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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规定

2024-01-15 阅读 1531

合同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修理厂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维修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维修合同管理,对于本厂维修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法人委托

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相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企业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维修合同管理工作。

三、签订维修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四、对外签订维修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以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明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六、签订维修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然后签约。

八、维修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九、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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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出厂合格证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维护客户权益,依据《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客运中心站修理厂进行下列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向竣工车辆核发《陕西省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1.汽车大修;

2.汽车总成修理;

3.汽车二级维护;

4.小修工时费用总计在500元以上。

三、竣工车辆由竣工质量检验员检验后,对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签发《合格证》。《合格证》为维修质量合格凭证,承修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四、车辆返修、送修方将《合格证》交承修方存档,返修竣工后,承修方应履行检验程序另行核发《合格证》。

五、在汽车维修出厂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维修质量纠纷,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合格证》为依据之一。

六、《合格证》由“承修单位存根”、“出厂合格证”、“管理部门存查”三联组成。管理部门存查联由送修方转交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修理厂签发“出厂合格证”时由出厂检验员负责填写,并加盖承修单位公章和竣工质量检验员专用章。

七、《合格证》由财务部门人员领取,并进行编号登记,发放至质检员保管使用并登记,每周一结算要做到账、登记数、发放数、存根等相符,存查存根交财务专管人员,并由财务专管人员交送“管理部门存查”联至

管理部门。

八、《陕西省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由省交通厅监制,厅运输管理局印制(式样见附件1),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向汽车维修业户发放。

九、本制度由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修理厂严格执行。

篇3:驾校教练员安全管理规定

一、教练员要持证上岗,实行一车一教练制度。教练员与相应的教练车备案必须相符进行训练,如换教练员必须通知教务室变更,否则一经查处,将给予处罚20-200元。

二、教练员有义务对所带教练车辆进行维护和修理。教练车辆维修前需报总教练检查审核,并开具《车辆维修送修单》(私自更改、添加维修内容或擅自决定维修内容的,所产生所有维修费用由教练员自负),维修后当日,核对好金额及维修项目,交总教练审核后签字(详情见《教练车辆维修和保养规定》)。

三、严禁酒后进行训练,严禁放任学员自学自练,严禁超员超载超速训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载员训练,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增加人员。

四、严格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训练时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五、在训练期间或训练途中,严禁学员坐在后车厢。

特殊情况应该及时汇报。如若违反以上3-5项其中一项,根据情况罚款20—200元。

六、全体教练员要加强日常安全学习,牢固树立安全教学理念。教练车发生事故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1)负全部责任的,教练员承担事故所有费用的70%;

(2)负主要责任的,教练员承担事故所有费用的50%;

(3)负同等责任的,教练员承担事故所有费用的35%;

(4)负次要责任的,教练员承担事故所有费用的20%;

如发现教练员私自向学员索要维修费等,一经落实对教练员双倍处罚。

七、由于不正规操作,或不按规定教学,未及时检查或维修造成车辆损坏的,按《教练车辆维修和保养规定》执行。

八、丢失教练车辆钥匙的,承担丢失钥匙引起的全部费用。

九、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教练车干私活或回家,罚款200元。

十、教练员所教学员违反交通法规,教练员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篇4:单位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及交叉道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2.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索、电缆,应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间还应设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置临时交通指挥。

3.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应设下水道(明沟加盖)并定期疏通。禁止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冬季积雪(冰)应及时排除。

4.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后方可占用。

5.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设绳索、支架高度不得低于2m。

6.施工用的履带吊车、拖拉机等,未采取护路措施严禁在现场的道路上行驶。

7.施工用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吊车、叉车、翻斗车等)的车况必须良好。进厂应严格检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年审,驾驶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特种车辆驾驶证。

8.施工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的保养制度及维修记录。

9.施工现场内各种机动车辆执行以下限速规定:

①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及转弯处为限速5km/h,直线行驶不得超过15km/h。

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氧气、乙炔气)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且挂“危险品”标志牌。应保持安全车速,保持一定的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

10.机动车辆载货执行以下规定:

①不准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货量;

②散装及粉状中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滴漏在车外,必须盖封严密;

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④货车、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装,除驾驶室内可以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11.只允许用于施工的运输工具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不用于施工的交通工具只能停在由新奥秦港公司指定的地点。

12.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繁忙地点,应设立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篇5:集团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某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职责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机动车辆管理

4.1.1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驾驶人员管理

4.2.1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行人管理

4.5.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