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艺术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与目标,维...

艺术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与目标,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省委、省委高校工委、云南艺术学院党委、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总支委员会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紧紧围绕学院的艺术人才培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学校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检查落实。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从严治党和从严治院结合起来,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抓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结合起来,以党风廉政建设带动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强调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坚持教育部党组织对学院领导干部的“六不准”,从思想源头上警惕和预防腐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责任到人,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责 任 范 围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党总支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各系主任对本部门行政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八条 院部机关各部、处、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在云南艺术学院党委、纪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部署、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党委、纪委汇报,提出建议,并根据党委、纪委的意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条 我院的人事部门要把党风廉政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考核的情况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

专 项 分 工

第十一条 学院院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云南艺术学院党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第十二条 学院清查“小金库”,落实“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室负责。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采购和管理、部分基建材料的采购、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由后勤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

责 任 内 容

第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和院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要求,结合学院实际,认真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组织全院师生员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指示,学习党风廉政的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奉公、自我防范意识。

3.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加强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腐败。

4.学院党总支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要做到思想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5.根据云南艺术学院党委、纪委的安排,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研究解决学院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第十五条 院长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真正列入院行政工作的议程。

第十六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政法规,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给予支持和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 学院部、处、室要贯彻落实党总支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做好落实工作。

第十八条 各党支部委员会要结合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

第十九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全体共产党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负有更重要的责任。每个共产党员和党员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从维护党的利益出发,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关于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严格要求、勤政为民、勤政为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责 任 考 核

第二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常情况下一年考核一次,对有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领导干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专门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要如实写出考核报告,通过考核,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院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本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院系、部、处、室的人员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1.不认真贯彻执行院党委、纪委和党总支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党风廉政工作建设不力,对存在的违纪问题放任不管,经过指出仍不改进,导致所属单位党风廉政状况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给查办工作设置障碍的;

3.违反国家教育收费的规定,擅自收取学生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党总支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办、人事、财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计划。

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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