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医疗医药费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医疗医药费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医疗医药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合理控制公司的医疗费用,使员工有切实、长期的医疗保障,根据《万向集团人事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实施对象为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医疗医药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合理控制公司的医疗费用,使员工有切实、长期的医疗保障,根据《万向集团人事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实施对象为公司在册的固定工、合同工;办公室为公司的医疗费统筹管理部门。

第三条医疗费管理原则:

一、采取医疗补贴制,实行"统筹管理,补贴内实报实销,节余部分下年度续用,超支部分则按一定比例报销"的原则;

二、一般病症凭病历卡到企业指定的医务室就诊;重病或疑难病症需住院或到外就诊者,需经医务室出具指定医院(市级公立医院)介绍证明后,方可作为报销依据;急诊或因公外出者,可在就近正规医院就诊,报销时需带急诊证明。一张介绍证明或一张急诊证明原则上只看一次病;

三、人事部门为每位员工建立医疗报销台帐,登记每位员工医药费报销情况。员工凭医疗费报销凭证经人事部门登记核准后到财务部报销。如果经核查该员工已用完了全年的医疗补贴,则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报销;如果员工全年医疗费报销额少于其个人医疗补贴,则多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四、若该员工属集团范围内正常调动的,则该员工节余部分医疗补贴须由调出企业出具证明,方可转入调入企业续用;若该员工属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终止合同或死亡的,则节余部分医疗补贴自动取消。

第四条医疗补贴的实施办法:

医疗补贴以年为计算单位,根据员工的用工性质、工龄来确定,工龄越长则医疗补贴也越高,具体按下表规定执行:

工龄 补贴 用工性质

5年以下 5-10年 10-20年 20年以上

固定工270元270+10×工龄270+15×工龄270+20×工龄

合同工210元210+8×工龄210+10×工龄

试合工150元150+4×工龄

第五条当员工的医疗费用超过员工本人全年的医疗补贴时,则按一定的报销比例报销。报销比例是根据员工的用工性质和工龄来确定的,工龄越长,报销比例越高,具体按下表规定执行:

工龄 补贴 用工性质

5年以下 5-10年 10-20年 20年以上

固定工50%55%60%70%

合同工40%50%60%

试合工30%40%

第六条原协议中有规定的科技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固定工20年以上计算,退休人员的医疗补贴和报销比例均按退休时的实际工龄比照计算。

第七条员工因生大病、重病致使一次性医疗费用在一万元以上的,则超过一万元部分的报销比例在原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20%。

第八条工龄的计算方法:员工在六月三十日以前进集团的按一年计算,六月三十日以后进集团的按半年计。每年的一月份核定补贴额度。

第九条年度医疗费统计时间为每年公历元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的医疗费报销时间最迟不超过次年的1月10日,超过该日期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办公室于次年一月底前对每位员工上一年度的医疗费报销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

第十一条凡工(公)伤经公司归口部门核实后,报经警中队核准后医疗费单独全额报销。

第十二条医疗费报销按员工实际使用医疗费为准,为控制不必要的浪费,员工无病乱开药、报销弄虚作假,将依据《人事管理制度》之奖惩条例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费一律不得报销(相应的工<公>伤除外):

一、服务项目类:挂号费、专家门诊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镶牙、洁齿、植牙、矫形等牙科费用;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等。

四、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它类: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婚检等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接生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进行违法活动引起的医药费;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各种名贵药品、滋补品费;文娱活动费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等。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修改权属公司综合部;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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