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024-01-15 阅读 8392

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确保空压机、热交换器、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护人身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2.空压机安全管理2.1非空压站人员严禁入内,如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入内。2.2空压机操作者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学习与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2.3空压机房内,不得悬挂和堆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2.4空压机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不得超压运行。2.5空压设备检修时,必须挂警告牌,并有人监护。2.6空压机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检修。2.7空压机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铅封(年月)。2.8手动压力安全阀每周由操作者试放一次,并记录。2.9空压机操作者按规定作好运行记录。3.热交换器安全管理3.1每年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查,每六年进行一、二次全面检查。3.2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3.3安全阀每年校对一次,并有铅封。3.4表面不允许有严重腐蚀,点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1/5。4.机动车辆安全管理4.1机动车辆指:运输车辆、叉车、公司及私用汽车。4.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须按公司规定的范围、时速行驶,厂区交通限速5公里/小时,车辆在车间内和转弯处限速3公里/小时;按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进入厂区要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则。4.3公司自用机动车辆(指叉车)必须经综合管理科检验、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4.4公司自用机动车辆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每年审验一次,并根据情况经常抽查,凡审验、抽查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停驶,严禁无证驾驶。4.4公司自用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机件灵敏有效,技术性能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4.5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应接受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员有责任安全行车、保养车辆,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应身体健康,没有防碍从事驾驶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6公司自用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应主动让外宾车、特种车。4.7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员和部门领导,及时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5.起重设备(单臂吊车)管理5.1起重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和维护保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5.2起重机械的上下限位、小车限位等防护装置齐全、良好。5.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十不吊”:①物件超负荷或液体过满不吊;②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③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④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⑤横拖斜拉不吊;⑥人站在起吊物上或吊物下不吊;⑦氧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⑧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⑨埋入地下物件不吊;⑩安全装置失灵、行车设备有缺陷不吊。6.危险作业管理6.1目的: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高坠、触电、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发生。6.2基本定义:对操作者本人,对周围其他人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危险作业。6.3危险作业范围:6.3.1高处作业(凡是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和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6.3.2带电作业;6.3.3禁火区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的作业;6.3.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6.3.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6.3.6在轻质屋面上(石棉瓦、玻璃钢瓦、木屑板等)作业;6.3.7符合本规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6.4审批手续:6.4.1进行危险作业,应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安环技术科或安全管理员进行现场检查,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登高作业高度在2—5米时,可由(公司安全管理员或部门负责人经现场检查,审批同意后施工)。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执行部门留存,一份审批部门留存;6.4.2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口头(电话)请示安环技术科、该生产中心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施工。执行部门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并采用临时安全措施。有关审批部门到现场进行补检和填写申请单。6.5危险作业人员条件:6.5.1年满18周岁以上;6.5.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6.5.3经安全教育后,具有本作业所需要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6.6安全作业:6.6.1危险作业中要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6.6.2危险作业时要佩戴防护用品,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6.6.3危险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畅通,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6.6.4危险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清理和清点,并向同意施工的部门报告。6.6:危险作业考核:6.6.1对违反或不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后果情况等,按违章违纪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大全 www.QiquHa.com.com

篇2:危险物品材料管理制度

1、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安全疏散的设施和预案;

2、有关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和报警装置:

3、国家规定危险物品主要有:化学危险物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空气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白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认真执行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9国务院第344号令);

5、认真执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10国务院第466号令):

6、严格执行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7、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8、公司是民用爆炸物品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9、公司是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说明: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简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10、危险场所主要有:火灾危险场所、爆炸危险场所、高处作业场所、急性中毒作业场所,以及可能了生透水、滑坡、泥石流、冒落和塌陷的危险场所等。

篇3:危险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1、硫酸储存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硫酸仓库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2、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必须做到“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把锁、双本账、双人使用”使用后剩余物品应立即返库。使用部门禁止存放保管。

3、仓管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能、特点、分类、分层,对性能互相有抵触的物品要分开贮藏,并有明显标志,不可混放,防止错发,开启危险品包装容器的工具,要用铜质,不能用铁质工具,防止引发火花造成意外事故。

4、危险品仓库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闸刀、照明灯、电动机等)均应为防爆型,并应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及照明开关线路防爆性能良好与否,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防止破裂闪烙而引起火情,仓库内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和灯头,房屋不能漏雨,通风良好,并装有通风设备。

5、在装卸物品时应轻装、轻放。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6、保管人员必须提高警惕,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节日休假要有专人值班巡逻。

7、生产所需设备、转运容器、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硫酸灌区要密闭,严禁跑、冒、滴、漏。

8、在生产、转运、储存过程中发现被盗、流散等情况,应及时汇报主管安全副总,并由副总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备案。

9、作业现场严禁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沐浴更衣,单独存放污染衣物。

10、硫酸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不定期对车间的硫酸生产、转运、储存和食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及隐患立即通知责任部门整改,同时上报主管安全副总。

篇4: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含合资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运输部门负责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罐区、油站、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第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第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备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和从业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第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十七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过程中,应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或拖拉。第十九条:运输爆炸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应由保卫部门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运输上述物品的车辆不准在繁华的街道上行驶,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等。第二十条:不许用电瓶车、翻斗车和脚踏车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第三章?处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1%~5%,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七)?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八)?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第二十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报告的,扣发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的2%~10%。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为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害,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辖范围等内容。2?引用规定2.1?GBJ16-87消防条例2.2?国发(1987)14号?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2.3?G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2.4?危险作业审批制度3?定义本制度采用以下定义:3.1生产需用的化学危险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体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3.2易燃物品:指闪点在61摄氏度以下的液体对热撞击磨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的固体物品,统称为易燃物品。3.3?易爆物品:指在外界作用下,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对周围的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3.4?有毒物品:指进入人体肌肤,达到一定的能量和体液组织发生生物化学反应或生物物理反应,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功能,引起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统称毒害物品。4?职责4.1管理、使用部门必须各负其责,采购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安全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采购。4.2?采购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安全负责。4.3?各相应使用部门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4.4?安全设备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负有监督指导责任。5?管理内容5.1?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5.1.1?化学危险物品相关人员(如采购员、保管员、管理员等)应认真学习有关理化知识,熟知、掌握各类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能和采购、运输、保管、使用中的安全规定。5.1.2?凡需进入库房的各种油料,按照规定要求存放,对不包装、不符合要求、有渗漏现象的要拒收。强化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和领用中安全运行控制措施,保障不出任何灾害性事故。5.1.3?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必须履行出入登记手续,无关人员不准进入。5.1.4?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条例》生产工艺及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1.5?在危险品库周围安全距离内不准放任何可燃物料,严禁烟火,明火作业。特殊情况须经武装保卫处、安全设备处同意后方可作业。进入盛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内作业,必须执行危险作业审批规定。5.1.6?严禁在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区,作业区用餐和饮水。5.1.7?作业后剩余的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如数回收妥善保管。5.1.8?库房如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告,充分使用现场消防设备进行灭火,严禁用水灭火。5.2?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要求:5.2.1?运输用的车辆,必须是经上级主管安全部门核定的车辆。5.2.2?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的专业知识及驾驶技术熟练的合格人员担任。5.2.3?运输过程中,必须执行有关运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规定。5.2.4?运输过程中,物品应捆绑牢固,严禁人货混装。5.3?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5.3.1?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库内,高温季节应控制库存量;汽油、酒精等均应存放入危险品库,辨明物品名称、数量,并分类存放;5.3.2?库房所有电源设备,应按设计规范,采用防爆、密封型设备,应备有停电时所用照明用具,不准使用明火灯。5.3.3?库区内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库房周围禁止使用明火。库房内应备有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库内应通风良好,高温季节适时用冷水喷淋;5.3.4?开桶或移位应轻放,严禁撞击,启闭油罐(桶)的入孔,桶盖测量液面和取样作业时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所用器皿或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用料部门应有专管员,技术员指定堆放地点,若有余量应及时办理手续。在进行上述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站在上风口,避免中毒。5.3.5?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库房,须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库房区域须设立完整的防火和防毒用具,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及安全标志,5.3.6?消防通讯设施必须完备。6?相关文件6.1?《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奖惩制度》6.2?《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6.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7?记录《化学危险品库安全检查表》

化学危险品库安全检查表?库房位置:?序号检查内容与要求检查?记录库房通风良好、通道畅通、照明符合库房要求2库房地面平整、物品摆放整齐、牢固可靠3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火防毒设施4各种规章制度齐全、健全出入记录5化学毒品按国家规定分类存放6剧毒物品另设专柜储存7剧毒物品建立双锁、双帐管理制度8有毒物品及其废渣,废液的处理要符合环保排放要求。整改处理意见:检查人:?检查月份:是:√?否:×?待修或在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