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掘进工作面探水预防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技术措施

掘进工作面探水预防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技术措施

2024-04-20 阅读 4523

掘进工作面探水预防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技术措施

一、根据鄂尔多斯市煤炭局下发【2009】67号文规定:全市各井工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开展采掘作业的要求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与《伊泰集团纳林庙煤矿二号井4-1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安全技术措施。

二、根据井田地质报告和矿井生产技术资料,目前4-1煤回风大巷上方不存在采空区、水系与积水区,上覆砂质泥岩含水量不大,通过巷道已掘进地段的涌水量统计观测表明,巷道个别地段存在顶板淋水,水源补给为地表降水渗漏。井田水文地质构造相对简单。

三、作业要求:

(一)钻探作业时间及钻探距离的确定

根据地质技术资料与掘进工作面进度综合考虑,每次钻探探测深度不小于50m;

钻孔超前的最小距不小于10m,小于10m时必须及时钻探。两帮终孔水平位置不得低于超过两帮外侧10m。

(二)钻前准备工作

1.打眼前必须加固工作面迎头支护,锚杆、金属网、棚梁及前探梁支护必须支护齐全可靠;

2.瓦斯检查员必须到位跟班;

3.电话安装到迎头工作面,保证通讯畅通;

4.风筒距迎头不大于6米,保证正常供风;

5.安装好临时排水设备和管路,并备用一台排水设备;

6.综掘机后退至迎头10米以外,两侧至帮均留有不小于700mm的间隔距离;

7.清理干净工作面浮矸(煤)杂物,保证退路畅通;

8.钻机安装必须平稳牢固,检查各部件情况,确保完好。安好钻机接电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9.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学习本措施和钻机安全操作规程,熟悉避灾路线。

(三)钻探作业

1.探放水作业使用khyd75型钻机(最大钻进长度75m),每次钻探施工进尺必须符合钻进长度要求(不得低于50m),按照钻机说明书中有关要求严格操作,与正常掘进保留至少10m的隔离煤柱,即每次钻探作业之后,巷道掘进40m之后停止正常掘进作业,再次进行探钻作业,循环往复直至巷道掘进工程完工;

2.加强探放钻孔作业地点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挡板;

3.清理巷道,挖好水窝,配备好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4.测量与探放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的探放水孔位、方位、角度、深度及钻孔数目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5.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工作面排水设备和矿井排水能力,科学控制好放水流量。放水前,必须有专人监控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生产指挥中心);

6.如遇特殊情况应根据支护方式、断面尺寸及时对探水钻孔孔位进行适当调整(探水钻孔布置图附后);

7.每次探水作业必须做好相关的施工日期、作业地点、探水钻孔角度、涌水流量及有害气体浓度记录,以报表形式及时上报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备查。

四、预防及安全技术措施

1.加强靠近探水地点的支护,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以防高压水冲垮煤壁和支架;

2.认真检查排水系统,保持状态完好,准备好适当坡度和断面的排水沟及相当容积的临时缓冲水仓,加大排水能力;

3.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水作业的主管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作业;

4.探水地点要经常检查有无有害气体,发现有害气体溢出时,要及时采取通风措施;

5.探水地点要安设专用电话,使其能够及时与矿调度(生产指挥中心)或中央水泵房联系;

6.在探水时制定安全退路并保证畅通,同时要与相邻工作和其他作业地点保持紧密的信号联系,以便万一出水立即通知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安全撤离;

7.在水压较大的地点探水时,探水孔要设套管,以便安装水阀控制放水量。特别危险的地段,还应选择坚固地点修筑临时水闸门;

8.打钻时,要时刻注意观察钻孔情况。发现钻孔中水量、水压突然增大,以及出现顶钻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钻检查,如钻孔内水的压力很大,应马上将钻杆固定,切勿移动或拔钻,钻机后面不要站人,以免高压水将钻杆顶出伤人或造成透水事故;钻进时应准确判别煤、岩层厚度并记录深度。一般每钻进10米或更换钻具时,测量一次钻杆并核实孔深,终孔前再复核一次;

9.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钻,记录其孔深并同时将钻杆固定。要立即向矿调度(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钻进时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喷出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地点。立即报告矿调度(生产指挥中心),采取措施;

11.钻孔内水压过大或喷高压水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方法钻进;

12.在钻探施工中,遇含水层、断层、陷落柱和积水区之前,应停止钻进,安好水门后再继续钻进;

13.探放断层水的探水孔终孔后,孔内有水应进行放水试验。孔内无水时应选择一个孔进行压水试验,检验断层隔水性能;压力一般应略大于断层所承受的静水压力;

14.每次钻探后、掘进前,应在起点处设置标志,并建立挂牌标识制度;

15.钻孔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值班,检查钻孔和工作地点空气成分。如果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向矿调度(生产指挥中心)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6.井下跟班队长、班长与掘进机司机与瓦检员必须配备便携式ch4及co检测仪,加强观察和警戒、对工作地点瓦斯、一氧化碳进行定时与不定时监测。工作面的ch4、co有害气体探测装置必须随工作面正规循环推进及时前移至合理位置对工作地点瓦斯、一氧化碳进行连续的不间断监测,保持完好齐全;

17.如果钻探到前方存在积水、承压水、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另行制定专门措施由专业人员进行排放;

18.工作面回风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9.探放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文执行;

20.避灾路线按该掘进施工作业规程中的避灾路线执行。

制度大全-www.qiqUha.com.com

篇2: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了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厂、车间。

2管理职责

HSE管理部负责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管理;负责监督公司有毒、有害气体预防措施的落实。

3管理流程

3.1在有毒单位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掌握各种急救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急救知识。

3.2各单位的有毒有害区域或地点,必须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牌、围栏、警绳等,以提醒人们注意,禁止接近。

3.3因工作需要,进入有毒区域或危险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懂得足够的防中毒常识及中毒后的急救办法,配戴并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具,并有专人监护。

3.4外来人员进入有毒区域时,必须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同意,按规定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进入,并做好登记。

3.5任何人员进入有毒有害区进行工作之前,必须经安全人员允许,采取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办理工作票。

3.6凡可能泄漏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易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有毒有害区域或地点,应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和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3.7各地点存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达到质量合格,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并摆放整,存放在取用方便的防护用品柜内。

3.8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建立使用台帐及交接台帐,以保证防护用品能长周期、高效率地使用。

3.9凡介质为有毒有害的容器、管线与设备,要加强安装及检修质量,运行中认真加强巡检、操作,决不能超过设计参数。

3.10凡在有可能泄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区域内作业,均需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式报警器具及急救设施,如毒物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并保证其良好运行。

3.11凡固定报警器具及急救设施有损坏、失灵等不能给员工提供正确信息时,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修复、校验合格。

3.12固定式报警器具及急救设施的修复,校验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在要求时间内对报警器具及急救设施进行修复、校验完好,并出示修复校验记录。

3.13移动式或便携式报警器具及防护用品在使用单位所建立的台帐,要记录及时、清晰、准确。

3.14凡进入容器等设备内,均需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做好防护措施,并有专人监护,方可入内工作。

3.15对于处理有毒有害介质的装置,在检维修前,应将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3.16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3.17凡可能发生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4相关文件

4.1《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4.3GB/13733-92《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

5记录

6术语和定义

7附则

本规定主要编制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规定编制人:王继刚。

本规定审核人:李锋。

本规定批准人:张瑞兵。

本规定编号:Q/GL-HSE-009-2011。

本规定自2011年07月10日起正式执行。原《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管理规定》(Q/GL-HSE-009-2009)同时废止。

篇3: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减少或杜绝职业中毒事故,特制定本检查规定。

井下空气及有毒有害气体要求

井下空气要求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要求

井下作业地点(无柴油设备的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Co:最大允许浓度30mg/m3;

氧化氮(换算成NO2)NO*最大允许浓度:5mg/m3;

二氧化硫SO2:最大允许浓度:15mg/m3;

硫化氢H2S:最大允许浓度:10mg/m3.

施工作业检测

在有自燃倾向或火灾危险(矿岩含硫量超过10~15%)的矿区施工作业前,各施工队必须配齐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器。作业时每班至少应对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浓度检测一次。发现超标,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并进行通风,直至达到上述允许浓度值以下,才能进行作业。

在已经发生自热,且有自燃趋势的矿区作业时,各施工队必须用自备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对相关的作业点,每班至少进行三次检测,并保证通风状况,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严禁冒险作业。

安全管理督察

安全环保部下属安全科,有自燃趋势的矿区作业点,每周至少应测定一次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其它矿区,每周至少应测定一次,并做好记录。

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应督促各作业点,通风设施设置安装到位,特别是运行到位。

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应督促各施工队,检测、检查到位;对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作业点,有权停止作业,并责令整改合格后方能作业。

篇4:矿山工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规定

矿山工程公司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规定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建设规范》要求,结合公司矿山地下开采作业实际情况,为做好有害有毒气体的监测工作,预防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规定

1、标准:CO浓度不大于24PPM,NO2浓度不大于2.5PPM,O2浓度不小于18%。

2、井下所有班组长带班进入作业场所前,必须开启通风机进行通风或检查通风情况,在确定通风符合标准后进行CO浓度测试。

3、班组长必须在进入作业场所前进行CO浓度测试,CO浓度小于24PPM时才准许进入,开始作业前准备工作。

4、班中班组长要对本班作业地点进行两次CO浓度测试巡查,安全员、测风工要对所有当班作业场所进行两次CO浓度巡回检查测试。

5、安全科监测规定:

①每月对矿井空气质量进行一次监测分析,测量CO、NO2、O2的含量,监测范围为各中段主巷、作业穿巷、主进风巷及重点作业场所和岗位。

②对新开的通风不良或远离主通风巷的掘进面、工作场所要在开工前进行一次空气质量测试。

③井下每次大爆破之后,在经过通风后人员进入之前对井下空气质量进行一次测试。

④对于封闭巷道、采空区和长期未作业场所在进入前必须进行空气质量检查测试。

⑤每两天对井下作业面或作业场所进行一次空气质量巡回测试。

6、安全部每月对各分公司井下空气质量进行2次监督检查测试,每季度对各分公司井下空气质量进行一次分析。

二、监测管理规定:

1、所有井下班组长、测风工、安全员都必须配备CO浓度测试,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适当配备。

2、分公司安全科、公司安全部必须配备CO、NO2、O2测试仪。分公司安全科配备一台NO2、O2二合一测试仪和CO测试仪,安全部配备一台NO2、O2二合一测试仪和两台CO测试仪。

3、分公司安全科、公司安全部应建立监测仪器领取、更换台账,建立有毒有害气体监督检查测试记录台账及空气质量分析表。

4、CO浓度测试仪实行以旧换新,因人为造成的仪器损坏,要照价进行赔偿。

5、NO2、O2二合一仪器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不管什么原因造成仪器损坏不能使用,一律由分公司承担赔偿。到使用年限后(大于2年),由公司统一更换。

6、所有仪器损失赔偿,由公司安全部开据证明,到财务部交付赔偿金之后,安全部方可开单领取新仪器。

7、仪器在使用中如发现数据异常时,要及时进行调试或检验

篇5:有毒有害气体防治制度

1.0目的为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为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保障员工生命以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2.0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有毒有害气体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使用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2.2本公司所有有毒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气体、二氧化硫气体、硫化氢气体、氨气等气体。3.0职责3.1供应部负责对公司所用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采购;3.2物资部负责对仓存有毒有害气体的保管;3.3安全部负责定期对物资部仓存和使用部门所使用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查和培训工作。4.0有毒有害气体的理化特性和中毒症状4.1一氧化碳气体4.1.1特性:一氧化碳(carbonmono*ide,CO)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分子量28.01,密度0.967g/L,接近于空气密度。冰点为-207℃,沸点-190℃。在水中的溶解度甚低,但易溶于氨水。空气混合爆炸极限为12.5%~74%。4.1.2长期接触一氧化碳气体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有影响:神经系统:头晕、头痛、耳鸣、乏力、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等脑衰弱综合征的症状比较多见,神经行为学测试可发现异常,多于脱离CO接触后即可恢复。心血管系统:通过调查资料,结合动物实验研究,提示在低浓度CO的长期作用下,心血管系统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4.1.3中毒症状:接触CO后如出现头痛、头昏、心悸、恶心等症状,于吸入新鲜空气后症状即可迅速消失者,属一般接触反应。a)轻度中毒者出现剧烈的头痛、头昏、心跳、眼花、四肢无力、恶心、呕吐、烦躁、步态不稳、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如意识模糊、朦胧状态),但无昏迷,在离开中毒场所吸入新鲜空气或氧气数小时后,症状逐渐完全恢复。b)中度中毒者除上述症状外,面色潮红,多汗、脉快、意识障碍表现为浅至中度昏迷。及时移离中毒场所并经抢救后可渐恢复,一般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重度中毒时,意识障碍严重,呈深度昏迷或植物状态。常见瞳孔缩小,对光反射正常或迟钝,四肢肌张力增高,牙关紧闭,并可出现大小便失禁。脑水肿继续加重时,表现持续深度昏迷,体温升高达39~40℃,脉快而弱,血压下降,面色苍白或发紫,四肢发凉,出现呼吸异常。c)重度中毒患者经过救治从昏迷中苏醒的过程中,常出现躁动、意识混浊、定向力丧失,或失去远、近记忆力。经过积极抢救治疗,多数重度中毒患者仍可完全恢复。少数出现植物状态的,表现为意识丧失、睁眼不语。重度中毒者中还可出现其他脏器的缺氧性改变或并发。出现严重的心肌损害或休克;并发肺水肿者肺中出现湿啰音,呼吸困难。4.2二氧化硫气体4.2.1二氧化硫气体理化特性二氧化硫又名亚硫酐,为无色有强烈辛辣刺激味的不燃性气体。分子量64.07,密度2.3g/L,比空气重。溶点-72.7℃,沸点-10℃。溶于水、甲醇、乙醇、硫酸、醋酸、氯仿和乙醚。易与水混合,生成亚硫酸(H2SO3),随后转化为硫酸。在室温及392.266~490.3325kPa(4~5kg/cm2)压强下为无色流动液体。4.2.2二氧化硫气体的影响a)对人体的影响:二氧化硫属中等毒类,对眼和呼吸道有强烈刺激作用,吸入高浓度二氧化硫可引起喉水肿、肺水肿、声带水肿及(或)痉挛导致窒息。b)慢性影响:长期接触低浓度二氧化硫,引起嗅觉、味觉减退、甚至消失,头痛、乏力,牙齿酸蚀,慢性鼻炎,咽炎,气管炎,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纹理增多,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及免疫功能减退等。4.2.3二氧化硫气体中毒症状急性中毒:吸入二氧化硫后很快出现流泪,畏光,视物不清,鼻、咽、喉部烧灼感及疼痛,咳嗽等眼结膜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较重者可有声音嘶哑、胸闷、胸骨后疼痛、剧烈咳嗽、心悸、气短、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及上腹部疼痛等。检查可见眼结合膜充血水肿,鼻中隔软骨部粘膜小块发白的灼伤,严重者发生支气管炎、肺炎、肺水肿,甚至呼吸中枢麻痹,如当吸入浓度高达5240mg/m3时,立即引起喉痉挛、喉水肿,迅速死亡。液态二氧化硫污染皮肤或溅入眼内,可造成皮肤灼伤和角膜上皮细胞坏死,形成白斑、疤痕。4.3硫化氢硫化氢气体的防治管理参见《硫化氢气体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相关内容。4.4氨气4.4.1氨气的理化特性氨气相对分子质量17.031,比空气轻,在标准状况下的密度为0.7081g/L,氨气极易溶于水,无色有刺激性恶臭的气体,熔点-77.7℃,沸点-33.5℃,相对密度(水=1)0.82(-79℃),相对密度(空气=1)0.6。4.4.2氨气对身体的影响a)氨对接触的皮肤组织都有腐蚀和刺激作用,可以吸收皮肤组织中的水分,使组织蛋白变性,并使组织脂肪皂化,破坏细胞膜结构。氨的溶解度极高,所以主要对动物或人体的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常被吸附在皮肤粘膜和眼结膜上,从而产生刺激和炎症。可麻痹呼吸道纤毛和损害粘膜上皮组织,减弱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氨被吸入肺后容易通过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进入肺泡内的氨,少部分为二氧化碳所中和,余下被吸收至血液,少量的氨可随汗液、尿液或呼吸排出体外。b)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痰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可伴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若吸入的氨气过多,导致血液中氨浓度过高,就会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的停搏和呼吸停止,危及生命。长期接触氨气,部分人可能会出现皮肤色素沉积或手指溃疡等症状。5.0管理制度5.1采购5.1.1不得从未取得有毒有害气体生产许可证或有毒有害气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有毒有害气体;购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索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标签的有毒有害气体。5.2运输5.2.1有毒有害气体在运输时,须有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和相关资质和上岗证,并有明显的危险标识。5.3验收5.3.1有毒有害气体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出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5.3.2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无泄漏现象,包装使用期应在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5.4储存5.4.1储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a)有毒有害气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罐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毒有害气体,必须在专用仓库、储罐内单独存放。b)应当根据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特性在库房内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高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储存或生产场地应当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c)有毒有害气体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有毒有害气体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应定期监测。d)相互禁忌与灭火方法不同的有毒有害气体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e)储存有火灾、爆炸性之有毒有害气体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5.4.2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5.4.3储存单位人员的安全要求a)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b)储存有毒有害气体的仓库和储罐,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应设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d)储存有毒有害气体仓库和储罐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有泄漏或包装破损时应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处置。5.4.4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a)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b)钢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包装使用期应在试压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必须重新试压。5.4.5储罐的管理与检测a)各种承压储罐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b)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c)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d)储罐的保管员应定期对储罐进行检查,确保储罐的安全使用,并做记录。e)公司安全部应每三年邀请质量监督局对储罐进行检验。5.5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置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硫化氢气体、一氧化碳气体、二氧化硫气体。5.5.1硫化氢气体的处置见《硫化氢气体中毒应急救援预案》5.5.2产生的二氧化硫气体必须经酸雾吸收塔处理。5.5.3一氧化碳气体处置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6.0奖罚6.1违反本制度规定者依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7.0相关文件7.1《硫化氢气体中毒应急救援预案》7.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8.0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