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供电有限公司生产事故调查规定

供电有限公司生产事故调查规定

2024-05-15 阅读 9278

供电有限公司生产事故调查规定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生产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应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做好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

1.4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2事故(障碍)

2.1人身事故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2聘用人员、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的人身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公司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职工或非本公司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9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公司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2.1.2.1在供电设施或用电设施上发生的非电力生产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定为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2.1.2.2以下原因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不作为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认定。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如私设电网、私自向停电设备送电;私自攀登合格的变压器台架、电杆或摇动拉线;在电力线路走廊内违章盖房、打井或从事其他活动误触合格的电力设施;车辆或机械碰撞电力设施;超高、超宽物品通过电力设施,引起安全距离不够等。

2.2电网事故(障碍)

2.2.1电网事故

双电源供电的35KV变电站全部停电

2.2.2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2.2.2.1电网非正常解列

2.2.2.2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影响系统正常指挥。

2.2.3电网二类障碍:

10kv柜线跳闸,且试送不成功,被迫停运引起对用户少送电。

2.3设备事故

2.3.1设备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事故:

2.3.1.1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热),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

2.3.1.2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小时。

2.3.1.3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电源供电的35KV变电所全停。

2.3.1.4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淮,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2.3.1.5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1.6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2)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4、其他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5、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1.7设备、施工机械及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3.1.8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

2.3.1.9其他经省公司、市公司及本公司认定为一般事故者。

2.3.2设备一类障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2.110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2.210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1)线路的倒杆断线;

(2)配电变压器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3)线路开关等设备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4)电力电缆(含电缆头)发生爆炸者;

(5)其他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超过36h者。

2.3.2.3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2.3.2.435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3.2.5其他经省、市公司及本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3设备二类障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

2.3.3.1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因主要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故障,造成机组降出力,或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

2.3.3.2运行中的发电设备保护装置故障越级跳闸或无保护运行超过48小时。

2.3.3.3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值及时间,尚不构成紧急停机条件的。

2.4生产事故归属

2.4.1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任何企业在承包公司的工作中,造成公司的电网、设备事故均定为公司的事故。

2.4.2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归属

2.4.2.1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运时,定为一次变电事故

2.4.2.2由客户故障引起公司线路跳闸构成的事故,运行单位有责任时定为运行单位一次事故。

2.4.2.3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2.4.3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2.4.3.2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电、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发电设备多台次跳闸可定为一次事故。

3事故调查

3.1事故报告

3.1.1凡发生事故(含一般性事故、障碍),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即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及安教部报告,并在二天按照规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写出详细情况上报事故调查组。

3.1.2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3.2事故调查组织

3.2.1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由分管安全和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工会、办公室、安教部、保卫科、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委员会,由安全委员会决定处理意见,对于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执行。

3.2.2交通事故及生产、生活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分管行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办公室、保卫科、安教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公司安全委员会,由安全委员会决定处理意见。

3.2.3社会人员触电伤亡的事故调查,由分管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保卫科、生技部、安教部、事故单位)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

4.1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4.2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起执行。

制度大全-www.Qiquha.com.com

篇2: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快报表。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事故认定书。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的资料。

篇3:事故统计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及时报告和统计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报告和统计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伤亡事故是指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火灾事故等。

三、出租汽车公司按其职能对事故进行分类管理,按规定建立档案,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四、事故分类:

(一)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凡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达3万元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折款6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或轻伤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

按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

一般火灾:死亡2人及以下;或重伤19人及以下;或死亡、重伤9人及以下;或受灾29户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重大火灾: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上。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五、事故报告

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驾驶员(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或交通管理部门,公司有关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小时内报告公司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并于1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等)书面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火灾发生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时,事故单位及有关领导、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救援和处置。

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报告的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调查处理

1、对一般交通事故,出租汽车公司按制度进行备案统计,并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

2、对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出租汽车公司必须按制度上报,并成立公司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出租汽车公司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