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合肥市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合肥市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皖办发〔20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合肥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分平时应急准备、临震应急准备和地震后应急三个阶段。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应立即自动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分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地震应急机构
(一)市成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的防震减灾工作和平时应急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处理防震减灾的日常工作,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协调、检查、督促应急预案和应急反应方案的准备落实情况。
(二)进入地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政府的领导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合肥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负责收集震情信息,包括地震前后的宏观和微观异常、震情和灾情、社会反响及震情趋势等;指导有关部门实施地震应急预案。
二、平时应急准备
(一)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合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使防震减灾工作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市政府逐年加大对防震减灾事业经费的投入,每年经费投入应达到上年财政支出的2‰以上。
(二)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1、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平时应急准备工作:
加快我市地震监测手段的改造更新,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分析工作,并及时报告震情和地震活动趋势。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合肥市震害预测和防震减灾对策系统的研究。
2、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平时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对合肥行政区域内除铁路、交通、民航、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部门外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管理。加强市政工程的抗震检查、加固。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3、市水务部门的平时应急准备工作:
做好重要水库和防洪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组织对已有水库进行抗震检查、加固。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4、供电部门的平时应急准备工作:
做好电厂、变电所(站)、调度中心等重要电力设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组织对已有电力设备进行抗震检查、加固。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5、市交通部门的平时应急准备工作:
做好公路、桥梁、港口等重要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组织对已有设施进行抗震检查、加固。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并负责协调驻肥铁路、航空部门的平时应急准备工作。
6、流通部门的平时应急准备工作:
做好粮库、大型粮食加工厂和重要物资仓库的抗震检查、加固。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从防御自然灾害的各种综合因素考虑,储备适当数量的粮食、帐篷、照明等抢险救灾物资和生活急需品。
7、通信部门的平时应急准备工作:
做好重要通信枢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组织对已有通信设施的抗震检查、加固。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保证地震应急通信畅通无阻。
8、卫生部门的平时应急准备工作:
做好采、供血库、救护中心和医院等重要建筑的抗震检查、加固。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的储备,落实应急医务人员。
9、公安部门的平时应急准备工作:
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器材和救灾人员。
10、经贸部门的平时应急准备工作:
经贸部门的平时应急准备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督促、检查大型企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11、教育部门的平时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做好教室、校舍等建筑的抗震安全检查与加固。
12、其他部门:
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市宣传、科协和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能力。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驻肥部队、武警部队应根据本应急预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临震应急反应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主要采取的应急措施是:
(一)加强地震前兆监视工作,做好各种前兆手段异常和预报区短临异常情况的综合分析判断并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部署检查各有关部门的预报区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根据情况可紧急调用物资、设备和人员等。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紧急措施。
(三)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发布有关震情信息,做好预报区居民的思想工作,平息和澄清可能出现的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四)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划定避震疏散场地。
(五)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六)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加强社会治安工作。
四、震后应急反应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主要采取的应急行动是:
(一)震区县、区人民政府按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反应,组织抢险救灾,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实施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险救灾工作。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上报省政府,视情况提出急需物资,争取救援。
(三)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1、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市地震局负责与省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和邻近地震台网联系,尽快向指挥部速报地震参数(发震时间、地点、震级)并向震区派出现场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和省地震局现场工作组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地震监测,宏观考察,并会同市统计局、民政局共同进行灾害损失评估。
2、通信保障。通信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指挥部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3、交通运输保障。交通、铁道、民航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合肥军分区、武警合肥市支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人员并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抢险。
5、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市卫生部门负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
6、电力保障。供电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
7、粮食食品物资供应。市粮食局、商务局负责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灾民安置。市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9、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市建委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市、镇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及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10、社会治安。市公安局、武警合肥市支队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1、重要目标警卫。武警合肥市支队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2、消防。市消防支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区发生火灾和控制火灾的蔓延扩大。
13、次生灾害防御。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煤炭、核工业(包括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冶金、建设、机械、电子、民航、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于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4、应急资金。市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市民政局做好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
15、呼吁与接受外援。市民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委、市外事办、对台办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内、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市红十字会负责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16、宣传报道。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17、涉外事务。除军事禁区和由政府确定的物殊地区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肥后对口单位按外事工作规定负责接待和安排。
五、其他
(一)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信息。与地震有关的宣传报道,按国家规定执行。对地震传言、谣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三)“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20人以下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市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0.2%以下的地震或是在合肥市境内发生的5.0级左右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20至20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市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0.2%到2%的地震或是在合肥市境内发生的5.5级左右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市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的2%-10%的地震或是在合肥市境内发生的6.5级左右地震;“特大性破坏地震”,是指造成超过100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市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0%以上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统称破坏性地震。
(四)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之日起的数日为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破坏性地震发生之日起的数日为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20日。临震应急期和震后应急期统一称作地震应急期。
(五)“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六)“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等灾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贮存设施、水库、堤岸等。
(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制定的《合肥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合政1998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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