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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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医药费报销规定大家了解过相关法律条文吗?需要了解离休医药费报销规定的朋友们可以阅读以下材料哦!

离休医药费报销规定【1】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特制订以下规定:

1、离退休干部只能在指定的合同医院和自选一家就近医院就医(必须是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的医院)搜索。

2、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必须有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开出的转诊介绍信,否则相关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因急症需抢救的病人,可以到就近的任何一家正规的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转入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继续治疗。

报销时需要附急诊诊断证明、收费明细单、收费收据需盖急诊章。

急诊时,汤药、中成药不列为报销范围。

4、普通门诊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时需要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收费收据、检查和治疗费明细单、药品明细单;急诊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时需要附: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收费收据、检查和治疗费明细单、药品明细单;住院发生的费用,报销时需要附:住院费用结算单、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医药费明细单。

5、药品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一次性医用耗材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6、离退休干部外购药品(不含超限级使用的药品),必须持加盖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外购章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时需附外购处方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发票

7、凡享受医疗照顾的蓝卡离退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时,需经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开出用药证明,并经该院公费医疗办同意、盖章后,将用药证明送到局医务室,由医务室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申请,批准后给予报销。

每次申请批准后,使用有效期为三个月,如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在到期前,再次申请。

8、门诊开药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用药量,凡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等疾病,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用药量;医务室只能开七日用药量。

9、短期去外地探亲时,需报医务室备案,如需在外就医,只报急诊医药费,报销要求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长期异地居住,需经局党办备案,局医务室同意,可在当地固定一家正规的公立医院就医,报销要求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国旅游探亲发生的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10、处级及处以下退休干部使用“部分自费”药品时(以医院电脑打印的药品明细单为准)需个人负担的,按照西药自费10%,中成药自费5%的标准执行。

11、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要负担全部费用的15%。

离休干部使用心脏支架不需要个人负担。

12、住院时,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享受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享受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享受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

超过以上标准的按照此标准报销,未达到此标准的,按照实际床位费报销。

13、报销医药费时间要求:当月发生的费用,尽量当月报销,最迟不能超过下月28号。

每年的12月、1月的报销时间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通知的时间按时报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2】

1.离休人员门诊医疗可在西宁市定点医院就医或离休人员定点药店购药。

门诊费全额现金垫付。

每人每年发给3000元周转金(上年度未发生医疗费人员发放5000元周转金)。

2.离休人员门诊疾病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要求书定完整的门诊病历,保存当日就诊的检查单、化验单。

每张处方药量控制在一周以内。

3.定点药店应持方购药,每张发票附处方,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一日内不可重复购药。

药店购药总额全年控制在周转金以内。

4.异地居住的离休人员住院医疗费随来随报。

门诊医疗需在当地定点医院就诊,药店发票不予核报。

5.离休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需在本年度医疗周转金使用完之后,定期将发票、明细交所在单位统一报销。

无主管单位的离休人员可将门诊医疗费票据交社保局事务所委托办理。

6.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原则上一年核报一次。

确属慢性病多、长期门诊用药、医疗费个人垫付有困难者可按季核报。

7.对审核中有疑问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应按要求提供门诊病历和相关的诊断治疗记录,提供离休人员本人检查、治疗依据。

对明细不清、用药不符、治疗不当及超常规药量的予以扣减。

拓展阅读:

中组部: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和医疗费报销标准【3】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近日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和医疗费报销标准。

《通知》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

中央组织部还下发了《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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