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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海石油作业无线电通信安全管理规定

2024-01-15 阅读 1584

浅海石油作业无线电通信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浅海石油作业无线电通信(以下简称浅海通信)的安全管理,保障浅海石油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和原石油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渤海浅海油气生产设施、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和同它联网的陆、岸通信台(站)。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或从国外新购置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施,应报请企业通讯主管部门和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海上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浅海通信项目的许可

第五条浅海通信项目的设计方案,要经过设计、安全监督和有关部门审量认可,方能立项。

第六条浅海通信项目的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和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应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订货和施工。

第三章浅海通信设备的安装及检验

第七条浅海通信设备安装开通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电台热照。

第八条船舶、平台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第五章要求。

第九条船舶、平台无线电工作室的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第四章要求。

第十条浅海通信设备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指标,经过测试检验,应达到设计技术性能,并有详细测试检验数据和技术检验报告。

2.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3.报话接通率为100%。

4.话音清晰、无噪音。

第十一条企业通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设备试运行后,应按照第十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章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浅海通信部门,应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维护管理工作,保持设备完好率为100%。

第十三条浅海通信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通信纪律和保密制度,应按规定操作,发现设备异常,及时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如解决不了,立即通知浅海通信部门检修,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四条主管浅海通信工作的领导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浅海通信有关法规和各项制度,随时了解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浅海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应配合浅海通信部门,做好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无线电值班人员的资格证书。

2.电台执照,电台设备核定表。

3.无线电安全值班制度。

4.电台工作日志。

5.发射机实际输出功率。

6.工作频率和电波干扰情况。

7.在设计通信距离内的报、话接能率。

8.设备的稳定性和语音清晰度。

9.备用机的完好程度。

10.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设备。

11.设备遇险通信性能。

12.通信设备使用保养,故障维修以及蓄电池充放电情况。

13.维修备件和材料。

14.维修仪表和工具。

15.应急电台和无线电示位标。

16.静默钟。

17.应急通道。

18.手提式灭火。

19.救生衣。

第六章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

第十七条浅海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中的通信网络编制,应由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提出并试通。通信网络的内容包括:

1.通信对象、通信距离和通信路由。

2.无线电台(站)名称和台(站)坐标。

3.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发射功率。

4.天线程式、天线增益、天线高度和馈线损耗。

5.设备具有满足浅海石油作业日常通信的各项性能指标。

6.设备具有符合国际规定的遇险呼救,遇险报警的功能指标。

7.设备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

8.通信备用机,备用电源。

9.无线一有线自动转接方式。

10.通信主管领导姓名,电台值班人员姓名,通信网络编制人员姓名、职务。

第十八条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报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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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的危险品库房仅储存校验检定可燃性气体报警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所用的标准气体。

第二条?

危险品库房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分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危险品库房实际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品库房主要安全负责人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检定人员应经过检定培训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危险品库房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以及分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各岗位对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储存、运输、使用,依照划分的管理职责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生技室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责任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

2、定期检查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督促各级责任人,全面落实危险品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3、库房存放危险化学品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车间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全面落实危险品库房安全管理工作。

2、针对危险品库房,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

3、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班组建立危险品库房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组织建立、健全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七条安全员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长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危险品库房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有关危险品库房安全活动和事故演练。

4、负责危险品库房安全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5、落实危险品库房用火安全措施。

第八条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对危险品库房的安全工作。

2、完善危险品库房相关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3、组织开展危险品库房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4、负责班组的危险品库房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5、监督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规定好劳保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九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的《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十条?

危险品库房应在大门明显处张贴《危险品库房使用规定》。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十一条

危险品库房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的《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危险品库房应在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第十三条

危险品库房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品库房房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完善危险品库房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定期巡检记录。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危险品库房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险危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库房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存放的化学危险品名称、数量要账物相符,定期检查。剧毒物品必须存放在铁柜内,加锁保管,要建立存放档案、领用登记卡,要详细填写使用记录。

第五章电气装置

第二十一条

设置与管理

1、置在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件、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2、在危险品库房内使用临时用电或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六章消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品库房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和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

灭火器材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制定应急预案,绘制事故逃生图、消防器材配置图。

第二十六条

灭火器材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章装卸作业

第二十七条

装卸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

第二十八条

装卸作业过程严禁拖瓶和滚瓶,应小心轻放,严防产生火花和静电。

第二十九条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八章考核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车间将在经济责任制和事故零考核中对违规个人进行考核,发生责任事故按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从批准日起执行,由仪控中心生技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集团公司和分公司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篇3: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设计管理第一条加强设计部门的安全管理,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第三条设计必须考虑原油硫含量的不决策(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按SH/T3096-1999《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规定,合理选用设备、管线材质。第四条液化气、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的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第五条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措施,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第六条设计新装置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防护器材等。第七条加氢装置的高热分、冷高分液面计、界面计应采用双仪表测量系统。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原油采购部门应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组织资源,原油资源配置部门应做好均衡搭配进厂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过装置设计规定值。第九条加工高含硫原油的直属企业必须根据原油进厂情况,制订相应的加工技术方案,生产允许时应采取高低硫原油混炼措施,把蒸馏装置加工原油硫含量控制在设计值以下。同时优化生产平衡,使下游装置原料硫含量也控制在设计值以内。第十条加工硫含量高过装置设计值的新品种原油时,应根据原油评价报告制定加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从原油进入罐区到液体、气体产品储罐全流程硫的分布情况,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应按规范做好蒸馏装置“一脱三注”和含硫化氢的分馏塔、汽提塔顶的注缓蚀剂等防腐工作。第十二条炼油企业应按不同品种原油绘制沿工艺流程硫的分布图,制定有关工艺管理规定,严格岗位操作法,合理采用工艺防腐技术措施。第十三条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生产的含硫化氢气体必须进行脱硫处理后使用,禁止不脱硫直接做燃料。加热炉、锅炉所用燃料油(气)应控制硫含量在设计水平以下。第十四条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蒸馏装置,“三顶”冷凝污水必须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第十五条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应完善工艺措施,严格工艺控制,确保液化气和轻质油硫含量不超标。正常情况下,严禁不脱硫液化气进球罐;如果由于装置停工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液化气硫含量超标,应改入不合格专用球罐,并对该球罐制订专门的监测、检修、维护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在停工检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设备存积的硫化亚铁进行化学清洗处理,并对该设备保持严密监控,避免打开设备后硫化亚铁自燃而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火灾事故。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七条认真做好设备管道材质的核查和确认工作,严格执行《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试行)(石化股份炼〔20**〕89号)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材质升级计划,消除隐患,确保装置安全运行。第十八条认真执行《加工高含硫原油装置设备及管道测厚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炼〔20**〕89号)和《关于加强炼油装置腐蚀检查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炼〔20**〕89号),切实做好设备腐蚀状态监测工作,掌握设备管道的腐蚀规律。第十九条加强设备安全监测。充分考虑硫腐蚀的特点、机襾,采用先进防腐技术,加强腐蚀监控和预防性检修工作。第二十条部分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生产装置,应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加工高含硫原油储罐防腐蚀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炼〔20**〕89号),落实含硫油罐的防腐措施。对原油罐、中间产品罐、产品罐、污油罐、含硫污水罐和气柜等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避免腐蚀引发事故。第二十二条对难以避免产生硫化亚铁的油品储罐,应进行内防腐处理,并考虑使用内浮顶罐加氮封。第二十三条对可能产生低温硫化氢应力腐蚀开裂的设备管道以及由硫介质引起的露点腐蚀问题,直属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直属企业应对加工高含硫原油遇到的安全难题组织技术攻关。第二十五条加强防硫化氢中毒管理,严格执行《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并定期进行演练。第二十六条应对所有相关人员应进行防止硫化氢气危害的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七条加强脱硫、制硫、尾气回收、污水处理装置的安全管理,严禁无组织排放,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第二十八条加工高含硫原油的单位应确保有足够的脱硫能力,保证产品硫含量达标。第二十九条对所有含硫污水应全部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凡污水汽提(包括氨精制)能力不足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第三十条炼厂酸性气必须100%回收制硫,制硫尾气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第三十一条按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加强对加工高含硫原油过程中企业污染源、排放口及厂区环境的监测、综合分析,确保数据准确。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含硫原油系指含硫量大于或等于1%(质量)的原油。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加工高含硫原油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20**〕安字227号)和《关于严格高硫(含硫)原油加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国石化〔2000〕安字500号)同时废止。

篇4:HSE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第三条各直属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第五条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石油化工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直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培训由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章?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一级(厂级)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三)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四)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七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第四章?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三条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二十四条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六)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七)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八)其它安全活动。

第五章?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二)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四)事故教训等。

第二十七条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二)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三)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五)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六)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三十条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

篇5: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程序,有效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制度。对驾驶员进行“三交待”(交待任务、交待路线、交待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落实“保一趟车平安”司机签字制度。

第二条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的连接、传动、制动、电路、灯光、油罐阀门、油罐呼吸阀、轮胎、防静电拖地带、灭火器等进行详细地检查,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和关键部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

第三条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途中和归场防火防爆检查制度,杜绝车辆带隐患行驶。

第四条行车途中禁止吸烟。驾驶员要根据承载危险品的特性和车辆各部件安全技术状况,停车自检自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排除。自身无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单位求助,禁止车辆带故障行驶,禁止所承载货物带隐患行驶。

第五条车辆必须配备与运输的危险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押运人员需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内部准驾证)。

第七条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八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放油开关必须安装在罐体底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九条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所装油品体积与罐体容积相符,并留有适当的安全膨胀容量。打雷、闪电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品装卸作业。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车辆进入防火区排气管出气口必须佩戴防火罩,驾驶员不得动火或吸烟。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调度人员凭《车辆放行通知单》签发行车路单。凡未经检验的车辆一律不准放行,私自放行者要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在车辆归场(队)后,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爆标准对每辆车进行仔细检查,不合格项责令整改或维修,合格车在《车辆放行通知单》上签名,检验员对所放行的车辆承担检验责任。

第十四条驾驶员穿戴的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防静电要求。车辆必须配备防爆手电,放油开关必须使用铜质扳手。

第十五条防静电拖地带和导电铜片,空、重车无论在行驶过程中还是在装卸时,应始终拖地,避免产生静电。车辆进入装油区防静电拖地带必须提起。停车装油时,应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制动,将变速杆挂入一档,并将导静电拖地带放下。

第十六条执行完任务返回基地的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到本单位的停车场,安排专人值班,认真执行车辆进出登记、检查制度;在外执行任务的批量车,由各外点负责统一划定停车区域,并指定专人负责看管车辆;在外执行任务的零散车,由驾驶员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负责看管,严禁在道路上、住宅区以及禁止停车的区域随意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