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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2024-04-20 阅读 7936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帽。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罚款50元/人.次。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下颌带(或下颌带过松)的;

2、坐在安全帽上休息,或将安全帽提在手中、放在一边的;

3、不按规定颜色佩戴安全帽,或用油漆涂刷安全帽的;

4、戴有缺陷或不合格安全帽的。

第二条?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佩带胸卡,严禁穿短裤、裙子、凉鞋、拖鞋及高跟鞋或赤膊、赤脚,违者,将责令立即离开施工现场,并视情节罚款100元/人.次。

第三条?严禁在施工现场睡觉,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四条?各岗位(含设备操作司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有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罚款50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条?严禁酒后上班和上班时间内喝酒(含啤酒)。违者罚款300元/人.次。

第六条?禁止到池塘、河流、航道中游泳、洗澡,违者,给予罚款200元/人.次,并作退场违纪处理。

第七条?禁止从设有禁行标志的便道、边坡、管道等危险处通行,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八条?任何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管理,禁止强行进入禁止施工控制区。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200元/人.次。

第九条?禁止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或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罚款100~200元/人.次。

第二章高处作业

第十条?下列情况均属于高处作业范围,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施工人员佩挂、使用防坠落防护用品:

1、坠落高度在两米和两米以上的;

2、临边部位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低于80cm的;

3、坡度大于30度、滚落高度大于2米的。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章人员处以警告、教育,或50~200元罚款。高危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安全绳,罚款100元/人.次。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规范佩挂安全带(安全绳);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部领导已要求张挂水平、垂直安全网,必须规范张挂。

3、高处作业现场,不得安排垂直交叉作业。如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垂直交叉作业的,必须做有效的隔层安全防护。

4、5米以上高处作业,未设施工平台的,或施工平台无防护栏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双保险(安全带,安全绳)防护。

5、马道板铺设后,必须进行可靠的绑扎固定,马道板厚度不得低于40mm。

6、安全带要高挂低用,安全带挂点要牢靠,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安全带、安全绳。

7、高空作业,不得向下抛掷物件。

8、高处安装、拆除作业,必须设定高处作业危险区域、设置相关安全标志。

9、水平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3米。

10、特殊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设可靠的通信装置,确定与地面联系畅通。

11、六级以上大风,禁止安排高处作业。

第三章电焊作业

第十二条?无电焊操作证人员禁止进行电焊作业,违者罚款100元/人.次。电焊工须将操作证(或复印件)随身携带备查。

第十三条?电焊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章人员处以警告、教育,或100~200元罚款。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或氧气、乙炔气瓶、液化气瓶等)附近电焊作业时,违者罚款50元/人.次。

1、电焊机一次线(电缆)爬地敷设时必须用套管防护(电缆无破损可埋设)。

2、电焊机一次线接线盒应完好无损,破损后必须及时修复。电焊机的一次、二次线禁止混放在一起。

3、电焊焊花落点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或氧气、乙炔气瓶、液化气瓶等)。

4、电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面罩,切割(气割)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眼镜。

5、在潮湿地点操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并穿绝缘鞋。雨天无防雨措施,禁止进行室外电焊作业。

6、电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电焊手套,禁止赤手更换电焊条。

7、电焊机的二次线接头必须做绝缘防护。

第四章起重作业

第十四条?起吊设备的操作人员和信号工(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并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岗。否则罚款50~100元/人.次。

第十五条?起吊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基本规定。违者,将责令立即纠正,并给予批评、警告。态度恶劣或重复违章的,给予违章人员100~300元处罚。

1、起吊较大物件时,必须使用牵引绳(溜绳)。

2、吊装作业施工现场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警戒,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3、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十不吊”原则:

(1)、超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3)、捆绑不牢或麻绳绑扎不吊;

(4)、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5)、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6)、照明不足不吊;

(7)、固定物和地埋物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棱刃物体没有衬垫不吊;

(10)、气瓶混装不吊

4、汽车吊的直腿垫木,必须用铁丝、扁铁或细钢筋捆扎以防碎裂。

5、钢丝绳禁止乱堆乱放,严禁与使用中的电线电缆放在一起,或放在有电焊的工作面上。

6、起吊作业时,指挥人员必须规范使用旗语(手语)并配备口哨语指挥。

7、禁止起吊存在高空坠物危险物品,如:碴斗盛装过满,所吊材料明显长短不齐、所吊构件没有清理干净等,捆绑短小物件等。

8、起吊大型物件,必须编制起吊方案,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并做好全员交底工作。

9、吊物或起重臂下禁止站人。

10、起吊场所地处高压线、光缆、农电、基坑沟渠临边、交通要道等危险环境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保证措施,并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落实。

11、起重用钢丝绳(提升绳、牵引绳、吊索)断丝数已达到报废标准,应立即报废、更换,禁止继续使用。

12、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缺少、失灵时,应立即检修、恢复,禁止继续运行。

13、使用的卡环、吊索的允许起重量不得小于所吊重物重量。

第五章施工用电

第十六条?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操作罚款100元/人。操作证或操作证复印件应随身携带备查。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守下列基本安全规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个人违章的,将视情节给予100~200元处罚。

1、三级配电箱内所有分路开关,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时间和漏电动作电流的整定值必须能够满足人员触电保护要求。

2、各配电箱箱门外侧必须张挂“配电箱责任牌”,箱门内侧张贴“漏电保护器检查登记表”。

3、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绝缘鞋。

4、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固定,设防雨措施。

5、漏电保护开关失灵、损坏后必须及时检修、更换,不得继续使用。禁止甩开漏电保护接线使用。

6、必须保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7、配电箱下引出线路必须整齐,并且标明去向。进出线必须从穿线孔走线。

8、导线接头、剥口要及时做绝缘包扎。

9、电缆爬地敷设时,应加套管防护,禁止电缆电线从泥水中敷设。

10、经常来回拖拽的电源线,不得使用黑皮线、塑料线、护套线等,必须使用橡胶电缆。

11、使用插座,应匹配插头。禁止导线直接插入插座中使用。

12、从电源线上直接取电,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开关。

13、单位电工至少每月对漏电保护开关进行一次试验、检查,并将试验结果填写在配电箱箱门内侧张贴的检查表中。

14、潮湿环境、容器内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和防爆灯具。

15、架空线路不得使用铁丝绑扎,与钢结构交叉处要用软绝缘材料包垫防护。敷设的供电线路不得阻碍交通,爬地线路过路段要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16、配电箱必须上锁管理,门锁损坏应及时修复、更换。

17、各类线路绝缘层老化影响用电安全的,必须及时更换。线路接头部位必须规范包扎。

18、照明线路必须采用两芯电缆并架空敷设。

19、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的碘钨灯照明。

20、配电箱前、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21、配电箱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必须悬挂“电器检修,禁止合闸”警示标志,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发生误送电。

第六章气瓶运输、储存及气焊作业

第十八条?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和使用时,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重复发生的,给予架子队处罚100元/次。

1、气瓶、搬运过程中,禁止采用就地滚动方式。

2、乙炔瓶使用、储存时,禁止卧放。

3、氧气瓶立放时,必须采取防倾倒措施。

4、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米。

5、使用乙炔气瓶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

6、气瓶距明火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7、氧气瓶与乙炔瓶的气管禁止混用、错用。

8、禁止使用已破损(损坏)的氧气表和乙炔表。

9、气焊(气割)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眼镜。

10、乙炔气瓶吊装(运输)时,不得卧放。

11、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胶圈。

第七章起重设备操作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操作运行时,出现以下情况,并经整改再次发生的,处以50元/次。

1、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

2、司机室内不清扫,环境不整洁。

3、在司机室用明火取暖或乱扔烟头。

4、用油料清洗机件时抽烟。

5、在设备运行过程中检修设备。

6、操纵司机在设备运行中精力不集中,随意和旁人闲谈。

7、吊物悬空时,操作司机无故离开操作台。

8、信号工随意将报话机交给他人,未造成设备运行事故。

第二十条?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其他事项,未造成重大事故的,视情节罚款50~200元/次。

第八章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安全第一”和“五同时”的原则,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处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现场负责人200~500元罚款。

1、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2、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仍强行安排施工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

3、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给施工作业埋下隐患或对后序施工构成威胁的。

4、明知是违章作业,仍不予制止,现场领导默认违章作业的。

5、在安排生产的时候,未按照“五同时”的原则,同时安排安全工作,导致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的。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说明:

1、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相应的罚款,第三次双倍罚款并停工检查学习,第四次将给予退场处理。

2、对于处罚规定中罚款到个人的,项目部将下发罚款通知单,并限期将罚款上交项目部财务,并纳入安全专项资金,违者停工检查学习。

3、对于处罚规定中罚款到架子队的,项目部将从当月各架子队工资或结算款中扣除。

4、对于各架子队屡次违反处罚规定的,架子队整体检查学习。

5、对于本处罚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违反一次将处以退场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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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五)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含3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给予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对甲方单位进行处罚。甲方查出的承包商违章行为并做出处理的,油田不再对甲方进行处理。

第十条因违章行为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罚单位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营管理部等油田机关部门实施,分季度进行通报,年终一次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并报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

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五、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六、钻井、井下作业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七、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八、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服务队伍进入油田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九、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操作行为

一、地震作业

(一)涉爆人员上岗不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二)放炮人员不戴安全帽。

(三)包药及放炮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不够施工。

(四)使用非专用雷管箱装运雷管。

(五)未经审批进入受限区域进行涉爆。

(六)海上作业不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避风。

(七)钻机立架搬迁。

(八)在雷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涉爆作业。

(九)钻机在行驶过程中平台载人。

(十)放线工睡岗。

二、钻井作业

(一)在拖拉机、推土机、叉车牵引架或铲刀上站(坐)

人。

(二)超负荷提拔钻具。

(三)超载荷使用气动绞车和吊车。

(四)泵保险凡尔不栓保险绳。

(五)固井作业时碰压销子不戴防护帽。

(六)在井架主体上进行扩孔。

(七)高处作业时上抛下扔物件。

(八)搬迁过程人货混装。

(九)非专职人员操作吊车、拖拉机等设备。

(十)安装工在大平拉筋上直立行走或过大腿时从内侧绕过。

三、测、录井作业

(一)站在泥浆池内进行捞砂取样作业。

(二)值班房、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装接地地线。

(三)违反规定在值班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绞车运转过程中,施工人员跨越电缆。

(五)不设置隔离带和危险品警示牌从事测井(射孔)施工作业。

(六)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防护设备、设施。

(七)领取雷管不使用雷管保险箱。

(八)不穿戴辐射防护用品和佩戴个人剂量计从事放射性现场施工。

(九)不经过检测确认领取和交还放射源。

(十)违反规定放置、使用化学药剂。

四、采注作业

(一)违反操作规程从事碰泵、摆驴头、调平?块等作业。

(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关气井。

(三)正面操作带压闸门。

(四)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洗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五)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七)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八)未断开电源进行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作业。

(九)不按规定配戴个体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作业。

(十)进行油水井测试作业,测试工具下放及上提过程中,非岗位操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五、油气集输储运作业

(一)岗位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二)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三)未断开电源进行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作业。

(四)油罐超出安全液位运行。

(五)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六)未经许可对承压容器及工艺管道进行拆卸或更换部件。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八)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拭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九)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占用、堵塞消防道路。

(十)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未办理进站手续的情况下进入站内,车辆未戴防火帽进入生产区域。

六、井下作业

(一)不使用指重表施工。

(二)上提拉力超过修井机使用额定负荷。

(三)使用管钳进行油管、抽油杆倒、对扣操作。

(四)调防冲距操作手抓光杆。

(五)压裂、酸化大型施工,井口不加固、施工人员跨越高压管线。

(六)值班房、通井机拖运过程室内坐人。

(七)冲砂、冲捞、洗井等施工作业,水龙带不拴保险绳套。

(八)起下钻作业不插吊环防脱销。

(九)特殊(解卡、打捞等)施工过程中,井架前方、井架与通井机之间站人。

(十)通井机上下平板无专人指挥。

七、海(水)上作业

(一)不系防坠器上下作业井架,不戴安全帽上钻台。

(二)未经许可进行破土作业、使用人工猫头、释放救生(助)艇。

(三)海上风力超过6级时进行井架整拖作业,进入滩海陆岸采油平台挡浪墙外部区域。

(四)预报风力大于8级,且增水超过警戒水位的应急情况下,滩海陆岸作业人员不执行停工指令和撤离指令。

(五)使用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作为进入通井路的交通工具。

(六)海上及滩海陆岸井下作业不使用液压防喷器。

(七)使用非安全电压的移动式电动工具,清舱时人与电潜泵同在舱内。

(八)使用无防碰天车或防碰天车失灵的钻井或修井设备。

(九)吊笼超载使用或人货混装。

(十)私自在船上装载、运输各类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物品。

八、石油炼化作业

(一)车辆(含不戴防火帽)和外来人员未经许可进入厂区,人员不戴好安全帽、车辆未经许可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二)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洗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三)岗位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四)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五)检修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无防网或起不到作用等)。

(六)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或用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八)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

(九)对不合格拉运油、气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充(灌)装和超量充(灌)装。

(十)不按规定在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九、油气充装作业

(一)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二)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三)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

(四)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五)瓶对瓶或罐对瓶进行充装。

(六)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七)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八)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九)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十)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十、油田地面工程施工作业

(一)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二)对地下情况不明时进行破土作业。

(三)高处作业时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

(四)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程进行吊装作业。

(五)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六)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七)使用不经注册、检验的特种设备。

(八)在施工区域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九)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十)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电气设施。

十一、电力作业

(一)无人监护作业,安全距离不足且无防范措施作业。

(二)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三)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四)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五)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六)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七)约时停送电,

(八)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九)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十)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工器具。

十二、供热(水)作业

(一)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让非本岗位人员代为操作。

(二)点炉前不按规程将燃油吹扫至炉膛内。

(三)落煤仓燃煤未达到封仓条件进行点炉烘炉。

(四)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五)不停机检修输煤设备。

(六)不按规定配戴救生用具在水厂清水池、滤池、沉淀池上作业。

(七)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加氯作业。

(八)不佩戴防护器具进入加氯间作业。

(九)化验室人员不按安全规程处置危险化学品。

(十)使用未经安全检验的氯气瓶、液化气瓶、氧气瓶、乙炔瓶。

十三、交通安全管理

(一)强超抢会、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

(二)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

(三)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四)不按规定“两交一定”或不按规定晚归汇报。

(五)穿着影响安全行车的衣物,如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六)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七)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八)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九)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用吊车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十)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十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一)未办理作业许可手续作业。

(二)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三)无人监护作业。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中作业。

(五)施工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六)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七)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八)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九)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十)使用超期校验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和仪器。

篇3:技术矿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细则

一、对矿井进行合理的开采布局,保证“三量”合理(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因布局不合理而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处技术矿长罚款500元至1000元。

二、负责开采范围内的地质、水文、老窑等情况的调查和矿山测量工作;未达到本条要求,缺少一条,处罚款200元,。

三、负责矿山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讲课及材料组织,并达到安监部门的合格要求,按矿里规定,未参加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次处罚款100元。

四、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山维简计划。未编制的,缺少一种处罚款100元。

五、参加矿山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施行,未履行本条职责,检查发现一次,处罚款200元。

六、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抢救工作。无故不参加的,处罚款100元。

七、组织管理矿山技术档案及绘制各种图纸,收集各种技术资料。因档案管理混乱,各种必要的图纸缺乏,检查发现一次,处罚款100元。

八、完成矿长布置的其它工作。

篇4: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元,工班长每次50元。

2、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元。

3、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元。

4、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元。

5、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元并停止作业。

7、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元。

8、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元,搭乘人员30元。

9、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元。

11、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元,罚施工单位300元。

12、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元,罚施工单位300元。

二、施工机械

13、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元。

14、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15、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元,罚施工单位200元。

16、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元。

17、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元。

18、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元,罚搭乘人员50元。

19、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0、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50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元。

21、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30元,罚施工单位100元。

22、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元。

23、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元。

24、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元,罚指派人100元。

25、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30元。

26、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元,罚违章指挥者100元。

28、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28、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倍罚款。

29、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元,施工单位100元。

30、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元,施工单位100元。

31、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元。

32、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元,罚施工单位500元。

33、罚款实行连带责任,在执行民工违章违规处罚时,民工队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同份额的罚款,施工员违章违规处罚时,工区长同时执行连带处罚

篇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规定

**项目办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优质、高效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项目区域标准化的实现,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前期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的规定》,望各专业组、监理、施工队及时向全体员工传达。

一、对安全生产管理差的施工队或个人违章违纪的处罚:

1、安全管理

1)各施工队在作业安全生产中无明确安全指标的罚项目区域管理人员100元。

2)对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或内容不全、针对性不强、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3)对新入场或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罚款1000元,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上岗或证件不全的罚款200元。

4)对各施工队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或活动无记录、记录不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对作业人员违反其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罚款100元。

6)对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就上岗作业的班组每人罚款50元,并对施工队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2、“三宝、四口、五边”防护

1)对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者罚款100元,戴安全帽不系挂帽带者罚款50元。对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者罚款200元,系安全带没有挂好罚款100元。

2)对未按规定搭设安全网的施工队罚款100元,对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网、绳防护、栏杆等)或安全警示牌罚款1000-5000元,并责令其限时恢复。

3)对洞口、临边无防护或防护不严的、罚款500-1000元。

3、高处作业防护

1)对高处作业无防坠落措施或措施不力者罚款1000-2000元。

2)现场搭设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发现一处罚有关人员1000-2000元。

3)在上下交叉作业中,上层作业人员要对下层作业人员负责,在下层要设安全监护人,对不设监护人的有关人员罚款200元。

4)使用移动式作业平台未满铺并绑扎好5CM脚手板、未设爬梯未设竖向扫地杆,上端未设防护栏杆、无安全带挂设点的罚款200元。

5)现场使用的人字梯上部夹角不大于45度,直梯工作角度不大于75度,跨步横杆不大于40CM,违者罚款200元。

4、施工用电管理

1)施工临时用电必须是“三相五线制”(五芯电缆),不准使用四芯电缆外敷一根接地,违反本规定的罚款1000-1500元。

2)施工用电必须是“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3)施工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接地或接零保护(线径不得小于4MM)。对不执行标准规范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现场使用的铁壳配电箱,开关箱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对违反标准规范者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5)对现场使用电设施电源线(缆)一条线缆的接头不准多于3个,接头应按规定进行绝缘包扎,对超过3个接头的电线(缆)每条罚款500元。

6)现场的照明灯具必须按规定接线,不得使用花线或塑料线(缆)。铁壳灯具的固定杆件不准用钢筋、钢管,要用木制的杆件,不符合本规定的每个灯具罚款200元。

7)现场的设施用电与照明用电必须分开设置,对混用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8)施工现场不准使用老化的破皮电缆线,对电缆破皮后应及时进行绝缘包扎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条罚款100元。

9)对施工现场的维修电工不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

10)手持电动工具的原始电源线严禁接长使用,对擅自接长使用的每发现一台罚款200元。

11)现场的施工用电必须符合“三级用电两级保护”,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2)电缆线必须架空,对配电箱、开关箱电缆未架空或与钢铁构件、安全防护栏杆接触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3)对使用电炉、碘钨灯取暖者除没收其器具外还将给予罚款500元,对使用煤气炉者罚款1000元。

14)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接地,对电源插头少脚,从开关箱接出的电源线缺相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5)对各类电动工具电源不按规定接线或未使用插头(线头直接插入插座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6)对施工临时用电管理混乱,问题屡禁不止,对专业项目维修电工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5、施工机具管理

1)各类施工机具进场后使用前,必须向监理报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报验批准投入使用的每台罚款200元。

2)对氧气、乙炔两瓶间距不足5M,距明火不足10M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各类焊机上引线不得长于2M,一、二次线要有防护罩,二次线用线鼻子连接,违者每发现一台罚款100元。

4)对电焊机二次把线用其它电缆线代替的罚款100元。

5)对电焊机二次接地用型钢(钢管、钢筋、扁钢、角钢等)代替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起重吊装作业防护

1)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的,吊钩无保险装置的罚款1000-2000元。

2)对无证上岗的起重指挥或起重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对使用有断丝、严重变形、磨损严重等超标缺陷的钢丝绳罚款500-1000元。

7、防火管理

1)对私自挪用消防设施、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除赔偿损失外还给予器材价格10倍的处罚。

2)严禁酒后作业,违者罚款200元。

3)对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擅自动火的罚款1000元;动火作业监火人不负责的,不监守岗位的,罚款100元;

8、文明施工管理

1)严禁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对打架斗殴的双方不论责任属谁,一律罚款2000元,经调查后对肇事责任方加罚1000-5000元,并责成其承担一切后果,对情节严重者交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背裸身作业者罚款100元。

3)严禁在施工现场进行盗窃、赌博、嫖娼等行为,违者罚款1000-5000元,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4)严禁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200元。

5)木工棚、钢筋棚不整洁,各类材料未按规定要求堆好,一次罚款班组200元。

6)一道工序完成后,现场和四周材料未分类堆放整齐,乱堆乱放,施工现场混乱的,一次罚款500-1000元。

7)在木工棚抽烟的一次罚款1500元。

8)以上条款和规定如在执行中有不服或吵闹,打击报复的,轻者一次罚款500-1000元,重者清退出场或交司法机关处理。

8、奖励办法

1)在每周安全检查评比活动中,施工队安全隐患整改及时、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安全事故,能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整齐,奖励500元。

2)生活区在检查评比中,得到优胜的施工队,奖励300元。

3)项目办管理人员每人每天必须发现一个安全或者质量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考核,交安全备案,每少一个问题考核5元。对于完成较好的每月将本组罚款的20%返还项目组,由项目组长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除上述规定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根据其给予处罚。施工队负责人或违章者,态度恶劣,本项目部将对其给予重罚,对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将交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