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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扇突然停电停风井下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2024-04-19 阅读 7727

煤矿主扇突然停电停风井下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凡因主扇突然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井下停风,必须严格执行以下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一旦井下停风,瓦检员必须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

2、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3、采煤工作面的人员必须立即撤到运输巷车场。

4、瓦斯检查员立即检查运输巷车场、主要运输大巷的瓦斯浓度,凡停风达到10min,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地面。

5、井下恢复供风时,必须由瓦斯员首先检查瓦斯,救护队员戴机在提升室待命,各掘进工作面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由瓦检员现场排放,超过3%时,必须由救护队员执行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瓦斯,采用限量排放法,严禁一风吹,在排放瓦斯的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系统内的供电。

6、瓦斯排放后必须全面检查原积聚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确保瓦斯、二氧化碳,符合规定且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7、瓦斯排放结束,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人员方能入井上岗并按章作业。

审批栏

安全措施名称:主扇突然停电停风井下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总工程师:

矿长:

审批意见

安全措施贯彻栏

贯彻时间:

贯彻人:

主持人:

学习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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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井下瓦斯检查挂牌管理制度

一、瓦检员负责井下有毒害气体检测任务,在矿长、副矿长、技安员(管厢)领导工作。

二、必须坚持按时上下班,坚持跟班作业,实事求是地做好有毒有害气体检查记录、公布,严禁虚报,谎报、瞒报检查结果真实情况,严禁空班漏班,严禁超浓度作业,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两人一道前后错开一定距离进行检查。

三、对检测仪器应正确使用,精心爱护,妥为保管。

四、如丢失零件或故意损坏,在工资中扣除赔偿。

五、应定期换药、送检,确保检测仪器的可靠和准确性,对通风系统应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提出维修整改方案,保持通风良好、巷道畅通,确保正常生产,并严格按照本人岗位责任制办事。

篇3:井下瓦斯管路维护工岗位责任制

1、井下瓦斯抽放管路全面维护工作。

2、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瓦斯管吊挂牢固且距巷底高度不小于0.3米。

3、瓦斯管与电缆必须保持0.3米以上的平行距离,或与电缆分则铺设吊挂。

4、必须根据管内积水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放管内积水,保证抽放管络畅通。

5、有电机车通行的巷道,管络吊挂不得影响电机车通行。

6、管络维护过程中,必须与瓦斯抽放泵钻司机取得联系。

7、对抽放管络存在的重大隐患,需停泵整改等情况时,必须汇报,经同意,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准进行施工。

篇4:瓦斯检查工作井下巡回检查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是防治瓦斯事故的主要监测手段,及时有效的检测能够及时发现瓦斯超限,进行瓦斯治理。为了约束瓦斯检查员的不规范行为,防止错检、漏检、假检等不规范的工作行为等的发生,保障瓦斯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工井下巡回检查的规定,特制定本矿的瓦斯检查工井下巡回检查制度。

本矿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井下巡回检查制度规定及本矿井下巡回检查制度,对井下有关地点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的巡回测定,对于有关瓦斯检查员的不规范工作行为,依据本矿巡回检查制度予以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一)瓦斯检查工井下巡回检查制度测定的地点:

1、采取回风巷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2、采煤工作面。

3、掘进工作面和掘面回风流。

4、盲巷、临时板闭地点。

5、硐室、机电设备设置地点。

6、停风地点。

7、有人工作的地点。

8、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其它巡回检查地点。

瓦斯检查员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巡回地点进行检查测定的予以200元罚款并停止工作进行相应制度学习教育。

(二)瓦斯检查工作对上述地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巡回检查测定具体要求及违反具体要求的处罚决定:

1、坚决杜绝空检、漏检、假检。

空、漏、假检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瓦斯检查制度的行为,瓦检员如没有上岗、空岗、迟到或早退,没有按分工区域和地点进行巡回检查,没有按规定次数检查测定,未能及时发现瓦斯积聚隐患或没有进入实地检查测定而填写假记录,汇报假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200元罚款并停止工作进行相应制度学习教育。

2、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次数和路线必须严格按照月初制度的瓦斯检查设置计划执行。本矿为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次数为两次。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路线必须严格按设置的路线行走,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时间误差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出现特殊情况要在检查手册中注明。本矿瓦斯检查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次数、路线、时间检查的,每发现一次予以100元罚款,并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3、巡回测定的数值要准确。

瓦斯检查工对检查测定的地点要科学、客观的反映如实数值,不得假报或不报。

瓦斯检查工如违反关于上款的规定予以100元罚款,并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4、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测定时要“三对口”。

瓦斯检查工的瓦斯检查手册、瓦斯记录板、瓦斯台帐数值必须一致,瓦斯检查工哪违反关于上款的规定的予以50元罚款并批评教育。

5、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完毕交接班时遵守本矿的《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管理制度》。

本矿瓦斯检查工应尽职尽责,做好本矿井下的巡回检查测定工作。

瓦斯检查工必须亲自认真填写,对于漏记、错记、假记、他人代记的予以50元罚款,连续3次处罚的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6、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任何一条或任一一款累计超过5次的予以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瓦斯检查工必须认真遵守本制度,做好瓦斯检查工作。

篇5:井下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井下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悬挂标准和及时监测各地点的瓦斯浓度,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甲烷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里侧)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处。

(3)采煤工作面回风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处。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进风口以里10m~15m处。

(5)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2)在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在视频范围之内)。

(3)在掘进工作面口以里10~15m处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4)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局部通风机进风侧3m~5m处。

(5)掘进工作面长度超过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甲烷传感器没有及时设置,每处罚监控室100元。

5、甲烷传感器设置后,没有按以上标准悬挂每处罚100元(属地管理);人为移动后不符合标准的,罚责任人100元。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采煤队班长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2、掘进工作面班组长下井后,必须把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掘进工作面最里一棚上(工作面无人工作除外),并处于常开状态。

3、井下每一处维修地点(除清巷道和剁底落道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并处于常开状态。

4、放顶地点也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距放顶地点不超过3米。

5、如果以上地点没有班组长时,应由班组长指定一名负责人悬挂。

6、以上地点没有及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每次每处罚班长100元。

7、采、掘机司机下井后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否则每次罚采掘机司机100元。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否则每次罚款50元。

三、监督检查

以上要求有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共同监督,如有监督不到位的,每人罚款100元。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