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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2024-01-15 阅读 691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督促各级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专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程建设目标。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党政组织总体工作和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第五条?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包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部长。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及制度。

第六条党政组织责任

(一)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

(二)党政领导班子要统一认识,齐抓共管,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部负责人和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各部门责任

(一)按照公司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部门责任制的落实。

(二)按照铁道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四)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干部责任

(一)公司党支部书记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级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第三章制度约束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制度

(一)会议形式及参加人员

1.党风廉政建设协调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2.公司协调会议参加人员:公司班子成员和各部负责人。

(二)会议时间及内容

1.由公司党支部书记主持的定期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7月和12月份召开。主要内容:听取前一阶段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

2.其他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不定期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听取分管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检查督导落实。

(三)会议程序及管理

1.会前,要提前将会议议题送公司党支部审阅,经批准后向应参加会议的成员下发通知,明示会议内容,并做好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2.会中,各部门将涉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计划安排,以及研究制定实施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提交协调会议讨论。

3.会后,按照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整理好会议纪要发至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一)组织领导

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公司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部门,重点是公司副职和各部门负责人。检查考核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公司班子成员以及公司各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1.是否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

2.是否坚持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检查督导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

3.是否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并形成工作机制。

(三)具体要求

1.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

2.公司每半年要组织一次自查,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局纪委报告。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廉制度

(一)述廉人员范围

述廉人员范围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述廉时间及形式

述廉一般安排在次年元月份召开的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

(三)述廉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情况。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廉洁自律,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情况。

(四)具体要求

1.在述廉大会之前,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述廉报告。

2.述廉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在大会上进行述廉。

3.述廉结束后,要将情况进行汇总报路局纪委。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党政组织和各级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导致公司或所管部门发生问题,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的处理。

(一)对自身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淡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的;

(二)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公司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或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三)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第十六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资格(或有关荣誉称号)的处理。

(一)不认真、不及时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致使群众集体越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七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三)在干部、资金、物资、管理等方面因工作失误,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纪律责任又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八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和本部门发生重大路风事件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造成火灾、爆炸等特别重大事故,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追究对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根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对负有集体责任的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与当事人本身违纪相区别,防止以处理违纪本人代替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或以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倾向。

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一)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要由公司党支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凡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公司对其进行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综合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三)凡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公司按照路局纪委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组织程序,并在有关会议上宣读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追究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报公司党支部。公司党支部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运作、督查督办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本责任制中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到5万元;死亡1人或重伤2人至5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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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党风廉政建设十项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加强反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公司特对党风廉政建设做出如下规定,要求公司全体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认真遵守。

一、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收受参建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接受宴请、奖励、健身等。

二、严格财经纪律。召开会议和举办必要的公务活动必须严格控制规模和费用标准,不滥用钱物,不用公款请客送礼。

三、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不得以资金拨付为手段谋取私利,相互勾结,套取建设资金。

四、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合同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纠正,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

六、工程招投标中不得有以下行为: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招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不公正评标,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权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项目业主、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招呼或施加压力,指定或授意选择承包单位或指定分包单位,影响或干扰招标工作;不得向承包单位推销、推荐材料和设备等。

八、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物资、设备采购等经营活动和工程施工、监理;不得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中介活动。

九、严格执行公司差旅费控制暂行规定,不越级乘车。乘坐飞机、轮船事先要征得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让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报销或承担车、船票和住宿费等。

十、各级管理人员到参建单位检查工作,用餐在食堂,严禁摆宴和搞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篇3: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公司各级干部的监督,促进各级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对象及内容

(一)监督对象为公司全体党员干部,监督重点对象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以上干部。

(二)监督内容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廉洁勤政及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情况。

二、监督责任

(一)公司党支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纳入党支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公司党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公司各部门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按照《路局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责,对违*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查处。

(三)公司主要领导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负总责,对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监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四)公司副职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加强对分管部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监督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五)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并按责任制要求抓好监督任务的落实。

三、监督制度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1.“述职述廉”主要对象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2.“述职述廉”主要内容是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子女和配偶教育以及维护党群干群关系等情况。

3.“述职述廉”程序

(1)在职工大会“述职述廉”

在每年初的公司职工大会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公开述职。在述职同时,党支部书记要代表领导班子向职工代表做出廉政承诺;每名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管的工作,围绕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向职工做出廉政承诺。

(2)“述职述廉”考核程序

①被考核对象要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内容,向干部、职工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②下发考核领导干部测评表,组织干部进行测评,对领导班子成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测评。测评要把“评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③考核组要认真听取各部门和干部对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反映,有针对性地进行党风廉政专题谈话,督促班子成员自查自纠,搞好整改。

4.“述职述廉”具体要求

(1)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对领导干部考核,要把“述廉评廉考廉”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程序,统一部署和安排。公司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

(2)公司党支部要将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述廉”内容、民主测评中的“评廉”情况和综合评价中的“考廉”结果,装入本人党风廉政考核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的依据。

(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档案制度

1.建档范围

公司部门副职以上干部,由党支部负责建档并管理。

2.档案内容

(1)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考核档案主要收存:本人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结果和廉政作风考核评语;本人接受党风廉政谈话教育登记表;涉及本人的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处理通知书、处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书;涉及本人的信访监督通知书、诫勉谈话通知书和调查结果通知书;本人党风廉政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及说明材料;本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奖惩资料;其他与本人党风廉政工作有关的材料。

(2)中层以上干部党风廉政考核档案主要收存:本人接受党风廉政谈话教育登记表;诫勉谈话教育写实表;涉及本人的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处理通知书、处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书;本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奖惩资料;其他与本人党风廉政工作有关的材料。

(3)其他干部党风廉政考核档案主要收存:本人接受党风廉政谈话教育登记表;诫勉谈话教育写实表;奖惩及处分决定等。

3.档案运用

(1)依据考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有的放矢地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做出客观评价,有针对性地对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讲评。

(2)依据考核档案,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实事求是地对违规违纪的干部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提供可靠根据;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违规违纪干部的评先选优资格予以一票否决。

(3)依据考核档案,结合群众信访反映查实情况,对公司各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和提拔使用提出有关建议。

(4)依据考核档案,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需解决的问题提供议题。

(5)依据考核档案,针对各部和中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为部门召开组织生活会需解决的问题提供议题。

(三)信访监督制度

1.监督对象和内容

(1)信访监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主要对象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以上干部。

(2)信访监督的主要内容:属于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较突出的问题;属于廉洁自律和纠正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问题;属于轻微违纪,可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并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和加以整改的问题;上级领导认为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2.监督形式

(1)了解有关情况。公司党支部受理对各级干部问题的举报后,对反映的问题分析研究认为确有必要时,可相互沟通情况或向该干部所在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2)进行信访谈话。公司党支部根据群众举报的内容和掌握的情况,委派有关工作人员同被监督对象或有关人员谈话,谈话必须由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后责成被监督对象或有关人员写出说明材料。

(3)发信访通知书。对各级干部有不良反映的,要下达监督通知书,责成其就反映的问题向组织做出书面说明;对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的,要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及时进行帮助教育,限期整改;对反映干部有严重违*纪政纪问题的,调查结束后要下达调查结果通知书。

(4)定期通报信访情况。公司综合部要在一定时期对群众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分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调查核实存在的问题,视其情况,要求被举报的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整改。

3.监督程序

(1)公司党支部接到反映被监督对象的信访件登记后,对适合进行信访监督的对象和问题,提出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承办落实。

(2)根据信访监督的形式,形成必要的书面材料,包括谈话记录、问题摘抄、信访通知书、本人说明材料以及承办部门提出的调查报告和审结意见等。

(3)在信访监督过程中,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匿名举报的问题具有可查性,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对署名举报的,要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做好思想工作;对举报问题失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对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公司分管纪检具体工作人员和公司人劳部门要搞好分工协作,对实施信访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分别立卷归档,作为对各级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篇4:驾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绝和减少训练中的事故发生,保证正常训练,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组织

1、学校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教学工作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检查,季度安全工作考核,年终安全工作评比。

2、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安全训练,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

(2)按交通公安部门关于进场安全训练的有关规定。

(3)组织分析事故案例,安全训练等有关知识。

3、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报废和更新。

4、教练车上的副制动踏板、副后视镜、灭火器要齐全有效。

5、训练期间每台车选一名学员为本车安全员,协助教练员做好安全工作,上车系好安全带,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训练。

6、禁止教练员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二、安全检查

1、学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不定期地组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问题要立即提出整改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落实。

3、训练中发生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学校办公室及交通部门和急救中心报告,做好事故记录。

篇5:防护员责任制度

1、防护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精力集中,加强了望,严格纪律,认真做好施工防护工作。如因事暂时离开岗位时,应有胜任人员替。

2、防护使用的通信设备,信号设备必须妥善保管,经常检查试用,保证在使用时性能良好。

3、防护员执行职务时,必须穿着规定的服装,佩带易于识别的证章。按规定带齐防护信号和备品。

4、防护员必须熟悉本区段内的列车运行情况,尤其要求熟记本区段旅客列车到、发(通过)时刻,以确保列车安全。

5、带齐应带的信号用品,并认真检查信号用品是否良好,不良者立即修复或更换。

6、驻站联络员在开始防护前,负责核对钟(表),做到车站运转室、驻站联络员、工地电话员三者时间一致。不得随意离开运转室(信号楼)。

7、为了确保行车及施工安全,利用列车间隔施工时,必须执行预报、确报制度。

8、为了防止电话听错,必须执行复诵制度。

9、办理封锁施工前,在施工前按规定向车站值班员提出申请办理封锁施工手续,及时准确地向工地电话防护员传达调度命令内容。临近施工终止时间,提前询问施工负责人能否按时开通如果需延长施工时间或限速运行,必须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并办理手续。封锁施工完毕,根据施工负责人或工地电话防护员的汇报,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线路开通手续。

10、上岗前按规定带齐防护信号和通讯设备、备品,确保使帮性能良好

11、作业中集中思想,认真了望,坚守岗位,密切注意工地作业和列车运行情况。

12、在要求列车慢行的处所,列车接近时,站在来车一端的左侧路肩上,展开黄色信号旗,立岗接车,显示慢行信号。

13、发现来车超过规定的慢行速度时,及时用对讲机呼唤或用展开的黄色信号旗急速上下摇动,要求列车减速到规定的限制速度。

14、认真注意观察检查线路的变化情况。对顶进桥涵施工,路基边坡坍塌,线路扣轨架空作业等重点危险地段,要做到一列一检查。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要及时设置停车信号防护,并通知有关部门迅速进行处理。

15、认真记录列车通过慢行处所的速度,如发现超速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6、按规定设置停车或慢行防护信号。封锁施工终了时,按施工负责人的命令,及时撤除停车防护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