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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船作业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2024-01-15 阅读 1722

趸船作业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一.总则

1.趸船船员在任何作业过程中,必须严肃,认真、负责,做到声音宏亮,手势准确,互相照应,听从指挥,确保人船安全,完成作业任务.

2.为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双缆拖挪船驳的制度并坚持以下规定:

(1)300吨级以下船驳拖挪船作业,必须有二人同时作业.

(2)400吨级以上船驳拖挪船作业,必须有三人同时作业.

(3)倒西流水1000吨级甲板驳拖挪船作业,必须有四人同时作业.

二.靠泊作业

1.值班水手接到调度命令后,应对本趸船的系缆及锚泊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2.靠泊是值班水手(值班水手长)组织本趸船水手作好靠泊准备工作,并告知船舶靠泊位置,指挥船舶作好靠泊准备工作,并指明出缆位置和根数,道数.

3.当本趸船已靠泊船驳而外档又需靠泊时,值班水手对本趸船和靠泊船驳的系缆及设施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该增加缆绳的要及时加缆.

4.在常流水靠泊作业时,应按坐缆(引水缆)、对口缆、尾缆等依序进行靠泊作业.

5.西流水靠泊作业时,应按倒缆、对口缆、坐缆、尾缆等依序进行靠泊作业.

6.靠泊作业完毕后,值班水手应对各系缆进行检查,检查完毕无误再通知拖轮解队离开.

三.解缆作业

1.解缆作业要做到耳灵、眼明、手快、脚稳、遇事冷静

2.解缆作业前,值班水手应作好解缆准备工作.

3.在解缆作业中,值班水手必须听从拖轮指挥,并做到正确解缆,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四.绞、拖挪船驳作业

1.当准备上绞或拖挪船驳时,值班水手应通知驳船水手和本趸船水手,作好一切准备工作.

2.绞船驳作业前,应先合上电绞关配电板电源,空车正、反向试转,检查是否正常,并检查绞船缆绳及导向滑轮是否完好.

3.在绞船驳作业时,一人指挥,并对各部位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分工合作,明确岗位,协同动作,严禁盲目操作.

4.西流水域驳船作业时,趸船尾部加一根安全带缆,指定专人负责,根据西流水水势情况以及所绞船驳大小,确定缆绳大小和道数,以避免尾部外打张,造成断缆打流.

5.在拖、挪船驳时,必须坚持双缆挪船.

6.当拖、挪船驳超出趸船1/3时,趸船方必须出缆过档绞船艏部,边绞边拖挪,以防止船驳向外打张,造成断缆打流.

7.西流水域拖挪船驳时,趸船必须用后绞关,并出缆带船驳后绞,需加强尾缆防止船驳尾部向外打张,造成断缆打流.

五.绞排趸船作业

1.船员在从事趸船绞排、上移、下挪或换位过程中掌握绞关控制器,必须眼勤、手准.指挥者必须有全过程的作业程序,正确指挥,有序依次动缆.操作者必须协调一致,用力均衡,互相关照,不伤人、不出事、不断缆打流.作业完毕后,工属具要清检,绳缆上盘,锚链下仓,场地要整洁.

2.涨水,趸船向内绞时,前后对口缆必须用制止链(小链)把缆绳打好后方能下桩上关.向内绞缆时,要及时松链,并检查前后系缆的松紧情况,该松的要及时松缆,避免对口缆因受力过大而绞断,致使趸船打张或飞尾.趸船绞定位后,用制止链(小链)把缆绳打好方能下关上桩,缆绳上桩最少五花双上,然后退下制止链,检查各系缆的受力状况是否均衡,完毕后,清检工属具,整理场地,保持趸船整洁.

3.退水,趸船向外排时,首先检查绞链千斤、卸扣、绞链、缆绳,确认安全、完好后方能上关,在向外排船时要及时松对口缆,并检查前后系缆的松紧情况,该松的要及时松缆.趸船定位后,要用制止链制住缆绳方能下关,取下卸扣和千斤,锚链上桩到三花半,退下制链器,严禁用制链器制链受力.检查各系缆的受力情况是否均衡,完毕后,清洁工具,整理场地,保持趸船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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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运输作业安全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运输作业,保证公司物资运输安全,降低公司运输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运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公司运输部的所有工作人员、公司涉及运输作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均需遵守本制度。

第3条本制度所称运输均由运输部统一负责,运输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1.从公司下属工厂的仓库到各地配送中心或大客户的长途产成品直运运输。

2.各地配送中心之间的产品调拨运输。

3.从供应商处提取原材料、设备、备件、包装材料、工具、耗材、办公用品等物资到工厂仓库的运输。

4.从港口、码头接收物资到仓库的运输。

5.工厂生产车间到仓库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运输。

6.从各配送中心到工厂的不合格品回收运输。

第4条本制度所称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资。危险物资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5条本制度所称接运人员是指汽车司机、装卸员、押运员、入库管理员;运输人员是指汽车司机和押运员;收货单位包括公司的区域配送中心、仓库直接送达的客户、联运中的中转方。

第2章运输准备和调度

第6条采购部、仓储部、生产部、销售部、配送中心要进行物资运输,需提前2个工作日联系运输部调度员,并协助运输部进行作业计划。

第7条运输部接到货运通知和登记后,调度员要严明各种运输单据,及时安排车辆进行运输。

第8条调度员应当对下图所列的4类情况非常熟悉。

第9条运输主管和调度员根据货运任务以及物资规格、数量、运输要求等合理规划线路,安排车辆、司机、押运人员。

第10条调度员不得派人情车和关系车,不得推诿延误派车,不得甩派。否则,所造成的物资供应短缺等情况,概由调度员负责。

第11条如遇车辆紧张或任务增多时,调度员应当保证仓库和配送中心的紧需物资、重点物资、大宗物资以及大客户物资的运输,其次按照运输业务的轻重缓急安排运输,确保公司生产和销售正常运营。

第12条公司车辆不能满足任务需求时,可安排社会车辆或者寻找第三方物流进行运输,但必须注意满足安全、准时等要求。

第13条如有长、大、重、超高物资,调度员需要提前按照规定向始发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14条调度员在分配车辆和运输人员时,应当注意长途运输应派两名司机轮换开车,以免因疲劳驾驶造成安全事故。

第15条安排好运输的车辆和司机等之后,调度员需要填写《运输派车通知单》,通知单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可以参考下表中的示例。

运输派车通知单

第16条司机和押运人员接到运输任务后,应当及时作好出车准备。

1.司机需及时检查车辆情况,及时排除车辆故障。

2.长途司机和押运人员需提前调整、安排好私人事务,方便出车。

第3章接运管理

第17条在供应商不安排送货时,相关部门应当通知运输部接运物资。确定接运后,运输部应当与仓储部、销售部一起,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适、经济的接运方式:到车站、码头提货,到供应商处提货,专用线到货接运。

第18条公司内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物资的长距离运转工作或者大件物资的搬运工作,也需要运输部进行接运。物资的收货和发货部门均应提前作好计划,提前通知运输部进行接货或送货。

第19条接运时,接运人员应进行卸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按运输单据查对箱号和货号。

2.对施封袋、苫垫、铅封等进行检查。

第20条单据和外包装确认无误后,接运人员应当拆箱对物资进行检验。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对特殊贵重物资应当逐个检验。

2.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是否有拆包或者破损痕迹。

第21条接运人员确认物资无误后,方可进行装货工作,不得先装货,后查验。

第22条接运人员和承运商或供应商办理物资交接手续时,具体操作方式如下表所示。

手续交接办理方式示意表

第23条接运时,接运人员应做好现场交接工作,同时保留经双方签字的验收记录。

第24条接运工作完成后,押运员应当将做好的物资接运记录交调度员存档。

第4章发运管理

第25条发运运输包括以下4种情况的运输。

1.从工厂仓库到各地配送中心的运输。

2.从工厂仓库直接运送批量物资到客户手中的运输。

3.从仓库到空海运港口办理托运的运输。

4.从仓库运到第三方物流等中转方处的运输。

第26条当配送中心需要从工厂仓库调拨物资时,应提前作好调拨计划送达仓储部,由仓储部安排出库物资,并通知运输部运货。

第27条客户订单下达,且为由仓储部直接送达客户或运往空海运港口进行转运的,应由仓储部备货,并提前通知运输部运货。

第28条对于长途运输物资和贵重物资,应当予以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时候要选择合适的险种,交代清楚赔付的范围,并按要求清晰地填写保单。

第29条运输部装卸员、押运员应协助仓储部出库管理员进行备货、理货和清点活动。

第30条押运员、装卸员要对备好的物资进行复核,根据提货单仔细地检验货别、品名、规格、数量、印鉴等,发现问题立刻和有关部门联系。

第31条查验无误后方可由出库管理员、押运员协助装卸员进行装货作业。

第32条物资发运后,应立刻向客户、配送中心、第三方物流等收货单位通报到站时间、车号、件数、重量,以便做好接收物资的准备或者衔接工作。

第5章装卸作业管理

第33条装卸员工作前须合理穿戴防护用品,并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

第34条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

第35条人工搬运、装卸物件应视物件轻重配备人员。当多人搬运同一物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并保持一定间隔、一律顺肩、步调一致。

第36条堆放物件不可歪斜,高度要适当,对易滑动件要用木块垫塞。不准将物件堆放在安全道内。

第37条装卸散装物资时,车厢要严密整洁、装足卸净,防止混杂污染。

第38条用机动车辆装运物资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超高、超宽、超长装运时,应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有可靠措施和明显标志。

第39条装车时,装卸员要注意站立的位置。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押运人员站在物件和前拦板之间。车未停稳,任何人不得上下车。

第40条起吊装箱件时,应先检查箱体底脚是否牢固完好,按吊线标志挂在规定吊点,并经试吊确认稳妥后方能起吊,严禁工作人员站在吊物下面。

第41条使用卷扬机、钢管滚动滑移物资时,要有专人指挥,路面要坚实平整,绳索套结要找准重心,保持直线行进,棱角快口部位应设垫衬,卸车或下坡时应加保险绳,物资前后和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第42条严禁将易燃易爆类化学危险物品与其他物资混装,同时,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不准吸烟,车箱内不准坐人。

第43条对国家或部委已颁布包装标准的物资,必须按照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包装标准的物资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水路、公路运输包装基本要求》执行。凡包装不符合标准或要求以及包装破损、异样或者包装内有明显异响有碍运输质量的物资均不得装运。

第6章在途行车管理

第44条运输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定时、定点检查运输的物资,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调度员。

第45条在运输过程中,运输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者违章运行。调度员应用GPS定位导航系统随时追踪、了解车辆行驶信息。

第46条运输中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运输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和运输部联系,如果通信中断,需要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于因不听从指挥、擅自采取不适当措施而造成的损失,运输人员要负担部分损失并接受处罚。

第47条夜间行车应注意安全,不得长时间疲劳驾驶,长途运输应定时进行轮换驾驶。

第48条运输贵重物资、危险物资时,运输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运输贵重物资途中不准停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车时,需要采取保护、监护措施。

2.运输危险物资中途需要停车时,严禁吸烟或者靠近高温明火场所。

第49条押运员应当作好运输记录,运输任务完成后将运输记录上交调度员。运输记录应当包括4项内容。

1.运输途中的停车时间、次数、事由。

2.运输途中出现的机车故障、修理。

3.运输途中出现的物资损坏、修补。

4.司机轮换等。

第7章交付作业管理

第50条汽车运输到达后,根据收货情况,除将普通到货按流向卸入货位外,对需要中转的联运物资,应当办理仓储和中转作业。办理方式涉及以下两大类。

1.对于需要中转的公路联运物资,应当办理驳仓手续,填制“货物驳运、拼装、交移凭证”,分别移送到有关货组。

2.对于公路转铁路、公路转水运、公路转航空的物资,分别移送有关仓库,办理仓储以及中转作业。

第51条运输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地点卸货,如收货单位有其他要求,应及时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调整安排。

第52条收货单位应当凭《提货单》进行提货,押运员和司机应仔细检查《提货单》是否有误,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是否与运输单据信息一致。凭证验收通过后,方可允许收货人员进行卸货检查。

第53条卸货检查完毕后,由对方的装卸人员进行卸货,卸货过程中运输人员应当严格看管物资,一同进行清点。

第54条卸货完毕后办理交接,运输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收货单位进行查点,如有污染、变质、短缺、盈余等问题应当填写交货记录,并立即上报调度员和仓储部等候调查处理。

第55条货物移交后,运输人员应要求收货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交接凭证由运输人员带回并上交调度员。

第8章附则

第56条本制度由运输部制定,由总经办审核批准。运输部对本制度有解释、修订、废除的权利。

第57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篇3:船舶作业安全技术工作规定

1.参加施工或配合施工的所有船舶必须符合船检、航道(海事)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并经认可,颁发相应证书后方可投入施工。

2.各施工船舶必须保证性能良好,每15天定期自检一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试运转并经确认完好后方可参加施工作业。

3.所有船员必须持有相应岗位的有效上岗证书。

4.所有登船人员必须遵守船舶航行规定,必须穿着救生衣,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穿工作鞋。

5.船舶在航道上航行、靠泊、作业与锚泊期间,应按要求定时与岸基项目部总调度值班室保持联络。

6.各作业船舶应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与救生器材。

7.登船人员严禁超员。

8.作业人员登船与离开船舶时应到船长处登记,船长应认真记录船上人员动态。

9.对作业船舶上的救生衣进行编号,登船人员按编号使用救生衣。登船人员应按照船长的要求使用铺位,不得随意调换。

10.在床铺休息时,救生衣应就近存放,以备发生应急情况时穿着方便。

11.各作业船舶应规定逃生路线,船长应组织登船人员进行消防、救生与弃船演习。

12.停靠桥墩前应认真观察桥墩周围海况,掌握水的流向与风向。

13.需抛锚时,应详细了解所靠桥墩区域水底情况,以防损坏水底光缆及输油管道等水底设施。

14.应尽量利用顶流停靠桥墩。

15.作业船舶停靠桥墩时,应利用靠碰球隔垫,严禁猛烈撞击桥墩。

16.船停靠桥墩后应带好首缆和尾缆,并根据流向带好倒缆,使作业船舶与桥墩保持一定的距离。

17.船舶停靠桥墩施工作业时,白天应悬挂信号球与信号旗,夜间警示信号灯。

18.进行潜水作业时,船舶应挂潜水作业旗,作业船严禁移动。

19.在进行潜水作业期间,船长应认真观察海况,并收听天气预报,当所处航道实际情况与气象条件不适宜作业时,应及时停止潜水作业,并迅速收缆离开桥墩。

20.在进行潜水作业时,扯管员(负责潜水员供气管收放的人员)应抓紧软管,并根据潜水员的需要随时收放软管。

21.在进行潜水作业时,必须备用一套供气源并与原气源连接,一旦原气源发生故障,可及时启动备用的气源供气。

22.在进行潜水作业时,潜水员与水面上的通讯联络员必须保持畅通,水面上的电话员与潜水员应按规定保持通话。

23.当有潜水员在潜水作业时,水面上应配有预备潜水员,以备水下潜水员发生紧急情况时进行救助。

24.夜间进行潜水作业时,作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照明灯具。

25.为了确保船舶与登船人员的安全,在特殊情况下,船长有权拒绝执行施工命令,可自行决定停工抛锚或返航,但事后必须向项目部说明原因。

26.与其它单位船舶在同一区域作业时,应提前了解对方的通讯频道,以便在应急时能够进行通讯联络。

27.严格避免产生交叉作业。

28.各船舶锚泊须选择适当的地点抛锚,锚泊地点应远离大型作业船舶与通航航道(一般应在1海里以上)。

29.船舶抛锚后,应悬挂抛锚信号球与信号旗,夜间开信号灯。

30.各船舶在锚泊期间必须昼夜安排人员值班,随时注意观察船舶状况,当发现走锚、锚缆断损及其它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警,船长及时组织采取应急措施。

31.各船配置的首锚重量与锚缆强度必须满足船舶锚泊要求,应定期检查锚缆的磨损情况,当锚缆磨损断股超过30%时须更换新锚缆。

32.主机出现故障的船舶,维修期间应在安全的锚泊地点抛锚,如在施工现场锚泊维修,必须安排专门船舶守护,以便随时处理应急情况。

33.船舶航行时应注意航行安全,夜间航行应开航行灯。

34.船舶在雾天及海上能见度低于500m时严禁航行,船舶在雾天锚泊时应按规定鸣放雾钟。

35.应急弃船时,大副负责放救生筏并指挥人员顺序登船。

36.当发生应急情况时,执行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

篇4:船舶与海建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