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某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之相关制度和职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实现我校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实现我校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所犯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材料;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存档,可不进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非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仍不改正错误的,学校根据其表现,可做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我院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文告,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偷窃、诈骗、勒索(包括冒领、虚报)财物者,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券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且能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可含记过)。

2、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藏、转移赃款、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偷窃、诈骗、勒索物款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偷窃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分。

9、凡偷窃受处分的,非有突出表现,一律不得提前撤销。表现一般或仍有违纪现象者,学院可视情延长察看期或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按被破坏公物原价两倍以上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财物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的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须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肇事者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者:

1) 本人虽未动手,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给按本条第1款第2)、3)项规定的加重一级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按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给予处分。

3)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打击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者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参与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本条第1款第2)、3)项规定给予处分。

5、伪

证者:

1)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肇事、策划、打架、参与者违犯此款,在应得处分基础上再加重一级处分。

6、在校内外聚众斗殴者:

1)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参加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斗殴致伤他人的,须负担伤者的医疗等费用,同时加重一级处分。

7、因打架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非有突出表现者,一律不得提前撤销。察看期间表现一般或仍有违纪现象者,学院可视情延长察看或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酗酒、吸烟、起哄、打麻将、赌博、经商。

1、严禁酗酒:

1)学生严禁酗酒,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于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学生在校严禁吸烟,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3、严禁在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

1)乱喊乱叫起哄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敲击脸盆、碗等,有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3)甩、砸酒瓶等物品,向楼下投杂物、火种,泼水、放水漫楼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鞭炮,违者除受公安部门处罚外,学校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处分。

5)若当时未确定具体违反者,在场人相互包庇隐瞒,则给予所有在场者通报批评或校纪处分,并不得参与本年度评优。

4、在校学生严禁打麻将。

任何时候禁止打麻将,凡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严禁赌博。

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赌资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等,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作伪证者,给予参赌者同等处分。

6、学生在校期间严禁私自经商,若有违反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侮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引起公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者,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票或私揭他人邮票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男女学生在校期间应自尊自爱、互帮互助,保持平等、友好、纯洁、健康的关系。

1、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从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凡男女学生揽腰挽臂、拥抱、接吻以及有其它行为有悖风化、行为不检点现象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3、男女学生同学结伴外出整夜不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男女学生同室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男女学生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或隐瞒婚姻状况,或未婚先孕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注意仪表仪态的文明、得体、美观、大方;不着过于怪异、暴露的服装,不染发,男生不留长发,不穿背心、短裤、拖鞋出入公共场所,不佩带贵重首饰到校,呼机、手机上课时必须关机等等。有违反以上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提醒、或批评教育,影响不良、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1、在办公室、教室、工厂、餐厅、宿舍、体育场所、会场、影剧场等地方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秩序者,情节轻微,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者(一般以三次为限),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影响极坏者,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带头者加重处分。

2、因考试(考查)、学业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班干部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等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私自在校内经商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保护校园环境,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爱护公共财务,维护校园整洁义务,对破坏校园环境、破坏公物者作以下处理:

1、对于在墙上、厕所里乱写乱画,往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致使墙壁受损或遭到破坏,除赔偿必要的损失外,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破坏公共卫生、在教室或宿舍内乱扔果皮、纸屑、燃烧废纸杂物、在楼道内泼水或在楼道、水池、便池内倒杂物者,在校园内乱吐、乱扔、乱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对故意倒杂物而使水池、便池堵塞甚至造成危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破坏公物者,按被破坏公物原价的两 倍以上进行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对攀折花木果实、破坏校园绿化者,除给予必要的罚款外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注意节约粮食、节约水电,离开教室、宿舍必须随手关灯、关电风扇,乱扔粮食、严重浪费水电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宿舍区违纪处理:

1、私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在宿舍自炊、燃明火者罚款10-50元,并没收所用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一切后果责任由其承担负责。

2、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迎新生期间送新生家长除外)

1)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明知其是违法乱纪人员并留宿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宿舍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宿舍成员警告处分。

3、住校生禁止晚归,严禁夜不归宿

1)学生晚上正常熄灯时间过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学生回宿舍后必须及时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晚归不登记者视同夜不归宿处理。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2)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直到勒令退学处分。

3)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4)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归或不归者个人承担。

5)住校学生自行租房居住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因校组织活动,经学校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者除外。

4、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非常时期(有疫情或其它紧急状态),学生必须服从学校采取的各项非常管理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聚众滋事,散布谣言,发布不实消息制造恐慌、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后,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按照规定不得回校而擅自回校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于其它违反校纪校规的,视情节按上述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分或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一学期以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达5学时以上,10学时以下,给予通报批评。

2、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达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三次或累计三次综合测评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以上未列举的其它涉及学校治安、消防、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较大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如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的条款类推给予处分。如确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事实者:

2、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者:

3、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后又有违纪行为者;

4、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5、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6、跨校至其他学校违纪者。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同学,每位同学都有检举揭发和帮助的义务,不得包庇和袒护。对包庇和袒护者,与犯错误同学同样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内受两次通报批评者,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不享受奖学金,不得参加各种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的评选。已获得相关评优称号者,撤销其先进称号,追回所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及处分的批准权限:

1、记过以下(含记过)由各系(部)审议批准,报学工处会签,发系字号文。

2、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议并组织有关部门会签,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发学字号文。

3、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意见不统一时,由院长决定),发院字号文。

4、对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法令、政策有抵触情绪和反对行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需要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事件,学生所在班级、系(部)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批准权限进行。

1、政治问题方面报宣传部审核。

2、学籍管理方面报教务处审核。

3、其它方面报系、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大学城跨校违纪处理按大学城协做组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学生申诉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承认所犯错误事实。如对所受记过以上处分不服,可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申诉应在接受处分决定通知三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述中与原定案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校应在30天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销。对违纪学生的各种处分,由学院各系部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上学前所在单位。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应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登记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不含打架、偷窃等已作特别规定项)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给予评议。学校应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者,学校应给予表扬或奖励或提前撤销处分期间的各种限制(如评优等)。

第三十六条 对受记过以下处分或留校察看的学生,班级、系或学校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以利学生改正或进步。

第三十七条 勒令退学者,可发给学业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 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原则上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四、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处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修改权在学生工作处。

董事长助理工作职责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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