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对外宣传报道管理规定(2)

  物业管理公司对外宣传报道管理规定(2)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对外宣传报道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充分挖掘公司发展中的新闻点和闪光点,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公司管理业绩及经营发展的成就,更好地推动并提升公司形象,...

物业管理公司对外宣传报道管理规定(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充分挖掘公司发展中的新闻点和闪光点,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公司管理业绩及经营发展的成就,更好地推动并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宣传报道主要包括向集团报刊(万向报)、顺发内刊(人境)和外部公众媒体上发表稿件。

第三条公司鼓励全体员工努力向集团报刊、顺发内刊及各级新闻媒体投稿,并向集团报刊、顺发内刊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四条公司综合部牵头成立通讯员队伍以强化此项工作,通讯员从各部门员工中挑选,业余高创作,并要求各管理处鼓励业主参与、加入该队伍,其享有一定的优先发稿、培训等其他权利,也相应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发表一定数量稿件的义务。

第五条宣传内容可以包括公司、部门内管理、服务、经营、发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如公司管理工作中的新举措、新方法,经营项目的拓展,业务的突破,以及平时发生的好人好事、人物志等等,还可以是工作中的心得等。

第六条除了自己积极动手写,积极投稿以外,各位通讯员也可以把自己的所见所闻,认为有报道价值的新闻线索及时向综合部反映,综合部根据反映的实际情况再予决定是否报道。

第七条对于完成的通讯报道,在投稿以前作者必须将文章首先交综合部核稿,由综合部统一发集团报刊、顺发内刊或其他媒体,否则对于擅自外发的,文责自负,言责自负,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机密或是影响公司形象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其中,对于散文随笔类的文章,与万向、公司内容无关的,则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为确保宣传内容的可塑性,加强稿件的质与量,在宣传报道之前,报道内容最好事先向综合部征询,以保证报道的价值。

第九条凡稿件一经集团报刊、顺发内刊或其他媒体录用,公司将按照对方所付稿酬的同等额度给予奖励。并且如一个月中累计超过2篇文稿(不包括万向报第4版)被录用的,公司除给予上述奖励外,还将以10-15元/篇再给以额外奖励。另外,凡涉及宣传公司的新闻稿件在其他媒体上被录用的,公司将按照对方所付稿酬的两倍额度给予奖励,同时还可报集团申请奖励。(注:以上文稿如图片报道则以三张图片抵一篇文稿)

第十条对宣传工作突出的个人,公司将在年终根据成绩贡献大小评出最佳通讯员3-4名,并给予公司先进奖同等奖励。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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