业;

2、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检测部门定期检验;

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2、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3、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14、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15、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16、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7、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8、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19、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20、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1、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22、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23、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24、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作时未停车;

25、用手替代工具操作;

26、随意倾倒炽热金属物品;

27、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28、攀登吊运中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29、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30、厂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

31、机动车辆行驶时,进行上、下及抛掷物品;

32、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33、检修电器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34、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35、容器内部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36、机械设备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37、驾驶转向器、制动器、后试镜、刮水器、灯光信号装置、方向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38、超限(超载、超速、超员、超规格等)驾车;

39、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或号牌不清晰、不完整;

40、把机动车擅自交给他人驾驶;

41、采用翻斗车、三轮车、叉车运输的危险品的;

42、机动车辆进入火灾危险性库房内或在其门前2.5米区域内进行装卸作业的;

43、机动车客货混装违章驾驶的;

44、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搭乘无关人员的;

45、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不挂接导链的;

46、非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要害、动力站(房)区域内逗留;

47、焊割未经完全清洗和不具备充分通风条件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封闭容器和管道;

48、物件堆放超高、不稳妥就结束工作;

49、在有五级大风的情况下高空作业;

50、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酸洗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的;

51、违反其他防护用品使用规定有直接造成伤亡或燃烧、爆炸,伤人事故可能的;

52、携带禁忌物品进入生产现场的;

53、在危险品库房内从事生产、装配、拆卸、检验、试验和测验返修等工作的;

54、不按规定销毁处理废弃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

55、对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易燃易爆残留物不进行彻底清理的;

56、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直接冲入(排入)下水道的;

57、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时,现场与其它设备、工房相连的管线,没有断开或没有用盲板隔离的;

58、不按规定使用防护装置和私自拆装、改装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

59、危险品岗位作业人员私自脱岗、离岗的;

60、容器内作业时不使用通风设备的;

61、违反四级风以上室外明火作业,大风天用火规定的;

62、酒后驾车或无证驾车;

63、设备传动部分保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而开车操作;

64、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和不挂警示牌;

65、进入机械设备内检修运转部件不设人监护或不采取动力源断电措施;

66、随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

67、超限(如:载荷、速度、压力、温度、期限等)使用设备;

68、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开车操作时不用;

69、随意开动被查封(封存)设备;

70、随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显示仪表;

71、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电源或使用时不挂临时线牌,且没按规定接线的;

72、检修高压线路或电路时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

73、使用非安全电压灯具作行灯;

74、带负荷运行时断开车间(回路)配电刀闸或总开关;

75、违反起重十不吊;

76、货梯载人运行;

77、开动无卷扬限位器的起重设备工作;

78、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

79、电器作业不穿绝缘鞋的;

80、旋转机床切削时带手套操作(上下料时除外);

81、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不使用合格绝缘棒和绝缘手套的;

82、加工机械电器接地不牢固或无保护接地的;

83、对插座电源不标识,使用标识不明或损坏的电源插座的;

84、任意调节移动式空压机上的限压阀或限压阀未按期检验、无铅封的;

85、高压气瓶在使用中未固定或使用安全附件不全的;

86、气瓶压力表、减压阀破损、超压使用的;

87、用带油污的擦布擦拭氧气瓶或用带油污的手去直接操作氧气瓶的;

88、未停机给设备传动部件加油或擦拭运行部位的;

89、锅炉压力容器超装超压、超温和超期运行的;

90、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许可证,操作人员没上岗证,安全附件不全或安全附件不按期进行检查校验的;

91、在使用和搬运气瓶过程中抛、滚、敲打、撞击、火烤或不按规定存放的;容器内作业无人监护,不使用通讯设备,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92、潮湿地面、容器内或金属构架内使用非双重绝缘的电动工具工作;

93、非火灾状态下私自动用使用消防设施设备的;

94、易燃易爆品没有按消火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及防护设施不符和规定的;

95、值班人员夜间不按规定进行巡逻检查或擅自脱岗的;

96、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97、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98、超过颈根的长发,披发或发辫,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进入现场;

99、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100、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101、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102、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硬质安全帽;

103、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

104、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105、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106、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戴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107、高处作业或在有高处作业、有机械化运输设备下面工作不戴安全帽的。

108、操作旋转设备或进行检修试泵时,敞开衣襟操作的。

109、在易燃、易爆、明火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的。

110、高处作业位置非固定支撑面上、或在牢固支撑面边沿处、在支撑面外和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支撑面上工作未使用安全带的。

二、下列为装置性违章: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10、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11、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

12、消火栓1.5米之内存放杂物、产品影响消防栓正常使用的;

13、机动车辆进入液化气站、火工区、库区没有配戴阻火器的;

14、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占用、堵塞安全通道的;

三、下列为违章指挥行为:

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7、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发布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9、作业现场(设备设施等作业条件)不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不采取安全措施,盲目安排生产作业;

10、对下级或操作者反应报告的安全隐患不研究、不治理、不采取安全措施而组织生产;

11、未进行安全技术论证、未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组织生产作业;

12、操作者的身体状况、思想情绪及心理状态不能保证安全操作时,管理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调整或暂停其作业安排(尤其是危险作业等特种作业);

13、超员、超量、超时、超负荷组织生产;

14、其他因管理控制措施不到位,存有安全隐患及事故风险时的生产组织指挥行为。

15、对国家、省、市、股份公司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

16、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

17、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

18、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

19、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20、未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事故处理。

四、以下为违反劳动纪律:

1、酒后进入工作岗位或在岗饮酒;

2、在禁止烟火区域携带火种或吸烟;

3、作业期间在生产现场聊天、打闹、滋事,工作时间脱岗、睡岗、串岗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4、在工作时间内看书、看报、干私活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5、作业期间擅自脱离岗位及失职失察行为;

6、在生产现场未经授权随意进行有碍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无故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行为;

7、其他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行为。

8、未经批准,开动本本人操作的设备。

三违主要表现心理

逆反心理: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的时候,人们常常产生这种心理。把同事的善意提醒不当回事,把领导的严格要求口是心非,气大于理,火烧掉情,置安全规章于不顾,以致酿成事故。

从众心理:别人做了没事,我福大命大造化大,肯定更没事。尤其是一个安全秩序不好,管理混乱的场所,这种心理向瘟疫一样,严重威胁企业的生产安全。

自我表现心理(或者叫逞能):有的人自以为技术好,有经验,常满不在乎,虽说能预见到有危险,但是轻信能避免,用冒险蛮干当作表现自己的技能。有的新人技术差,经验少,可谓初生牛犊不怕虎,急于表现自己,以自己或他人的痛苦验证安全制度的重要作用,用鲜血和生命证实安全规程的科学性。

省能心理:人们嫌麻烦,图省事,降成本,总想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好的效果,甚至压缩到极限,降低了系统的可靠性。尤其是在生产任务紧迫和眼前即得利益的诱因下,急易产生。

侥幸心理:有一部分人在几次违章没发生事故后,慢慢滋生了侥幸心理,混淆了几次违章没发生事故的偶然性和长期违章迟早要发生事故的必然性。

反“三违”要控制的16种人

一是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

二是冒险蛮干的“危险人”,

三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

四是盲目听指挥的“糊涂人”,

五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

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

七是凑凑合合的“懒怠人”,

八是委屈满腹的“气愤人”,

九是难事缠身的“忧愁人”,

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

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

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

十三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

十四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

十五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

十六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

“三违”现象为何屡禁不止这跟一些人对待“三违”持有宽容态度不无关系,这种“宽容”实际上是对事故的一种放纵。

一次次血的事故教训告诉我们:抓“三违”心慈手软不行。心慈手软,表面上看似营造了人与人之间的一团和气,实质上是为“三违”行为开绿灯,是对“三违”行为的放纵与宽容。抓“三违”态度暧昧不行,态度暖昧是对规章制度的蔑视和破坏,是对正常的安全监督、检查、处罚工作的否定。抓“三违”当无原则的老好人更不行,听而不闻、视而不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在用不负责任的态度培植隐患的种子,实质上就是在做事故灾难的帮凶。

如何开展反三违工作

舆论宣传为先导

首先要充分发挥舆论工具的作用,广泛开展反"三违"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方法,大力宣传遵章守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违章违纪的危害性。表彰安全生产中遵章守纪的好人好事;谴责那些违章违纪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恶劣行为,并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形成视"三违"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通过宣传,使职工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勿忘安全,珍惜生命,自觉遵章守纪。由"要我反'三违'"变成"我要反'三违'"。实现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自觉搞好安全生产的目标。

教育培训为基础

教育培训是安全工作的重头戏。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的高低,防范"三违"的自觉程度和应变能力都与其密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除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形势任务、安全方针、法律法规、组织纪律、安全知识、工艺规程的教育外,应重点抓好法制教育、主人翁思想教育,特别要注意抓好新干部上岗前、新工人上岗前、工人转换工种(岗位)时的安全规程教育。做到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为反"三违"打下坚实的基础。

企业领导是关键

“三违”除不除,关键在干部,开展反"三违"要以领导为龙头,从各级领导抓起。

一方面,从提高各级领导自身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入手,针对个别领导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进行灌输宣传,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自觉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身作则,做反"三违"的带头人。

另一方面,要求各级领导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三违"实行"四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综合治理,把反"三违"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之中。做到层层抓、层层落实,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约束作用和经济责任制的激励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反"三违"的强大推动力,充分发挥领导的龙头作用。

安监队伍是主力

安监队伍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力军,不但是领导的助手和参谋,而且是企业内的"警察和裁判",为创造企业一方平安的环境起着十分重要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各级领导要稳定安监队伍,建设一支责任心强素质高、经验丰富懂技术、作风扎实制度熟、任劳任怨敢管理的安监队伍,树立安全管理的权威,促进企业生产的安全、持续、稳定发展。

企业班组是阵地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既是安全管理的重点,也是反"三违"的主要阵地。要真正使"三违"销声匿迹,抓好对班组的管理无疑是重中之重。

一方面抓好日常安全意识教育。针对"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自查自纠,自我揭露,同时查纠身边的不安全行为、事故苗子和事故隐患,从"本身无违章"到"身边无事故"。

另一方面抓好岗位培训。让职工掌握作业标准、操作技能、设备故障处理技能、消防知识和规章制度;向先进水平挑战,做到"四比"(比敬业爱岗态度,比职业技术水平,比实际操作能力,比安全作业标准),"四不"(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四种人群是重点

(1)班组长。企业生产一线的指挥员,是班组管理的领头羊。班组安全工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这些人。班组长敢于抓"三违",就能带动一批人,管好一个班。

(2)特种作业人员。他们都在关键岗位,或者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职业和作业,随时有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可能,是事故多发之源。

(3)青年职工。他们多为新工人,往往安全意识较差,技术素质较低,好奇心、好胜心强。在这个群体中极易发生违章违纪现象。

(4)老职工。他们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熟练工,有着丰富的生产工作经验,同时也有着习惯性违章的丰富经验,有一大部分人往往与科学的安全管理有抵触,也是“三违”现象发生的重点人群。

把上述4种人作为反"三违"的重点,进行重点教育、培训、管理,并分别针对其特点加以引导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就可有效控制"三违"行为,降低事故发生率。

现场管理最必要

现场是生产的场所,是职工生产活动与安全活动交织的地方,也是发生"三违",出现伤亡事故的源地,狠抓现场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要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安监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在第一线查"三违"疏而不漏,纠违章铁面无私,抓防范举一反三,搞管理新招迭出,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良好习惯要养成

人们在工作、生活中,某些行为、举止或做法,一旦养成习惯就很难改变。俗话说:“习惯成自然”。在实际工作中,养成的违章违纪恶习势必酿成事故,后患无穷,严重威胁着安全生产。

要改变这种局面,除了需要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矫正措施,克服不良习惯外,还要利用站班会、班组学习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开展技术问答、技术练兵,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严格标准、强调纪律,规范操作行为;实行"末位淘汰制",促使职工养成遵章守纪、规范操作的良好习惯。

教罚并举是武器

要实现安全生产,不能仅靠思想教育,还须搞好法制教育。运用法律武器和法制手段教罚并举,反“三违”,除隐患,灭事故。企业必须对国家、各级政府和本企业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宣传教育并自觉执行。

凡是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对责任人给予帮教处罚。对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责任者,依据规定,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干部职工一视同仁,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群防群治作保证

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负责,群众监督"是两项同抓并举的任务。"群众监督"是实现"企业负责"搞好安全生产的可靠保证,也是搞好反"三违"工作的可靠保证。要搞好群众监督,就应特别注意发挥各级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安全监督能力,广泛发动职工依法进行监督,开展以"群防、群查、群治"反"三违"的监督检查活动,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如何按照PDCA程序开展建立判别标准,查"三违"根源

解决"三违",首先要消除产生"三违"的土壤。隐患排查自查阶段,要动员全体职工全面细致地识别本部门、本岗位存在的"三违"现象和行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这些现象和行为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对策措施,再经过分类、汇总、整理,找到"三违"深层原因:是作业场所环境及设施不具备正常操作的条件,还是由于教育培训不到位或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不完善;是存在侥幸心理,或对自己控制危险的能力估计过高,还是由于生理、心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无主观意识的情况下,判断失误、疏忽、遗漏等造成的"三违"等等。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分析"三违"根源、提出安全依据、解决不安全问题,有步骤开展反"三违"活动。

追究不作为责任,抓层层监管

"三违"现象的屡禁不止,终其原因是部分员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侥幸心理严重,对"违章"行为习以为常,但相关领导尤其是工段长、班组长存在漠视违章、不作为甚至违章指挥的现象无形中对违章作业起到了默认、纵容的作用。

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发现的"三违"现象进行责任倒推,对安全管理不履职、不作为行为的查处作为检查工作的重点,发现一次,教育一次,查处一次,并记录在案。对不能严格执行制度和规程的管理者要加大惩治力度,一要处罚、二要撤职。

要将"三违"行为作为安全隐患和险肇事故来对待,要认真落实"四不放过"--违章原因不查清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彻底扭转查而不管、查而不纠的被动局面。

完善教育和惩处机制,杜绝"三违"现象

要根据具体的"三违"行为的性质、内容、后果程度等建立"三违"教育和惩处机制,对性质较轻"三违"现象,坚持先尊重后批评、先教育后惩处的人性化监管原则,对屡纠屡犯和危险、关键岗位可能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三违"现象,要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并通过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合同等形式,建立违章高压线,逐步减少和消除"三违"行为。

积极探索有利于解决"三违"行为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全员签订安全承诺、举报"三违"奖励机制、设立"三违"曝光台等措施规范作业者的安全行为;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模范遵章操作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培养职工实现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目的。

工作要求:

1、首先要领导重视,全员参与。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我做起”的理念,以杜绝“三违行为”为重点,以形成先进安全文化为目的。

2、其次,是做好反违章的基础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如用形象生动的事故录相片、典型的事故案例或发生在身边的违章事故,经常对班员进行教育:违章就是走向事故,靠近伤害,甚至断送生命;事故的后果是,“一害个人、二害家庭、三害集体、四害企业、五害国家”。

3、另外,要明确反违章的工作方法。着眼于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全方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预控、可控、在控。

4、还要在活动期间进行监督检查,要认识到:制止违章是对违章者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是对工作、对集体极其负责的表现。处理违章人员时,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处理一个人,教育一大片”,人人警钟长鸣。

5、树立新的安全工作理念,提升新的安全工作要求,严格新的安全工作考核机制,要以“违章就是违法,违章就是犯罪”的安全新理念搞好安全生产。严格遵章作业,坚决做到“谁违章,谁下岗”。

6、强化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发挥各类媒介作用,加强对主管、职工群众的安全知识宣讲,重点分析各类事故教训,做好基层的安全认识工作;要强化安全技能的培训学习,根据员工工种、岗位、文化程度的不同,区分层次,因人施教,对管理干部注重提高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决策能力、指挥能力和管理能力,防止因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导致事故的发生。

7、要严格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例会制度,坚持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技术例会制度,严格措施规程的编制、贯彻和落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坚持重大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组织安全检查小组,进行全方位、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

8、要强化机制创新,做到从基础抓起、从基层抓起、从基本功抓起,用“三铁”(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反“三违”,坚决杜绝各类事故,认真克服“领导干部高高在上、基层员工高枕无忧、规章制度束之高阁”的“三高”现象,实现安全工作的新突破。

9、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依据,按照“宣传动员、全面排查、制定措施、综合治理、注重长效”的基本要求,对违章行为和习惯性违章进行全面整治。

10、要紧密结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摸清本单位存在的“三违”现象,并建立台帐,认真分析“三违”现象存在的原因,开展好整治工作。加强班组管理,同时要加大安全教育力度,使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给作业人员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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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大队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队所属各采油站、泵油站、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违反有关制度,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未按个人制度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度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不采纳安全员或管理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蛮干的;

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不按制度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上班之前饮酒的;

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制度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大队安全生产小组领导全队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资产管理处按有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大队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理。

第十条、各级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制度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组。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制度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站级、班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制度,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按5%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按10%罚款;造成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按10%罚款并进行转岗,造成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大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站、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大队安全组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评选个人安全生产先进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厂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以上级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大队安全管理组。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2015年9月10日起编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于2016年9月30日修改执行。

篇3: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2、“三违”的范围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2.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1.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2.1.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2.1.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1.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2.1.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2.2.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2.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2.2.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2.2.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2.2.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3.1、上班之前饮酒的;

2.3.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2.3.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3、反“三违”的管理

3.1、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3.4、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5、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4、特别规定

4.1、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4.2、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5、“三违”行为的处罚

5.1、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5.2、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5.3、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6、奖励

6.1、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6.2、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7、附则

7.1、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

7.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4: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21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122

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属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

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

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对安全环保部。对未履行职责,

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

123

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

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委会根据情节研究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