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国土资源厅、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及龙口市委、市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现...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国土资源厅、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及龙口市委、市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
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划分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包括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科、室、下属单位、基层国土所和中层干部,下同)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
1、局党组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局长对局领导班子、副局长和分管科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副局长对分管科(室)、下属单位、基层国土所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副职及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5、局下属单位、基层国土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基层国土所)、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6、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组在党组领导下,对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责任。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内容
全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2、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各项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
并组织实施。
4、组织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5、每半年总结一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形势,统一思想,找出差距,研究对策。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认真组织查处,积极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8、领导和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9、认真总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经验,弘扬正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0、教育和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标准及考核方式
(一)全系统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1、对中央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采取的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2、对党和国家及国土资源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执行自觉,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3、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按要求 及时报告,查处认真,纠治彻底。
4、选拔任用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被选用的干部素质好,自身廉洁,群众拥护。
5、领导班子凝聚力强,班子成员清正廉洁,风气正,团结好,干劲足。
6、完成年度内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对行政执法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1、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研究,指导具体,重要工作亲自动手,工作成效明显。
2、自身清正廉洁,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严格,推荐干部符合标准和程序,自身表率作用好,群众威信高。
3、坚持原则,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处理及时、严肃、公正。
4、完成年度内所分管的单位、科室、基层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对行政执法工作和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方式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应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考核制度。
1、实施考核考评制度。原则上全系统每年进行两次考核考 评,每年年底,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工作同年终干部考核统一起来,把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考核方法采取定性分析、量化打分、问卷调查或座谈了解等形式,全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分别于6月10日和11月10日报考核组。
2、实行民主评议制度。党组和各党支部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相互监督。党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中层以上干部要就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述职。要结合工作进展,分管领导带头征求和听取党内外群众及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本部门勤政廉政建设及依法行政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对反馈的问题和建议,要即查即纠,善于总结。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自查,高点定位,加压奋进,不断提出改进意见和强化措施,写出专题报告。
3、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房屋购建装修、转卖、亲属婚丧嫁娶、经商办企业、礼品收受等。严格执行人事任免、财务开支等重要事项管理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实施礼品登记管理制度。
4、健全内部教育和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全局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完善并坚持全局机关学习制度并加强考核。局党组、纪检组、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开展经常性的谈话活动,统一思想认识,巩固教育成果。
(三)考核评定档次
考核评定划分为廉洁、基本廉洁、不廉洁三个档次,每个档次以定量的形式划定。廉洁:100―80分,基本廉洁:79―60分,不廉洁为59分以下。
四、对有关问题的责任追究
(一)需追究责任的问题
1、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2、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新提拔使用干部发现使用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或使用两年内出现严重问题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受检察机关起诉的。对1至3个方面问题,有其中之一的,报上级部门批准,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责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对负总责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免去职务。
4、有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办的。
5、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3至 5个方面问题,有其中之一的,报上级部门批准,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报上级部门批准,依据《规定》,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报上级部门批准,依据《规定》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报上级部门批准,依据《规定》,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对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的其他严重问题,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遵循中央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 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处理得当。追究责任时,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凡属于领导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分管领导要负直接领导责任;属于不接受领导帮助教育发生问题的,由个人负直接责任;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追究办法
1、局纪检组要有计划的深入实际,检查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重点了解和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严重问题,并按查办案件的有关程序要求,深入调查,查清事实,提出追究意见。
2、纪检组在查办案件时,除要查清当事人的问题外,还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其领导是否负有责任,凡有责任的,都要同所查案件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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