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粮食局机关学习培训制度

  P粮食局机关学习培训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粮食局机关学习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流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习培训、资格管理对象...

粮食局机关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流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培训、资格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粮食流通管理行政执法任务的执法人员及行使粮食流通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监督人员,所有参与粮食流通管理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市法制办行政执法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后获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三条 行业管理科(监督检查科)科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学习培训分为省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学习培训、市级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和本局粮食流通管理知识业务学习培训三种。

市级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是指市法制办组织的全市行政执法培训。每年视市法制办的行政执法培训计划和本职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参加。

省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学习培训是指以比较系统的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学习和培训。每年视省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参与。

本局粮食流通管理知识业务学习培训内容包括《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第五条 法制学习培训必须确保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学习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粮食流通管理知识学习培训班。

第七条 定期研讨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由执法人员参加的讨论会,交流学习心得,研究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对执法的认识。

第八条 法制学习培训考核应与持证上岗和执法证件年审相结合;

凡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市法制办学习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才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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