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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运行工人岗位安全职责

2024-04-20 阅读 9565

电厂运行工人岗位安全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及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2、积极参加班前、班后会,接受班长工作按排,根据工作中的危险点分析,作好安全防范措施;并正确佩带使用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器具。

3、认真监督、精心调整,按时进行设备巡视检查,准确填写运行日记,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4、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认真进行运行系统变更操作,严禁无票操作,违章操作,冒险操作,自觉履行监护,复诵制。

5、积极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对本班组发生的不安全现象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分清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高反事故斗争能力。

6、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熟知本岗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熟知《安规》《运规》及各种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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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机动车辆安全运行制度

为了保障厂区的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构我厂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经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未经车辆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厂内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驾驶。

3、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瞭望、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4、车辆的各种机构零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运行。(如照明、刹车等)

5、机动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15千米/小时。

6、非专职司机严禁动用车辆,违者一律开除。造成事故、事件的按照化工厂其他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档复位,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8、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在行走时必须鸣笛,车辆每次倒车都必须鸣笛,并了解背后情况。

9、叉车、铲车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入,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10、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11、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地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也不得高于500毫米。

12、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越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13、严禁空档溜车和超速开车。

14、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15、如违反以上条款一律考核司机、车间主任,考核金额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16、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篇3: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扎实的开展,为了各种车辆在生产中有效的管理,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各种车辆在运输及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在行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和交通规则。

3.要做到脑勤、眼勤、手勤,严格做到不超速,不违章,不超载,要知车,知路,知气候,知货物,要注意上下,左右,前后的情况,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保修,勤搞卫生。

4.在行驶中对路况不明要慢,视线不良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在交叉路口,狭路,弯路,人行道,人多繁杂地段要慢速行驶。

5.进入公司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每小时最高行速5公里,要低速安全行驶。两台以上车辆前后行驶时,两车最小车距50m,严禁超车,严禁在没发生意外情况下采取紧急停车。

6.为保证车辆及人身的安全,在公司内任何车辆不准带人,驾驶室内只允许驾驶员一人,除学徒司机外(注:学徒司机只准坐一人),外出车辆因工作需要搭乘的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扒车和跳车。

7.各种车辆在生产区内严禁乱停乱放。因工作需要中途需停车者,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不得离车。

8.各种车辆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如工作需要必须进入者,必须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安全人员指挥下方可进入工作。

9.装卸货物的车辆,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与滚动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2m,装卸货物时,驾驶室内不准坐人;吊物时,不准将货物经过驾驶室的上方装卸。

10.装运热锭,热切头,铁水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特种车辆,严禁急转弯,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更不准在油库附近停放。

11.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工作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倒车,必要时要有专人指挥倒车。

12.公司各种车辆要配带相应的安全消防器材,要不断检查消防器材的可靠性,有效性。

13.凡违犯上述任一条规定者发现一次扣罚驾驶员50元;发生超乘(注:铲车内只准坐司机本人),将处罚当事人100元,司机100元,单位主管100元。

此规定自2006年4月28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部

企业管理部

2006年4月28日

篇4:运行安全技术制度

整车

1.1.车辆标记

1.1.1车辆的上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国家标准局1987-02-16批准1987-08-01实施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

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1589-79《汽车外部尺寸限界》的有关规定。

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I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方先向盘式拖拉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

1.2.4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1.3车辆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应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

1.4车辆核载

1.4.1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铀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定。

1.4.2驾驶室乘座人数的核定:

a.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的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车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0mm核定3人。小型汽车驾驶室内部宽度等于或大于1550mm核定3人:

b.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座垫长度(从中间位置测量)每400mm核定1人。

1.4.3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

a.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

b.按座垫长度和站立面积核定:座垫长度每400mm核定1人。允许站立面积l平方米核定4人;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l平方米核定5人。以本款a及b项计算,乘座人数以最小值核定。

1.5转向桥负荷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桥负荷分别不小于该车整备质量和允许总质量的20%。

1.6比功率机动车辆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78kw/t。

1.7侧倾稳定角车辆在空载、静态情况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如下。三轮摩托车:不小于25;最高时速低于20km/h或总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不小于30;其他车辆(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不小于35。

1.8漏水检查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检查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接连部位,不允许漏水。

1.9漏油检查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得有滴油现象。

1.10车速表检查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15%~-10%。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应为36至46km/h。

1.11车辆外观车辆的外观:

a.车辆外观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且有正常的技术性能;

b.车体应周正,左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不大于40mm。

发动机

2.1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怠速稳定,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得低于原额定功率的75%。

2.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

2.3化油器、消声器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2.4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2.5发动机点火系、供油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转向系

3.1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

3.2机动车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轻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到极限位置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3.3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有自动回正能力,以保持机动车稳定的直线行驶。

3.4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超过15度。

3.5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其方向盘不得有摆振、路感不灵、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

3.6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以10km/h的速度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圆周力不得大于245N。

3.7机动车转向桥负荷大于4t时,必须采用转向助力装有转向助力器的车辆,当转向助力器失效后,仍具有用方向盘控制车辆转向的能力。

3.8机动车辆的最个转弯直径,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24m。当转弯直径为24m时,前转向轴和末轴的内轮差(以两内轮轨迹中心线计)不大于3.5m。

3.9机动车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3.10用测滑仪检验前轮的侧滑量其值不得超过5m/km。

3.11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3.12摩托车的前叉和转向把不得有变形、裂损和不灵活等现象。

制动系

4.1机动车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轻便、二轮、边三轮摩托车只要求有行车制动装置。

4.2行车制动系的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4.3行车制动系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踏板力不得超过700N,手握力不超过300N。

4.4行车制动系最大制动效能应在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以内达到。

4.5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操纵杆必须有一定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杆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产生最大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器应在第三次拉动拉杆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最大制动效能。

4.6驻车必须能通过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住,并且施加于操纵杆上的力应不大于500N。

4.7对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辆,当气压升590kPa时,在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其气压的降低应不超过9.8kPa。在气压为59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踏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19.6kPa,列车不得超过29.4kPa。

4.8采用液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当制动踏板压力最大时,保持1min,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底板移动现象。

4.9气压制动系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贮气筒应装有放水阀。

4.10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中等转速下,4min(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车辆在连续五次全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

4.11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4.12汽车和无轨电车行车制动系部分管路失效时,其余部分制动效能仍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

4.13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的附着系数为0.7)上的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对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1中满载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

4.14机动车用制动减速度检验制动性能:

a.机动车在平坦、硬实、清洁和干燥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附着系数为0.7)的制动稳定减速度和跑偏量应按表2的要求检验。对于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2满载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

b.制动力平衡要求:前轴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大于该轴轴荷的5%,后轴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8%;

c.制动系协调时间按4.14b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4.16车辆的制动性能如能符合4.13条、4.14条和4.15条之一者,即为合格。

4.17机动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系指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完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得大于0.8s。

4.18机动车辆驻车制动性能要求:车辆空载正反两个方向在20%的坡道上使用驻车制动装置5min以上应保持固定不动;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测驻车制动力时,车辆在空载状态,使用驻车制动装置时,驻车制动力总和不得小于该车整备质量的20%。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5.1车辆的灯具应安装牢靠,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困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关。开关位置应适当,便于驾驶员操作。开关上须有符合GB4094-83《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规定的图案。

5.2照明和信号装置

5.2.1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规定,其他机动车可参照GB4785-84的规定执行。

5.2.2轻便、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应设置远光灯、近光钉、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各一个,前、后转向信号灯各二个,侧三轮摩托车在边斗上应设置前位灯、后位灯各一个,光色应符合GB4785-84的有关规定。

5.2.3全挂车应在车辆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挂车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

5.3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5.3.1机动车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车辆空载,允许乘1名驾驶员。前照灯在距屏幕10m处,光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高度应为0.75~0.80H(H为前照灯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右均不得大于100mm。

5.3.2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灯在屏幕上的调整,要求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5~0.9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

5.4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5.4.1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4599-8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规定,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5948-86《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规定。

5.4上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

5.4.3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且当前照灯启闭及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

5.4.4空载高为3.0m及以上的客车及厢式货车均须安装示廓灯。

5.4.5汽车应设置危险报警闪光灯。

5.4.6车辆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Hz应为1.0~2.0,起动时间不大于1.5s。

5.4.7总长超过9m的车辆(不包括全挂列车)两侧其前方须装设侧向转向信号灯。

5.4.8机动车驾驶室的仪表板七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

5.4.9驾驶室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并不得眩目。

5.4.10各种客车及无轨电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5.4.11对于安装一只或两只前照灯的机动车,每只灯的发光强度应为15000cd以上;对于安装四只前照灯的车辆,每只灯的发光强度应为12000cd以上。

5.4.12车辆的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的生理可见度,在阳光下距30m可见,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前、后位灯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后牌照灯的生理可见度。夜间好天气,20m能看清牌照号码。

5.5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5.5.1喇叭性能要求:

a.机动车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声音悦耳;

b.城市用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面高1.2m应为90~105dB(A)。

5.5.2发电机应技术性能良好,蓄电池应保持常态电压。所有电器导线均须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封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需装设绝缘套管。

5.5.3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何一个线路如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5.5.4机动车应装有水温表、电流表(或充电指示灯代替)、燃油表、车速里程表、气压表、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指示灯代替)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

5.5.5大客车及装用柴油机的货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

5.5.6无轨电车的电器要求:

a.无轨电车易起动、加速平稳、运行可靠;

b.牵引电机换向器的火花不得大于1.5级、无异响,绝缘性能良好,电车的总绝缘电阻:当周围空气相对湿度在75%~85%时应不小于3M欧姆;当相对湿度在85%以上时,应不小于lM欧姆;c.集电头动作应灵活,不卡滞。集电头应具有安全保护装置。当集电头与集电脱离时,不得直接落地;

d.线网在标准高度5.75m情况下,集电靴与接触线网的压力应能在80~110N范围内调节;行驶中不产生较严重的火花。

行驶系

6.1轮胎要求

a.轮胎的磨损:轿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在磨损后应不少于1.6mm,其他车辆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b.轮胎胎面因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c.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c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d.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

e.机动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6.2车轮横向和径向摆动量:小型汽车和摩托车不大于5mm,其他车辆不大于8mm。

6.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6.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

6.5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6.6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传动系

7.1离合器

7.1.1机动车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

7.1.2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整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7.1.3踏板力不得超过300N。手握力不得超过20N。

7.2变速器、分动器

7.2.1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自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自行跳档现象。运行中无异响。换档时,变速杆不得与其他部件相干涉。

7.2.2在变速杆上或其附近,必须有能使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容易识别变速器档位位置的标志。

7.3传动轴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中间轴承、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动现象。7.4驱动桥主传动器、差速器工作应正常,并无异响。

车身

8.1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和客货安全。

8.2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

8.3车身外部不允许有任何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

8.4车身内部不应有任何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车身内部的非金属件应具有较高抗燃烧的能力。

8.5车门、车窗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其门锁牢固可靠。行车时门窗无振响。货厢的栏板、底板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密合,座椅扶手安装牢固可靠,排列整齐。

8.6对气动开启的车门,应能在气压低于工作压力时,通过另外的机构开启车门。

8.7客车的第一级踏板高度不大于400mm。

8.8车辆的车轮应安装挡泥板和罩尾垂帘,挂车后轮应安装挡泥板。

8.9驾驶员座椅应舒适可调,各操作机件布置合理、方便,具体尺寸可参照JB2667-80《载重汽车驾驶员操作位置尺寸》的规定。

8.10车辆前后分别设置适用的牌照座,前牌照座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后牌照座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安全防护装置

9.1轿车前排座椅必须装置座椅安全带。

9.2机动车必须装设后视镜,其要求如下:

a.大客车、无轨电车和大型平头货车在左、右、前各装一面;二轮、边三轮和轻便摩托车可只装一面;其他各类车辆左右各装设一面后视镜;

b.机动车的后视镜的安装位置、角度应适宜,镜面中影象不得变形,并应能看清车身后方的交通情况,装在前面的后现镜能看清车前部的情况。

9.3采用气本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应设有安全门或安全出口。需用安全门时,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门(安全出口)上应有明显的红色标志,并有开启警报装置,并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出口玻璃的专用工具。

9.4机动车车辆门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前挡风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部分区域钢化玻璃。其他门窗可采用钢化玻璃。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5汽车和无轨电车挡风玻璃应具有防冻、除霜装置。

9.6机动车挡风玻璃应具有刮水器,并能在-40~+50℃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对单座驾驶室刮水器其扫刮面积不小于1800平方厘米,多座驾驶室要有两处以上扫刮区域,每块扫刮面积不小于1800平方厘米。

9.7客车、无轨电车除驾驶员门、安全门外,不准在其车身左侧开设车门。

9.8车长大于8m或乘员座位数多于40人的客车,如

9.9燃油箱的要求:

a.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具有防护装置,不致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

b.燃油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汽车晃动时不漏油;

c.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d.燃油箱的通气口应保持畅通,通气口和加油口不应朝向有站席和坐席的车厢内开口。

9.10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

9.1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驾驶室上方应安装红色标志灯并应在车身两侧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9.12汽车应装备灭火器。

9.13摩托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和脚镫。

9.14货车车厢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70~100mm的安全架(自卸车和总质量1t以下的货车除外)。

9.15机动列车的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并且要有在行驶中不能因振动、冲击等而分开的有效的安全装置。

9.16全挂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全挂车和半挂车车厢底部至地面距离大于800mm时,应在车厢下部两侧装有防护装置;其车架最后端离地最小高度大工800mm时,应

在车架后端下方设置防护装置。

特种车的附加要求

10.1消防车的车身颜色为R03大红色(按GB3181-82的规定),标志灯具为红色回转丈、警报器音调为“连续调频调”。

10.2救护车的车身颜色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红色“十”字、标志灯为蓝色回转式、智报器音调为“慢速双音转换调。”

10.3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为Y07中黄色(按GB3181-82的规定),标志灯具为黄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单音断鸣调”。其车身两侧喷“工程救险”字样。

10.4警备车、交通监理车的标志灯为红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

10.5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备车、交通监理车设置的警报器音调声压应在110~115dB(A)之间。其他车辆不经批准,不得设置警报器和标志灯。

汽车废气排放

11.1汽车废气排放应符合GB3842-8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四冲程汽油机在海拔1000m以下,(以下有图片,177~179)

13.59.8条对于19*底以前生产的车可以例外。

13.612.1条和5.2.1款中对倒车灯的要求对于1990年以前生产的车辆可以例外。

13.7执行本标准所用的仪器和设备,必须经过省(市)厅(局)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所用仪器和设备精度须在2%以内。

篇5:工务段生产安全风险预控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改进安全总体绩效,确保生产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规范运行,根据上级体系考核标准、奖罚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工务段对于体系的日常运行管理要求与考核奖罚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务段所属各区段、工区、机关各科室及委外单位。

第四条体系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实时控制、实事求是、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五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风险预控:在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预先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生产安全风险的过程。

持续改进:为改进安全总体绩效,根据体系安全生产方针,完善生产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过程。持续改进活动对于整个体系和体系中的每个要素、每项工作都适用。

不符合:不满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国务院部门规章、体系文件、体系要求及考核标准。不符合依据其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不符合,指的是对于体系要素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存在个别、偶然、孤立或轻微的问题;第二类是严重不符合,指的是对于体系要素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系统性失效,区域性失效,体系运行后仍然存在严重的安全危害。

体系文件:对段辖各级组织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全过程中的管理、作业等活动作出的书面规范。体系文件应经过审核并正式下发,包括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风险管理手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制度、作业标准、作业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等。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工务段成立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段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段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各科室、车队、区段正职组成。

工务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一)为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制定并定期审核段风险预控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指标。

(四)编制、完善段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等体系文件。

(五)批准年度管理方案,审定安全目标、指标,督促、检查段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六)编制并实施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编制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故障现场处置方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故障。

(八)做出有关奖惩决定。

第七条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科科长担任,配备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体系的日常运行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八条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负责体系日常运行管理与考核工作。工作组包括党政办公室、经营管理科、生产技术科、安全监察科、职工教育科及车队。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生产安全副段长担任,工作组副组长由各科室、车队负责人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副组长指派。

工作组职责:

(一)协调配合做好段安全生产工作,并按规定安排部署月度动态检查,组织或参与段体系定期考核。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生产安全有关规章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立、改、废工作。

(三)按规定对设备设施、工器具、材料、安全防护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进行选型、购置、验收接管、检测、检验及鉴定,建立健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档案、台账、记录和统计报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和有关证照等,并负责督查、考核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年度和持续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预防与纠正措施。掌握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危险源及其管控措施,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体系年度管理方案中明确的高风险任务、高风险场所、消防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督查。

(五)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复查验证工作质量负责,对隐患进行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治、复查验证、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进行重点督查并积极协调整改事宜。

(六)负责对段制定的、上级制定在段内转发执行的与生产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规性评价,整改不符合或提出纠正不符合的建议与意见。

(七)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业务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分管业务内的安全工作,并定期召开包括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的业务会议,总结部署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与检查考核

第九条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体系考核标准、体系文件、年度管理方案和其他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体系运行管理与考核工作;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汇总、统计分析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体系管理与考核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第十条段对体系实行二级运行管理和检查考核。即段对区段、班组,班组对个人。

第十一条体系检查考核对象及方式。

(一)段检查考核分为定期和动态两种方式,并按权重计算综合得分:

1.定期检查考核:机关各科室、车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考核,季度覆盖率达到100%。

2.动态检查考核:机关各科室按照分工,每月自行组织不少于一次检查考核,每次检查考核区段数不少于2个、班组不少于15个,季度覆盖率达到100%。

第十二条体系检查考核实施组织。

(一)科室、车队及工区负责人负责组织月度动态检查考核。

(二)生产安全副段长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考核。

(三)防洪、防寒、防火等专项检查或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等综合检查由分管段领导牵头组织。

第十三条事故及相关指标扣分标准。

(一)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30分。

(二)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5分。

(三)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0分。

(四)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非伤亡一般A类事故,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5分。

(五)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非伤亡一般B类事故,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0分。

(六)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非伤亡一般C类事故,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8分。

(七)考核年度内事故件数未突破考核指标的,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年度总分中扣6分。

(八)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比照伤亡事故或非伤亡事故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九)考核年度内设备故障指标完成情况未达到年初考核目标的,在年度总分中扣1~5分。

(十)考核年度内事故件数突破考核指标的,超出一件在年度总分中扣5分,再每超出一件翻倍扣分。

(十一)自检每少一次,或自检工作开展不认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在季度总分中扣5分。

(十二)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无客观理由未在计划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每条在年度总分中扣2分。

(十三)安全信息资料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每次在季度总分中扣1分。

以上(一)至(七)项和第(十)项,负主要责任的,按全部责任的50%扣分;负重要责任的,按全部责任的30%扣分;负次要责任的,按全部责任的20%扣分;负同等责任的,扣同等分值。

第十四条考核中重复发现、无故未整改的,在季度总分中按标准分值的二倍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年度评级资格:

(一)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神华、准能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两次及以上的。

(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以上事故的。

(三)发生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环境事件的。

第十六条季度及年度考核评分计算方式:

(一)季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季度考核得分=定期检查考核得分+动态检查考核得分-事故及相关指标扣分值。

(二)年度考核得分为全年四个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数-年度事故及相关指标扣分值。

第十七条体系达标分为四个等级,评级标准如下:

一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死亡事故、责任重伤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三)安全生产周期1000天及以上。

二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80分及以上至90分,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三)安全生产周期500天及以上。

三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70分及以上至80分,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四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60分及以上至70分,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务段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务段生产本质安全体系运行管理与考核规定(试行)》(大准铁工字〔2013〕15号)同时废止。收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