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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24-01-15 阅读 2385

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取得市交通维修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二)残液处置、废水、废气处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条罐车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二)承压罐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罐车的显著位置。

(三)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罐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罐车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罐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五条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险种。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须携带所载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技术资料。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运输剧毒、爆炸化学品前,须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五)公安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第十六条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修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和交通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定期进行检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合格后方可参与道路运输。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罐车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承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常压罐体必须每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车辆的一、二级维护的技术要求和作业项目,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执行。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工艺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企业对罐体不得进行修理或者改装。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与托修人应在维修前依法签订维修合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维修及修理费用2000元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修理内容、维修费用、安全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罐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必须设立残液回收装置,对残液进行分类回收并有醒目标志、标签,回收的残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实行雨污分流,建设洗车废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归入洗车废水一起处理,确保排放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设洗车废气吸收处理装置,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条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回收残液的名称、数量、去向、应急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须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回收残液的转移,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严禁将残液乱排、乱倒或者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第二十八条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倾倒残液。

第二十九条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提请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由公安部门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每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情况进行分析,并通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修理、车辆停放、车辆清洗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由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张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张政发[20**]138号)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管理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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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生产装置的开停车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大检修过程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的管理。

3.内容

3.1职责与分工

3.1.1生产车间负责人为生产装置停开车管理的主管领导。

3.1.2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实施。

3.1.3生产车间负责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具体落实。

3.2管理内容与要求

3.1生产装置大检修开始前一个月,装置所在车间应编制完成停开车方案,一式三份,由车间主任签字后报送生产部。

3.2停开车方案以生产车间为单位进行编写。

3.3停开车方案由生产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室进行审核,于大检修开始前半个月审核完毕,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批准后由生产部组织实施。

3.4停开车方案的审核程序

3.4.1生产部接到生产车间报送的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设备管理部门。

3.4.2设备管理部门接到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安全管理部门。

3.4.3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生产部。

3.4.4对各部室审核中提出的需要横向衔接的问题,由生产部负责协调解决。

3.4.5审核全部结束后,由生产部将停开车方案报送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3.5车间按审批后的停开车方案组织实施,待装置停车操作全部完成,由岗位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现场检查,确认签字。一份生产部,一份车间存查。

3.6生产车间汇总各岗位停车确认表后,向生产部申请办理大检修准修证。

3.7大检修准修证由生产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联合签发。

3.9生产装置大检修结束后,生产车间应做好开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在装置检查、验收全部合格后,填写岗位开车确认表,一式二份,由岗位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现场检查,确认签字。

3.10生产车间汇总各岗位开车确认表后,向生产部申请办理大检修准开申请书。

3.11大检修准开证由生产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联合签发。

3.12生产车间接到签发的大检修准开证后,按照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要求进行开车。

篇3: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0〕51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2条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第3条本规定明确了各类临近营业线施工类别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管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和考核等内容。凡我局管内进行的各类临近营业线施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施工类别的划分

第4条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

1.临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A类施工,必须纳入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或接触网带电部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5)作业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其他施工。

2.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B类施工。临近营业线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路局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路局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

(3)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6)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第三章施工计划

第5条临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南铁办发〔2008〕2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路局负责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作为月度施工计划的附件下发。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各类施工不需申请、下达施工日计划,不影响设备使用时不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手续。

第7条施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见附件1),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由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再报委托路内的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业务处)。路局主管业务处牵头组织审查汇总并批准后,将汇总表于20日前向路局运输处提报,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提报程序按附件2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8条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的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签订。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条为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路局成立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工作要求按照南铁办发〔2008〕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领导小组应将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施工安全管理范围,加大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10条路局主管业务部门对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影响范围,施工组织等要严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工作承担责任。

第11条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均应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各类施工的防护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施工安全监督

第12条施工安全监督组织机构

1.路局施工安全监督组

由路局安全监察室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组成。

2.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

由各安全监察队牵头组织有关建设、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组成。

3.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派专(兼)人员负责,并相对固定。

第13条路局及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及职责

1.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进行重点抽查。

2.负责检查、指导下级施工安全监督组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定期总结分析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情况,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施工安全工作会议,并提出问题整改工作措施和要求。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4条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及职责

1.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所有临近营业线施工进行监督把关。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对建设管理的临近营业线施工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督促监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2.负责编制月度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3.负责组织对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培训,并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4.每月3日前形成《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小结》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和相关安全监察队,由主管业务处形成本部门《施工安全检查小结》报安全监察室。

第15条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1.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集中主要精力,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施工安全监督组要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制定细化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确保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开展。

2.各施工安全监督组应全面掌握施工单位作业进度和安排情况,突出重点,找准关键,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编制每日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各施工安全监督组组员每次施工监控必须有工作写实。

3.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各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16条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及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辖区内发生因施工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组织分析,因施工监控不力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17条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每月对路局和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文公布)。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明确检查范围、职责和权限,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工作绩效考核。

第18条对瞒报、漏报施工项目,无计划、超计划、未按规定申报、违章蛮干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及各级安全监督组要立即制止和纠正,违反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的施工行为,应及时通知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19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监控的通知》(南铁安监电〔2009〕58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技规》、《行规》、《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南铁办发〔2008〕22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相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确保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效控制。

附件:1.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报表格式

2.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提报流程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4: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效实现人车分流,提高道路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区域的所有人员、车辆。

第三条公司设立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生产部、安全部、设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区域的道路交通管理及人员通行监督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常设机构设立在公司安全部,安保人员进行日常的道路监管。

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机构:

主?任:黄辉

副主任:钱军明薛宏斌

成?员:曾为鑫陈顺桂徐平徐亚东

?张烨郑杰周书平?王俊华

梅九瑞丁凤林?朱兴宝?印晓晓

孙世才?谢静?张建

第四条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五条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公司安全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政府公安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章生产区车辆管理规定

第六条?厂区内车辆一律限速5千米/小时、限高4.5米行驶。

第七条?所有机动运输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由北门进入,其余大门不予放行。非货运、工程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域。公司特殊贵宾,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安排,可临时开放相关大门。

第八条?各类运输车辆货厢不得擅自带人,不准超载、超速行驶、不得人货混装。叉车除司机外,不得乘坐其他任何人员。

第九条?各类机动车辆必须行驶在机动专用通道,不得占用人行通道行驶。

第十条?禁止各类机动车辆带病行驶。安全设施(车灯、车刹、阻火器)不全的车辆禁止使用。特种车辆(汽车吊、工程车辆等)未定期检验,不得进入公司厂区;私自改装车辆禁止进入公司生产区。

第十一条?生产部负责厂区内机动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安排内部车辆的使用及人员调配。

第十二条?设备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资格档案;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十三条行政后勤部门负责各类商务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并建立车辆及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外来车辆入厂时,须经得相关部门同意,在北门岗经检查登记、核实装有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厂区内各道路,除定点装卸物料区域外,任何车辆不得随意占道停放。

第十六条?起重作业车辆需要占道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划定道路区域,并在两边进行警示隔离。

第十七条?任何外来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要求,夜间不得在公司生产区内停放。工程施工车辆可根据施工性质,酌情予以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八条?厂内运输车辆(叉车),不得为图方便,穿行与运输无关的车间,干扰其他车间的正常生产。

第三章?行政区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为公司员工免费提供私家车停车点。私家车每年12月份到安全部进行车辆登记,办理公司出入通行证,同时缴纳通行证工本费20元。通行证每年审核办理一次,使用有效期为1年。无通行证车辆一律按照外来车辆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私家车停放按照公司划定停车位进行停放,停放整齐,服从外保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办公大楼正前方(花园北侧)停车位为公司高管及外宾停车专用,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不得将自己的通行证借给他人车辆使用。

第二十三条?外保人员对车辆停放进行监管,对违规停放、外借通行证及不服从管理等行为进行登记。

第四章?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区域要保证道路畅通,在交叉路口、弯道、狭道、坡道和消火栓附近不准停车。

第二十五条生产区域道路未经许可禁止堆放物料,不得阻塞道路、不得倾倒垃圾、不得横斜马路拉起钢绳等。撤下的原料及其它物料,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施工作业需临时占用路面、封路,应经施工负责单位申请,由安全部批准,并完备安全措施,设置隔离带和夜间安全警示灯。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辆(三轮车、拖车)等应沿人行道行驶,当输送物料过宽时,原则上沿人行道行驶,并可占用机动车道。

第二十八条车辆、行人在公司内行动时,要按照厂区设置的道路标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准冒险抢道。

第二十九条?一切公司内行驶车辆,应自觉服从道路管理委员会成员、保卫、门卫和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厂区道路未经安全部许可,不得随意占用和划线,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人员进入生产区内后,必须沿人行道通行,不得在占用机动车道。

第三十二条?多人一同行走时,并排行走不得多于两人。

第三十三条?部分道路未进行机动车道和人行通道的,原则上靠右行驶(行走),在进入有功能划分的道路时,按照划定功能区通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非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

5、人员不按照人行道通行,且不听劝阻的;

6、运输车辆违规载人行驶或人货混装的(按人头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1、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监管人员的;

2、未经申请占堵道路的;

3、故意破坏道路设施的;

4、占道施工,但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听管理继续施工的。

第三十六条?道路管理纳入现场规范管理,对各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上述处罚外,同时纳入车间月度现场管理考核,每一项酌情扣所属单位1~4分。

第三十七条私家车进入公司,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次年不予以办理通行证:

1、年度累计各类违规超过3次的;

2、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且不听劝阻的;

3、将通行证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予以赔偿;因自身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由责任者自己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执行。本制度自2015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通天泽化工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日

篇5: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第十条?机动车辆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和重叠。?

第十一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

第十七条?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道路,必须统筹设计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

(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四条?市容管理部门核定的运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和行驶路线,应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娱乐场所、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高层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按规定设计、建设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机动车辆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使用实行监督。?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和车种。?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第二十七条?开辟、调整公交线路和设置、撤销站点,由城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容量不足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处理道路断面、调整车道划分等措施,均?交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九条?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恶劣气候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全的,可以实行交通管制。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时,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

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三十五条?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

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

第四十条?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四十一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

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三十五条?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

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

第四十条?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四十一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