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炼钢企业安全技术相关措施

炼钢企业安全技术相关措施

2024-04-20 阅读 5614

炼钢企业安全技术相关措施

(1)氧气站内氧气储罐、煤气管道、储罐等危险设备增加相应的安全标志,并悬挂在醒目处。

(2)氧气站内氧气罐存在与周边道路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中规定的要求。

(3)液氧站院内的原氧气排放站和值班室应拆迁院外,避免氧气的积聚。

(4)精炼炉附近的氧气罐和阀门离火源太近,随时有着火,爆炸的危险。

(5)完善对可燃气系统的检测,购置一个便携式CO报警器。

(6)厂区内的管网布局较乱,不少管管道未刷油漆,要按相关标准分类分别涂刷管道,防锈防腐。

(7)加强车间内的卫生清理,并对厂房增设安全通道和安全门。

(8)加大对物料摆放工作的管理力度

(9)对生产性粉尘超标的铸造东作业岗位应加以改善,加大通风量并加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

(10)定期对其生产区高温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检验。

(11)对其增加橡皮垫等进行减震减噪处理或更换噪声较小的鼓风机,以使其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12)对车间内电气设备实行接零保护,生产车间内接地点必须按规定标识,并补充接零保护定期检测报告。

(13)完善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14)操作人员的口罩不符合要求,需尽快更换。

(15)加强安全管理,注重操作职工防护用品的穿戴和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核考查和培训。

www.qiQuha.com.com 制度大全

篇2:炼钢工安全职责

(1)对本班炼钢工艺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冶炼出成份、温度及内在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优质钢水。

(3)正确判断炉况和出钢口的使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组织处理。

(4)对铁水成份、废钢质量、钢包状况、合金及其它辅助材料质量进行确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并汇报。

(5)吹炼中,必须关闭炉前炉后的活动挡火门;对炉子系统风、水、电、气正常运转进行确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6)坚持标准化操作,负有对本班各岗位安全操作进行监督的责任。

(7)严格遵守新开炉安全操作规程。

篇3:炼钢厂建构筑物安全规定

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2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以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规定。

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大、中型转炉,炉子跨宜设电梯。

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

6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

7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8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匀向外开启;电炉与LF主控室,应按隔声要求设计;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9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10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11车间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

12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

13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

14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篇4:炼钢厂氧气乙炔安全管理规定

1氧气

1.1氧气管网的设计、作业和检修,应符合GB50030、GB16912的规定;从事氧气管道检修、维护和操作的人员,应通过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2炼钢车间管道中氧气最高流速:碳钢管不大于15m/s;不锈钢管不大于25m/s。

1.3新敷设的氧气管道,应脱脂、除锈和钝化;氧气管道在检修和长期停用之后再次使用,应预先用无油压缩空气或氮气彻底吹扫。

1.4氧气管道的阀门,应选用专用阀门;工作压力大于0.1MPa时,不应选用闸阀。

1.5氧气管道和氧气瓶冻结时,可采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不应采用火烤、锤击解冻。

2乙炔

2.1乙炔站应符合GB50031的要求;其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甲类生产车间厂房的要求。

2.2乙炔工作压力为0.02~0.15MPa时,管中最大流速不得超过9m/s。

2.3乙炔管道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压力为0.02~0.15MPa的中压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且管内径不大于90mm;

——内径大于50mm的中压管道,不应使用盲板或死端头,也不应采用闸阀。

2.4使用乙炔氧气点火枪应远离电气柜,点火枪附近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品。

2.5车间内乙炔管道进口,应设中央回火防止器;每个使用管头应设岗位回火防止器。室内管道,应每隔25m接地一次。

篇5:炼钢厂原材料废钢安全规定

1散状材料

1.1应根据入炉散状材料的特性与安全要求,确定其贮存方法;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

1.2采用有轨运输时,轨道外侧距料堆应大于1.5m。

1.3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的物料,如CaC2粉剂、镁粉、煤粉、直接还原铁(DRI)等应贮存于密闭贮仓内,必要时用氮气保护;存放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计,并禁火、禁水。

1.4地下料仓的受料口,应设置格栅板。

2废钢

2.1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废钢,不应进厂。进厂的社会废钢,应进行分选,拣出有色金属件、易燃易爆及有毒等物品;对密闭容器应进行切割处理;废武器和弹药应由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的处置。

2.2废钢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1.5m。

2.3炼钢厂一般应设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废钢配料作业直接在废钢场进行的,废钢堆场应部分带有房盖,以供雨、雪天配料。混有冰雪与积水的废钢,不应入炉。

2.4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应设置必要的纵向与横向贯通的人行安全走道。

2.5废钢坑沿应高出地面0.5~1.0m,露天废钢坑应设集排水设施,地面废钢料堆应距运输轨道外侧1.5m以上。

2.6废钢配料间或废钢堆场进料火车线与横向废钢运输渡车线相交时,火车线入口应设允许进车的信号装置,当渡车在废钢区运行时,火车不应进入。

2.7废钢装卸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下不应有人,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启动、移动时,应发出蜂鸣或灯光警示讯号,以警告地面人员与相邻起重机避让;起重机司机室应视野良好,能清楚观察废钢装卸作业点与相邻起重机作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