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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工作程序制度

2024-05-13 阅读 6670

招标采购工作程序制度

招标采购程序制度

一、准备

1、考察采购项目,进行技术咨询,预测招标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2、拟定采购实施方案送中心领导审定。

二、招标

1、发布招标公告。

2、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条件,成立资格预审小组,对报名商家进行资格预审。

3、编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合同部分须由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和采购单位共同编制审定。

4、发售标书。向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发放投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

5、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召开答疑会议,发送答疑纪要。

6、在规定时间内,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

7、编制招标标底,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业评委人数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投标

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登记,接收投标文件。严守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秘密。

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四、开标

1、组织开标仪式,按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2、宣布开标后的工作日程安排、评标办法和招投标方、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验标。在监察机关代表或公证员的监督下,由投标人检查自己投标文件的完整、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登记表上签字。

4、开标。按投标顺序依次启封,当众开标,并在事先备好的唱标记录上登记。

5、唱标结束后,由主持人、唱标人、公证人在记录表上签名,保留存档。

五、评标

1、评标过程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评标前召开评标预备会,参加人有监督代表、评委、采购人代表和招标人,宣布评委注意事项和有关纪律。

2、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非评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介入。

3、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列出需询标的问题,进行询标。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符合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论。

5、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对合格投标人进行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提交评标报告。

六、定标

1、招标人依据评标报告宣布评标结果。

2、对预选中标投标方进行公示。

3、发中标通知书。

4、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履行政府采购。

七、验收

1、拟定验收方案。

2、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供需双代表、采购项目监理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验收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3、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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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石油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石油公司采购招标管理

第一条产品经销公司物资(或服务)采购坚持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原则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模式,隶属于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或服务)的由集团公司集中采购,产品经销公司负责二级物资(或服务)或集团公司授权采购的一级物资(或服务)的集中采购。

第二条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产品经销公司采购招标管理。

第三条全资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日常所需小额物资(或服务)和生产建设急需物资,可以由全资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进行采购,其他物资采购由集团公司或产品经销公司采购。产品经销公司授权所属单位采购的物资,需要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相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物资采购经内部审批后自行实施,大额物资采购接受产品经销公司监督管理。

第四条采购计划管理

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所有采购物资必须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编制采购计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计划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实施采购。采购时尽量采用招标采购方式。

产品经销公司负责编制二级物资采购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批。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报产品经销公司审批。

第五条供应商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采购物资应尽量在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库内选择供应商。采购前期应做好供应商调查工作,采购过程中做好供应商管理工作,采购过程结束后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并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六条采购实施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采购实施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标准,尽量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可采用竞争型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应加强对全资公司物资采购或其他所属单位大额物资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招标工作应遵守的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三)实行“统一制度、二级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的原则。

1.统一制度:统一招标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建立的专家库、协作企业准入目录。

2.二级管理:实行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分级管理。

3.分级授权:产品经销公司招标工作实行两级实施,由产品经销公司或授权所属各企业自行组织招标。

4.归口审查: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按业务性质,分别由各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

第八条招标管理机构

产品经销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公司招投标管理的专门研究机构,负责对公司招投标决策进行研究,并做出审议。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招标办设在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招标的范围与权限

产品经销公司负责所属单位招标工作的监督和对重大项目招标方案的初审,并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产品经销公司招投标的管理权限包括公司机关及所属全资公司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所属全资公司负责对其授权范围内招标工作的实施、监督及管理。

第十条评标专家库管理

公司建立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产品经销公司专家分库,由公司招标办负责组建和动态管理,根据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审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评标范围是非国家强制招标范围和生产消耗性材料的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在集团公司制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目录中选择合作单位。选定后产品经销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全资公司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控参股公司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准入目录中机构。

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单位每年底应将服务于本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将材料上报公司,公司招标办汇总整理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招标实施管理

(一)招标必须满足公司规定的条件才能组织实施。

(二)招标应当按不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财务预算额进行限额招标,超额的作废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投资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三)招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

(四)招标应建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应当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抽取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单位招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所属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所属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三)所属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

(四)其他违反公司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非招标采购管理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三)产品经销公司实行“统一制度、二级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的原则。

篇3:一附医院招标与采购规定

第一附属医院招标与采购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办科室对于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必须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招标程序。

第三条医院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为了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医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纪委书记、承办科室负责人任副组长,纪监审、财务处和具体使用科室为成员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承办科室根据实际需要可派员参与,跟踪审计单位亦可根据工作需要一并参与市场调研及论证。

第五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应全程、全面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如因故不能参与应授权委托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相关人员代替其履行职责。所有招标项目必须是经过医院批准并列入当年招标采购计划和预算的项目,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当年招标采购计划和预算的,应附有分管院领导签署的意见。

第六条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必须依法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方式参照国家、江苏省及E市有关规定执行。设备与项目在进入市场公开招标程序前必须经过充分的院内论证程序,每次招标采购前,承办科室主任作为召集人应将前期市场调查的有关情况如考察报告、市场主流品牌及配置、市场价格等情况,经汇总后书面或通过网络告知每位招标小组成员。

公开招标具体规模标准如下:

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

第七条院内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邀请可通过在有关网络、媒介及医院网站等相关渠道发布议标信息等方式进行。承办科室负责人作为召集人应当将市场主流品牌及配置、市场价格等情况告知招标小组成员,院内招标项目中标商的选择应采用无记名票决方式进行。

院内招标的具体标准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以上,50万以下的;

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4、大批同类低值易耗品单项合同金额不足1万元,但全年同类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每一年度至少应进行一次院内议标。

(三)药品、试剂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采购。对于证书不全、单一来源或其他原因未中标的产品应按照规定报批,待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八条对招标的项目,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其他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九条招标文件由承办科室负责审核。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者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并应当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单一来源采购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小组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十一条承办科室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按照档案保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如政府颁布新规,新规定有关条款与本规定相冲突,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