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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气焊作业管理制度

2024-05-13 阅读 1490

电焊气焊作业管理制度

一、施工前准备

使用单位或维修单位应对下列事项确实检查后,才能准予以施工。

(一)消防措施:施工场地应准备适当的灭火器和水,并使作业人员了解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二)安全措施:防护面具、手套。高处工作应戴安全帽,系安全腰带。

(三)场地安全措施:使用的机械是否已停止,管路或贮槽的压力、液体是否已全部排除,钢瓶压力阀、管线接头是否漏电漏气等。

二、施工中注意事项

电焊、气焊作业至少有一位维修单位人员在场监工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厂区内或易燃易爆地点附近工作时,应严禁烟火。

(二)严禁电焊、气焊棒尚为火红状态下放置。

(三)应防止电焊、气焊所产生的火花四处飞溅。

(四)钢瓶是否安置稳当、压力阀是否正常。

(五)应移开可燃性和可爆性物品,钢瓶出口阀不得沾有油物。

(六)作业现场应将粉尘清除。

(七)使用机械应予以确认停止。

(八)不得擅自接用电源,应由监工向电机组申请配接。

(九)电器设备的使用、修理等工作应有电工在场监视。

三、施工后应做好下列各点方可离去:

(一)清理现场残留物、火星、铁及焊棒等。

(二)使用的工具及器材应搬离现场。

(三)焊接及地割现场,其上下地板应留人员看守,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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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矿地面电焊气焊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班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按时参加班前会,熟知自己当天工作内容和工作中注意事项。

3、工作前穿戴好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

4、工作前检查工作地点周围环境、氧气瓶、乙炔瓶罐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米,距明火、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少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不许放在通道上,放置环境温度不超过38℃并不得火烤,氧气瓶、乙炔瓶不许接触油脂,室外作业时乙炔罐要放在上风头。

5、工作前要检查好胶管、接头、割枪、安全阀门是否严密可靠,胶管不许接近火源,氧气管和乙炔管不能互用,氧气瓶和乙炔瓶安装安全阀不起作用时不得使用。

6、安装氧气表及接头时应站在侧面,并缓慢开气,氧气瓶安全阀不得随意拆开,点火时手放在割嘴侧面,如发生回火应立即关闭乙炔阀,工作完毕熄火后,将氧气阀、乙炔阀关好,妥善放置。

7、电焊工作业前检查电焊机控制刀闸,整理电焊机电缆,电缆绝缘必须良好,有足够的导线断面,地线必须与焊件直接接触,不得用金属设备及构件代替、

8、电焊机工作地点应保持整洁干燥,焊接点禁止洒水,雨、雪天避免露天作业,工作地点禁止有易燃、易爆物品。

9、禁止两台电焊机接在同一个开关上,二次接头要紧密、牢固连接。

10、电焊机刀闸等裸露体应有保护罩,手潮湿禁止触动带电壳体。

11、在金属物上工作时,人身必须与导体绝缘,在锅炉容器内工作时需设专人联守看护,以防止意外。

12、严禁焊接带压容器〈气压、水压、油压〉,避免导线与氧气瓶、乙炔瓶互交,焊有油污的工件时应先清理干净,敲焊渣时必须戴眼镜。

13、手不能接触电焊机及导线带电体,下列情况应拉开刀闸后操作:

①检修电焊机或调电流时;

②电焊机温度达到80℃时应停止工作降温;

③交流电焊机电压超过70V,硅整流焊机超过80V时;

④工作中停电或作业完毕后。

14、禁止在机床上电焊操作。

15、在高空作业进行电焊操作时,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16、氧气不准割带油、漆之类溶器,如需要割接必须制订出特殊措施。

篇3: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焊接管理制度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主要进风大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指定专人携带、保管火具。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二、根据上述规定特别制定下列实施措施:

7、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通风部门、安监质标部门、生产调度、机电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矿总工程师等部门领导研究会审,经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由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安监部门监督措施的执行,方准进行施工。参加现场作业的还必须有安监部门、通风部门、机电部门、生产调度、焊接作业队组等部门主要领导。

8、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的专门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专门措施当时当次有效,再次工作时必须重新申请和审批,专门措施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施工人员带入工作现场。现场安全设施、有害气体浓度等符合措施和《煤矿安全规程》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