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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集团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

2024-01-15 阅读 7371

建筑集团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

zz集团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决定重大事项,实行董事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集团党委审议的,按照集团党委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集团公司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六)企业设立、更名和撤消的审批;

(七)年度财务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八)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九)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十)各类奖励、处罚、考核结果的审批;

二、重要干部任免:

(十一)企业领导班子的任免;

(十二)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十三)工程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十四)重大节庆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五)5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的使用;

(十六)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六条集团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领导班子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领导班子会议和集团党委会议分别审议,按照领导班子会议和集团党委会议的议事形式决策。

第七条决定集团公司重大事项的领导班子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第八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由董事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应事先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意见随上会材料一并上会审议。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二)列入议题。集团公司办公室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董事长审定,由董事长确认是否列入领导班子会议的议题。

(三)提前通知。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四)讨论决定。领导班子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副总经理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董事长或副总经理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董事长或副总经理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五)形成纪要。领导班子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领导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董事长或副总经理的决定等内容。“会议纪要”经董事长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分送。

(六)正式行文。对集团公司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董事长签发,由集团公司办公室下文。

(七)企务公开。对集团公司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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