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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能阳城电厂动火工作管理办法

2024-05-15 阅读 3958

鲁能阳城电厂动火工作管理办法

1范围

为了规范现场动火管理工作,提高动火安全监控水平,使动火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避免发生火灾事故,保障动火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动火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适用于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区域机组投产后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2术语

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3引用规范性资料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基建、生产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鲁电集团安[20**]196号)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年)

4管理职能

4.1职能

4.1.1安监处是全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消防培训;消防监督、检查;动火作业监督、检查;对特别危险部位的动火作业,消防人员始终在现场监督。

4.1.2安监处是全厂动火管理的归口部门,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

4.1.3运行处、检修处是动火作业的许可与执行部门。

4.2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4.2.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的必要性;

(2)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2.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4)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2.3检修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4消防人员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

(2)监督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3)消防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要在动火区域内,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4)动火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5动火执行人应负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6安监人员应负责:

检查动火现场安全措施已全部落实。一级动火时公司安监人员应在现场监督动火作业动态。

二级动火工作票中“允许动火开始时间”栏内安监人员为公司安监人员或授权的部门安监人员。

4.3各级人员在发现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防火重点部位

5.1.1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包括:燃料油罐区、集控室、仿真机房、计算机房、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500KV升压站内设备、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5.1.2非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包括:档案室、物资仓库、招待所、综合办公楼、单身公寓等场所。

5.2动火区域规定

5.2.1根据火灾“四大”原则,即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把全厂划分为一级动火区、二级动火区。

5.2.2一级动火区

(1)燃料油罐区(挡油墙内)、燃油泵房、污油池、卸油池;

(2)集控室、网控室;

(3)电缆间及隧道;

(4)氢气系统5米范围内及制氢站内部;

(5)油变压器本体;

(6)通信机房、计算机房;

(7)锅炉燃油系统、燃油管道和制粉系统;

(8)汽轮机油系统;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5.2.3二级动火区

(1)蓄电池室;

(2)氢气系统5米范围以外30米以内;

(3)油库内除燃料油罐区(挡油墙内)、燃油泵房、污油池、卸油池以外的其他区域;

(4)升压站内设备;

(5)氨罐及液氨系统;

(6)输煤系统;

(7)其他控制室;

(8)电缆托架;

(9)开关室。

5.3动火工作票办理

5.3.1在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3.2动火工作票分为二种: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分别适用于生产现场的一、二级动火区。

5.3.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5.3.3.1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监处负责人、消防负责人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副)工程师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公司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由公司考试合格,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每年书面公布一次。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4)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5.3.3.2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动火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收执的两份动火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交由检修处保存。运行人员收执的一份动火工作票交由运行处保存。所有动火工作票随检修工作票一同保存。

5.3.5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书写正确清楚,不得涂改。

5.3.6一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一天(机组大修除外),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三天(机组大修除外),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5.3.7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

5.4动火过程控制

5.4.1动火基本要求:

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各级有关人员必须做到动火前“十二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5.4.1.1动火前“十二不”:

(1)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2)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3)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理不动火;

(4)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5)油车停靠的区域不动火;

(6)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7)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

(8)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9)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10)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时、煤气排气时、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11)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12)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不动火。

5.4.1.2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消防监护人;

(2)消防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扑救;

(4)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

5.4.1.3动火后“一清”:

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一、二级动火的现场监护

5.4.2.1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测定可燃性气体、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5.4.2.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5.4.2.3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5.4.2.4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措施,并测定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5.4.2.5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运行人员应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检测结果应记入值班记录。

5.4.3动火作业执行下列原则: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把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4防火重点部位动火作业过程控制

5.4.4.1氢气系统动火作业

(1)氢气系统危险区域内动火前应对氢气系统进行查漏、检测或燃气体,如有泄漏应先消除;

(2)氢气系统动火前必须泄去氢气系统压力,用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管道,或用注水排气法将罐内和管道内的氢气排除干净;

(3)动火前必须将动火段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

(4)电焊回路的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严禁利用运用中的氢气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

(5)电、气焊设备应放在安全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拖、移电焊设备必须断开电源,移动电焊线严禁电焊钳碰撞其他金属设备、设施;

(7)动火区域必须按规定频次检测空气中可燃性气体含量,氢气不大于0.4%;遇有泄漏点必须增加检测频次;

(8)对靠近氢气系统的设备、系统动火时,或在氢气设备周围垂直上方动火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到氢气设备、系统;焊枪不准对准氢气设备、系统点火。

(9)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5.4.3条要求进行。

5.4.4.2燃油系统动火作业

(1)动火设备必须与运行系统进行可靠的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清扫干净;

(2)油区动火应注意当时风向、风速,对有可能涉及的运行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否则应停止动火;

(3)在燃油设备上动火,焊接地线必须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线与焊接点距离在1米以内;严禁利用运用中的燃油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

(4)动火区周围不得留有易燃物;

(5)一级动火的燃油设备必须检测空气中可燃性蒸汽的浓度在0.15%以下。

(6)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5.4.3条要求进行。

5.4.4.3已充油的变压器、电抗器有微小渗漏处理时尽可能采取替代补焊的措施,若确需补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变压器、电抗器的顶部应有开启的孔洞;

(2)焊接部位必须在油面以下;

(3)严禁使用火焊,应采用连续的电焊;

(4)焊点周围油污应清理干净;

(5)制订严密的防火安全措施,经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副)工程师批准后,向全体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实施中严格执行。

5.4.4.4其他区域动火作业

(1)制粉系统动火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并将煤粉清除干净,严禁用氧气、乙炔吹扫设备积粉,以防煤粉爆燃。

(2)汽轮机油系统运行中禁止动火。如需动火,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可靠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清扫干净。

油箱动火时,应将剩油放尽,并清洗干净,将盖口打开通风,测定可燃气浓度符合要求后再动火。

(3)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5.4.3条要求进行。

6检查与考核

6.1检查

安监处每月对有关部门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次。

6.2考核

对违犯本规定各项条款的部门和单位,将按照《山东济矿鲁能阳城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及工作票管理的有关条款给予考核。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济矿鲁能阳城电厂安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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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相关单位的安技员、安全防火处室人员、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4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4.2.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所在单位的安技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6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处室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篇3:加油站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单位经营储存区域内动用明火实行报批制度,动火一次报批一次。

2、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周围严禁动用明火。

3、动用明火时,各工作人员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单位总经理获分管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全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动用明火申请表》详尽见附表

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经营、维修等工作的需要,单位内设立固定动火区,除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如下:

1)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室内动火区应以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或其他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单位内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油品泄漏挥发与空气形成的可燃混合气体)不会扩散到该区;

5)动火区应设立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6、动火前,由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划定动火区域(包括临时性动火),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员等。动火手续不齐者不准动火,动火申请表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未落实之前不得动火。

7、动火作业前,应和责任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具体位置,由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

8、凡能迁移到固定动火区域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禁火区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9、动火设备应与其他设备可靠隔离,以防止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对动火地区应采取与其他区域用临时隔离墙隔开等措施加以隔离,以防止火星飞溅引起事故。

10、动火现场应准备好使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作业现场需有人监护;在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时,消防车和消防人员应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11、动火必须有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动火时应注意火星落入危险区域。

12、动火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动火、用火作业相关记录由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