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农机局责任追究制度

  N农机局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农机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切实转变局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

农机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局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局机关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由本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局机关内设机构、二层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分管领导以及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因管理权限问题不能由局机关予以追究的,按有关规定上报市监察部门予以追究。

第三条 局机关内设机构、二层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局机关予以追究。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长对局实施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负总责;服务窗口负责人对本部门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负责;岗位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局办公室负责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追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二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处理。

(一)不按规定承办由服务窗口分送的办理事项;

(二)对服务窗口分送的办理事项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

(三)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四)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造成工作延误;

(五)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追究服务窗口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挂牌上岗,未能正确履行职责;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三)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值班时擅自离岗;

(四)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故意拖延办结时限或者拒绝办理,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六)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七)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八)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九)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一)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二)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十三)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证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扰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因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过错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我局内部管理制度未做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造成过错的;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领导决定和指示错误,已经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只得执行错误决定和指示的;

(六)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十二条 局机关办公室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局领导小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工作责任人有陈述、申辩、提出异议、申请回避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贵港市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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