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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员工劳动纪律制度

2024-04-20 阅读 5431

班组员工劳动纪律制度

一、职工每月按班组所安排的轮休表休息,不得乱休,凡造成当班无法正常生产者,损失由责任人赔偿,并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次。

二、职工确因有事,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与本班同工种休息人员调班,并经班长同意后方可有效。班长、副班长不得同时休息。

三、职工因有事不能调班者,必须在排班前四个小时内将请假手续批好,并于当班前交队值班人员签字后方可有效。除特殊、特别重大情况外,任何人员严禁电话请假或口头请假。凡未履行任何手续不按时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按200元/天计算,造成的生产损失另行清算。

四、凡未按正休、乱休、未调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全队职工都必须服从队、班组的正确安排,凡不服从安排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对影响生产造成损失者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后果特别严重者报请矿解除劳动合同。

六、凡发现在井下睡觉者每查获一次罚款200元,造成损失一切后果自负。

七、凡是在井下打架者每人处以罚款1000元/次,地面打架处以每人罚款500元,并一律按“三违”论处,情节严重者交矿处理。

八、严禁酗酒闹事,凡因酗酒闹事影响他人休息和工作的,每人次罚款100元,并追究同闹事者一起饮酒者的连带责任。

九、凡无故纠缠领导影响工作的,给予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者一律报矿解除劳动合同。

十、电钳工入井工作,有对当天工作完成之外的供电、供风、供水、运输的设备检查、检修的义务,并填写检查、检修记录。值班电钳工应在次日班前会上,主动向分管副队长和班长汇报当天晚上所处理的问题、时间、地点及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若晚上未处理任何故障,则次日正常上班。若当晚处理故障且下井的,则根据当晚处理故障的工作内容,酌情给予补休。凡是当晚未入井处理故障,次日不上班者,按100元/次处罚。当晚的工作内容由调度室和队值班领导的记录为准。

十一、因违章被查获者,除承担所有处罚外,队上将根据事故情节处以50—200元罚款,并承担有关安全文件的相关处罚。

十二、因工分、出勤、工资等有误应先向队反映,连队未解决或解决不合理,可向工会或上级反映、处理,不得先行越级反映。

十三、出现撕毁考勤、工分表、工资表或把各种表拿走,影响工资计算,对撕毁者处以1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矿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因工作或工作外其他原因,无理与班长、副班长或值班人员争吵的罚款50—200元/次。

十五、如发现私自乱改出勤、工分和考勤表、假分者,处以罚款100元/次,并取消所改出勤、工分。

十六、凡考勤未上班者,一经查出每天处以200元罚款,并收取所得工资两倍的赔偿金,由于考勤未上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十七、凡是队、矿的任何处罚,只要属实,不讲任何客观原因一律按规定执行。

十八、队安排班组及其员工的临时工作,必须按质按量完成,否则,不予计资,如因工作任务未完成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全额承担赔偿,并对责任者给予50—200元的处罚。

十九、各班组、全队职工要团结协作,相互支持,为全队的安全生产创造有利条件,不得相互制约,阻碍生产,凡出现人为设置不利于安全生产因素的将进行追查,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对出工不出力,完成任务差,不讲工作质量的职工每次给予100元的罚款,并按班组管理制度处罚。

二十一、凡私藏工具,或擅自撬其他班组工具箱者,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故意损坏工器具、丢失材料者一律照价赔偿,并视情节处以50-100%的罚款。

二十二、对无故停产的班组每班次处以1000元罚款,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影响未汇报或汇报不清,造成下一班无法正常生产的责任人,视情节赔偿所造成影响损失的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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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车站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为整顿和加强企业劳动管理,促进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遵守八小时工作制,不迟到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职工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计算,超过半小时算旷工。职工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三)职工因故请假,必须按照各类假的规定办理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期报到上班,如需延长期限申请续假,未经同意任意超假,按旷工处理。凡请事假在三天内的(含三天),由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至五天的(含五天)事假,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五天以上的事假,必须由经理批准。

(四)职工上班吵架,打架,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生产工作正常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违纪处理。

(五)违反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企业损失,工伤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违纪处理和追究经济责任。

(六)凡是连续性工作的职工,要做到交接班人员都到场,不允许交接班时上一班或一下班无人。下一当班人未到,交班人不能走,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论处。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一年内无各类安全隐患的事故发生,工作成绩突出,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车站表彰奖励。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车站给员工给予以下奖励;

1、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2、在事故救援中,使顾客和员工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

3、提出合理化建议堵塞安全管理中的漏洞。

4、年底评出的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

二、站场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20—100元。

1、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撤离职守;

2、未按要求认真填写安全管理各类登记表;

3、涂改或伪造安全工作记录;

4、安全管理各种资料混乱不全,未建档;

5、利用工作之便替经营者报班或违章违规说情。

三、虽未造成后果,但存在安全隐患,给予责任人下岗处理。

1、车辆未安全例检而给予报班营运;

2、为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使“三品”上车;

3、售超员票;

4、车辆出站未认真检查,清点实际载客人数,使超员车辆出站。

篇3: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劳动纪律处罚规定

1.工作面循环进尺每班不低于1.2米,不够严重扣罚,定期校正后给予处理。

2.工作面要求棚距最大不超过0.7米,凡超5公分以上每棚处罚20元。

3.机头机尾''四对八梁''的要求,要求对距0.2米,棚距0.6米,交替迈步使用,凡悬殊5公分以上罚款50元。

4.要求工作面浮煤必须清理干净,否则重罚100元,人行道必须畅通无阻,矸石杂物必须清理干净否则重罚50-100元。

5.工作面发现坏单体坏铰接顶梁必须当班转运到指定地点,发现一棵不转运出去,每颗处罚20元。

6.工作面所有支护材料不准放在底板上,要求必须站立靠老塘侧摆放整齐,发现有一根不站立罚款20元。

7.每棚要求两块木批,少一块罚10元。

8.工作面要求单体液压支柱与铰接顶梁配合支护,一梁一柱,三梁三柱铰接使用,在操作时凡少一棚铰接支护罚款50元。

9.工作面回料要求不准丢料,丢一根单体罚款1000元,丢一根铰接顶梁罚款500元。当班少回一根料扣罚200元。

10.现场组工程质量评估太差,出现柱子不齐,角度不够,梁子不平,注压不够等工程质量太差情况每组罚款100-200元。

11.如出现下班放炮倒棚现象,说明注液撑力不够,给予上一个班有关现场组人员每棚50元罚款。

12.工作面机尾机头的压柱一次不打罚100元,由机头机尾现场组人员负责。

13.工作面机头机尾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无阻,一次不通罚100元。

14.机尾超前支护由当班班长负责安排处理,要求超前支护不低于20米,低于20米罚班长100-200元。

15.工作面上隅角回料不准滞后,滞后一棚罚50元。

16.工作面老塘侧按要求必须打戗柱,在单体充足的情况下必须按规定打戗柱,少一根罚50元。

17.工作面要求单体三用阀的规定,要求注液孔对机头方向,单体柱把手方向对煤壁,发现一根不合格罚款10元。

18.工作面要求单体铰接顶梁正悬臂支护,梁头垂直煤壁,出现倒悬壁支护每架罚款50元。现场组开始作业之前必须先挂超前支护,正确使用水平楔,凡不挂粱者,空顶作业每次罚100元。

19.工作面要求注液枪用完后必须悬挂,一次不挂罚款50元。

20.当班出现问题必须当班解决处理,不准拖到下班处理,否则罚款跟班领导100-200元。工作面运输溜子、平运输溜子的管理属于采煤管理范围,工作面范围内出现电机烧坏每出现一台,罚跟班矿长100元,班长100元,打放组200元,跟班机电100元,机电科长100元。

21.凡下井职工按时参加班前会,迟到罚款10元,无故旷工不请假罚款50元,入井前做到签字''三对口'',出井和交灯时必须签字,一次不签罚款30元,入井作业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不准带烟火入井,不准穿化纤、迷彩等衣服下井,禁止酒后下井,凡违反一项罚款200元。

22.下井职工不准井下随处大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不准私带矿灯上下井,出井后及时交回矿灯,否则罚款50元。

23.凡井下职工必须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不准入井。跟班区长负责监督执行,否则发现一人给予班区长100元罚款。

24.打放组人员严格火工品的管理,发现丢失一发雷管,一管炸药,一次不上锁,火工品一次不入箱不入盒罚款200-500元,禁止违章放炮,放炮必须设好警戒,违反一次规定罚款200元。

25.凡下井职工必须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安排不干,私自随便上井,或破坏生产,野蛮施工,根据情节严重性罚款100-500元。

26.发现蹬车或爬皮带上井,以及发现严重违章行为的给予扣发工资开除矿籍的处罚。

27.严禁酒后闹事打架行为,禁止赌博,禁止出现偷盗行为,禁止出现一切违法行为,严重者重罚、扣发工资、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

28.凡违反以上要求和规定者在受到严厉的处罚,同时各班区长、跟班矿长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性质情况也将受到连带责任的处罚,希望各有关人员认真安排贯彻督促执行。

2012.02.19.

篇4:AF煤矿劳动纪律制度

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不安全因数多。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财产不受或少受到损失,需要执行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遵守国家有关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才能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我矿工作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参加任何*组织和教派。

2、每个职工必须按社会主义“八荣”“八耻”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思想健康、积极进取的新型煤矿工人。

3、自觉维护矿区的社会治安,有问题时本着“化解矛盾,沟通协商”的原则或走法律途经解决,不随便闹事。

4、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5、遵守煤矿制定的各项劳动规则、规章制度。

6、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职业道德观及人生观。

7、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协同奋斗,按工程质量标准干好工作,完成生产指标和各项任务。

8、不随便缺勤,严格执行休班“轮休”的规定。

9、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当发生利益冲突时不随便作出罢工、闹事、煽动他人停工的行为,要通过正常渠道与矿方协商。

10、因特殊原因不上班作到事前请假或事后及时补充请假,一般原因必须先请假后离矿,以便矿方及时调整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篇5:某某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某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劳动纪律,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办学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三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严格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和调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教师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应按时参加学校或院(部)组织的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二)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实行坐班制度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未经批准不在岗者、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谋取个人私利者,或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的,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日期到岗及其他经学校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情况的,按旷工处理。

(五)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外出兼职,违规兼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四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一)考勤是实施考核、奖惩、职务任免、岗位聘用、薪酬发放等重要依据。

(二)各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报送工作,并于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涉及扣发薪酬待遇人员的情况报送学校人事部审核,学校人事部依据国家和学校规定在次月薪酬待遇中按原发放渠道执行扣发。

第五条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在填写考勤汇总表时,应据实填报。

第六条学校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在上班时间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向全校通报。

第四章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第七条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条关于迟到、早退及旷工的处理。

(一)教职工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教职工当月累计旷工1至3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旷工4至7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旷工8至14个工作日者,停发当月工资和全年岗位绩效工资。

(四)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九条教学人员违反教学纪律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未经学校允许占有学校资源从事赢利性活动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扣发在此期间的薪酬待遇;情节较重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写明处理意见,报送学校予以处理。本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者,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因事、病、探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填报《**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除特殊情况外,请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

第十三条审批手续

(一)学校党政领导和机关各部处、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按照《**大学关于领导干部离校请假制度的规定》办理,其中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请假还须向学校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在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教职工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含1个工作日)者,由系、所(室)负责人审批;3个工作日以内(含个工作日)者,经系、所(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部、处)长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扣发薪酬待遇的,报送学校人事部按有关程序处理。

(三)请假应由本人事先填写《**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能离开。需续假者,应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按照前后总天数逐级报批。

第十四条教职工请假,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销假。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超过批准假期的时间,按旷工处理。休病假3天及以上者,需提交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

第六章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十五条病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不停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不停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一年内累计),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涉及上述(一)、(二)、(三)项情况的工作人员,获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

病假期间岗位绩效工资按以下规定发放:因病离岗6个月之内的,岗位绩效工资基础部分不停发,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按照其实际在岗时间和完成任务情况核发;因病离岗超过6个月的,岗位绩效工资停发。

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事假

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当月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的岗位绩效工资基础部分;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者扣发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部分。

第十七条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男女双方均为晚婚者增加婚假14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再婚的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八条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法定产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延长者,学校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护理假

配偶晚育期间,男职工可给予7天的护理假,陪护期内薪酬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探亲假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

(二)教职工因私事出国探亲的,按照学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出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丧假

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死亡,可给予丧假3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薪酬待遇不变,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二条其他假

(一)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工(公)伤的职工,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七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成立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审计部、组织部、机关党委、工会、人事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等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于每月报送前公示本单位全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在岗情况。

(二)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隐瞒不报,截留外出人员薪酬待遇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并按一定比例扣减主要责任人的岗位绩效工资。

(三)滥用职权、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不得擅自向校内外其他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或擅自安排本单位职工到校内外其他单位工作,未经允许安排借调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一定比例减拨该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

(五)如确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借调处级干部须征得学校组织部同意,借调其他人员须征得学校人事部同意。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对处理不服或遭打击报复者,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学术休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校区、*医院、第二医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大学关于教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字〔20**〕18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

2.《**大学工作人员考勤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