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酒店采购责任与奖罚制度

酒店采购责任与奖罚制度

2024-05-13 阅读 8819

酒店采购责任与奖罚制度

酒店采购责任与奖罚

*采购责任与义务

采购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

1、贯彻落实采购申请、审批、订货、签约、采购、记账等各项管理制度,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2、定期执行货源报价。集体定价、价格审批程序合规。每次采购坚持货比三家,货比三家价格合理,无虚报现象发生。

3、每次原材料、物品采购能坚持做到品种对应、质量优良、价格合理、数量适当、到货准时,无人为原因影响经营正常进行。

4、坚守廉政条约,无串标、围标、收取回扣、营私舞弊等造成酒店经济损失的行为发生。

5、开展市场调查研究,不断开发货源渠道,保证常规用品的供应达到"1+2+n"的供应商积累和动态管理。更新提供市场信息,不断提出降低成本的合理化建议并付诸实施。

*相关奖惩

1、采购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给酒店带来可实现或已实现的利益,酒店将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表扬、月度考核加分、评先创优,以及100-2000元的奖励。

(1)完善"1+2+n"的合格供应商资源,并有效展开竞争管理;

(2)开辟新的供应渠道,带来更优性价比的物资来源;

(3)价格获得同区域优势,并规范管理信用,获得供应商的额外支持;

(4)价格预测超前准确,并进行补库计划的合理建议,实施效果良好。

(5)其他公司认定的情形。

2、采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酒店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酒店将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免职、辞退等行政处罚,100-2000元经济处罚。给酒店造成重大损失的,酒店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接受供方带有娱乐性宴请或私自参加其它非正常活动的。

(2)私自接收或向供方索取财、物的。

(3)接收财、物后未主动上缴公司的。

(4)未遵守保密制度,出现任何有意或无意的泄密行为的。

(5)违反制度或违规操作,给公司带来事实或潜在的风险与损失的。

制度大全 www.qIquha.com.com

篇2:采购业务员安全责任制

采购业务员负责公司经营烟花爆竹的采购和运输协调工作,是产品采购和运输安全的直接责任者,其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的相关标准、规范;掌握烟花爆竹技术特性和储存、运输、装卸、搬运危险有害因素及应急处置办法;经企业专项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2、负责审核供货厂商的资格条件,验证并确认供货厂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文件,建立并管理合格商品供货厂商档案。

3、负责公司经营烟花爆竹的采购洽谈、合同签订及供货协调工作,确认双方质量安全责任,完成采购任务。

4、负责协调产品采购运输工作,验证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资格证件等;及时协调有关事项。

5、协助仓库保管员实施产品入库验收,提供相关证明和单据、资料,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5、参与应急预案演练;协助查库盘点、报废烟花爆竹销毁和事故调查工作。

6、负责采购、运输业务的统计,报告采购、运输情况;按相关制度规定,负责产品采购、运输及过程相关信息的登记,相关记录应存档备查。

采购业务员签字:

年月日

篇3:机电科工程师设备采购维修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负责公司矿制度规定需机电科采购的设备的考察、招标文件的起草并牵头起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相关设备的招标。

第4条负责矿所有机电设备外委维修的市场调研、招标组织、合同及技术文件的签订、维修质量跟踪。

第5条负责机电科所有合同、技术协议的管理。

第6条负责相关业务范围内的发票挂帐、付款等业务。

第7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设备维修使用状况,掌握维修供货质量信息及时反馈领导参考。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9条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10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机电科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