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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指导书蒸汽包安全运行规定

2024-04-20 阅读 1061

作业指导书蒸汽包安全运行规定

1.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予热炉上每只伐门和主要接头附件是否完备、正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2.每班应将水位表冲洗,试验一至二次,安全伐试验一次、排污一至多次。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检查,并向负责人汇报,及时解决。

3.汽包水位不得过满,更不可缺水。在发现缺水时,应“叫水”,“叫水”无效,应通知紧急停炉、排汽措施。

4.锅炉汽包应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清洗检查,并按照“蒸汽锅炉安全运行规程”定期进行超压水压试验。

5.如遇紧急情况时,专职操作人员有权通知停炉,并速报有关部门和填写值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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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蒸汽包安全运行规定

1.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予热炉上每只伐门和主要接头附件是否完备、正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2.每班应将水位表冲洗,试验一至二次,安全伐试验一次、排污一至多次。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检查,并向负责人汇报,及时解决。

3.汽包水位不得过满,更不可缺水。在发现缺水时,应“叫水”,“叫水”无效,应通知紧急停炉、排汽措施。

4.锅炉汽包应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清洗检查,并按照“蒸汽锅炉安全运行规程”定期进行超压水压试验。

5.如遇紧急情况时,专职操作人员有权通知停炉,并速报有关部门和填写值班记录。

篇3:厂内生活用煤气电蒸汽安全规定

为确保厂内生活设施使用煤气、电、蒸汽的安全,保证生活区人员的安全,根据本公司情况做以下规定:

一、厂内生活设施(区域)安全由综合部负责管理,必须严格、细致地对所使用煤气、电、蒸汽各部位进行检查,经常及时地对人员进行安全提示、教育和警告。

二、厂内停电、停煤气、停蒸汽时,(生活区使用时间段)调度室必须及时通知综合部,综合部立即通知下属使用部位人员停止使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待恢复正常时接调度室通知方可使用。

三、生活使用煤气

1、煤气灶点火前,必须认真确认煤气灶没有泄漏,方可点火。

2、食堂和茶炉人员下班时,必须确认煤气阀门关严,方可离开。

3、煤气灶、茶炉点火时,必须按先点火后开煤气的程序操作。

4、茶炉房水开后必须关严煤气阀门,严禁无人看守开少量煤气火保温,防止煤气压力波动灭火后泄漏产生爆炸隐患。

5、煤气灶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证室内通风。随时检查煤气水封槽存水液位和各阀门管道、活节等处,防止煤气泄漏有危险发生,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维修处理。

6、生活用煤气人员要严格执行煤气使用安全规程,做好各部位的消防工作。

三、生活用电、蒸汽

1、综合部要加强生活用电安全的监管,对违章使用者给予相应的教育和处罚。

2、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源和破坏电源保护设施情况的发生。

3、搬动电器设备要拔下插头,电器设备要有良好接地。

4、电器设施严防浸水和用湿手、湿布摸、擦。

5、电器设施有故障时,应及时找专业人员维修,严禁私自处理。

6、厂停蒸汽通知综合部后,浴室必须停止进人洗澡,室内做好通风。

7、严禁私拆乱改和破坏蒸汽取暖设备,以免造成烫伤等伤害事故。

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并深入教育后勤等使用人员。

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篇4: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安全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稠油热采专用湿蒸汽发生器(简称发生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

修理、报废等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8.1MPa,额定工作温度小于或等于357度的发生器。

2引用标准

GBJ17钢结构设计规范

SHJ1043炼油厂管式加热炉耐热球墨铸铁工程技术条件

SYJ4014油气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SYJ27稠油集输及注蒸汽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GB3085安全电压

3金属本材料

3.1发生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2用于焊接发生器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

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材料,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批准。制造修理单位应对这类材料进行焊接性能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后,报上级主管部

门备案。

3.3钢结构用材应符合GBJ17第2章的规定。

3.4用于制作对流管束承板的耐热墨铸铁材料应符合SHJ1043的规定。

3.5发生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时,应选用材料制造国发生器及锅炉压力容器及锅炉压力容器

规范允许使用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有材料质量证明书。

3.6材料的使用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第51条~第55条的规定执行。

4设计与结构

4.1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报部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

4.2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安装、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和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4.3发生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盖有设计资格印章。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

称、技术负责人姓名、《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及批准日期。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并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4.4发生器及操作间建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地区时,应按GB11进行地震荷载计算。

4.5发生器内宜设置防爆装置。

4.6辐射段至少应设一个人孔,并应设置看火孔。

4.7燃烧器的设计、安装,应确保在最大放热量时,火焰不直接接触管束及管卡,并便于拆卸.?

燃烧器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4.8发生器起重用结构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GB3811的有关规定。

4.9发生器禁止采用冲压弯头和对接焊弯头。

4.10发生器必须设置有火情况下远距离切断燃料供给的装置。

4.11车载发生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设计、制造、检验、运输的规定。

5制造、安装与修理

5.1制造

5.1.1发生器制造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报部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

5.1.2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制造。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参数的修改和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证

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做详细记载。

5.1.3焊接发生器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担任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制造单位应建立

焊工技术档案。

5.1.4发生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a.竣工图样(如在原蓝图上修改,则必须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记);

b.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材料质量证明书、焊接质量证明和压力试验记录);

c.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

5.1.5制造单位必须在发生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金属铭牌。未装产品金属铭牌的发生器不能出

厂。

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a.发生器名称及型号;

b.制造厂产品编号;

c.额定蒸发量,t/h;

d.额定工作压力,MPa;

e.额定工作温度,℃;

f.外形尺寸;

g.总重量;

h.制造厂名称;

i.制造年月;

j监检标志。

5.1.6发生器受压元件的焊接,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工艺。

5.2安装

5.2.1发生器的安装单位,必须经局级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承担发生器的安装任务。

5.2.2发生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受压元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

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安全部门。

5.2.3发生器的制造、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图样和SYJ4041及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制造、安

装过程中如有变动,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5.3修理

5.3.1发生器受压元件的修理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并经局级安

全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修理任务。

5.3.2发生器受压元件的修理,应有施工技术方案,经修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安全部门

备案。

5.3.3发生器受压元件施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5.3.4经检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修理:

a.发生器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验期;

b.受压元件开裂;

c.因材料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d.辐射及对流管束的局部鼓包高度超过3mm时,应切换管段;

e.辐射及对流管束直管弯曲度超过管长的2%或超过管子内径的90%,应予更换。

5.4检验

发生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必须由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出

厂、安装、使用。

6主要附件与仪表

6.1安全阀

6.1.1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安全阀:

a.泵出口;

b.蒸汽出口(装设2个);

c.雾化分离器;

d.蒸汽出口雾化管线。

6.1.2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在安全阀和管线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6.1.3安全阀的总排放量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132条进行计算。

6.1.4蒸汽出口安全阀始启压力应为1.08倍和1.1倍额定工作压力。

6.1.5安全阀回座压差一般应为始启压力的4%~7%。

6.1.6安全阀一般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

安全的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6.1.7发生器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排放试验,停用后再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排放试

验。

6.1.8发生器的安全阀,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正。

6.1.9对新安装的安全阀和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进行整定和校正。

6.1.10安全阀经过校正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

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6.1.11安全阀的校正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校正能力,并经局级安全部门认可。安全阀校正后,始

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正结果应有记录,并归入档案。

6.2压力表

6.2.1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a.供水泵出口至单流阀前;

b.热交换器入口、出口;

c.对流段出口;

d.辐射段出入口;

e.蒸汽出口;

f.燃料入口,进燃料器入口;

g.吹灰装置;

h.燃料雾化用蒸汽、空气管道;

i.燃烧室。

6.2.2高温、高压部位的压力表,必须耐高温、防震。

6.2.3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压力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5级;

b.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

2倍;

c.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操作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6.2.4压力表的安装、校正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正,并在

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校正后应封印。

6.2.5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b.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旋塞,以便吹洗管路、卸换压力表。

6.2.6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a.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期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

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b.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封印损坏或超过校正有效期限;

d.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e.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标的缺陷。

6.3温度计

6.3.1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温度计:

a.换热器入口、出口;

b.对流段出口;

c.辐射段出口;

d.燃料油入口,油嘴入口。

6.3.2选用温度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压力式或双金属式;

b.有表盘的测量温度仪器的量程,应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6.3.3温度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a.超过校正有效期限;

b.温度计损坏,刻度模糊不清;

c.其它影响温度计准确指示的缺陷。

6.4温度指示仪

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温度指示仪:

a.发生器蒸汽出口;

b.受热管管壁;

c.排烟烟道;

d.燃烧器喉部;

e.测量燃油温度的部位。

6.4.1温度指示仪的精度低于1级,并按时校正,超差应予更换。

6.5自动控制系统

6.5.1发生器控制部分应具备下列功能:

a.自动点火及报警时自动停机;

b.流量、压力、火量自动监测及调节;

c.手动调节。

6.5.2启动时应首先启动附属设备(供水泵、鼓风机、空压机)进行前吹扫。

6.6保护装置

发生器至少要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a.蒸汽超压、超温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b.火焰中断联锁保护装置;

c.低燃烧联锁保护装置;

d.进水低流速联锁保护装置。

7发生器操作间

发生器操作间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符合SYJ27。

a.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b.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

c.应防止积水。

d.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e.承重梁、柱等构件,与发生器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7.2发生器操作间。

8使用管理

8.1发生器操作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局级安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8.2发生器操作人员应熟悉发生器安全知识,定期检查发生器的运行状况,搞好安全运行,任何

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操作工违章作业。

8.3发生器使用检查

新安装、移装、长期停用的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做下列检查:

a.工艺管路上阀门是否处在恰当的位置;

b.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整定;

c.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d.自控系统是否正常;

e.燃料系统有无渗漏;

f.安全附件校正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g.配套设备及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

8.4启动

8.4.1按设计程序操作启动附属设备。

8.4.2新装或长期停用的发生器,在投运闪应烘干衬里。

8.5运行

8.5.1开始运行时,火量应逐级调节,禁止使用受压元件急剧升温。

8.5.2调节火焰,处于最佳状态。

8.6停止运行

发生器由正常工作状态停止运行时,火量应逐级下降,禁止急剧下降。

8.7紧急停止运行

发生器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a.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发生器供水;

b.超温、超压,经处理后,仍无下降;

c.安全阀全部失效;

d.发生器受压元件损坏,危及操作人员安全;

e.发生器构架被烧损;

f.其它异常情况影响发生器安全运行时。

8.8发生器长期停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8.8.1排除管内积水,关闭阀门以隔绝空气。

8.8.2对有可能含湿气的所有系统进行排放和吹扫。

8.8.3如果发生器燃料是重油,在燃料系统内以轻油转换。

8.8.4气动及电动仪表要防风雨。

8.8.5取下电源保险丝或断路器,采取措施防止违章操作。

8.9检修人员进入发生器内部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8.9.1在进入燃烧室工作前,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

爆。同时测定含氧量,使含氧量体积比达到18%~23%。

8.9.2燃油、燃气发生器,应加盲板隔断油、气的来源,并做出明显标记。

8.9.3在潮湿的燃烧室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燃烧室内

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超过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8.10使用发生器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发生器运行时的给

水质量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8.11使用发生器的单位,应向局级安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8.12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发生器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湿蒸汽发生器使用登记表”[见附录A(补

充件)]和设备档案,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a.发生器出厂资料;

b.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c.发生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d.持证操作人员数量。

8.13登记部门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湿蒸汽发生器使用登记证”,见附

录B(补充件)。

8.14没有取得“湿蒸汽发生器使用登记证”的发生器,严禁投入使用。

8.15进口发生器到货后,使用单位应立即进行商检。其中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由专业检验单位

进行。未经商检的发生器,严禁安装。

8.16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发生器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负责。外贸单位在签定合约时

,应选派熟悉发生器安全性能的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在合约中必须注明下列各项。

8.16.1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范和标准。

8.16.2产品的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图样、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使用和安装说

明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8.16.3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8.17合约签定后,应及时上报局安全部门备案。

9定期检验

9.1使用发生器的单位,对运行的发生器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由行业主管部

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进行。

9.2从事发生器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应由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证书的人

员担任。

9.3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检验员应有详细记录,检验

后应出具《湿蒸汽发生器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并经审核加盖检

验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9.4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9.4.1受检发生器与热力系统相连的管道、烟道等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9.4.2清除辐射管束及对流管束表面的灰渣污垢,露出金属表面。

9.4.3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

9.4.4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发生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9.4.5彻底切断燃料供给系统。

9.4.6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的规定。

9.4.7为了暴露检查部位,必要时应部分或全部拆除绝热层和其它附件。

9.4.8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9.5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6发生器定期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9.6.1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发生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1次。

9.6.2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发生器停机时的检验,每3年至少进行1次。

9.6.3压力试验:是指发生器停机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其周期每6年至

少1次。

9.7定期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检验方法:

a.无损探伤检查;

b.硬度测定检查;

c.金相检验;

d.应力测定;

e.声发射检测;

f.压力试验;

g.其它。

9.8定期内外部检验的重点部位如下。

9.8.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9.8.2受压元件的表面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9.8.3受压元件有无磨损,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9.8.4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9.8.5对流管束支承板、管卡、管卡螺栓与管束接触部位的磨损情况以及连接部位是否牢靠。

9.8.6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

9.8.7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9.9发生器压力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但不得用压力试验的方

法确定工作压力。

9.10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25倍,压力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

极限的90%。

9.11压力试验应符合SYJ4041第3.8.2条。

9.12发行器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做报废处理:

a.经实测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壁厚小于设计壁厚,而又不能降压使用时;

b.由于事故造成发生器受压元件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时;

c.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变异时。

凡报废发生器,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做出全面技术鉴定,报使用主管

部门批准,安全部门备案。已报废的发生器严禁使用。

9.13发生器的检验单位,应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业务领导。

篇5:蒸汽使用安全规定

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能源环保部通知要求,所有岗位严禁使用蒸汽作为取暖热源。由于我厂部分岗位汽暖改水暖工作难度较大,通过与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协商,同意我厂部分岗位使用蒸汽作为取暖热源,为保证用汽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使用蒸汽取暖单位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使用汽暖的岗位值班人员严禁睡岗。相邻值班室人员应结为互保对子,相互提醒,相互关照。值班工长、工段兼职安全员定期对取暖岗位进行检查或电话询问。

2、发现取暖设施泄漏蒸汽时,应立即打开门窗关闭蒸汽进气阀,同时通知车间修理完好后方可使用。

3、取暖蒸汽压力不得超过0.2Mpa。

4、所有蒸汽取暖设施必须安装疏水阀,严禁人员长时间在蒸汽疏水阀处停留。应妥善处理疏水阀排除的冷凝水,不得排放至楼梯、道路及人员经过的的地方,防止结冰人员滑倒。

5、安全环保科负责对蒸汽取暖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如有违规使用蒸汽取暖者,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相关车间责任人500元,其他责任人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