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资企业章程 模板

  新外资企业章程 模板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定,由(以下称投资方),在中国湖南浏阳投资成立一家独资经营有限责任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定,由 (以下称投资方),在中国湖南浏阳投资成立一家独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第二条:外资企业名称和法定地址:

外资企业的名称为:

外资企业的法定地址为: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职务:执行董事 国籍:

第三条:投资者的名称、法定地址:

投资者名称:

法定地址:

第四条: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所承担的责任以其认购的公司注册资本为限。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资产(而非任何投资方的资产)提出追索权,以偿付公司的债务。

第五条:法人资格

外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和权力

第六条:宗旨

外资企业的宗旨是:本着促进中国内地和海外对外经贸投资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国际先进和科学的企业经营管理方法,并使投资都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经营范围

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规模

在全面开展业务时,外资企业预计的年营业额为 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的权力

外资企业有权签订合同、借款以及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并为此从事所需的合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与中国境内外任何个人、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实体签订并履行合同;

2 决定外资企业职工的聘用、薪酬、奖励、处罚及解聘;

3 购买外资企业经营所需的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其它公司必需品;

4 获得外资企业经营所必需的公用设施及服务;

5 租赁、购置或以其它方式获得和使用办公设施;

6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民币购买外汇、从事其它平衡外汇收支的活动;

7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利润和其他款项以外汇形式汇出中国;

8 在中国境内开立并保持人民币和外汇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外开立并保持外汇账户;

9 获得人民币和外汇贷款;

10 为公司的业务和资产投保合适的以人民币及(适当的)外币标价的保险;

11 为实现本企业的宗旨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其生产及经营。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 ,并以此作为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

1 投资方以 现汇投入。

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分 期到位。其中:

第十二条 验资

1 投资方缴付注册资本后,外资企业应聘请一家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2 外资企业收到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后,应向投资方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说明书;

3 如果任何出资证明书遗失、被窃或损毁,该投资方应立即向公司发出书面报告。公司审核报告后,应取消旧的出资证明书,并向该投资方发出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的转让

1 经审核机构批准,投资方可向任何一方(“受让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外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

2 投资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外资企业的全部或部份注册资本后,外资企业应向受让方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收回或更换投资方所持有的出资证明书;

3 除非受让方接受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其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否则不得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借款

外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取得人民币和/或外汇借款。

第十五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增加

1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变动,必须经投资方同意和审批机构的批准,方可增加;

2 外资企业投资总额的变更及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应在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章 执行董事及监事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投资方将提名及任命一名执行董事,负责外资企业的政策制定及经营监督。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经再次任命可连任。

第十八条 在履行其职责时,执行董事应具有经理人事的严谨和审慎态度。有悖其职责的执行董事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他们仅对其故意和严重的过失负责。如果有第三方对执行董事提出诉求,公司应当就有效的诉求向第三方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而领取报酬。但这并不妨碍外资企业向执行董事支付其同时作为外资企业雇员而应得的工资。执行董事的所有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费用(诸如旅行、住宿、用餐、宴请)应由外资企业以费用发生时所使用的货币负担。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尤其应决定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事务:

(a)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管理机构的其他人员的任命、解聘及他们的报酬;

(b)选聘和解除外部审计师;

(c)批准总的外资企业策略;

(d)确定和变更外资企业组织机构及管理机构工程程序;

(e)批准外资企业章程的修改或变更;

(f)批准外资企业的人事计划和福利计划;

(g)借入款项及提供货款担保;

(h)外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收购,外资企业的分立、提前终止及延长经营期限;

造价职责 邮政职责 部长职责

部门职责 部队职责 配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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