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X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

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开除留校察看;(6)开除 (适用高中)

第五条 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 学生处分须经主管副校长或校长会同德育处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他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扣班级量化积分2-3分,并通知家长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3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学期内累计旷课5-10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三)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尤其是乱吐乱扔、高空抛物、泼水、饭后不清理桌面的垃圾,故意踩饮料盒发出巨响;故意破坏消防栓、应急灯、疏散指示灯、红外线摄像机、安全通道等公共安全设施;故意毁坏财物,如:撞门、踢门、肆意破坏厕所的镜子和天花板等后果尚不严重者;

(四)扰乱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上课、自习、晚修、升旗礼、集会、课间操、晚修等说话、打闹、不按规定要求去做,课间在教室和楼道内追逐喧哗,不听劝阻;

(五) 吸烟、喝酒;

(六) 在黑板、墙壁、课桌、橱窗、布告栏等处涂抹乱刻画、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

(七)考试舞弊;

(八)在课室、寝室打牌、不按时就寝,休息期间下棋、唱歌、谈笑、熄灯后吃东西、洗衣服等影响他人休息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九)偷窃;(视情节取消住宿资格)

(十)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十一) 多次进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酒吧和音乐茶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视片,唱不健康歌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十二)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三)打架、骂人、欺侮同学、说脏话、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后果尚不严重者;(十四)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宿舍者;

(十五)多次携带违禁品回学校,如:手机、游戏机、烟、酒、火机、电插板、电吹风等;

(十六)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扣班级量化积分4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6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1-20节者;(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三)打架、骂人、欺侮同学、说脏话、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屡教不改者;(四)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职工、生活老师、保安等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五)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六)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后果较严重者;(七)考试舞弊行为严重者;(八)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九)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条者。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扣班级量化积分5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9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1-30节者;(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三) 携带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四)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五)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六)辱骂教职工、生活老师或者有其它侮辱、报复教职工、生活老师后果严重者;(七)打架斗殴、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八)多次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九)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者。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扣班级量化积分6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5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1-40节者;(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四)肆意破坏公物,破坏公共卫生和绿化,故意毁坏教学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后果严重者;(五)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者。

第十四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行为者,开除;初中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节以

上者;(二)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男女生交往过密,影响极坏;(三)偷窃成性者;(四)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五) 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六)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者;(七)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八)有其它应给予开除或自动退学的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 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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