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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值班台帐工作制度

2024-01-15 阅读 9523

安全值班台帐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值班,完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及时处理各类影响安全的突发事件,对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交通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局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和节假日局领导轮流带班、机关干部轮流值班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实施。工作日上班时间安全值班及安全隐患举报热线:(传真),工作日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安全值班及安全隐患举报热线:,举报电子信箱:。公路处、交管处、航务处(海事局)等事业处的安全值班制度必须与局机关同步安排。

第三条建立安全值班记录、安全隐患举报热线电话登记薄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台帐。安全值班人员必须实实事求是做好值班记录,及时联系安全监督处等有关处(室)和人员处置各类安全突发事故。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应将未及时处置完毕的工作和值班记录一并进行移交,不得漏岗、脱岗和误岗。

第四条安全值班记录、安全管理台帐是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资料,应集中装入当年的安全管理档案,以便长期保存,不得任意毁损、遗弃。

第五条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后,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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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

作业队书记:赵光

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

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

第四条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条

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

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3:企业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事厂内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3~6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二、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安全操作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三、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公里,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上下地磅、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最高行驶速度不能超过5公里/小时。

四、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应停止行驶。

五、车辆通过地磅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发现停车信号,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离地磅五米远的地方。

六、距地磅、厂房、仓库15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

七、车辆在冰雪、泥泞路段行驶时,车速应缓慢,避免紧急制动。同向行驶的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保持在50米以上。

八、厂内各主要路口应设置“减速慢行”“急拐弯处减速”等交通安全标志,限速标识和限速带。

九、要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损坏。

十、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离地面不得小于300mm,但也不得高于500mm。

十一、严禁任何人站在车铲或车铲的货物上随车行驶,也不得站在铲车车门上随车行驶。

十二、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争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篇4:汽车驾驶员安全职责

1、行车前检查

(1)按规定项目、标准检查车辆各部技术状况,要重点检查转向机构、刹车机构、喇叭、灯光等主要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出带病车。

(2)行车前应检查行驶证、驾驶证等行车所必须的各种证件等,不准无证驾车。实习驾驶员除持实习证外,不准驾驶特种车。厂内驾车必须配备正式驾驶员。

2、途中行驶

(1)厂内汽车司机在行车途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守则》。

(2)起步前应观察车辆四周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待气压表读数达到规定数值鸣笛起步。起步后应按操作要领由慢渐快地加速。

(3)汽车在出入工厂、车间、施工现场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笛、减速、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4)汽车在厂(场)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一般道路20公里,进入施工现场、交叉路口、转弯处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进入、出厂房、仓库,大门,以及人流密集的区间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5)在车间、库房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低速慢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6)严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装运物品。(四超标准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载货汽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7)停车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车制动器。

(8)厂外行驶的货车载人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超过规定的人数。驾驶员要等上车人员全部进入车厢,下车人员离开车体,关好车门后方可开动。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如汽车脚踏板、保险杠等处严禁站人。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载人。

(9)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汽车行驶或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汽车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10)在厂(场)内和车间行驶时,只准按规定路线行驶,不能从低垂的电线、传送带、工程脚手架下通过。

(11)在厂内过铁道时,要减速瞭望,确认无火车时再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横杆拦道时要依次停车。距离火车道30米以内时,不能调头、倒车,更不准超车。

(12)厂内汽车在用起重设备装卸货物时或用挖掘机装运散装货物时,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同时检查、修理车辆。

(13)厂内机动车停车不准停在铁路两轨之间,靠近火车直接装卸时,距铁路车辆的间距应不小于

0.5米。

(14)在厂区内同型号车辆不准超车,汽车进入施工工地时也不准超车。厂内跟车要根据车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试车时,要在指定地点,设好安全监护,不准任意在厂区街道上试车。

3、收车后保养

(1)检修车辆时,应将变速杆置于空档,采取制动、掩轮等安全防护措施。

(2)清洁汽车内、外部及底投,检查轮胎与钢圈,检查钢板弹簧有无断裂,弹簧吊耳、骑马螺栓是否松脱等。

(3)检查补充润滑油、燃油、刹车油等。

(4)发动机熄灭后,察看电流表有无漏电现象(指针指向“-”号)。

(5)检查制动系油,气管及接头处有无渗漏,气压制动系的贮气筒应放尽积水。

(6)北方冬季车辆露天停放时,如果冷却系统未加防冻液,应把散热器和气缸体水套的放水开关打开,把水放尽,并将发动机起动后运转片刻,将水排净,以免冻坏气缸体水套和散热器。

篇5: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安全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项目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项目建设的各种作业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

二、定义

1、项目:***************项目

2、公司:********************公司

3、HSE:健康、安全和环境

4、PMT:**********************公司项目部

5、车辆: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6、船舶:指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可运输、施工的船舶。

7、机动设备:仅允许在限定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如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等。不能自行移动的升降机也作为本规定所述机动设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HSE部对各部门的HSE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2、监理机构按公司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承包商的HSE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承包商对工作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应严格执行项目HSE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接受公司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一般要求

1、进入项目现场的车辆/机动设备须状况完好、证照齐全、车容整洁。如:

(1)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在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或雨雪天雨刮器发生故障,应停车,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后进行修复;

(2)车辆的座椅须固定结实,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座椅安全带和紧固装置。

2、进入项目现场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船况完好、证照齐全、船容整洁。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拖航检验,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4、车辆/机动设备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粘贴在驾驶室前窗右上角。

5、车辆、船舶驾驶室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车身、船身喷涂、粘贴标识及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6、大巴、中巴车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驾驶室核定人数及核定载重量。

7、危险货物运输、停泊、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相关规定;车辆、船舶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

8、车辆/机动设备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9、车辆、船舶载人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货车车箱内不准载人;

(2)所载的乘客只有在车辆(船舶)停稳后方可上、下车(船);

(3)所有车辆的乘客应在座位上就座,系挂好安全带,且不能将头、肢体伸到车外。

10、货运车辆、船舶载货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不应超高和超宽,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当车辆、船舶在行进时,所载的货物应加固,不能靠人员扶着;翻斗车应封闭良好,不得漏土。

1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噪声、废物和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2、船舶均应配有足够的通讯设备,与过往船舶及监督站(艇)保持联系畅通,发现情况及时联系协调。

13、船舶须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并置挂在作业现场,做到可以随时取用。

14、机动设备必须正确使用,禁止将挖掘机、装载机做为吊车使用,进行吊装、吊运作业等。

15、农用车、摩托车、自行车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五、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

1、凡进入项目现场的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均须办理现场通行证,凭证出入。

2、通行证分为正式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正式通行证应张贴在驾驶室左后侧车窗上;临时通行证摆放在驾驶室内显眼处。

3、正式通行证每季度换证并使用不同的颜色,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01月01日--03月31日?红色

04月01日--06月30日?蓝色

07月01日--09月30日?黄色

10月01日--12月31日?绿色

4、正式通行证的办理所需相关资料包括:

(1)车辆

l?保险证明书

l?年检合格证

l?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等)

l?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l?有效的驾驶证/操作证复印件

l?其他

(2)船舶

l?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l?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l?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l?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l?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

l?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

l?船舶载重线证书复印件

l?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复印件

l?船舶安全证书复印件

l?防止油污染证书复印件

l?施工许可证书

l?船舶保险单

l?其他

5、临时通行证:

收货或接待单位应确保送货或来访车辆遵守项目现场的各管理规定,并对送货或来访车辆及人员违章及安全负责。故收货或接待单位应在送货或来访车辆入场前,对该相关人员进行简单的入场培训。

6、下列任何一项证明资料如有伪造,车辆和驾驶员将永远不允许进入项目现场:

l?驾驶证

l?行驶证

l?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程机械)

l?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

六、车辆/机动设备通行证分类及编号

1、为便于车辆/机动设备管理,将承包商进场车辆/机动设备分为以下四类:

l?交通车辆类:(指小车、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等);

l?运输车辆类:(指皮卡、轻型货车、泥头车、平板车等);

l?特种车辆类:(指流动式起重机械、履带式起重机械及工程机械等);

l?其它机具类:(指蹦蹦车)。

2、车辆/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编号由项目的拼音缩写、车辆/机动设备类型、顺序号构成(如ALPK-T(V/C/O)-0001表示在项目工作、编号为0001号的卡车;另外C代表起重车辆或机动设备、V代表一般车辆、O代表其他机动设备)。

ALPK-C-V(T/C/O)-0001??

?车辆、机动设备编号?(从0001开始)?

?其它机具类(英文“其它”的首字母缩写)?

?起重车辆/机动设备类(英文“吊车”的首字母缩写)?

卡车类(英文“卡车”的首字母缩写)?

?一般车辆类(英文“车辆”的首字母缩写)?

?承包商标识符(承包商英文或拼音缩写)?

?项目标识符(奥林匹克项目拼音缩写)?

七、车辆、船舶、机动设备保养

1、日常车辆检查

(1)操作员每日在使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前,应进行检查。若发现不良状况,应在随车(船)记录本上记录,及时将不良状况报告机动设备管理人员,并及时处理。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良状况,应及时排除,否则严禁使用。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

(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必须按有关规定或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2)只有资质合格人员才能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八、车辆驾驶员、船舶人员管理

1、所有车辆或船舶驾驶员,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驾驶证,且有一年以上驾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或作业。

2、承包商须定期对其车辆、船舶、机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所驾驶的车(船舶)型必须与驾驶证准驾车(船舶)型相符。

4、驾驶人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船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

5、不准赤脚、穿拖鞋、戴耳机或酒后驾驶车辆(船舶);严禁在驾驶途中接、打电话。

6、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系好安全带,行驶前应提醒和监督乘坐人员系好安全带。

7、严禁驾驶装载违规的车辆、船舶。

8、严禁超速行驶。驾驶员除了应遵守交通法规外,还必须遵守项目现场限速规定。

9、在现场内,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乱停、乱放;占路施工应提前2天填报《公共区域/道路占用申请单》(详见业主管理规定《现场交通道路管理规定》)并获批准。驾驶员不在时,车辆应熄火,并将车辆置于停车制动状态。

10、在施工现场,如驾驶员或乘坐人员没有穿戴正确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离开驾驶室或车厢。

11、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交通检查。

12、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船员;并指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九、船舶施工管理

1、船舶及海上施工单位应制定专人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发现有恶劣气候及早做好避风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禁止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2、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3、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4、船舶按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悬挂作业信号。在作业期间应派专人在首、尾部值班,用旗帜指挥,示意过往船通过方向或远离本船。

5、船舶每天作业结束后,应选择安全、无碍他船航行的地点靠泊。

6、严禁破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若发现相关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损坏,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7、海上施工作业完成后,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承包商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十、事故处理

1、车辆在现场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现场目击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上报,该单位负责人应按《HSE事故管理程序》及有关规定向监理机构、公司、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讲明事故发生的地点、车辆牌号、损失情况,特别要讲明有无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管理按照公司《HSE事故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3、船舶、设施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本单位、公司PMT及HSE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