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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游泳池管理规定

2024-01-15 阅读 3960

大学游泳池管理规定

学院游泳池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游泳池的正常秩序,保障游泳者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救生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熟悉水域情况;开放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观察,注意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开放完毕要做好清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二、提高责任感,遇到“突发”事故,要行动迅速、机智勇敢、勇于救生,敢于负责,把减轻溺水者的痛苦看成是自己应尽的职责。

三、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

四、值班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游泳爱好者要服从管理,凡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和就后者不能下水游泳;不穿泳衣、裤,不带泳帽者不能下水;禁止在池内吸烟,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严禁跳水、潜水、追逐打闹;不准自带睡床、车胎、球等进池;儿童须有家长带领;初学者不得进入深水区。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池,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线路及防火器材设备,消除火灾隐患。

六、严禁流氓、偷窃、打架、无理取闹,损坏公物,爬墙入池,如有违反及不服从管理者,送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麻醉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正确合理地使用,严防患者产生对此类药品的依赖性,杜绝事故漏洞。

2.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者,才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3.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处方笺,并有医师的签章,配方人员也要双签字,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处方限量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规定手续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凭卡到指定医疗单位开方取药,一次取药最多为5日常用量。

5.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品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精神药品管理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精神药品只准在本院使用,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严禁滥用。

2.精神药品处方限量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3.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篇3:游泳池安全责任制度范本

游泳池安全责任制度

一、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安全保障制度

1、明确岗位制度

2、明确安全工作重点

3、建立游泳池开放安全管理制度

4、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日志

5、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和保障重点岗位的安全

三、安全保障体系

1、游泳池内各醒目位置摆放各种警示牌、游泳池制度标牌以及公共设施标牌,并向游泳者宣传游泳常识和有关安全知识及规定,提高游泳者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2、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配备足量。合格的专职救护员,持证上岗。

3、现场救生器材齐全,放置符合要求。

4、设备安全运行管理配备专业人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操作执行、建立相应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专业人员持证上岗。

5、应急措施:配备能够现场处置轻微受伤的药物和人员、遇紧急情况采取就地抢救和联系120相结合抢救。

6、如遇溺水事故,及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及相关领导。

7、保障游泳池水质卫生,池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消毒、净化、并取得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四、监督制度

1、游泳池负责人应对游泳池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整改并检验结果,需记录在案,对各岗位的工作记录应经常检查。

2、安全管理人员对所负责的岗位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解决,如不能及时解决的应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汇报,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并需记录在案。

3、严格执行相关岗位制度,实行领导、主管、负责人、岗位负责人的逐级负责制,切实做好安全责任工作。

篇4:游泳池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消毒制度

游泳池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消毒制度

1、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品、用具使用前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2、公共场所必须设有专用公共用具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的标志,公用毛巾布草、浴盆、脸盆、脚盆、拖鞋每客人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3、设有毛巾布草供应的公共场所必须设专用布草间(柜)和专用脏布草回收间,干净布草间内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分内存放。

4、公共场所各内用品用具的运输才用密封的方式进行,分有干净和肮脏用品用具的运输工具和容器。

5、公共场所有健全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保洁制度。

6、公共场所的各内用品用具数量配备足够能供应周转用,一般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7、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8、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药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9、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篇5:酒店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某酒店食品卫生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加强酒店管理,严格贯彻《食品卫生法》,确保酒店食品加工的清洁卫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内容

(一)食品卫生基本保障

1、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的场所及周围环境必须干净、卫生,并有良好的防蝇、防鼠、防尘和其他防污染措施。

2、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凡患有疮疖、化脓性创伤(特别是手指被切破)以及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肠道疾病或健康带菌者,一律不准从事入口食品的加工工作。

3、食品从业人员应讲究个人卫生。当班时穿戴工作服帽,并保持洁净;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工作前及便后必须洗手消毒。

(二)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措施

1、加工食品饭菜的原料必须新鲜,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死蛤蜊、死扇贝及其制品;不使用变质原料;不买不卖腐烂变质食品。

2、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生熟食品要严格分开加工;加工生熟食品使用的刀、板、墩、炊具、抹布等工具及筐、盆、盘、桶、碗等容器要严格分开。执行“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物与杂物隔离;食物与天然冰隔离”的“四隔离”制度。严禁生熟食品混放,成品与半成品混放,海鲜与肉类混放。加工生海产品必须严防生海产品及其加工刀具、容器等污染其他食品和器具。加工海产品用过的工具、容器及加工人员的手臂要及时洗刷消毒5分钟。凉拌菜必须在专用冷拼间操作加工。设置专用冰箱、刀板、容器、用具、抹布,配备流水洗手消毒、空气杀菌设施。紫外线灯要吊在工作台上方1.5-2米处。非冷拼间人员不准随便入内,冷拼间内不准存放未洗干净的水果、蔬菜、生鱼、生肉及其他杂物。

3、凡盛放食品的盆、盘、碗等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用开水煮沸3-5分钟,或使用蒸汽消毒柜蒸15-20分钟。不耐热的,可用药物消毒,但必须将残留药物用水冲净。厨房菜墩要随用随刮,并杀菌消毒。不使用时必须彻底清洁,放于指定位置。凡接触食品的员工,加工操作前必须用皂液洗手,并用流水冲净。熟食间的工作台面、水龙头开关、冷拼间把手及冰箱门拉手等,应定期消毒;直接接触污染物时,必须立即消毒;熟食刀具存放时加保鲜膜。

4、熟食品在加工食用前必须煮熟炸透,彻底灭菌,严防里生外熟。鸡蛋煮沸8分钟,鸭蛋煮沸10分钟,各类海产品及肉食品加热温度及时间必须保证其蛋白质凝固。

5、熟食要低温、短时贮存。热菜及制作凉拌菜的酱肉、火腿等,必须在10摄氏度以下的条件贮存。凡超过4小时以上的饭菜、熟肉制品、熟海产品等,必须回锅蒸煮后再供食用。新购进的上述食品如不了解带菌情况,食用前应加热灭菌。

6、热菜及凉拌菜制作完毕应立即供给客人食用,严禁提前加工。为大型会议大量准备的饭菜及凉拌菜加工后存放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

(三)餐具杯具等器皿的消毒措施

1、所有的餐具杯具等器皿洗刷后必须进行消毒。

2、消毒程序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制度。

3、使用消毒液进行消毒时,按1:200的比例稀释配好消毒液,倒入消毒桶内,再将器皿放入消毒桶。要求器皿要完全浸入水中,浸泡5-10分钟后取出,用消毒抹布揩干,放入保洁柜内保洁。

4、使用消毒柜消毒时,先将器皿上残渣刮净,用水冲刷干净后放入蒸箱内高温消毒(温度不低于90摄氏度,时间不少于15分钟),用消毒抹布揩干,放入保洁柜内保洁。

(四)预防毒性动植物食物中毒

1、禁止食用河豚鱼。

2、严禁使用猪甲状腺、毒蘑菇、洋金花、发芽马铃薯,未煮熟的豆角、云豆、霉豆角、扁豆等,未蒸煮干制的鲜黄花菜。

(五)预防化学及农药中毒

1、勿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食用。

2、果瓜蔬菜加工食用前应反复用水冼净,可去皮食物尽量去皮。

三、考核

1、凡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10元至重大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停职检查至开除处理。

2、按酒店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