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07年10月26日制定,2013年11月29日修订,院发〔2013〕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实施纪律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起计算。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者给予记过处分。毕业时察看期未满可延期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等突出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继续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分 则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组织开展非法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活动造成后果,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

  (七)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到治安警告、罚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二)作案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小偷小摸,多次作案,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转移、购买或者销售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害或者拆卸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坪等绿化植被、各类消防设施、应急设施等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教室、实验室等设施和教学仪器或者设备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不遵守课堂纪律,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院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损害其他公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以各种形式参与赌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涉嫌赌博,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群殴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者互殴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持械打人或者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参照以上条款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的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打人使对方致伤者,要承担经济责任。如果态度不好,拒不赔偿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学院规定的学时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10~15节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不参加学院和系部规定的集体活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考试中(含补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者,所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按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监考教师对座位调整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随便发问,或者在考场中站立、来回走动、喧哗、吸烟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考试提前交卷后仍返回在考场内逗留且不听劝阻的;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班级、学号、姓名、考号等,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在考试中(含补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者,所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

  2.在考试中发现利用文具盒、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用具等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行为的(无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4.考试前后以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加分或者更改成绩的;

  5.其他类似性质及程度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事先准备的携带或者夹带的材料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纸条或者其他与考试相关材料和物品的;

  6.互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互写姓名的;

  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8.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9.为作弊或者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作弊行为的;

  10.其他类似性质及程度的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在校期间考试第二次作弊的;

  5.试读生作弊的;

  6.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影响极坏的。

  第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内容、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教师、评卷教师、考试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同学合法权益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省级(含)以上统考或者其他国家教育考试中违纪或者作弊,分别按照本规定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十六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拉电线、网线,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毯、热得快等违章电器或者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燃烧物品、燃放鞭炮和焰火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上述行为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或者拆卸学生公寓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应急设施等公用、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请假无故晚归(违反作息制度,不按时返校回宿舍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请假无故夜不归宿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宿舍内故意向窗外、楼下摔瓶子、泼水、扔杂物或者敲击器物起哄、燃放鞭炮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学生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涂改成绩单或者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五)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调戏、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调戏、侮辱妇女,参与流氓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同学交往举止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劝阻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不尊重门卫、公寓管理人员或者学院其他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有侮辱、谩骂上述管理人员或者无理取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酗酒者,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者酒后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起哄、撕布告、摔瓶子、扔杂物等破坏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制造事端,煽动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乱扔杂物等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七)造遥、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者威胁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者证明,或者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者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九)私自在校内外水域嬉水、洗澡、游泳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校内打麻将,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钱、赌博的,按本规定第十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或者在互联网上传播、发布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网络进行破坏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擅自从事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劝阻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诱导他人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或者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私藏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开刃的刀剑等)拒不交出者,依照《XX市治安管理暂行条例》处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者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的;

  (四)在校外违纪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应当受处分的;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违纪群体为首的;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拒不赔偿的;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组织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受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七)有关视听资料;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九条 处分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研究,并根据规定提出处分建议意见,经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附本人交代材料及旁证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提出处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跨系部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系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各系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系部复议,或者由学院直接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各系部应当认真执行学院的决定;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均由学院作出,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编号、发文向全院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公布范围;

  (五)凡违纪学生由所在系部负责教育、监督改正,并视其帮助和教育工作的需要告知学生家长;

  (六)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系部党总支负责,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按期离校;

  (七)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系部负责将情况报院纪委和团委。

  第三十条 解除留校察看者,由学生本人在留校察看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研究后,提出是否解除留校察看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其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告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者处分决定公告生效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拒不离校者,学院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院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后,学院负责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或者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按照《XX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资料均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应当给予处分的,比照本规定的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我院与其他院校联合办学在我院学习的学生,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条 其他成人脱产班学生、代培学生等在校脱产学习的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说明:本规定中,凡规定给予某级以上处分的,均含该级处分在内。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

  XX理工学院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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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理工学院学术报告厅道德讲堂使用管理办法

  理工学院学术报告厅、道德讲堂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学术报告厅承担着学校重大会议、专题报告、学术讲座等任务,是学校开展重要学术活动和进行思想教育的场所。道德讲堂是聆听道德故事,接受道德洗礼的场所。为加强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转,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术报告厅、道德讲堂基本情况

  1.学术报告厅位于王城校区图书信息中心一楼,共有座位726席,配有先进的音响设备。

  2.道德讲堂位于王城校区公共教学楼内,在AN106教室的基础上建设而成,共有座位160席。

  二、使用范围

  1.学校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

  2.学校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活动。

  3.学校各单位组织的大型学术报告、专题讲座、道德宣讲等活动。

  三、使用程序

  1.学校各单位需要使用学术报告厅、道德讲堂,承办单位需填写《XX理工学院学术报告厅、道德讲堂使用申请表》(见附件),提前3天向党委宣传部宣传科提出申请,经部务会审核同意后统一安排,临时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2.学术报告厅、道德讲堂管理人员负责向使用单位负责人说明注意事项,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做好活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活动结束后,管理人员负责对室内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要求使用单位活动负责人在使用登记册上签字。

  四、使用要求

  1.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间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2.活动组织者必须到场,确保活动的正常秩序,严格保证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3.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术报告厅、道德讲堂内随意悬挂或张贴标语,不得随意变动室内的摆放格局,不得任意使用室内设备。

  4.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要负责卫生打扫,同时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对报告厅、道德讲堂内的设备进行验收。如涉及设施损坏等问题,使用单位须按价赔偿。

  5.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不能遵守本规定,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使用。

  五、入场须知

  1.室内严禁吸烟。

  2.爱护公物,不许在桌面、墙面上涂画。

  3.保持清洁,不许随地吐痰、丢弃杂物。

  4.保持公共秩序,不许大声喧哗。

  5.自觉听从管理人员安排。

  六、本办法由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XX理工学院学术报告厅、道德讲堂使用申请表

  党委宣传部

  2015年4月2日

  附件

  XX理工学院

  学术报告厅、道德讲堂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地点

学术报告厅□ 道德讲堂□

活动名称

 

活动内容

 

参加人数(学术报告厅不得少于300人)

活动要求

话筒 支;主席台座位 个。

报告厅电子屏标语:

申请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时

活动组织者签字:

申请单位领导意见: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篇3:理工学院章程

  XX理工学院章程

  序 言

  学校于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XX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和XX大学合并组建而成。XX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56年,曾隶属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部,1998年改为中央与河南省共建,以河南省管理为主。XX大学始建于1980年,隶属于XX市(2003年并入XX大学的XX市第一师范学校始建于1924年)。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XX理工学院”,简称“XX理工”。学校英文译名为:“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LIT”。学校网址是: 。学校法定组织机构注册地为河南省XX市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

  第二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让政府放心、让社会满意、让学生受益。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育人为中心,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坚持教学优先地位,不断建立、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特色兴校战略,确立服务国家建材行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面向。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行业性、地方性、应用型。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保持多层次办学,不断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社会责任感强、基础理论扎实、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布局是: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调整学科专业设置。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称“举办者”)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任免学校领导。

  (二)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和人员编制。

  (三)依法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四)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依法监督学校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源,保障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全面考核考查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

  (六)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八)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创新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教育资源,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捐赠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履行大学职责,发挥大学功能,为师生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六)实施校务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XX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治理模式。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的领导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校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校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党委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党委会、书记办公会等会议制度。其议事规则由校党委会制定与修改。

  第十六条 校长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会的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制定与修改。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XX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统筹下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按《XX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XX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称“校团委”)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下设学院和公共教学部,学院(部)是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部)可下设系(教研室)、所(研究室)、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部)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部)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部)的绩效。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部)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条 学院(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第三十一条 学院(部)建立分学术委员会、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部)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三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并可跨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勤工俭学,参加合法的社团及文化体育活动等。

  (五)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发展、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会及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的机会。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质量,完成岗位任务。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务任免或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或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任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职员工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违犯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进行处理。

  学校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章 校友、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XX理工学院(含XX工业高等专科学校、XX大学、XX市第一师范学校等)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XX理工学院校友会,依靠国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国内外校友支持学校发展。

  校友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各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XX理工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校、行业、地方政府和校友代表共同组成。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XX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及校友的捐赠。

  基金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物资设备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的校名( 含简称与英文名称)、域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属于学校所有。非经学校授权,任何人不得进行营利性使用。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节约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学校对所属单位实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六十五条 校训:致知、致善、致能、致新。

  第六十六条 校徽:同心圆徽标,以蓝色为基准色。内圆是由“鼎”“人”“牡丹”“三河汇流”组成的图案;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XX理工学院”(欧阳中石题),下方是英文校名“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六十七条 校旗:旗面采用大红色为主色,正中为欧阳中石题写的“XX理工学院”六个金黄色大字。

  第六十八条 校庆日(校友返校日):十月份最后一个星期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章程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理工学院后勤管理处简介

  理工学院后勤管理处简介

  后勤管理处是zz理工学院负责全校后勤保障工作的二级单位,下设12个科室(部门),分别为:饮食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动力服务中心、党政办公室、监督管理科、采购供应科、工程修缮科、能源管理科、物资管理科、人力资源科、校园管理科、幼儿园。工作内容涉及餐饮、学生公寓、水电、楼宇、教材、工程、学前教育等。

  近年来,在学校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后勤党政领导班子坚持以“三服务三育人”为根本宗旨,以新的姿态、新的理念、新的标准积极推进高效后勤、平安后勤、绿色后勤、和谐后勤的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凝人心、聚人气,营造和谐进取的工作氛围,不断推进后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后勤实体的目标管理体系,成本控制体系和质量监管体系,以及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着力提高后勤管理水平、管理服务质量、师生员工满意度和后勤保障能力,为学校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提供优质的后勤保障。

  几年来,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后勤管理处先后荣获“省级卫生先进单位”、“河南省节能减排先进单位”、“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河南高等学校餐饮管理先进单位”、“河南省节水型单位”、“河南省园林单位”、“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先进单位”、“zz理工学院先进党总支”、“模范五好基层分会”等荣誉。2019年,我校申报的16个标准化学生公寓,2个标准化示范学生公寓,11个标准化学生食堂和2个标准化示范学生食堂,一次性通过评审,全部达标。

  后勤管理处将秉承“致知、致善、致能、致新”的校训,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锐意进取,为学校的发展和师生员工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篇5:理工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

  zz理工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进一步推动平安校园建设,不断深化学校安全生产稳定工作,主动适应学校安全生产稳定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改革创新,着力把握规律,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学校安全生产稳定,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重要批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教办安全〔2018〕252号)、《中共zz市委办公室、zz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洛办明电〔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健全安全发展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安全综合治理和源头治本,强化学校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切实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条 我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细化分解安全责任管理目标,强化落实安全责任。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保卫处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学校内保工作,加强校内政治保卫、治安防控,加强治安防范体系建设,保护国有资产和师生在校生命财产安全。

  2.负责对全校的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全校各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依法督促、协助、指导、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4.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及时统计并上报。

  5.负责学校重大活动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及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指导督促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安全管理职责:

  1.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责任体系,分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规范实验操作程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用品的实验室,建立出入库登记手续,严防危险品外流,确保实验室安全。

  3.负责学生校内外教学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全校学生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院学生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全面做好学生安全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学生法制教育,加强学生国防安全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各类安全知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夯实学生安全工作基础。

  3.指导、协调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公寓、教室、食堂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的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负责学生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团委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学生重大集体活动、艺术展演、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学生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素养。

  第八条 校医院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工作。

  2.负责医疗安全制度建设及落实。

  3.负责开展全校师生卫生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第九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和完善网络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网络实名制。

  2.及时跟踪校园网,密切掌握师生关注的热点,对于涉及学校内部事务、非法有害信息传播、外部网络攻击等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和主管部门。

  3.统筹校园网信息网络管理,清理和杜绝监管空白领域。

  第十条 工程训练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学生金工实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学生实习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校验,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基建处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学校基建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学校建筑物及建筑物内房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职责:

  1.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协调、指导、督促校属各单位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2.负责防雷、防汛、小型维修施工等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餐饮、物业、动力服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

  1.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全员“一岗双责”责任制。

  2.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负责对外出租的学校房产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校车管理、印刷生产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校办工厂安全管理职责:

  1.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全员“一岗双责”责任制。

  2.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3.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特点、满足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4.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 必须对设备、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各院安全管理职责:

  1.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动态管理,有计划的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2.积极推进安全教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以及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行为。

  3.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送安全隐患信息,保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

  4.负责学生文体竞赛、校内外实践教学活动、本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1.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

  2.严把食品原材料进货关、储存关、食品加工关、餐具洗消关、人员健康关。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公寓日常管理,加强用水、用电、防火、防盗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上报、整改。

  3.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八条 动力服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1.加强对水、电、暖设备设施及特种设施安全管理。

  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建立健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为学校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负责本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校属各单位要必须设立安全督察员,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培训管理。安全督察员要必须定期向后勤管理处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将作为年度文明单位评选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及时上报和整改,做好检查记录。并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较大事故,启动预案,及时上报,积极组织抢险救援。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要按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学校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严格实施“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依照政府规定的有关处理权限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zz理工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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