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投资公司章程范例

  自然人投资公司章程范例之相关制度和职责,自然人投资公司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申...

自然人投资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为: (以营业执照核准为)。

第五条 公司经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

第二章 股 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名称:

住 所: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任他人或自任公司董事或监事的权利;

(二)有领取公司红利的权利;

(三)有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利;

(四)有增加出资的权利;

(五)有按照规定转让出资的权利;

(六)有公司解散清算后获取剩余资产的权利;

(七)《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义务;

(二)有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承担补交其差额的义务;

(三)有以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

(四)有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五)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承担民事责任,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成为股东,由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如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按该继承人认缴的出资,以该继承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有多个继承人的,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转为两名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如其中有不愿意成为股东的,其股份由同一继承顺序的、愿意成为股东的其他继承人收购,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收购或转让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如继承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公司。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其股东出资情况将由公司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 。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和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担保、转投资、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由股东以书面形式载明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节 执行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自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后,由股东重新以书面文件确定。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公司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经 理

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同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四节 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由股东聘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其产生条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职权与执行董事相同,并可以同时行使经理职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可以决定对外担保或转投资数额。但是,对外担保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以转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除外)。超出规定数额或比例,监事有权要求公司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变动,由股东签署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股东签署的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签署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签章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自然人投资公司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单独出资设立北京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市##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聘请)执行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聘请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聘请),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出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班级公约 例会制度 会议制度

文员职责 班委职责 校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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