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制度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制度一、疾病与病假证明,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开具,并加盖医疗证明专用章。二、诊断证明必须按《国际疾病分类9》(ICD-9)或《国际疾病分类10》(...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制度

一、疾病与病假证明,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开具,并加盖医疗证明专用章。

二、诊断证明必须按《国际疾病分类9》(ICD-9)或《国际疾病分类10》(ICD-10)进行书写,不得自创病名。

三、住院医师有权开具二周内的病假证明,主治医师有权开具三周内的病假证明,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有权开具四周内的病假证明。如病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需有上级医师双签名或科主任签名。最长病假,不得超过三个月。开具病假证明时须注明病假起止日期。

四、疾病证明须依据充分,与病历记载内容相符,如尚待确诊,须注明。病假证明的休假时间,须客观、真实,符合疾病的诊疗需要,休假时间在病历中须注明。

五、临床执业医师在各自的专业领域范围内开具疾病与病假证明,不得跨科开具证明。

六、本院职工的各类医学证明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诊断证明书院、科两级管理,医疗业务科负责统一发放和管理,科主任负责各临床科室内诊断证明书的调配和管理。诊断证明书为同一编号的两联,医生必须在两联上按内容同时详细书写,证明联交付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暂行保管,定期上交医疗业务科存档并换取新的诊断证明书。

八、临床执业医师开具疾病与病假证明必须严肃、慎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临床科主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诊断证明书的管理。一经发现有开具证明不规范(包括存根)、跨科开具证明、滥开病假、弄虚作假、管理混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款100至500元的处罚,造成医疗纠纷的进一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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