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人事监察制度-7

  物业公司人事监察制度-7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物业公司人事监察制度(七)一、基本原则:1、公司倡导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2、职员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

物业公司人事监察制度(七)

一、基本原则:

1、公司倡导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

2、职员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3、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在职员招聘或任用上,公司倡导举贤不避亲的原则,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经营活动:公司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兼职:职员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1、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个人投资:职员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利 益:

1、公司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贿。

2、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接受后应交纳到公司,并进行登记。

3、职员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未经所在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或技术服务

4、职员不得利用内幕消息,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处于比公司以外人士较为有利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5、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六、佣金和回扣:公司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回扣、佣金的,一律上缴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处。

七、交际应酬:

1、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

2、公司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不准以公款搞高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3、职员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

八、保护公司资产:

1、职员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2、职员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九、行为的自我判断与咨询:职员在不能清楚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以该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公司公开谈论,为简便的判断标准;

2、向公司总办提出咨询;

3、接受咨询的部门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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