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F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切实转变中心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服务效能建设,确保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有力执...

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切实转变中心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服务效能建设,确保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有力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中心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中心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中心资金归集结算科、资金提取管理科、计划信贷科以及桂平、平南管理部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中心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服务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中心法规稽核科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领导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将主要领导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的;

(三)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四)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责任岗位办理情况的;

(五)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的;

(六)不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从事收费的;

(七)由管委会审批的事项,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的;

(八)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中心内设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将岗位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的;

(三)应当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请的;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相对人出具回执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故意拖延或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的;

(八)不按时或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的;

(九)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的;

(十)违反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私自与办事对象洽谈办理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违反规定,与办事对象私下串通,制造虚假材料,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

(十二)所办理业务质量低、差错多,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三)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的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中心按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宴请、参加其提供的旅游或者娱乐活动等变相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理解偏差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的命令、决定和指示而造成过错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未做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造成过错的;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领导命令、决定和指示错误,已经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只得执行错误命令、决定和指示的;

(六)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十二条 成立z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担任组员,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法规稽核科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中心领导小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责任人有陈述、申辩、提出异议、申请回避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工作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或法规稽核科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办理决定由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或法规稽核科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材料员岗位职责 保洁员岗位职责 董事长岗位职责

办公室岗位职责 资料员岗位职责 化验室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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