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罚制度范例
规范员工的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与企业文化,是每个企业的生存根本。对于员工管理方面也有详细的奖罚制度,以下整理了员工奖罚制度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工行为,强化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打造高效的团队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对公司职工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职工奖励
第三条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荣誉奖、成果奖、其他奖三类。
第四条个人荣誉奖项:
(一)企业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和优秀员工:在一个年度内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或多次受到嘉奖的职工,根据公司工会每年颁发的文件精神组织评选,可获得年度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或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并记入个人档案。
(二)书面嘉奖:
1、在对外服务和协调工作中,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引起社会良好反响的;
2、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事故,或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的;
3、一贯服从领导,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
4、工作主动性强,常提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创造效益的。
由总经理提名或单位申报,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颁发书面嘉奖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通报表扬: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司总经理在全公司范围内的重要会议上给予表扬的。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并形成书面决定,在公司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成果奖范围如下:
(一)管理成果奖:采用新的管理思路,创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参评公司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管理创新成果奖或管理应用成果奖。
(二)技术成果奖:在企业工艺设计、工程施工、管网安装、管网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水表改进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以及将研究成果论文在省级以上杂志上公开发表或在供水行业获得论文奖的,并参评公司技术进步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技术成果奖或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
(三)QC成果奖: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QC活动,通过活动解决管理或技术中的实际问题,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成果公司组织发表并给予奖励。对于优秀的成果,由公司推荐到上级发表。
第六条其他奖项如下:
(一)对举报违章用水、损坏供水设施的有功人员按《关于对举报违章用水、损坏供水设施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获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种单项奖励的人员;
(三)公司内部开展各类管理活动中受奖人员;
(四)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报导、论文及照片新闻的在岗职工。
第七条物质奖励标准:
(一)获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获得公司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800元;
(三)获得公司优秀管理者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00元;
(四)获得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00元;
(五)获得书面嘉奖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0至300元。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
(六)成果奖及其他奖的奖励标准及奖励程序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章职工处罚
第八条职工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及出现了工作过失的职工,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处罚的种类有四类:经济处罚、内部待岗、行政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用察看5、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各类处罚可以并用。
第九条处罚范围如下:
(一)违反劳动纪律类
1、上班迟到、早退、串岗、睡岗的;
2、上班时间干私活、玩电子游戏、看小说等的;
3、不按规定请销假、无故缺席、擅离职守的;
4、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聚众赌博等扰乱工作秩序的;
5、未经许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职权限以外的设备、仪器以及物品的;
6、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
7、内部退休、内部退职及请各类半年以上假期的职工,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类:
1、违反供水业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的,由公司监审处按《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2、违反公司行风建设有关规定,服务态度恶劣,与用户争吵,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公司形象的;
3、弄虚作假,欺骗领导,骗取收入和奖励,或主管对职工错误给予包庇的;
4、遇到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离的;
5、无视领导,不服从工作分配,甚至违抗命令,威胁侮辱主管人员的。
(三)工作过失类:
1、消极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操作规程,或业务生疏,或玩忽职守,发生生产或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工作马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浪费和损失的;
4、损坏公司设备或遗失物品和资产的。
第十条经济处罚标准:
(一)迟到、早退一次扣30元;迟到、早退一个半小时以上,视同旷工半天;迟到、早退三小时以上视同旷工一天;旷工1天,扣发月岗薪工资50;
(二)违反劳动纪律1、2、3、4、5点者,违反一次扣30元(一个月内三次视同旷工一天)。对违反劳动纪律,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按《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三)违反请销假规定,越权所批准的假期无效。对请假人按旷工处理,另扣部门负责人月岗薪工资20;
(四)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当事人按旷工行为处理。所在班组负责人停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同时请人代工的职工其岗薪工资由公司在该单位工资总额中扣回;
(五)违反工作过失类第2点,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六)违反工作过失类第3、4点,损失1000元以下的,损失全额赔偿;损失1000元以上的,超过1000元部分赔偿5%(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对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者,每查处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其中第3点中骗取的收入和奖金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内部待岗规定:
(一)职工消极怠工,违反岗位职责或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可给予内部待岗的处理,待岗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二)在单位劳动用工改革中,因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的职工,进入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按内部待岗接受管理;
(三)内部待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根据《关于公司内部劳务市场的管理实施方案》向人事教育处提出报告,进入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接受管理;
(四)公司内部劳务市场负责接收待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根据《关于公司内部劳务市场的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规定:
(一)行政警告:因违反本办法受到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以内或累计旷工5天以内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类第4、5点的;违反工作过失类,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
(二)行政记过:一年内连续旷工2-5天或累计旷工5-10天的;因工作过失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一年内受到两次行政警告处分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受到有关部门效能告诫的;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记大过:受到记过处分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或因工作过失造成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5-10天或累计旷工10-20天的;
(四)留用察看:记大过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因工作过失造成1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一年内连续旷工10-15天或累计旷工20-30天的;
(五)开除:一年内多次受到行政处分仍不改正的,因违法被判刑的。
(六)对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工资;对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停发四个月工资;对受记大过处分者,停发五个月工资,对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工资,以上停发工资期间按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
(二)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内部退休、内部退职及请各类半年以上假期职工,因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并根据协议规定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对公司级领导干部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对中层干部的处分,由组织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后,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中层以下职工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职工经济处罚,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二)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附证据,报有关部门核实并征求工会意见后,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由人事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单位和本人,并监督执行;
(三)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部门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由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书面意见由人事部门负责分别通知单位和本人,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开除职工基本程序如下:
1、开除职工时劳动人事部门必须认真核实所犯错误事实,如实提供材料和证据;
2、处理意见和事实材料要和被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慎重决定。如本人拒绝时,要有详细记录;
3、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处理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时间;
4、开除职工必须经总经理提出,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南昌市劳动部门备案;
5、开除决定应写明被开除原因;职工如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
6、形成处理决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本人,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开除处分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将人事档案移交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如发现包庇隐瞒或从轻处理,除令其纠正外,职工的处罚款项从所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对利用处分职工权力,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姑息包庇的人员,应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或有争议者,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如职工对调解答复不满意,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申诉,申诉期内执行原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
(一)公司成立由公司工会负责、监审处、劳动人事处以及部份职工代表为成员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职工处罚申诉并调解劳动争议;
(二)收到报告之日起,由工会召集委员会成员听取争议双方理由;
(三)调解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委员会在受理后七日内向申诉者出具书面调解意见;
(四)争议申诉方在收到调解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第七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www.qiQuha.com.com 制度大全篇2:装配员工奖罚制度范本
装配员工奖罚制度
一、目的:为了满足消费市场的不断需求,使公司的质量更进一步提高。
二、适用范围:所装配员工(绳锯机3人,凿铝机、潜孔钻3人)
三、运行办法:由公司出资50元作为质量优秀奖,对于装配员工1个月之内所装配机台未出现质量问题,则50元的奖励,反之若装配出现质量问题,则50元的奖励没有并对该工人处以100元/月的罚款,罚款经额由工资中扣出。
四、执行标准:所检测标准均按:“绳锯机检查记录表”“凿铝机、潜孔钻检查记录表”中检查重点进行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与该机台装配员工发生异议时(如360。回转力大小)将采取由技部,生产部、质量检验员进行评审。
五、会总方法:由装配检验员以检查记录为主,每月对其会总,上报行政人事部并对其进行张贴,无异议后,再上报财务科。
篇3:员工奖罚制度范本
员工奖罚制度
第一节总则
1.目的
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贯彻企业精神和经营宗旨,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活动和工作秩序,保证公司目标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2.奖惩原则
2.1奖励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奖励务须及时。
2.2处罚原则:以教育指导为主;客观、一贯、一视同仁;渐进、累积;处罚务须及时。
3.奖惩的等级与方式
3.1奖励的等级包括口头表扬、书面表扬、记功、记特等功四种,辅助方式包括加考评分、颁发一次性奖金、晋级等;
3.1处罚的等级包括轻微违纪、一般违纪、严重违纪、重大违纪四种,辅助方式包括减考评分、经济罚款、降薪、降职、免职、通报等。
4.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
第二节奖励
1.口头表扬
1.1对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有优异表现者应予以及时的口头表扬,口头表扬可以在工作中、例会、晨会上进行。
2.通报表扬:书面表扬包括以下情形
2.1一贯兢兢业业,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任务完成好,工作态度认真负责,精神可嘉;
2.2能够认真执行服务规范,语言规范、操作技能达标,赢得顾客赞扬;
2.3协作意识强,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获得上级、同事肯定;
2.4爱护公物,节省成本,有具体成效;
2.5其它应获得书面表扬的情形。
3.记功:记功包括以下情形
3.1对公司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显着成效;
3.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如在技术革新方面取得成果、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等;
3.3在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能打开新局面,做出成绩,各项工作指标超额完成且取得显着经济效益;
3.4对危害公司的事件,及时举报或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3.5其他应给予记功的情形。
4.记特等功:记特等功包括以下情形
4.1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4.2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维护公司或消费者利益,对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行为敢于揭露(包括密报检举)、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4.3在重大事件,如在抢险、救灾、救人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使公司或员工免受或减轻重大经济损失;
4.4为公司赢得社会荣誉,影响显着;
4.5其它对公司有重大功绩的情形。
第三节奖励的执行
1.奖励的执行措施
奖励等级
视同等级
奖励措施
口头表扬
/
员工的直接上级提出口头表扬
通报表扬
/
所在部门书面通报表扬,并酌情加考评分,并在行政人事部备案
记功
三次书面表扬
所在公司提议,行政人事部发文全公司书面通报,并奖励现金100-1000元
记特等功
两次记功
全公司书面通报,奖励现金500-2000元,并酌情给予晋级
2.奖励的执行程序
2.1口头表扬:由该员工的直接上级或间接主管执行;
2.2书面表扬:由对该员工具有任免权的上级决定、落实(发嘉奖书,抄送行政人事部);
2.3记功:由公司提议,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执行。
2.4记特等功:由员工所在部门提议,行政人事部审议,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加考评分、颁发一次性奖金、晋级等是奖励的辅助措施,不得单独作为奖励方式使用。
第四节处罚
1.口头警告:员工有以下情形,且情节较轻时,为口头警告
1.1工作中擅离职守,办私事,串岗;
1.2消极怠工,或在工作期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影响较轻的,如看报,睡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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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3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被检查/被监督人员不配合检查、监督工作;
1.4未按要求着装;
1.5因个人原因过于频繁地中断工作;
1.6携带公司禁止带入工作场所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1.7对同事进行骚扰,影响同事正常工作,情节较轻;
1.8未经允许使用不属于自己的机器设备;
1.9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其它行为。
2.通报批评:对员工进行通报包括以下情形
2.1本条“轻微违纪”部分所涉及各点情形较重的,如工作期间或工作场所玩电脑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等;
2.2就轻微违纪中的情形,在“轻微违纪”中上级与当事人共同确定的期限内未有实际改善的;
2.3不服从上级工作指导或工作安排;
2.4服务质量差受到顾客有效投诉;
2.5未经上级主管同意,擅自换班、调班或调休;
2.6在工作中未予下属必要的培训或指导,或督导不当;
2.7浪费或毁损公物,情节较轻;
2.8未按操作规则或流程工作,致使发生轻微损失;
2.9假借公事办私事,情节较轻者;
2.10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或越级查阅者(资料管理员连带处罚);
2.11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旷工一日;
2.12公司认为的其它一般违纪行为。
3.严重警告:严重警告包括员工的以下情形:
3.1对同事进行骚扰,情节严重者;
3.2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职责内工作任务;
3.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司培训,或学习态度不端正,妨碍培训工作;
3.4故意推荐、招聘/录用公司严厉禁止的人员进公司;
3.5行为不当,不尊重下属/上级人格,有威胁、辱骂行为;
3.6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考核作弊;
3.7在公司内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情节较轻;
3.8无事生非,破坏员工之间团结,情节较轻;
3.9打听别人的薪资、奖金或泄露个人的薪资、奖金等秘密;
3.10管理失职或工作不当,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
3.11工作报告出现较大失误或故意谎报;
3.12公司认为的其它应予严重违纪的情形。
4.辞退:辞退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4.1在公司内外聚众闹事,影响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给公司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4.2侵占或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
4.3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达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
4.4故意损坏重要公物或携带足以造成公司安全隐患的违禁品进入公司;
4.5泄露、传播、窃取、盗卖公司机密(包括公司经营、管理、人事、商业、财务、技术等机密);
4.6涂改、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或伪造、盗用公司印章等;
4.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行骗;
4.8恶意炒楼、炒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
4.9提供各类虚假证明、资料等以达到获取私利的目的;
4.10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在公司外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职业;
4.11在入职时为达欺骗目的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者;
4.12其它足以构成重大违纪处理的情形。
如经公司调查,员工涉及以上行为属实,公司可立即辞退该员工,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处罚的执行
1.处罚的执行措施
处罚等级
视同等级
处罚措施
口头警告
/
所在部门直接上级提出口头警告
通报批评
三次轻微违纪
所在部门书面警告,并酌情减考评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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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严重警告
三次一般违纪
全公司通报,降职、或辞退
辞退
两次严重违纪
辞退并处经济罚款
2.处罚的执行程序
2.1口头警告:由直接主管或更上级主管进行;
2.2通报批评:由对该员工具有任免权的上级主管决定、安排落实(发劝导书,并抄送行政人事部);
2.3严重警告:遵循所在部门提议、行政人事部核查、批准并落实;
2.4辞退:遵循所在部门提议、行政人事核查、总经理批准,行政人事部落实。
3.扣减考评分、经济罚款、降薪、降职、免职、通报等是处罚的辅助措施,不得单独作为处罚形式使用。
在受纪律处分者有突出表现时(如受到与处罚同级的奖励),公司会考虑抵扣以前的处分给受处分者带来的在晋职、考核、奖金等方面的影响。
第六节监督与申述
1.奖励的监督
如发现所发生的奖励有任何不公、不实现象,员工可通过如下方式逐级进行检举,受理检举者/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署名者必须书面答复):
向做出奖励决定的管理人员检举事实--向行政中心检举事实--向公司领导检举事实。
2.处罚的申诉
2.1员工有权对所受处罚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如认为不当,可以在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与直接上级进行口头或书面等形式的沟通,以争取问题的协商解决;如与直接上级进行沟通后得不到满意答复,或者申诉原因直接与直接上级有关,则可向行政人事部申诉。
2.2行政人事部协调各方予以解决。如员工对行政人事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提请公司领导协商解决。
2.3处理结果未作改变之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在此期间,员工不得以此为由停止工作或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