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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制度

2024-01-15 阅读 5431

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1条各车站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客运站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管理,要按要求设置和完善安全服务设施,车辆进出口及停车坪要有交通标志及停车标线。候车室和行包房必须张贴“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上车”的标语和宣传画,广播、宣传栏要宣传安全乘车常识,要实行站务封闭作业,发车区和停车场要有引车员,要严禁行人过往,保持良好的安全乘车环境。

第2条各车站要在候车厅、售票窗口等醒目位置开辟安全告知专栏,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旅客的监督。

第3条坚持实行车辆安检合格发班制度,配置必要的安检设施,配齐专职安检员,车辆安检员必须参加培训,持证上岗,在对车辆安检时要对照《江西省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所列内容严格把关,尤其对车辆的制动、传动、转向、灯光、刮雨器、轮胎等安全部件更要仔细认真检查。

第4条站内应设消防栓,配备足够齐全有效的灭火器及有关消防设施,并布局合理,使用方便。

第5条?各车站要认真贯彻“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即:

1、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2、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同时,还要做到司乘人员不系好安全带不出站,要向旅客宣讲“安全带——生命带”的意义,要求旅客自觉系好安全带。

第6条乘务员操作规程

1、发车前要对旅客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宣传安全乘车常识及安全告知内容,公布安全监督内容和安全监督举报电话,督促旅客系好安全带。

2、旅客上下车时,乘务员要宣传安全注意事项,维持秩序,先下后上;车未停稳时,不许开启车门和上下车。无论何时,旅客不能自己开启车门。

3、客车行驶当中,请旅客不要把头、手伸出窗外;驾乘人员要严格执行行车纪律,不准相互闲谈,并教育旅客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做妨碍驾驶操作的动作。

4、途中照料旅客,维护乘车秩序,并协助驾驶员做好应急安全处置,认真清点人数,严禁超载、防止漏乘。在车辆行驶中报告车辆异常运行的相关信息,如遇到治安事件、乘客突发疾病等。

5、对精神病患者及醉酒人员必须要有人护送。否则,不予乘车。对恶性传染病患者,一律不准上车。

6、严禁旅客在车上吸烟,并认真进行行李安全运输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检查,防止旅客将“三危”物品夹在行包中携带上车。

7、车辆在运行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驾乘人员要自己带头并组织未受伤(含轻伤)的旅客把受伤较重人员抬出车外,并迅速通知救护单位派车救治;同时,要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车属单位,请求派员处理。

8、旅客乘车期间,因摔、夹、挤、颠等情况造成伤亡时,乘务员应妥善处理,并与驾驶员商量,迅速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并向车属单位报告。

9、旅客在乘车途中发生急病时,乘务员要动员旅客让出座位供患者躺卧,同时要与驾驶员商量,将车开往医院使病人尽早得到抢救治疗,并及时通知患者亲属或单位派人到医院照顾病人。

第7条站务员操作规程

1、信号指挥应班车辆安全入库;

2、查验应班车辆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驾驶员资质(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准驾

证),客运线路牌、道路运输证、行驶证;

3、查验人员应按该车核载旅客座位数进行验票,不准验超载票;

4、站务员根据应班车辆合格的安全例检单,开具行车路单和运量单;

5、行车员根据开具的行车路单和运量核对应班车辆实载人数;

6、行车员对即将发班的车上旅客进行安全提示;并公布安全监督举报内容和电话。

7、信号指挥发班车辆安全出库;

8、售票人员严禁售超载票;

9、站务人员有责任对站内“三品”进行查堵。

第8条“三品”检查员操作规程

1、每天适时开启安检仪,对旅客携带的各种物品进行检测,没有安检仪的要设置专门的危险品检查岗,配备专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行查堵。

2、要恪尽职守,坚守岗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工作时间,认真仔细的检查物件行李,不放过任何危险物品进站上车。

3、要文明检查、礼貌待人,检查中发现可疑物品,要礼貌地要求旅客打开行李包检查。

4、对查获的危险物品要进行造册登记保存,按规定进行处理。

5、“三品”检查员每天要按规定认真填写“三品”检查登记表。

第9条车辆安检员操作规程

1、各客运单位(含客运站)必须按规定配齐车辆安全检验员,并参加省局质检员培训、考试,取得质检员资格证书。

2、车辆安检员要坚守岗位,对参检车辆随到随检。

3、对每部参检车辆必须要求上台检验,有防溜槽的要停在槽内,没有防溜槽的要塞三角木,以防车辆滑溜。

4、车辆安检时,安检员必须按照《江西省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的检验内容,逐项认真检验,对检验合格或不合格的项目,均必须按安检报告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填写和处理。

5、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填写《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待全部项目检验合格后才可开出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车辆每次检验,驾驶员和安检员均要在对应的表上相应的栏目中签字,建好《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台账》。

6、安检员填写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时要真实、准确、认真,底联要留存备查。

7、对经常出现安全隐患的车辆,安检员要及时提出警告,并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将车号及驾驶员名单报给单位领导,采取必要的教育与处罚措施。

第10条门检员安全操作规程

1、门检员应坚守岗位,严格实行一班一检制度。

2、认真查验驾驶员和客车“四证一牌二单”,即: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标志牌、例检合格通知单和派车单,对不符合要求运营客车坚决不予放行。

3、对出站车辆每车必须上车清点人数,必须确认客车载员与行车路单登记相符,并无超员情况,坚决杜绝超员客车出站。

4、长途班车必须查验双班驾驶员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行。

5、检查驾、乘人员安全带系用情况,未系好安全带的不予放行。

6、查验合格后,要认真填写《出站登记表》,经驾驶员和检查员共同签字后方可放行。

第11条车站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1、各客运站停车场要配备专人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巡查制度,实行24小时工作制和巡查工作制,并对进出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2、所有客运站停车场只能停放进站发班和等待发班的客运车辆,其他无关车辆一律不准进场停放。

3、凡进站停放的客车,均要签订车辆停放协议,并按停车场要求办好相关手续。

4、各停车场必须划好停车线,留有足够的消防、应急通道,并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无阻。

5、各客运站停车场均要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齐消防栓及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并经常检查确保有效。停车场值班室至少要配置一台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6、禁止驾驶人员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经劝阻无效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若发现车辆发生火灾,要及时报火警并立即采取扑救等应急措施。

8、进场停放客车必须经过安检合格,并确保无漏油、漏电情况。

9、车辆停放后,必须关闭车辆所有电源并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驾驶员方可离开。巡查人员若发现车辆漏油或未关闭电源应当及时通知驾驶人员。

10、在场内停放的客车,不得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及清理汽车零件,不得在停车场内清倒油渍物品。

11、进场停放的所有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并禁止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易挥发的气体。

第12条车站消防管理制度

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由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每日对站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站场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情况。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消防管理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配合进行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站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站场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存放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安保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及消防器材的存放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测试维护。

4、消防器材要妥善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确保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每天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站领导。

(4)站场内的消防器材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5)各车站要绘制平面图详细标注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位置。

四、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安保部门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通知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跟进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站场责任人报告;

五、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在站场内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做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才可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1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设置适当的安全隔离带,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六、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各车站要设立义务消防队。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各车站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要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八、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3、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4、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5、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6、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7、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8、站场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九、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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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6S”活动,规范在建船舶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及文明生产,促进船上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和谐安康。

2.范围

码头船舶船上的设备定置管理,职业卫生文明生产。

3、名词术语

3.1.6S: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

4、职责

4.1.码头项目组:

4.1.1.负责船舶码头在建期间总体规划,对课室、劳务队生产周期计划,设备设施的调配使用。

4.1.2.负责船上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总体布局,指定机舱电焊、风割专区。

4.1.3.按生产量的需求,负责统一调配电焊机。.

4.2.课单船主管:

4.2.1.在布置生产工程任务时,同时对工程任务的安全工艺、技术、消防注意事项交底。

4.2.2负责督促课属下劳务队施工区域的文明生产,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并对劳务队按“6S”内容考核。

4.2.3检查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职业卫生正确佩戴使用合符本工种的劳保用品。.

4.2.4.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设备设施定置管理,摆放整齐,保障道路畅通;垃圾、余料分类放入斗。

4.2.5.督促课属下劳务队,在机舱要到指定的有托盘垫底地点从事风割、电焊作业。

4.3.起运课:

4.3.1.负责吊运焊机、构件、材料等上船后,摆放整齐,焊机按项目组主管指定的地点位置摆放。

4.3.2.严格执行相关《工具箱、焊机箱、气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规定》(MSC-105)的规定。

4.3.3.负责吊运垃圾斗、余料斗上船,按定置管理位置摆放;斗满后要即时更换。

4.3.4.负责日常上船舷梯的检查,及时进行调整;并根据潮汐及时调整船舶.缆绳的松紧。

4.4.安全员

4.4.1.严格执行码头项目组有关定置管理总体布局,负责审批上船的油桶、工具箱、电焊机箱、气瓶等,并跟踪落实到位。

4.4.2.负责检查督促施工课、劳务队施工过程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指导现场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3.负责对有违反职业卫生文明生产的行为,进行教育、处理;对违反设备设施定置管理进行纠正并作出考核。

4.5.施工人员

4.5.1.施工人员要按课、班组布置的安全措施,施工工艺进行施工,正确穿戴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

4.5.2.严格遵守码头船上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船上动火作业规定及《安全管理考核作业指导书》。

5、实施

5.1.放上船上的电焊机、配电箱实行定置管理,一律定位放在桅房顶部,并由项目组按生产量统一调配施工者使用。

5.2.在船艉部施工用的电焊机、配电箱,统一放于上建A甲板面;在船头艏部施工的电焊机、配电箱,统一放于艏楼甲板面;并由项目组按生产量统一调配施工者使用。

5.3.甲板面严禁摆放电焊机、配电箱,以保障船上甲板面的通道畅通。

5.4.因搭、拆脚手架临时放于船上甲板面通道的脚手架构件,要及时(当天)吊下船,以免阻塞通道。

5.5.施工用剩的余料、二氧化碳气瓶等要及时吊下船。

5.6.船上舱盖、克林吊液压系统试压、串油,产生的残油,施工人员要即时处理,不得把残油放存在船上;并要做好防漏油的措施,若发生漏油时,要即时清理干净。

5.7.施工人员的作业区域,每天工作后,清扫场地(工完料清场地净),将垃圾、余料分类放进垃圾斗、余料斗。

5.8.起运课吊运上船的垃圾斗、余料斗(1对)配置在甲板面2#舱、4#舱左右各1对;艏楼甲板面、艉岛甲板面各放1对。

5.9.在机舱内设置板材、管子电焊、风割专区,采用托盘或垫板垫底,以保护机舱船板的质量。施工者凡从事电焊、风割制作预制件时,实行到专区操作。

5.10.船上的电焊机地线,必须接驳在船舷护栏位置。船舶地线由设动部电工负责接驳,并挂牌明示。

5.11.在甲板面、舱口围、高边舱及上建的房间等通风不良位置电焊作业,施工者使用36V通风机抽风,将电焊烟尘浓度降低,以减少职业危害。

5.12.机舱房间、油舱、艏尖舱、艉尖舱等密闭舱室电焊作业,施工者要使用电焊烟尘净化器,将电焊烟尘抽排出来,避免职业病危害。

5.12.施工课、劳务队督促施工者佩戴使用合符职业卫生的劳保用品,才能进行施工。

6、记录保存

相关记录保存二年

7、发放记录

?生产部课室劳务队

8、相关文件

JNS/MSC-22《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JNS/MSC-105《工具箱、焊机箱、气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规定》

篇3: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达到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公司车辆和交通安全,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交通安全法》和华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车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全公司车辆负全面管理责任。必须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季度召开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例会,总结交通安全管理情况,提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防范措施,明确下一阶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全公司车辆必须由车队集中管理、统一调配,车辆出行必须执行派车单制和出车审批制,严禁私自出车。

第六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具备资质者严禁驾驶。

第七条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每周一必须按时参加车队组织的周一班组安全活动。并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加强《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其安全法制意识和技能水平。同时,建立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完善安全教育台帐和记录。

第八条严格执行上岗制和准驾证制度,严禁有病、疲劳、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和超速、超载、抢道驾驶及将车辆交其他人员驾驶等不安全行为。行车中要做到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开情绪车、英雄车、赌气车。

第九条针对季节特点和特殊性气象条件,如大风、雷雨、浮冰等,制定切实可行的行车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案。预案制定要有针对性、操作性、正确性和实效性。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定期、有针对性地进行演练。

第十条长途和特殊情况下出车必须对路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做好危险点分析,做好安全行车措施和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严格执行车辆“三检制”,加强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机动车辆内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配置灭火器材。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外聘驾驶人员要以签订外包项目的方式与有资质的法人单位签订合同,不允许签订劳务合同,更要严禁与个人签订用工合同。对其驾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不全者,严禁使用。同时切实规范对外聘驾驶员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管,要确保其与正式职工一样参加安全活动和享受劳保待遇,切实做到与正式职工同样管理、同样要求、同样对待。

第十三条必须为驾驶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必须做到齐全、可靠、符合使用要求,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和配戴。

第十四条乘车人实行最高职务负责制,同车人当中,职务最高者对车辆行驶负有安全监督责任,乘车人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做影响驾驶的事情,同时在途中不得劝驾驶员喝酒,如遇驾驶员渴酒,应当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时,乘车人可拒绝乘车,并向单位报告,否则,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章厂内及生产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厂区内车辆必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禁止在厂区内抢道、超车,货车严禁人货混载。机动车辆严禁进入厂房内行驶。

第十六条厂区道路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七条运油、酸碱车辆进入厂区后必须由燃运部和运行部派专人跟踪管理,保证司乘人员遵章守纪、保证其遵守厂内交通规则,确保接卸安全。

第十八条燃管部、燃运部、华茂公司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运煤车辆的接卸工作。进入厂区后必须严格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司机不得在厂区内随意走动,不得抽烟、不得参与卸煤工作。

第十九条运渣、运灰车辆要经过厂区、国道和灰场道路,沿途情况复杂,交叉路口多,道路情况也不尽如人意,所以要特别强化运渣、运灰车辆管理,运渣、运灰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厂内行车规定,在交叉路口和公路行驶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要特别谨慎、小心,在厂内行驶时要严禁超速行驶。必须确保灰场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起重车辆、电瓶车等特种车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人员专门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如要更换人员必须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后,由具备资质人员接手。

第二十一条华茂公司车辆也要实行准驾证制度,并做到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加强对运灰车辆和人员管理,灰库要完善安全带悬挂设施、安全警示牌等相关的安全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监管,严格执行操作卡,确保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保卫部门要对入厂车辆严格监控,外来车辆尽量不要进入厂区,如必须进入厂区的也要督促其严格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对外包单位车辆要实行准驾证制度,由车队对其驾驶人员进行审核后,核发准驾证,严格纳入公司车辆管理范畴。

第四章上下班通勤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正常上下班、加班、值班都必须乘坐公司通勤车辆,严禁乘坐其他车辆(包括出租车、私家车等)。

第二十四条?职工乘坐通勤车辆必须遵守乘车管理规定,严禁夹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上车;严禁在车内吸烟、吃零食、追逐、打闹;严禁携带宠物上车。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乘坐通勤车辆中,严禁出现干扰司机工作的行为,如与司机聊天、争执、吵架等。

第二十六条?车辆启动后乘车人员严禁在车内任意走动、严禁将头手伸入车窗外,严禁向车窗外抛掷杂物。

第二十七条?严禁非本厂工作人员随意乘坐通勤车辆,如有外来工作人员必须乘坐时,须事先向车队相关管理人员告知,同意后方可乘坐。

第二十八条?通勤车辆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发车时间发车,未经行政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班次和发车时间。

第二十九条?要重点加强对上下班车辆尤其夜间通勤车辆的安全管理和行驶中监护、了望,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条?福利区门卫应加强外来车辆的监管,尤其在上下班车辆进入厂区和福利区过程中,加强监护,严禁外来车辆阻碍通勤车辆,保证通勤车辆安全。

第五章福利区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十一条?福利区内车辆必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KM,机动车辆严禁在福利区内超载、超高、超宽行驶及抢道、超车。

第三十二条?福利区必须完善各种交通指示和警告标志。

第三十三条?福利区内车辆应按指定地点集中停放,不得私自乱停。

第三十四条?进入福利区后车辆不得随意鸣号。

第三十五条?福利区内为职工生活场所,进入福利区车辆应切实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严格遵守福利区行车规则,尤其在职工上下班高峰期应特别注意。

第三十六条?陇东明珠宾馆门卫应对进入福利区外来车辆严格监控和审查,原则不允许进入。如必须进入时,也应详细告知福利区行车规定。如发现外来车辆违反相关规定,立即予以请出,并对本厂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私家车辆管理

第三十七条?私家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严禁进入厂区行驶。

第三十八条?私家车辆严禁阻碍和妨碍公司车辆正常行驶。尤其严禁与通勤车辆争道,严禁抢占通勤车辆车位。

第三十九条?职工在驾驶私家车外出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因违法、违规、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视其后果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予以处罚。

第七章即时汇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在一小时内向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安全监察室报告,报告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严禁拖延、瞒报、谎报,严禁委过于人、大事化小。

第四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必要时应及时启动事故预案。当事人及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必须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第四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必须在交通管理部门做出裁定后一星期内做出公司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事故处理必须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尤其应吸取教训,做好善后及防范措施,坚决杜绝事故重复发生。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未造成后果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考核500-1000元。

第四十五条?对于造成相应后果者,根据《交通安全法》、《华能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处罚外,根据本办法加倍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拖延、隐瞒、谎报事故者,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相关条款处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虽未提及,但仍属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比照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安全监察室负责。

第五十条?本办法于2006年11月02日发布实施。

篇4:某某车务段铁路交通(相撞)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路外安全工作,不断规范路外安全管理,积极妥善处置、处理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有效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秩序良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部局要求,实现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提速区段零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落实职责

1、段成立以段长、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为副组长,安全技术科、运输统计科、计划财务科、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路外工作的安排、检查、分析、考核、管理。

日常工作由安全科路外主管人员负责,联系电话:32542。

2、一等站组成以站长、总支书记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运输、客运、货运主任组织员、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其它车站组成以站长、支部书记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班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二、加强路外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站车秩序管理,有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建立门禁制度,加强检查,并做好记录;无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按规定加锁,未加锁时,必须专人看守。

2、其它单位能进入车站的通道,由技术科组织,车站牵头与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签订进出站区大门管理安全协议,明确责任,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大门使用单位进行“挂牌”明示,确保大门定位处于锁闭状态。

3、施工需要临时拆卸护网时,由技术科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由施工单位派人看守。

4、发现站内护网破损要立即通知工务、公安部门,并登记运统-46;提速区段各站应临时派人看守,超过4小时,通知工务看守,工务、公安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加强站场内闲杂人员清理。车站设《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发现站场内有闲杂人员或接到机车乘务员“护网内有闲杂人员”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和值班站长,赶赴现场清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登记;对押运人员要加强教育控制,做好签认登记。

6、有人看守道口,作业人员接到来车通知或发现列车开来,按规定出场作业,认真落实道口作业“十程序”。遇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

7、加强站内平过道管理,严格落实站内平过道防护栏杆加锁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通行,特快及其以上列车通过时,派人监护。

8、站内调车作业经过的道口(平过道)必须派人看守,随时掌握车辆及行人动态,及时疏导并做好防护。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列车通过前及时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9、推进调车作业时,领车人员要精神集中,坚持了望,发现行人、车辆抢越或侵入限界,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10、对开放式站场接发旅客列车时的人工封堵上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1、提速区段各站值班干部、指定专人每日各不少于一次对站场封堵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干部、职工检查时段要保持一定间隔,并分别在《站内防护栅栏检查交接登记本》和站长(车间)工作日志内登记。

12、要认真落实《站内路外安全包保责任分工包保图》,按包保分工认真检查,发现行人进入护网或穿越线路时,要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报告车站公安处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记录。

13、每月由车站牵头,组织设备单位、公安部门召开站区联劳协作会,研究站区综合治理方案,对闲杂人易进入的薄弱处所要采取围墙封堵、加高护网、保安看守等措施,划定区域,明确责任。

14、路外主管人员对管内道口、站内围墙、护网、活动栏木、站区通道及路外安全管理状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15、解决难点问题。一是车站对有客车停点前后,明确人工封堵措施,明确人员、明确时间、明确职责。二是车站范围内下穿地道产生积水时,车站派员现场看守。

16、加强路外宣传。车务段、车站派员与公安配合,每季对车站附近村庄、学校进行一次路外宣传。

17、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18、车务段、车站干部按照巡视检查量化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放通知书,并纳入安管系统,车务段每月对有关干部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考核。

三、加强路外事故处理工作

1、铁路交通(相撞)事故要件件立档,符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3要求,达到整洁、规范、内容详实;坚持分析、通报制度,日常采取通话、简报等形式,及时传达上级文件指示及段工作安排,搞好路外宣传工作,把路外安全工作抓实、抓细,真正落到实处。

2、现场确认处理

(1)车站值班员得到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的报告,要立即通知值班干部、公安,设有护网(工务管理)、道口的区段还应通知工务部门及因铁路交通(相撞)事故造成设备故障的单位、部门,同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发生时间、地点、列车速报、线路损坏及列车能否运行情况;

(2)值班干部向安全科值班人员报告后,值班站长、驻站公安(或通知辖区铁路派出所)及工务等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收集信息,组织处理,具备开通条件的,要立即组织开车。

(3)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值班干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现场确认无误后,向安全科值班人员详细报告。

3、未尽事宜按照《北京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补充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四、路外安全考核

站内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时,安全科要组织有关车站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严格定性定责考核。车务段定期召开电话会议,通报事故,分析原因,按以下规定考核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的有关人员:

(一)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及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

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含二等及以下车站分管副站长,一等站主任运输组织员、主任安全员,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降职。免发当月生产奖及季度安全绩效奖。其它有关干部(非主管副站长,一等站主管运输组织员、主管安全员,以下同)免发当月生产奖。

2.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50%。

3.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二)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

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行政警告处分,免发当月生产奖,季度安全绩效奖免发5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

2.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30%。

3.给予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三)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或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当月生产奖30%及季度安全绩效奖2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30%。

2.给予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免发1个月生产奖。

(四)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干部当月生产奖30%。

(五)凡发现封闭站区内有闲杂人员一律发红牌考核;未封闭站区内有闲杂人员一律发黄牌考核。凡发生站内路外伤亡按事故苗子考核,并追究站长、支部书记责任。

篇5:输变电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为加强输变电管理所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输变电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基本内容及要求、驾驶员的安全活动、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理、内部交通违章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管理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输变电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

二、职责

(一)所长职责

1、负责研究、协调和指导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定期听取安全员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3、根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二)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2、健全交通安全网络,督促各工区开展交通安全活动。

3、定期分析、讨论本企业交通安全情况,指导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5、定期开展各类交通安全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6、负责或参与对各类交通事故、车辆重大机械损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巡视检查,查管理、查车辆、查人员违章。

8、编制交通安全管理基础档案,统计、上报交通安全报表。

(三)工区主任职责

1、建立和健全交通安全资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2、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组织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活动。

3、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打击交通违章,督促驾驶员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4、做好车辆日常检查及定期养护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条件良好。

5、定期分析交通安全情况,对不安全情况制定措施,加以整改。

6、统计分析交通安全、违章情况并上报。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交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和交通安全管理专业网络。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由所长为组长,成员由安全员及各工区主任组成;交通安全管理专业网络由安全员为组长,成员由工区主任人及驾驶员组成。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地进行管理。各工区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层层落实。

3、各工区要按标准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监督及运行管理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各工区应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每月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提高安全活动的质量。

5、交通安全管理专业网络每季召开一次网络会议,研究交通安全、专业技术管理及事故防范措施。

6、实行内部违章记分管理,各工区要对驾驶员及乘员的交通违章进行考核。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

7、各工区每月检查交通安全情况,月底前上报安全行车统计报表。

(二)驾驶员安全活动管理规定

1、安全活动是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有效形式,驾驶员安全活动分为单位组织的安全活动、工区安全活动。各工区要根据驾驶员的人数安排好安全活动,驾驶员除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外,要保证交通专业安全活动每人每月不少于一次。

2、有驾驶员的工区,工区主任在织织安全活动时,要将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所里在布置、检查安全活动时也要将交通安全内容作为重点加以检查督促。

3、驾驶员安全活动的内容及形式,参照《公司班组安全活动规范》执行,主要内容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通报;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讨论;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等。

4、所长及安全员要参加驾驶员安全活动,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安全活动的开展,并作出评价。

(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1、安全员、各工区要动态掌握驾驶员及车辆的交通违法记分信息,并加以核实。

2、驾驶单位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要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罚款自理。公安机关予以记分的,所在工区要给予减半内部违章记分。

3、非现场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各部门要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违章通知和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及时通知驾驶员,驾驶员应于通知后十日内接受处理。

4、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暂扣驾驶证或吊销车辆驾驶证等,所在工区不得委派驾驶任务。驾驶证返还后,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因交通违法,被公安机关扣留、吊销驾驶证,重新考试或取证,或累计计分达规定分值,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或考试,费用和时间均由驾驶员自理。

6、驾驶员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扣留、吊销驾驶证或拘留,使用单位要立即予以解聘。

(四)交通事故管理规定

1、发生交通肇事,按交通事故管理流程执行。

2、交通事故的预防

(1)各工区要以人为本,对驾驶员开展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驾驶员要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2)各工区要遵守交通安全、车辆运行、车辆维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减少交通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严控事故因素。

(3)各工区、安全员应布置落实季节性安全行车防范措施,利用危险点分析、安全性评价等有效的方法、手段,切实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

(4)特殊气候环境下行车或运载超标货物时,各工区要制订针对性的预案。

(5)各工区要加强驾驶员“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车辆“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检查,做好出车前的安全交待和嘱咐,做好车辆日常“三检”和每月稽查。

(6)驾驶员应把握“人、车、路和环境”三要素,坚持做到“十要十不开”:

1)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开违法违章车;

2)要做好车辆日常检查保养及周期检查维护,不开缺陷带病车;

3)要保持身心健康,劳逸结合,不开疲劳情绪车;

4)要做到安全乘座,稳妥装载,不开不符乘人载物规定车;

5)要按规定车道、时间行驶,不开急躁鲁莽车;

6)要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让,不开野蛮赌气车;

7)要在工作时间远离酒类饮料,不开酒后车;

8)要按规定车速行驶,不开超速车;

9)要掌握行车规律,把握季节特点,不开盲目车;

10)要坚持预防为主,谨慎驾驶,不开冒险车。

3、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向部门报告,并拨打公安交警报警电话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报案,等候处理。

(2)各工区接到驾驶员报案后,应立即派人去现场察看,掌握案情,协调处理有关事故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事宜,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应立即向安全员报告。事故发生后单位要于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表上报公司安监部。

(3)驾驶员及其他随车人员要积极配合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工作,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做好事故基本事实、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的确认,不得在事故现场轻易发表不利现场处理的言论。

(4)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要积极配合公安、医疗救护机构及时将伤员送医院救治。治疗期间可会同事故处理人员到医院观察了解伤情。亡者丧事完毕或伤者医院诊断出具出院报告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约定调解时间,确定赔偿数额和方式。

(5)责任认定。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书后,要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间、程序、要求做好有关调解、诉讼工作。

(6)适应简易程序事故处理的,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经单位(部门)同意后,可按规定内容填写简易程序处理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双方签名后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撤离现场后,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并至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事故认定书。

(7)下列情况,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处理并制作事故认定书:

1)发生人身伤亡的;

2)双方对交通事故事实、成因、责任及赔偿有争议的

3)对方车辆驾驶员无证或无有效证件的;

4)对方驾驶员酒后驾车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的;

5)对方车辆无号牌、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或保险额不足支付事故损失的;

6)车辆单方面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它设施的;

7)对方是行人或非车辆的。

4、事故保险赔偿

(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要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根据车辆随车保险证登记内容向相应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办理保险定损及理赔有关手续。

(2)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超额部分由其他投保选项范围内按责理赔。

(3)事故结案后,车辆部门应于结案日后一个月内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款项。

5、对驾驶员的处理程序

(1)无论发生何类事故,驾驶员均需写出事故全过程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是,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吸取的教训。

(2)各工区应于事发后七日内召开事故分析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帮助肇事人提高认识,总结教训,讨论拟订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

(3)根据事故类别和所负责任,按照《交通管理考核》标准及有关职工奖惩办法处理,事后车辆单位须填写交通事故结案报告上报公司安监部。